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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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农商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XX农商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 XXXX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XX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将其所购房屋的全部法定权益抵押给本行,由本行按房屋交易合同价款(或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其发放贷款,借款人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分类(一)按照所购住房交易状况,分为期房贷款和现房贷款。

(二)按照借款人是否由合作机构推介,分为间客式贷款和直客式贷款。

(三)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分为浮动利率贷款和固定利率贷款。

(四)按照抵押物是否设定最高额抵押,分为普通抵押担保贷款和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

(五)按照按揭项目性质,分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

第四条名词释义(一)期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已经销(预)售但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住房贷款。

(二)现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1-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臵权利、能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房贷款。

(三)间客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合作机构推介直接向本行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四)浮动利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贷款利率随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或市场利率变化而浮动的个人住房贷款。

(五)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是指以商品房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间内,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六)个人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物权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x 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地产交易三级市场流通、交易,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房地产。

第三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卖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能在房地产三级市场上合法交易房产的贷款,并办理以所购房产设定本行为第一顺位人的抵押登记,实行逐月还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包括二手房住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商用房按揭贷款。

第五条二手住房房龄原则上不超过 20 年,套内面积不小于 65 平方米。

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二手房产以及公积金贷款客户,抵押物房龄、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由总行指定机构经营。

未经总行核准,不得开办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

第二章操作流程第七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分合作机构审查和放贷两部分操作流程。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公司准入:合作机构选择→总行指定机构调查→授信管理部门审查→总行审批→与总行签订二手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业务合作→日常监测、管理。

第九条放贷:借款人申请→调查、估价→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经办行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是否需要购买)、担保抵押过户等手续→贷款发放、支付至约定账户→资料归档→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第三章合作单位准入第十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合作单位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合伙经纪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经纪人。

在他项权证未办妥并交付本行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公司(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及授权从事经营活动。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已购买的二手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购买房产的一种方式。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以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并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3. 拥有合法的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

第四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求,制定更加严格的申请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第五条二手房按揭贷款的额度根据房产估值、借款人信用状况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不超过房产估值的80%。

第六条如果借款人还存在其他负债,金融机构可能会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适量降低贷款额度。

第四章利率和期限第七条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利率根据金融机构的内部政策和市场情况确定,一般以基准利率为基础,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浮动。

第八条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可以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和金融机构的政策进行调整。

第五章还款方式和要求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按时还款,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或其他还款方式。

第十条借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还款能力证明材料,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工资单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借款人欠缴贷款利息的,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滞纳金,并按时补缴欠款。

第六章违约和处理第十二条借款人如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有权采取逾期利息、催收措施甚至起诉等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时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重要事项的,金融机构有权解除贷款合同,并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金融机构所有。

以上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的具体规定。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二手房按揭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和个人。

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并向借款人详细介绍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三条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1. 年满18周岁;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足以偿还贷款本息;4. 拥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和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审批:1. 借款人提出申请;2. 金融机构受理申请,并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3. 金融机构评估二手房市场价值和风险,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4. 若借款人符合条件,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5.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提供抵押物并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利率第五条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物的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的70%。

第六条贷款利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根据借款人及抵押物的具体情况进行浮动调整。

第四章还款方式和期限第七条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其他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还款。

第八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业务监督和风险防控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监督和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调查核实和对抵押物的评估。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定期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情况,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1. 贷款申请表格2. 抵押物评估报告3. 贷款合同样本附件:贷款申请表格(见附件一)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购房抵押物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进行房屋购买的贷款方式。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发放和管理,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贷款类别农商银行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房地产贷款等。

2.企业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经营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3.农村信用社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居民的小额贷款、生产贷款等。

二、贷款申请1.个人贷款申请:个人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征信报告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所贷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2.企业贷款申请:企业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税务报表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3.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农村居民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项目计划书等材料。

信用社将根据农村居民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1.贷款发放:银行将依据审批结果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需要签署贷款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还款。

2.贷款管理: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对违约的借款人要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3.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银行对贷款实行市场化利率,根据不同类别的贷款,制定不同的利率政策。

