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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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沪人社规〔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8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审)委”)组织和管理,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以及国家和本市职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各高评(审)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高评(审)委是负责评议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学术评议机构。

高评(审)委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和贡献。

二、高评(审)委组建第四条本市根据工作需要,打破行业、系统、区域、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系列(专业)设置高评(审)委。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面向社会的体育教练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面向社会的体育教练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面向社会的体育教练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沪体人〔2024〕114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面向社会的体育教练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沪体人〔2024〕11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关于深化上海市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2021〕225号)、《上海市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沪人社专〔2021〕226号)、《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沪人社专〔2023〕42号)及有关要求,现就2024年度本市面向社会的体育教练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若干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本年度面向社会的体育教练员中级职称评审项目为羽毛球、网球、围棋、象棋、国际象棋、射箭、马术、滑雪、攀岩、篮球、游泳、击剑、滑板、滑冰、冰球、遥控帆船、仿真和仿真航行、飞镖、跳绳。

(二)在企业、社会组织等从事上述评审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的体育教练员,或在本市体育系统市属、区属事业单位从事上述评审项目教练员工作的在职非在编体育教练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或2024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五)上一年度已申报,但经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在本年度无新的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从事申报范围内评审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是指为了评定上海市内各类职称而制定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是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结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来制定的。

职称评定文件的目的是规范职称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定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提高职称评定的质量和水平。

下面将分两篇文章详细介绍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的内容。

第一篇: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教育、医疗、科研、技术、工程、管理等领域。

根据不同领域和职位的特点,职称评定文件制定了不同的评定标准和程序。

例如,教育领域的职称评定文件主要包括教学水平、科研成果、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评价指标;医疗领域的职称评定文件主要包括医疗技术水平、临床工作质量、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为了确保职称评定的公平和公正,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中规定了评定机构和评定组成员的要求和职责。

评定机构是指由上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设立的负责职称评定工作的机构,评定组成员包括评审专家和评审委员会成员。

评审专家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是由评定机构选聘的学科专家和行业权威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和决定。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还规定了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绩。

申请人需要提交个人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查。

评定机构和评审组成员根据评价指标和标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和面试。

在评审过程中,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明确了申请人的权益和申诉渠道。

申请人有权查阅和复印评审材料,有权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

评定机构必须对申诉进行反馈并重新审查评审结果。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对评定结果的有效期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职称评定结果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到期后需要重新评定。

评定结果可以作为申请人在相关领域就业、晋升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篇: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的实施和管理由评定机构负责。

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定说明

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定说明

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定说明沪人考…2010?3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2010年度工程系列生物与医药、化工与材料、电子与信息技术、机械与自动化、建筑设计与施工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2010年度工程系列生物与医药、化工与材料、电子与信息技术、机械与自动化、建筑设计与施工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

请按本通知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本通知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上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上海市2010年度工程系列生物与医药、化工与材料、电子与信息技术、机械与自动化、建筑设计与施工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本市2010年度工程系列生物与医药、化工与材料、电子与信息技术、机械与自动化、建筑设计与施工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依据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以《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为依据。

二、申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在本市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推荐申报。

当年度已达到退休年龄和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申报人员所属的部门系统中有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向相应评审委员会申报。

三、评委会设置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五个专业评委会~申报人可根据所从事专业工作选择以下评委会进行申报:1(生物与医药专业评委会,2(化工与材料专业评委会,3(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评委会,4(机械与自动化专业评委会,5(建筑设计与施工专业评委会。

沪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沪人社规〔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20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5月21日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本市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范围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并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审批表)。

第三章标准条件第三条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相关会计规章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在单位财务管理和财政政策应用研究等专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四)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社会效益;(五)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上海市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政策文件及评审条件

上海市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政策文件及评审条件

此类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职称评审政策文件的概述1.1 文件的颁布目的1.2 文件的适用范围1.3 文件的政策支持1.4 文件的实施时间和程序2. 职称评审条件的具体要求2.1 申报者的基本条件2.2 申报者的学术条件2.3 申报者的实践条件2.4 申报者的业绩条件2.5 其他评审条件3. 评审程序及评分标准3.1 评审程序的具体步骤3.2 评审所需材料及格式要求3.3 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及职责3.4 评审标准及权重分配4. 具体职称评审政策文件的解读4.1 不同职称评审政策文件的异同点4.2 各个职称评审政策文件的特色及亮点4.3 职称评审政策的发展趋势及展望5. 职称评审政策的影响及建议5.1 职称评审政策的影响与效果分析5.2 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的建议5.3 职称评审政策对医疗卫生事业的促进作用6. 结语6.1 对职称评审政策的总结与展望以上是一篇关于上海市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政策文件及评审条件的可能结构框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上海市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政策文件及评审条件中,具体的评审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申请者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从而决定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职称评定。

