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重
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法律制度概述一、金融的概念与金融法律制度(一)金融的概念金融就是资金融通,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关系有关的一切活动。
(二)金融法律制度1.金融法律制度的概念金融法律制度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金融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
一是银行与财政的关系。
二是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干预、管理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三是中央银行对整个金融业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时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四是银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公民之间的关系。
五是银行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关系。
二、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了解各个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银行法、货币管理法、信贷法、银行结算与票据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涉外金融法。
【例题•多选题】金融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包括的经济关系有( )。
A.银行与财政B.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C.银行与企业公民D.地下钱庄与商人[答案]ABC第二节现金管理的法律制度一、现金及现金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一)现金的概念国际惯例:现金是指随时可以作为流通与支付手段的票证,不论是否法定货币或信用票据,只要具有购买或支付能力,均可视为现金。
从理论上讲,现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现金是企业所拥有的硬币、纸币。
广义现金则应包括库存现款和视同现金的各种银行存款、流通证券等。
我国采用狭义的现金概念。
现金是流动性最大的一种货币资金。
会计范畴的现金又称库存现金,是指存放中企业并由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
我国的现金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二)现金管理的概念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现金的使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8)中国人们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金融法规课件2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六、人民币发行与管理
• 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坚持货币的垄断发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应有可靠的信用保障
应具有一定的弹性,既满足经济 发展需要,又不会导致经济萎缩
六、人民币发行与管理
• 人民币的发行——程序
目
录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法 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 中央银行的概念及类型 •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及类型
• 中央银行的概念
课后作业:
以小组(自由组合,6-7人)为单 位,了解世界上主要流通货币的 发行状况(选择一种货币即可)。 做成PPT,小组派代表讲解,10 月11日前交至学委,学委汇总后 发给我。
外汇管理——案例分析
• 1.什么是外汇? • 2.外汇管理原则与《外汇管理条例》 • 3.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
我们所说的外汇包括: • 外币现钞(纸币、铸币) • 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 外币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等) • 特别提款权 IMF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 • 其他外汇资产 Gold)”。它是IMF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这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一、中央银行业务概述
• 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特点
不以盈利为目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定期公布业务状况
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
不对存款支付利息
金融法(双语)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3. 案例
Federal Reserve Act of 1913
(1) Federal Reserve Districts
Hale Waihona Puke determination of Federal Reserve cities and Federal Reserve districts;
金融法(双语)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1. 中国人民银行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 机构性质:政府机构、独立性、对全国人大负责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咨询机构 总行内设机构 分支机构(垂直领导体制) 其它机构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the President,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The Board shall have power to levy semiannually upon the Federal
reserve bank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capital stock and surplus, an assessment sufficient to pay its estimated expenses and the salaries of its members and employees;
No member of the Board shall be an officer or director of any bank, banking institution, trust company, or Federal Reserve bank or hold stock in any bank, banking institution, or trust company.
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整理)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论述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名词解释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 2 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详细版.ppt
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2.3 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从事的业务 返回
2.2.1 执行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的业务
1)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 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7)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返回
2.3 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2.3.1 2.3.2 2.3.3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人民币发行的原则 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返回
2.3.1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 由此表明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因此,人民币是我国惟一合法货币,即在我国国内市场 上,只准人民币流通。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适应金融监督管 理体制改革的需要,2003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并于2004 年2月1日起实施。
2)中央银行法的概念 :
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 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法在我 国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 国人民银行法》。
返回
2.1.2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 稳定。”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属于国家所有。这些规定,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金融法第二章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 3、从中央银行的活动宗旨来看,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逐步 放弃自身营利目的、与国家政权融合的过程。 • 4、从中央银行的资本来源看,在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以资本所有 权私有为主向以所有权国有为主演变的明显趋势。 • 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 它是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体,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的特点, 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 一方面,它不是一般的金融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一国的金融调控与监管 机关,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也要以银行身份从事金融业务,是发行的银行、 政府的很行和银行的银行,但它的服务对象不是具体的工商企业和个人,而 是国家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间接服务于整个社会公众。 四、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稳定货币原则;独立自主原则;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 它是指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 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在现代社会中,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重要职能。 •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 一般认为,中央银行的萌芽可追溯到17世纪中后期的欧洲,1656年由私人创 办的欧洲第一家发行银行券的银行: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在伦敦成立的股 份制的英格兰银行,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早的中央银行的雏形。 • 1、从中央银行的建立方式看,早期的中央银行是随着资本主义货币信用经济 的发展,从一般商业银行发展到大银行以至发行银行,最后形成中央银行。 • 2、从中央银行的职能看,其发展过程就是其职能不断完备的过程。(1)最初 职能是垄断货币发行和服务于政府财政,也就是具有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 行的职能;(2)第二步是其发展为银行的银行,亦即票据清算人和最后贷款 人;(3)第三步是其调控和监管职能的产生与加强
第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金融法规》
• 2.3.4 货币政策效果分析 • (1)传导机制分析 • (2)货币政策效应 • (3)货币政策监测 • (4)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法》法律上确定了我国的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 2.4.1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与现钞概况
•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 第2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 2.1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 2.1.1 中央银行与中央银行法 • 1)中央银行 • (1)中央银行的概念 • (2)中央银行产生的经济背景 • 2)中央银行法 • (1)中央银行法的概念 • (2)《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和主
要内容
• 2.1.2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所谓法定货 币,是指由政府用行政命令强制的方式发 行的,以法律赋予其具有购买与支付能力 的,在商品交换中必须接受的货币。
• 2)现钞概况
•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时,开始 发行第一套人民币;1955年3月1日开始发 行第二套人民币;1962年4月15日开始发行 第三套人民币;1987年4月27日开始发行第 四套人民币。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人民币以 第五套为主,还有部分第四套人民币。
• 2.2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 2.2.1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活动的原则 • 1)不以盈利为目标 • 2)保持资产的流动性 • 3)保持业务的公开性 • 4)业务活动需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
• 2.2.2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范围 • 1)负债业务 • (1)存款业务 • (2)货币发行业务 • (3)经理国库
•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其货币政 策目标所采取的各种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手 段。
自考05678-金融法-知识点
第一编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第一章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1.中国人民银行是主管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是中国的中央银行。
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
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十届人大第6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较大修改,以确认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与宏观调控职能的分离。
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致力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该法的立法目的: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该法的特点:明确了国务院对中央银行的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银行的监督。
这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及其管理的历史和现状,体现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特色。
2.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
它专门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并通过调控金融市场的运行维持我国金融稳定。
它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列入中央预算单独管理。
