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成“新时代窦娥”:湖南建鑫地产公司的漫漫维权路
语文基础知识总复习 专题二十一(三)报告阅读(12页)
(三)报告阅读郭明义他总看别人,还需要什么;他总问自己,还能多做些什么。
他舍出的每一枚硬币,每一滴血都滚烫火热。
他越平凡,越发不凡,越简单,越彰显简单的伟大.2010年,辽宁鞍钢矿业公司普通矿山铁路管理员、“雷锋传人”郭明义的事迹传遍整个中国。
他用自己微薄的工资撑起180个家庭的天,用6万毫升鲜血挽救75条鲜活的生命,用20年执著的无私奉献激发了身边5000多人的爱心。
他几十年如一日,不管在哪个工作岗位,都像螺丝钉那样一丝不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将奉献视为人生最大的幸福.幸福是什么?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答案。
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郭明义用行动说明,只要拥有坚定的信念和价值追求,心中和谐的精神家园就不会丧失。
郭明义的幸福观像一面镜子,党员干部可以从中照出自己的弱点和不足,广大群众可以从中找到自己的人生航向.从雷锋到郭明义,平凡而伟大的“雷锋精神”,永远是社会主义社会道德的主流,是推动社会进步最有影响力的精神力量。
一、(2013·茂名二模)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题目。
学历越高求职越难全国研究生就业率不敌本科孙震据《武汉晨报》1月5日报道,近日武汉一名女硕士因求职碰壁,索性将简历上学历改为本科,“冒充”本科生求职,引发全社会对硕士生就业困境的关注。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显示,从考研人数首次突破百万的2005年开始,一直到2009年,硕士生就业率连续下降.2009年和2010年,硕士生的就业率甚至不敌本科生.一份来自江苏省人才市场的统计也表明,2011年高校毕业生中,硕士研究生就业率为86.6%,本科生为90.3%,专科生为94。
10%,硕士生就业率比专科生低近8个百分点,就业与学历呈现出倒挂现象。
这似乎在表明,学历文凭已不再是理想工作的“通行证”。
对比2003年的教育统计数据和2012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新招研究生人数从220007人增长到517200人,10年间扩张了1.35倍.就业紧张也随之而来。
由于资金链断裂而造成房地产项目开发延期的情况
由于资金链断裂而造成房地产项目开发延期的情况【李沧宝龙被指遇资金困境致房屋延期开发商辟谣】 (1)【资金链断裂直接导致开发商跑路】 (2)【安徽一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暂停售房或已成烂尾楼】 (5)【夏斌:今年金融暗藏大变数防房地产资金链断裂】 (6)【烂尾楼相续出现二三线城市频报开发商"跑路"】 (8)【房地产信托:资金链断裂的第1张多米诺骨牌?】 (10)【浅析我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11)【房产商资金链断裂黄金雨后满地萧索】 (11)【房企的融资渠道及如何防范资金链断裂】 (13)【警惕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蝴蝶效应”】 (13)【今年房企资金缺口或超万亿卖项目将成常态】 (14)【房产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风险增大】 (16)【房地产风险集中爆发中小房产商资金链断裂】 (17)【哪些房地产商资金链会最先断裂?】 (18)【房地产信托:房企资金链断裂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 (21)【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引起的连锁反应】 (25)【部分地产商资金链断裂】 (26)【尹中立:企业资金链断裂是楼市泡沫破灭的标志】 (28)【温州资金链断裂是房地产泡沫破灭的标志】 (29)【房企资金链可能断裂房地产行业或进入洗牌周期】 (30)【M2 机制和资金链断裂房地产有点关联】 (31)【申银万国:房地产业资金链大面积断裂概率不大】 (34)【资金链断裂长沙多个地产开发商卷款逃跑】 (35)【资金链断裂部分中小房企深陷“高利贷”泥潭】 (35)【房地产信托将集中到期中小开发商资金链或断裂】 (37)【严弘:房产企业倒闭原因是资金链断裂】 (38)【叶檀:资金链断裂,房地产要崩盘了!】 (39)【中富房地产老板自杀公司的资金链断裂】 (41)【开发商资金吃紧交房延期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无答复】 (43)【北京开发商集体推迟开盘时间半数项目降一成】 (45)【楼盘延期交房如何正确面对开发商此违约行为】 (46)【李沧宝龙被指遇资金困境致房屋延期开发商辟谣】2011-08-18楼市严控政策持续,市场延续低迷态势,许多房产大鳄都出现了资金链吃紧的问题,近日有网友在半岛网爆料称,城阳宝龙住宅项目疑因开发资金断裂,施工受影响,一期项目还未到交房期,已经确定延期。
建筑装饰行业破产案例分享
建筑装饰行业破产案例分享案例一:荆州开发区东港花园的吴先生爆料,自己去年9月与金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装修款,约定竣工日期是去年12月。
然而,仅仅施工一个月后,这家公司就溜之大吉了。
吴先生表示,最开始一个月每天都有人来施工,但逐渐就没了声音。
吴先生多次催促,但对方却说装修资金出现问题,要他先付完款再把工程做完。
他先后付了62000元装修款,只剩下最后6000多元的验收款没有给。
他尝试打电话联系公司工作人员和老板,可均无人接听,公司也早已人去楼空。
后来他才知道,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市分局早已因为接到类似投诉而对金邸装饰下达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目前,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介入调查。
案例二:林女士向记者投诉,去年年初交房后,福建宏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动联系上中海寰宇天下的业主,表示愿意承包他们的新房装修,装修费为每户7万多元。
看了宏特建筑装饰在小区内的装修样房后,包括林女士在内的40多位业主陆续与该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
林女士家装修工程分四期完成,然而当装修款打到第三期时,林女士却发现宏特建筑装饰连续一个月都未动工。
林女士主动找到宏特建筑装饰,工作人员先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连电话都打不通了,随后便发现宏特建筑装饰办公楼大门紧闭,里面已经搬空。
据了解,目前警方已经以合同诈骗罪立案调查此事。
40多位与该公司签订合的业主们都在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案例三:据市民刘先生反映,去年9月,他与新橙美寓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前后共支付了装修款约5万元,将自己位于江岸区的一处面积约76平方米的闲置房产出租给这家公司,待其改造成民宿后转租。