在这里,我们将对职称评审条件进行更为具体的探讨。

2.1 申报者的基本条件职称评审文件通常会对申报者的基本条件进行规定,这些基本条件主要包括芳龄、学位等级、职称申报的级别、工作年限等。

在上海市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中,通常要求申报者具有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等级,且具有一定的从业年限。

还可能对申报者的芳龄范围进行规定,以确保申报者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积累。

2.2 申报者的学术条件学术条件是职称评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通常对申报者的学术条件会有详细的要求,比如申报者需要具有一定数量的发表学术论文、参与科研项目或承担重要科研任务、取得专利等学术成果。

同时可能还会要求申报者担任过学术职务、参与过学术交流等,这些都是评定申请者学术水平的重要指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沪人社专〔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2023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和中级职称(馆员)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初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实行聘任制,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聘任办法(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自主开展聘任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档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上海市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委会”),分别负责本市档案系列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和馆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相关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沪人社专发 (2016) 2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6)2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月8日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指标的人才评价导向,现就本市畅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途径、完善职称分类评价措施及相关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如下:1.完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直通车”。

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见附件1),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或者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高评委及主管部门审核,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参评依据。

对其中回国5年内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国家及本市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2.进一步完善工程技术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沪人社规〔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1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服务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特别是“上海制造”品牌,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深化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拓展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形成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协调、服务全面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使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资格名称自2018年起,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原本市评审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继续有效。

(二)评审机构组建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工业生产类)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建设交通类)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相关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另外,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评委和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评委也承担相应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以上评审机构简称为“高评委”。

(三)申报范围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已评聘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沪人社专〔2022〕26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附则上海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推动本市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以及《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艺术系列职称设置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4个专业类别。

艺术表演类包括演员、演奏员等;艺术创作类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等;艺术管理类包括演出监督等;技术保障类包括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

第四条本市艺术系列职称专业设置实行动态管理。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2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适应上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聘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岗位(职位)确定的制度。

第二章职称(资格)的个人申报第三条(个人申报)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或向市职改办委托的机构申报。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四条(申报材料核实)个人申报职称(资格),应当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实践、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核实,需要公证的可通过司法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职称(资格)的社会评审第五条(评聘分级分类管理)初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只聘不评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资格)的评审和认定;中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以考代评、资格评审的办法;准颁证前,应当通过公众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十条(岗位设置)单位在工资总额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职务聘任)除执业资格岗位及国家规定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外,单位可以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聘任原则,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最新2023年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定标准条件

最新2023年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定标准条件

最新2023年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
称评定标准条件
根据上海市教育局发布的最新通知,2023年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的评定标准条件如下:
1. 学历要求
- 中级职称评定要求: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教育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

- 高级职称评定要求: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且取得教育学或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

2. 教龄要求
- 中级职称评定要求:教育工作经验不少于5年,并且在取得本科学历后至少工作3年。

- 高级职称评定要求:教育工作经验不少于10年,并且在取得硕士学历后至少工作5年。

3. 业绩要求
- 中级职称评定要求:具备较好的教学成果,如教学科研项目、教材编写、教学论文等。

- 高级职称评定要求:在教学科研方面有显著的突出成就,如
主持或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发表等。

4. 基本素质要求
- 中级职称评定要求:具备良好的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 高级职称评定要求:具备深厚的教育学理论知识、教育科研
能力和师德师风。

请教师们根据以上评定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和相关证明,按时
提交申请。

祝各位教师能够顺利通过中高级职称评定。

这是根据最新通知提供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定标
准条件的基本信息,具体细则和要求请以教育局官方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沪人社专〔2020〕459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部分职业领域调整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制定以下办法并通知如下: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对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6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系列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聘任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理工类学历。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对于取得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9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系列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聘任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理工类学历。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办法对于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共9项,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

四、其他(一)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矿业权评估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三)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上海市初级职称评定