四、贷款风险控制1.审慎核查:银行要审慎核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贷款风险。

2.产业风险:银行应该控制产业风险,避免因产业不景气或行业波动等因素导致贷款违约。

3.市场风险:银行应该关注市场风险,及时调整贷款政策,避免因市场的变化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五、贷款责任追究1.追加责任:对于借款人违约或欺诈行为,银行可以采取追加责任、催收等措施,保护银行的权益。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2024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2024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通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来支付购房款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二手房按揭贷款的管理,各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正文:一、按揭贷款的申请条件1. 贷款人需具备稳定的工作或经营收入来源。

2. 贷款人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 贷款人需要提供房屋信息和购房合同。

4. 贷款人需满足银行或金融机构规定的信用评估要求。

5. 贷款人需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能力。

二、按揭贷款的额度与期限1. 按揭贷款的额度一般根据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2. 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不等,可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需求进行调整。

三、按揭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1. 按揭贷款的利率一般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

2.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四、按揭贷款的手续费和抵押物要求1. 按揭贷款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如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2. 贷款人需将购房房产作为抵押物,通常要求申请人的产权证明和二手房房产证明。

五、按揭贷款的审核流程和风险提示1. 贷款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完成信用评估和房屋评估。

2. 银行或金融机构会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和房屋评估结果来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 贷款人应注意风险提示,如贷款利率变化、还款能力不足等情况。

总结: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购房者和金融机构的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购房者在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和抵押物要求。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了解按揭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及贷款申请的审核流程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只有通过了解和遵守相关管理办法,购房者才能顺利获得二手房按揭贷款并实现购房梦想。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2024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2024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是针对二手房按揭贷款的管理规定。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申请条件1.1 贷款人必须是中国公民,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2 贷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购房需求,并提供相关购房意向证明材料。

1.3 贷款人在按揭贷款申请时,必须提供稳定的收入证明,并保证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二、贷款额度2.1 贷款额度根据二手房的市场价值以及贷款人的购房需求来确定。

2.2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二手房市值的80%。

2.3 贷款额度的具体确定需要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评估。

三、贷款利率3.1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贷款人的信用情况确定。

3.2 贷款利率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贷款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方式。

3.3 贷款利率的调整需要遵循相关的利率调控政策。

四、还款方式4.1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4.2 贷款人可以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和需求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4.3 还款期限一般为5-30年,可以根据贷款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五、风险控制5.1 银行需要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贷款人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能力。

5.2 贷款人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购房信息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5.3 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体系,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总结: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的具体内容,包括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

贷款人在申请按揭贷款时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同时银行也需要进行严格审核和风险控制,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和合规性。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二手房交易日益活跃,二手房按揭贷款成为许多购房者实现住房梦想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保障贷款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所购二手房的产权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

3、所购房屋不在拆迁公告范围内。

4、需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或成交价格一定比例的首付款。

5、借款人同意以所购二手房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一)贷款额度二手房按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或成交价格(以两者较低者为准)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和银行规定执行。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30 年,同时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原则上不超过 65 岁。

(三)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根据政策和市场情况进行适当浮动。

四、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一)贷款申请借款人需向银行提出二手房按揭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等)。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

3、收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经营收入证明等)。

4、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证。

5、所购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如有)。

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审批银行收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将按照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审查和审批。

审批主要包括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方面的评估。

审批通过后,银行将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五、抵押物评估和登记(一)抵押物评估银行将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二手房进行评估,以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原则,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积极支持各行各业的发展。

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管理工作程序合理、流程明确。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四条农商银行向客户审批贷款,应当按照“中央决定,地方执行”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详实的审查和评估,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执行营业执照办理和公安机关开展的实名制预警挂账等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审批贷款时进行认真审核,避免风险和损失。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通过的客户按照像关政策执行抵质押物、担保费、手续费等收费标准,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还款计划。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未通过的客户,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解释,并告知客户所需追实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管理流程。

第十条对于贷款审批通过并已放款的客户,农商银行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还款管理,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当做好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非散户不得收现现金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定确立担保物的抵质押率。

第四章贷款追偿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在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商讨还款方式,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保证借款人及时足额还款。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应当根据担保物的抵质押率等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管理,遵循诉讼程序,在司法机关或者债权人集体维权的前提下,对发生违约的借款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适合范围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促进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双方权益的平衡,确保按揭贷款业务的安全与稳定发展。

2. 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中国境内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贷款机构开展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

第二节定义1. 二手房屋:指已经有人购买并且使用过的房屋。

2. 按揭贷款:指贷款机构向借款人提供的,以其名下已购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一节借款人条件1. 年龄要求:借款人须年满18周岁,并且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2. 信用记录:借款人需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 还款能力:借款人需具备稳定可靠的还款能力,可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和财务状况证明。