“我们约定去年10月9日开始装修,今年1月9日装修完。
但目前装修仅仅完成不到一半,装修师傅去年11月便因没有工钱离场了,而公司也人去楼空。
”目前,新橙美寓公司办公楼大门紧闭,公司电话以及一名周姓经理的电话都无法接通。
天眼查显示,新橙美寓公司去年7月17日才成立,目前依然处于存续状态。
湖南长沙住建委曝光企业失信行为
湖南长沙住建委曝光企业失信行为4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曝光了一批住建领域失信行为。
郡原美村J区B标段、东成大厦等项目上榜。
记者了解到,被曝光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记入信用“黑名单”。
其中,郡原美村J区B标段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和“在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单位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被记入黑名单;东成大厦因“拒不对大厦业主委员会移交资料及维修资金”而上榜。
本次被曝光单位还包括:湖南中锴置业有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烂尾楼12315投诉案例
烂尾楼12315投诉案例“原本承诺2021年6月30号交房,后来说8月底可以拿,中间推到9月30日,现在竟然告诉我们要延期到2022年的12月30号,开发商不说明原因,工地上也没有几个人施工,这个楼盘怕是要烂尾了!”2019年5月,市民邹女士在xx市xx区泰禾知音湖院子项目购买一套住宅,并签了购房合同。
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可是,邹女士告诉记者,他们购买的楼盘现在还是半成品的工地,现在根本没拿到房门钥匙。
“我们用一辈子的血汗钱购买了这个房子,都急着用房,有的是准备结婚,有的是工作调动,有的是让小孩上学。
”邹女士等业主称,2021年6月临近交房时,他们曾多次前去工地察看进度,发现项目工地处于停工状态,“业主自发寻找开发商,完全找不到人,销售中心也一直没有正面回复,一直推诿,我们担心这里要变成烂尾楼!”据了解,和邹女士有着相同遭遇的准业主有400多人,为了楼盘正常推进,他们维权上十次,但都无果。
“只要想到这个房子,我就半夜两三点都睡不着觉”。
同是泰禾知音湖院子楼盘业主的张女士,面对记者时声泪俱下,为了给老人买套养老房,她和丈夫全款购下位于xx泰禾知音湖院子楼盘的房产,但最后仅仅只拿到一张收据,开发商迟迟不去房产局备案,为了获取自己应有的房屋所有权,张女士无奈选择与泰禾集团子公司xx君悦尚品置业有限公司对簿公堂。
钱付了,房子还要靠上诉拿回,现在又面临多次延期交房,家住光谷的她,每天都要赶到xx维权,身心疲惫。
谈到伤心处,张女士泪流不止,情绪激动。
“明天就是收房时间,今天才告诉我们延期,还说给我们寄了EMS 快递的通知书,我们没有任何人收到!”业主刘先生告诉记者,开发商曾不止一次承诺交房,包括6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而就在今天(9月29日),开发商在收房前一天通知延期:最迟不晚于2022年12月30日前交付。
竟然还是只提前一天给业主寄快递发通知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11•【文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房地产产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强调,“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
当前,涉房地产纠纷案件易发高发,主要涉及“一房二卖”、逾期交房、迟延办理产权证等情形,呈现出群体性、矛盾对立激烈等特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实质性化解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效果,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6件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系列典型案例。
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11日张某等71户业主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系列案【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办证违约金检察和解检护民生【基本案情】2015年6月30日,张某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
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买受人,逾期不能交付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336757元,某房开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
2018年12月25日,张某诉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开公司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配合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36706.51元,此后继续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购房款为基数支付违约金,直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陈志文、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志文、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16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力夫刘耀武金新贵【审理法官】王力夫刘耀武金新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志文;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志文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志文【当事人-公司】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策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骆波妃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彭玉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策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骆波妃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彭玉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策骆波妃彭玉华【代理律所】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志文【被告】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结合庭询以及双方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起算时间如何确定;二、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是否为无效条款。