上海市初级职称评定

上海市初级职称评定
【最新版】
目录
1.上海市初级职称评定的概述
2.上海市初级职称评定的申报条件
3.上海市初级职称评定的申报流程
4.上海市初级职称评定的重要性
正文
【一、上海市初级职称评定的概述】
上海市初级职称评定是针对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一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初级职称评定旨在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选拔和培养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以满足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上海市初级职称评定的申报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工作满一年;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4.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5.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三、上海市初级职称评定的申报流程】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进行审核;
2.单位审核通过后,申报人需提交相关材料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初级职称证书。

【四、上海市初级职称评定的重要性】
1.对于个人来说,初级职称评定是对自身专业技术能力的肯定,有助于提升个人职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为今后的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2.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拥有初级职称的员工可以提高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企业发展。

上海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定条件

上海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定条件

上海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定条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海经济师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

为了提高经济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上海市出台了《上海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定条件》。

本文将对该文件进行解读,以期为广大经济师提供帮助。

一、评审对象《上海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定条件》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经济管理人员。

二、评审条件1.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济学、管理学或相关专业;(4)从事经济管理工作满8年,其中高级经济师评审前3年内在上海从事经济管理工作满2年以上。

2.业务能力条件(1)具有较扎实的经济学、管理学基础知识,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理论和方法;(2)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开展经济管理工作;(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协调各方面资源;(4)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能够在经济管理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3.论文条件(1)在经济学、管理学或相关领域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者在实践中有过较大的成果;(2)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高水平的经济管理论文。

三、评审流程1.申报符合条件的经济师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市经济师协会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

2.资格审查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后,由上海市经济师协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评审环节。

3.考试评审人员将参加笔试,笔试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

4.面试面试环节主要考察申报人的业务能力和论文水平,面试合格者进入评审环节。

5.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论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

四、注意事项1.申报人应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人应按照评审流程参加笔试、面试和评审环节。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6.19•【字号】沪人社专〔2023〕190号•【施行日期】202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6月19日上海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为深入推进本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和《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本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的,以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评价为核心,完善符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才队伍,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引导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攻坚克难、追求卓越。

(二)坚持科学评价。

以创新价值、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制定评价标准,推行代表作制度,合理设置论文条件,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

坚持分类评价,丰富评价方式,注重同行和业内认可,探索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建立特殊人才评价举荐机制,客观科学公正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沪财会〔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0〕218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本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高会评委会”),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申报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并通过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拟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三、申报方法2022年度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的主要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现场缴费和提交纸质材料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1. 登录路径。

申报人员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职称申报),通过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注册登录,可在“职称申报”首页查询当年度相关评审通知,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的登录页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

2. 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自2022年7月1日开始,至7月25日截止。

3. 申报要求。

进入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点击所要申报的“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

2023年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2023年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2023年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摘要:1.2023 年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概述2.中级职称要求3.高级职称要求4.高级职称评审所需材料5.高级职称对落户上海的影响正文:2023 年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在2023 年,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及材料要求已经公布。

对于准备在上海市申请高级职称的人员来说,了解这些要求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 年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帮助大家做好申报准备。

一、2023 年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概述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主要分为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两类。

中级职称要求相对较低,高级职称要求则较为严格。

此外,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高级职称还可帮助落户上海。

二、中级职称要求中级职称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获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2 年;2.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三、高级职称要求高级职称要求相对较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至申报截止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具有本市户籍;(2) 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3) 近2 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 个月。

2.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经单位考核合格。

3.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2 年。

4.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4 年。

四、高级职称评审所需材料高级职称评审所需材料包括:1.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居住证等);2.学历证明文件(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4.工作经历证明文件(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5.其他相关材料(如获奖证书、论文发表等)。

五、高级职称对落户上海的影响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有助于落户上海。

因此,对于有意在上海市发展的人员来说,申报高级职称无疑是一个值得关注和努力的方向。

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要求

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要求

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要求一、评审要求概述1.1 评审目的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是为了选拔、奖励和激励在专业岗位上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人员,对上海市域内的各个领域的从业者进行认可和评定。

1.2 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包括综合素养、专业水平和业绩成果三个方面。

其中,综合素养包括工作责任心、职业道德和综合能力;专业水平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业绩成果包括工作成果和创新能力。

二、综合素养评审要求2.1 工作责任心工作责任心是指在工作中对职责的认真负责和勤勉尽责程度。

评审人员将根据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评定。

主要表现包括:•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能够积极配合团队合作;•在工作中能够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解决问题;•具备较强的自我管理和时间管理能力,能够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2.2 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在工作中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行为规范。