第二节抵押物条件1. 产权证明:借款人提供的二手房屋需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并符合当地房屋交易相关规定。

2. 估值报告:借款人所购房屋应由合法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估值报告,确定其价值。

第三节贷款额度与期限1. 贷款额度:借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2.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需求和贷款机构政策,借款期限范围为5年至30年。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 申请准备:借款人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分.挣件、产权证明、收入证明、财务状况证明等。

2. 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详细列出相关房屋、个人信息及贷款需求。

第二节贷款审批1. 审批流程: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包括信用调查、还款能力评估、房屋评估等环节。

2. 审批结果: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和房屋价值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确定相应的利率和期限。

第四章合同与手续第一节贷款合同1. 合同签署:贷款机构与借款人在贷款审批通过后,签署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与责任。

2. 合同内容:贷款合同应包括贷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强化内部管理,防范个人购房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农村商业银行的实际,在推出《??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二手房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

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以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购买的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作抵押,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信用社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信用社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行辖内的各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二手住房或二手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类型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对外宣称全家乐),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购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

第三章贷款要求第六条二手房按揭贷款需符合下列要求:(一)所购房产应为地理位置优越、社区环境良好、变现能力强的房产;(二)所购房屋产权必须完整和明晰、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具备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买卖的条件;(三)申请贷款时,转让房产未被列入城镇改造拆迁规划范围,售房人对转让房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四)二手房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必须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后,方能发放贷款,如未能及时办理登记的应由房产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提供阶段性担保;(五)??农村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是指购房人在房产一级市场上购买的自用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所购房可以是现房也可以是期房。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止的期间内的商品房;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的商品房。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购房人(借款人)以从房产一级市场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本行申请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贷款,即房产按揭贷款。

总行授权个人业务部具体办理房产按揭贷款(简称按揭贷款),其他支行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必须满18周岁.第五条申请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拥有一定比例的购房自筹资金,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及总行相关规定执行;(三)有购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四)借款人在总行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五)同意用所购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或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六)愿意接受本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未婚的为其本人);(二)夫妻双方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复印件(未婚的为其本人);(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及其复印件;(四)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及复印件;(五)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需提供营业执照和近期纳税凭证);(六)购房首期付款凭证及复印件;(七)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保证函;以其他资产抵押或质押的,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等;(八)房产管理机构提供的借款人家庭拥有房产套数的证明。

农村商业银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X X农村商业银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商业用房)、并以所购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按揭贷款的商业用房应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四条按揭项目的准入。

对拟与本行合作的新建楼盘按揭,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本行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按揭项目审批的操作流程:项目申请→项目调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按揭项目的申请。

开发商应向承贷行提交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项目情况、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等。

(二)公司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2.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验资报告;3.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4.最近年度年检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5.房地产开发经历,包括已开发楼盘、经营业绩和行业知名度等;6.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7.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项目资料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7.竣工验收合格证明;8.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按揭项目的调查。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适用于我县城镇居民购买住房且所购房屋处县城规划区内的专项贷款。

本行办理的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首付不低于3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用于其购置自用住房,借款人以其所购买的住房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贷款。

具体分为现房楼盘和期房楼盘办理。

申请按揭贷款的楼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开发手续齐全、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已按规定交纳了土地使用价款和有关的配套费用,具有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地理位置好,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本行原则上只受理借款人首次首套商住房的贷款申请,商用房按揭贷款参照门面房抵押贷款办理。

本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根据客户特点具体分为:系统内代发工资类客户、非代发工资类客户和购买门面房及商用房客户分别受理。

第三条开办住房按揭贷款的网点: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由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按要求收集整理资料提出审批意见,上报总行审批,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五条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借款人的条件第七条借款人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申请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特殊情况下外来人口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同时必须具备有足够偿还能力的常住居民进行有效担保)。

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2017-08-1009_03)

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2017-08-1009_03)

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2017-08-1009_03)第一篇: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2017-08-10 09_03) 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乡居民购买房屋,规范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夏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公开出售的房屋的商业性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所购房屋及其权益作为抵押担保,借款人到期确实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臵抵押物以清偿贷款本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地产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售房(产权)人具有完全处臵权利的房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宁夏银行授权可以开办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贷款人条件规定的利用房屋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自然人。