自2016年9月9日起,长沙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不再单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是将两证合一后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庭询以及双方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起算时间如何确定;二、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是否为无效条款。
二次诉求书
二次诉求书尊敬的岳阳市玉鑫·巴陵星城开发商:我们是岳阳玉鑫·巴陵星城一期的购房者,怀着对幸福生活的美好向往和梦想,本着对贵公司展示的上报政府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方案的信任,以及贵公司商誉口碑与楼盘宣传承诺的信赖,拿出全家人几十年的心血积蓄,再背上几十年的房款,购置了贵公司所谓的“区府大院,城央官邸”、“集地段价值、建筑价值、居住价值和城市人文价值之大成”的玉鑫·巴陵星城住宅。
现在该项目一期临近交房,房屋主体工程也即将竣工,但是许多购房者在实地查看时,却发现实际建设情况与贵公司公示的规划部门设计方案以及宣传资料与沙盘展示的有很大出入,很多地方擅自进行了修改,没有告知并征得我们业主同意。
因此,今年8月6日我们部分业主向贵公司提交了诉求书,但贵公司的复函满是推脱避责之词,不承认自己涉嫌擅自修改规划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更是日夜抢工,完全没有进行停工整改的打算,更有甚者,在8月22日部分购房者前往贵公司现场维权时,贵公司老板、岳阳市人大代表伍玉龙竟然涉嫌当街殴打、谩骂我们维权业主(有相关视频、图片为证)。
我们购房者义愤填膺,群情愤慨,一起撰写了二次诉求书,提出下列诉求,请贵公司给予明确回复与说明,并立即进行停工整改(像步行街友阿一样,对有问题的项目进行停工整改),否则我们购房者将有权随时采取一切合法合理的行动,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请政府有关部门积极调查处理,为我们购房者主持公道!核心诉求两点:一期规划绝对不容擅自变更;二期大门要有明确的建设时间保证!(我们购房者谈判时,要先谈这两个核心诉求,先解决这两个主要问题,再去谈其他诉求)一、一期规划绝对不容擅自变更一期规划绝对不容擅自变更主要是指一期规划中关于1、2号栋北面的踏步楼梯入口、会所、绿化、喷泉及地下车位等相关设施绝对不容开发商擅自变更,二期商业及大门项目建设不得以变更我们一期规划方案,侵占我们一期的规划用地为前提,即“一期的归一期,二期的归二期”!在贵公司关于一期的楼盘规划、宣传资料与实景沙盘上1、2号栋北面都有踏步楼梯入口、会所、绿化、喷泉及地下车位等相关设施。
李林峰、郭原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林峰、郭原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1【案件字号】(2022)湘11民终12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屈中亚李飞廉丽萍【审理法官】屈中亚李飞廉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林峰;郭原丽;永州市恒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林峰郭原丽永州市恒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林峰郭原丽【当事人-公司】永州市恒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丹艳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唐卫东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丹艳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唐卫东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丹艳唐卫东【代理律所】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林峰;郭原丽【被告】永州市恒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永州市恒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上诉人的主要权利是取得涉案房屋,被上诉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属义务,现上诉人已取得涉案房屋。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永州市恒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1、二上诉人提出一审判决对违约金计算方式认定错误,《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八第七条的约定属格式条款,排除上诉人主要权利,免除被上诉人主要义务,应属无效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上诉人的主要权利是取得涉案房屋,被上诉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属义务,现上诉人已取得涉案房屋。
中建御景星城质量堪忧业主再维权
Complaint Report投诉报告中建御景星城质量堪忧业主再维权文/本刊首席记者 刘回春近日,记者了解到其旗下的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中建御景星城二期原定于2020年6月交房,因疫情影响推迟到8月交房,但是问题频出,一直得不到解决,业主投诉效果不佳,于8月30日售楼部门口举行抗议活动,活动开始横幅还没有拉起来就不明人员抢夺,重蹈去年中建大公馆项目覆辙,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三局)作为国内知名房建施工总承包新特级资质企业,一直是国内工程公司的优秀典范。