它从事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形成的净利润全部上缴国库。
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多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金融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完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4.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即稳定货币币值是基础,发展经济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或者说稳定币值的目的是发展经济,稳定币值就是要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1、现金管理原则:1)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原则;2)尽量转账结算原则;3)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原则;4)人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督和稽核的原则;5)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原则2、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3、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1)现金与转账结算凭证的关系2)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
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算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3)现金账目的管理:一个“规定”:现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七不”要求:①不准白条抵库;②不准互借现金;③不准谎报套用现金;④不准出租、借用账户;⑤不准“公款私存”;⑥不准保留“小金库”;⑦禁止发行流通变相货币4)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5)严格控制坐支: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其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坐支(即直接支付)。
对坐支的规定:①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②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6)法律责任4、“三票”结算:支票、本票、汇票银行汇票汇银行承兑汇票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5、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付6、本例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二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第 二 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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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
第二节 货币政策
❖
第二节 法律责任
2021/6/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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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中央银行相关法律
❖二、重点与难点:央行的职能 央行的法律地位 货币政策工具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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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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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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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 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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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机构 咨询议事机构
内设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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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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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行长一人,副行长
若干人,行长负责制,管理执行内部事务,对外代表央行 。
❖咨询议事机构: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
❖ 货币政策委员会,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 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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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部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05年8月10日正式成立,作为 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 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 定的管理职能。上海总部建设总的目标可归纳为“两个平台 、一个窗口和一个中心”,即把上海总部建设成为总行公开 市场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场运行监测的平台、对外交往的 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务与研究和开发业务的中心
金融法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货币政策委员会
•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
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 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 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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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1、中央银行的职能 ❖服务职能 ❖ 监管职能 ❖调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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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银行的职责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和提供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美国的中央银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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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No.4)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 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
➢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 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 的;(No.43)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 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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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 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 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 任。 (No.49)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Central Bank Legal System
• 中央银行法概述 •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1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Overview of Central Bank Law
• 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中央银行的类型 • 中央银行法的概念 • 中央银行法的体系
第02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制定(一)立法目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二)立法时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三)主要内容共8章53条(原51条)。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有十三个方面。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行长是我国中央银行的最高行政领导人,行长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持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享有对内管理和执行银行内部事务、对外代表银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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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行长负责制 2.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3.咨询机构 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4.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
一、货币政策的内容
货币政策的内容包括政策目标、实现目标的
三、人民币的流通管理 (一)残缺、污损人民币的管理
1.兑换规则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
两种情况 2.兑换主体和程序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应无 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 3.异议权 4.销毁
(二)人民币的法律保护来自(1)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或购买伪
(五)公开市场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可以买卖国债、
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是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 包括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证券 市场信用控制、道义劝告等
第三节 人民币管理制度
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1)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即国家以法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
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
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三、全面检查监督权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
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 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四、要求报送报表资料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和资料 五、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1.中国人民银行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2.中国人民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具有行政隶属性
2.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 监管的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和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一、直接检查监督权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
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 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律形式赋予强制性通用的货币 (2)人民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即以人民币 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3)人民币是我国唯一的合法货币
二、人民币的发行管理
1.发行机关 2.发行原则
(1)集中统一发行
(2)计划发行
(3)经济发行
3.发行程序
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或持有、使用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 (2)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3)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 使用人民币图样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 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5)禁止人民币样币流通 (6)禁止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 民币超过限定数额
政策工具、监测和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操作 指标和中介指标、政策传递机制和政策效果 等基本内容。
二、货币政策的目标
1.最终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
此促进经济增长 有层次、有主次之分的单一目标 2.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 3.操作目标——基础货币
三、货币政策的工具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 1.法定存款准备金 2.超额准备金 (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再贴现政策 (四)再贷款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 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 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 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 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 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掌握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掌握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和工 具。 掌握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了解人民币的发行 原则和程序。 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