第六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七条贷款人开展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年满18周岁,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二)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固定住址;(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收入合法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无不良嗜好;(六)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同意授权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七)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并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八)借款人每月房屋按揭贷款本息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 16 可支配收入的50%。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物权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x 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地产交易三级市场流通、交易,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房地产。

第三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卖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能在房地产三级市场上合法交易房产的贷款,并办理以所购房产设定本行为第一顺位人的抵押登记,实行逐月还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包括二手房住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商用房按揭贷款。

第五条二手住房房龄原则上不超过 20 年,套内面积不小于 65 平方米。

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二手房产以及公积金贷款客户,抵押物房龄、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由总行指定机构经营。

未经总行核准,不得开办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

第二章操作流程第七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分合作机构审查和放贷两部分操作流程。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公司准入:合作机构选择→总行指定机构调查→授信管理部门审查→总行审批→与总行签订二手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业务合作→日常监测、管理。

第九条放贷:借款人申请→调查、估价→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经办行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是否需要购买)、担保抵押过户等手续→贷款发放、支付至约定账户→资料归档→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第三章合作单位准入第十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合作单位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合伙经纪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经纪人。

在他项权证未办妥并交付本行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公司(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及授权从事经营活动。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适用于我县城镇居民购买住房且所购房屋处县城规划区内的专项贷款。

本行办理的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首付不低于3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用于其购置自用住房,借款人以其所购买的住房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贷款。

具体分为现房楼盘和期房楼盘办理。

申请按揭贷款的楼盘应具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基本条件:开发手续齐全、具备“五证”即: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已按规定交纳了土地使用价款和有关的配套费用,具有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地理位置好,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本行原则上只受理借款人首次首套商住房的贷款申请,商用房按揭贷款参照门面房抵押贷款办理。

本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根据客户特点具体分为:系统内代发工资类客户、非代发工资类客户和购买门面房及商用房客户分别受理。

第三条开办住房按揭贷款的网点: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由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按要求收集整理资料提出审批意见,上报总行审批,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五条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借款人的条件第七条借款人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申请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特殊情况下外来人口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同时必须具备有足够偿还能力的常住居民进行有效担保)。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银行开展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银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计和实施二手房按揭贷款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是指已经有人购买并拥有完整产权的住房,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经济合用房、动迁安置房等。

第五条银行应当合法、合规地开展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和业务监管。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六条银行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制定和实施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准入制度。

第七条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客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的职业、收入来源。

(三)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

(四)符合银行规定的抵押物要求。

第八条银行应当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和资产信息,并加以核实。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和抵贷比、利率浮动、抵押物要求等管理制度,并依据客户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三章业务实施第十条银行应当根据客户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客户相关贷款条件和流程。

第十一条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客户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缴纳说明费用或者评估费用等。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客户应当按照约定时间还款,逾期还款需要承担相应的罚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

第十五条银行要加强对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研究和了解,及时调整和优化二手房按揭贷款政策,提高业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二手房按揭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加强对抵押物的评估和管理,确保抵押物价值稳定、有保障。

遂宁农商银行二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遂宁农商银行二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遂宁农商银行二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遂宁农商银行二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辖内购买二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手房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第三条二手房屋贷款包含二手住房贷款和二手商业用房贷款:(一)二手住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二手住宅、公寓或别墅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二)二手商业用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二手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二手房屋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二手个人房屋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共同与我行建立的一笔借贷关系。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并符合当地住房限购措施要求的购房人条件。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四)同意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五)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额度二手房屋价格依据借款人所购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二手住房贷款:1、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60%。

2、对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不得遂宁农商银行二手住房贷款管超过评估价值的40%。

(二)二手商业用房贷款:二手商业用房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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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促进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强化内部管理,防范个人购房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的实际,在推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二手房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

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以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购买的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作抵押,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信用社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信用社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行辖内的各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二手住房或二手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类型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对外宣称全家乐),是指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购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