业主反映,中建御景星城1-4栋的17和34层避难层整个楼板出现大面积的裂缝,裂缝宽度达一厘米,裂缝连接承重结构;每栋楼整个1-47层的公区电梯楼道通风窗完全封死,有些楼层无通风换气设备;小区绿化面积和公共设施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和公示的情况下随意改变和变更;中建三局开发商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拟将社区办公室安置在4栋楼下,这样一来,二期的大门形同虚设,外来人员可随意进出,这将给小区业主带来安全隐患。
8月15日交房至今,中建三局物业公司以交一年物业费和相关霸王条款为由,不交一年物业费和不签定物业合同为准。
拒绝交房屋钥匙给业主。
至使很多业主无家可归,在外租房,不能装饰。
业主经过多次跟开发商协商未果维权的时候,中建三局开发商请外援社会人员对业主维权进行阻拦和攻击。
记者随后在武汉城市留言板注意到,涉及中建御景星城的投诉近期大量增加,今年以来涉及中建三局物业方面投诉问题也很多。
2020年8月湖北省发布了开展房地产开发、中介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对省内存在集中投诉楼盘,将进行深入调查。
《中国质量万里行》将持续跟踪报道湖北省此次房地产行业整治进程和相关房地产行业投诉问题。
上堵漏王。
然而,外墙渗漏必须先处理外墙上的漏点,在外墙上刷防渗漏材料才能彻底解决问题,只在室内涂抹治标不治本,像这种还没交付就严重渗漏的墙体,不久就会泡烂,泡坏,甚至出现更加严重的后果。
长沙多楼盘停工1600亩别墅项目烂尾不见人影
长沙多楼盘停工1600亩别墅项目烂尾不见人影“合同上写的是2011年12月31日交房,现在都快过去3年了,我们还是收不了楼”。
7月25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唐先生显得有些焦虑。
据了解,2010年6月底,唐先生在长沙市宁乡县境内一个名为“澜湾”的高档楼盘购入一栋别墅,不曾想到,几年时间过去了,自己仍然无法入住,而整个楼盘已经陷入停工的状态。
记者调查发现,在长沙,澜湾并非个案。
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宇洋西海广场[最新消息价格户型点评]目前也处于停工状态。
另外,本报7月初曾报道,因为拖欠施工方的工程款,长沙九龙·领仕汇三期项目停工。
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胡治钢告诉记者,按照目前的成交量来看,长沙去库存需要18个月。
记者在采访中还注意到,一些中小开发商陷入民间借贷漩涡,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7月30日,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协会、长沙市房地产业协会、长沙市房地产开发研究中心正式发布“2014年上半年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形势分析报告”,建议长沙取消限购。
1600亩别墅项目“半途而废”唐先生向记者表示,当时他花了240多万元,以全款的方式在澜湾购买了一套300多平方米的别墅。
唐先生说,跟他一样情况的总共有60多户,大家都没有收楼。
“房子建好了,但水电、煤气等没弄好,办不了证。
”他分析道。
更让唐先生等业主担心的是,目前整个澜湾项目处于停工状态,物业和售楼人员已不知去向。
7月25日上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来到了澜湾项目所在地。
在楼盘的其中一个入口,记者未见到一个人影,大道两旁的绿化带中,已经夹杂了各种野草。
门口两侧的门卫室大开,桌子、椅子、空调都还在,但没有值班人员。
澜湾位于宁乡县以东,在长沙市区与宁乡县城中间的位置,毗邻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揽金洲湖国家湿地公园,环境优美,气候宜人。
开发商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新泓信),其母公司为湖南省新泓信实业集团(以下简称新泓信集团),董事长为赵泉清。
杜建国、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建国、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湘民终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盎然唐雨松陈梦群【审理法官】陈盎然唐雨松陈梦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建国;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杜建国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杜建国【当事人-公司】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俊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铙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陈志伟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黄照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俊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铙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陈志伟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黄照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俊亮铙哲陈志伟黄照【代理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杜建国;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杜建国提交的证据不是新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另查明,2014年11月3日,房开公司安排公司员工邓伟向国土部门提交案涉土地使用年限延长的申请及相关资料。
同日,国土部门向房开公司出具了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受理决定书。
2014年10月29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下发湘国土资办函【2014】116号复函,该函第五条明确规定延长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应以出让时的整宗地为整体办理,不得分开办理,由开发商或全体土地使用者提出延长申请。