评审人员将根据申请人的职业操守、对待工作中的职业伦理和职业行为等方面进行评定。

主要要求包括:•忠诚、诚实、正直,不参与任何非法和不道德的活动;•尊重职业操守,保守职业秘密,不泄露相关信息;•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尊重他人,互相帮助;•在工作中积极传递正能量,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2.3 综合能力综合能力是指在工作中独立思考、解决问题、应对挑战的能力。

评审人员将根据申请人在工作中展现的综合能力来评定。

主要要求包括:•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快速适应新环境和新任务;•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与不同背景的人有效地进行沟通和协作;•具备较强的问题解决能力和决策能力,善于分析和解决复杂问题;•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和领导能力,能够在工作中提出新思路和创新方案,带领团队取得成果。

三、专业水平评审要求3.1 专业知识专业知识是指申请人在自己所从事的领域内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评审人员将根据申请人在专业知识方面的储备和运用来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沪人社专〔2023〕224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2023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出版事业产业发展新要求,客观公正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高素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本市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出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本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刊型连续性内部资料编辑部门,以及地方志、党史、年鉴编辑部门中专职从事编辑出版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

第四条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初级、中级职业资格,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和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重点考察申报对象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从业操守、专业技术能力、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业绩。

第五条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出版系列编审、副编审职称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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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2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适应上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聘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岗位(职位)确定的制度。

第二章职称(资格)的个人申报第三条(个人申报)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或向市职改办委托的机构申报。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四条(申报材料核实)个人申报职称(资格),应当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实践、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核实,需要公证的可通过司法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职称(资格)的社会评审第五条(评聘分级分类管理)初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只聘不评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资格)的评审和认定;中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以考代评、资格评审的办法;高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资格评审、资格审定的办法。

第六条(社会评价和评委会专家库建设)按照专业建立与完善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应有一名中青年专家担任副主任(含)以上职务,中青年评委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职改办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职称(资格)社会化评价工作试点。

第八条(评价方法)按照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标准条件组织职称(资格)评审(审定),通过考试、考核、评审(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客观公正地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职称(资格)评审和审定应当充分体现创新能力和业绩优先,对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评审或审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九条(监督)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程序的检查和监督。

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在批准颁证前,应当通过公众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十条(岗位设置)单位在工资总额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职务聘任)除执业资格岗位及国家规定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外,单位可以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聘任原则,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岗位聘任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第十二条(聘约管理)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岗位合同以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聘任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聘后考核)单位对聘任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及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其它第十四条(未聘人员参加活动)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而未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以使用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参加有关技术、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适用范围)本市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推行。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为配合《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等六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工作寄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

申报服务机构是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委托的受理职称申报的专门服务机构,申报服务机构名单和委托受理范围由市职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三、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四、主送论文或论著;五、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六、2寸证件照一张;七、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个人申报材料须经单位进行核实,出具有关证明并附上申报人业务考绩档案及个人信息上报软盘,方可按规定送市职改办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

如有必要,个人申报材料也可请公证机关公证,然后送申报服务机构。

第六条申报服务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经分类汇总后,送相应的评审(审定)委员会。

对于申报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服务机构应拒绝受理。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由市职改办通过申报服务机构以及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本市不能评定的专业,经市职改办同意后方可委托外省市或中央单位评定。

外省市或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市评定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初级(一)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

(二)实行只聘不评(只聘不评是指实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考评与岗位聘任相结合,按照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组织每年一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认定。

下同。

)的系列:工程、农业、民用航空、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二、中级(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工程(除国家实行相应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外)、农业、民用航空。

(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3、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

三、高级(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工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卫生、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实验、翻译、民用航空、船舶。

(二)实行职称(资格)审定的系列和专业:图书资料、艺术、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新闻、出版、体育教练、播音、工艺美术、律师、公证、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

(三)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文学创作。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施只聘不评。

凡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均可开展只聘不评的试点工作。

四、根据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技术队伍发展的实际,本市将及时调整系列分类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评定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立上海市高评(审)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评办),承担本市高评(审)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评审和审定工作的指导,对评审和审定程序进行监督,对评审和审定质量进行检查。

市高评办设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对于学术性、技术性强,具有专业可比性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系列和专业,根据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对于职业性、经验性、技艺性较强,具有社会公认性的系列和专业,参照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制订明确的审定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重点考察申报对象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注重创新创造能力。

第五条市高评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域、所在制界限,按照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家库,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或审定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成员专家库构成,其成员可在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第六条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5~6人组成。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

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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