第三章贷款要求第六条二手房按揭贷款需符合下列要求:(一)所购房产应为地理位置优越、社区环境良好、变现能力强的房产;(二)所购房屋产权必须完整和明晰、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具备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买卖的条件;(三)申请贷款时,转让房产未被列入城镇改造拆迁规划范围,售房人对转让房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四)二手房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必须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后,方能发放贷款,如未能及时办理登记的应由房产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提供阶段性担保;(五)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60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证明文件;(二)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且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三)具有稳定的职业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嗜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收入或资产证明;(四)原则上只接受房龄10年(含)以内贷款申请,对购买首套房的,房龄5年(含)以下的自筹购房款(首付款)不低于信用社认可房产价值的30%,房龄5年以上的自筹购房款(首付款)不低于信用社认可房产价值的50%,商业用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信用社认可房产价值50%;对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按国家公布最新政策执行,并提供足额支付首付款项的相关证明;(五)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房地产权证以及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六)以借款人所购房产作抵押的相关材料;(七)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所购房屋价值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其中:(一)二手个人住房贷款的金额不得高于信用社认可的抵押物评估价格70%,对土地未分割到户的房产,贷款金额不得高于信用社认可的抵押物评估价60%,对房龄超过5年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信用社认可的抵押物评估价50%;(二)二手个人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信用社认可的抵押物评估价的50%,不接受未办理房产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合一的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申请;(三)若以信用社认可的其他财产作为抵(质)押担保申请购房贷款的,在符合购房贷款首付比例的前提下,其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或质押物面值的90%。

第九条贷款期限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且不超过所购房产剩余的使用年限,二手个人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一)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15%执行。

(二)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25%执行。

(三)个人商业用房和“商住两用房”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25%执行。

(四)按揭贷款利率调整方式为一年一定。

即贷款期限在1年期以下(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作分段计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六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办理:申请人本人向县本行下辖的开办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信用社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办理流程: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提交贷款申请→信用社调查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办理房产登记→落实贷款担保→信用社发放贷款→借款申请人按月还款。

第十三条申请资料: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向贷款社提交下列资料:(一)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二)借款人经济收入、职业证明、财产证明材料;(三)借款人的婚姻证明材料,并出具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书面查询结果;(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和房地产权证(已办理过户到借款人名下);(五)借款人已支付足额购房首付款的相关证明;(七)由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为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应经过信用社信用等级评定B级以上方可准入,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八)信用社经审核,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办理时限:贷款社应对借款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对借款人资格和资信状况、交易背景和贷款用途的真实性以及所购房产的实际价值和变现能力等进行分析,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

第十五条贷款经办人员在进行贷前调查过程中,除收集有关资料外,还必须通过面谈了解借款人的购房意愿、购房行为真实性和还款能力,做好面谈记录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贷款社经贷前调查、审查及审批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与当事人各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在办理个人购房贷款时,借款人如对抵押房产投保的,应允许借款人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不得强行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八条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贷款社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在办妥规定的手续后,贷款社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将发放的贷款划转到卖方指定账户上。

第七章贷款的担保第二十条借款人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一般以借款申请人购买的、房龄不超过信用社规定年限、且能够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作为主要担保,也可追加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担保。

经县本行同意,贷款期间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二手房按揭贷款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当前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孰低为原则)确定,原则上应由贷款社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贷款额度控制在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以内,对购第二套房的贷款额度应控制在抵押物评估价值的40%以内,并将该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二十二条贷款社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抵押权设定、抵押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原则上均应由贷款社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贷款社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变卖、馈赠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向贷款社还清全部欠款后,抵押关系终止,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贷款社将借款人存放在信用社的所有与该抵押房产有关的证件资料,在办理书面签字移交手续后交还借款人。

第八章贷款偿还方式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一般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清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时,须提前7天向贷款社提出书面申请。

贷款社可对提前还款的行为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计收罚金,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当期仍须计收贷款利息。

第九章贷后管理第三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一)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

如根据合同约定应事先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必须事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二)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由其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三)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社应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的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退还抵押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第三十一条贷款回收:当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社应出具贷款结清凭证,并退回收押的有关法律凭证及文件。

向房管部门出具撤消贷款抵押登记证明,同时做好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债权的保护:(一)在使用贷款期间,借款人、担保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3、擅自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4、拒绝或妨碍贷款社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提供虚假文件、资料;6、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手续;7、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社权益的合同或协议;8、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9、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10、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借款人、担保人有上款所列行为时,贷款社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3、按规定处以罚息;4、按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5、按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6、按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7、依法追偿贷款本息;8、按合同约定采取其他债权保护措施。

(三)贷款社应加强对抵押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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