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湖南省鑫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鑫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4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屈中亚李飞廉丽萍【审理法官】屈中亚李飞廉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省鑫赋房地产有限公司;饶男【当事人】湖南省鑫赋房地产有限公司饶男【当事人-个人】饶男【当事人-公司】湖南省鑫赋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伟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伟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伟【代理律所】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南省鑫赋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饶男【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争执的焦点:一、祁阳县2017年夏季的天气及政府政策性原因是否应认定为属于上诉人逾期交房提出的不可抗力的理由;二、一审判决水电燃气开户费用由上诉人承担是否妥当的问题。
上述情形均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对其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争执的焦点:一、祁阳县2017年夏季的天气及政府政策性原因是否应认定为属于上诉人逾期交房提出的不可抗力的理由;二、一审判决水电燃气开户费用由上诉人承担是否妥当的问题。
关于祁阳县2017年夏季的天气及政府政策性原因是否应认定为属于上诉人逾期交房提出的不可抗力的理由问题。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1日签订,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该合同中并未对可能出现的天气情况作出延期交房的约定。
湖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君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君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19)湘01民终35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豪杰曾庆军金新贵【审理法官】何豪杰曾庆军金新贵【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湖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君舟;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湖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君舟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彭君舟【当事人-公司】湖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苗丽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袁志刚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胡卫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苗丽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袁志刚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胡卫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苗丽辉袁志刚胡卫平【代理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彭君舟;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3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5 21:51:17湖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君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01民终357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某某文苑某某某某。
买了房子开发商一直不动工的投诉信
买了房子开发商一直不动工的投诉信张某与索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张某从索某处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约50万元。
该房产为索某从开发商处购买,但张某与索某签订购房合同后,涉案房产一直未开工建设,索某也未向张某交房。
后张某将索某、开发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本律师团队接受张某委托后,成功帮助张某解除合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河北省廊坊市XXX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1023民初XXX号原告张某与被告索某、第三人永清鑫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春、被告索某、第三人永清鑫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的《买卖定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500000元,并自2017年3月17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2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内部员工选房确认书》,约定被告从第三人处订购永清鑫海商贸城C5号楼2单元1401室房屋。
2017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1143700元,房款支付方式为贷款,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首付款50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500000元,被告给原告开具收据。
但永清鑫海商贸城住宅项目至今未取得商品房开发所需要的相关手续,也未开工建设,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指向的房屋更不存在,合同根本无法实际履行。
经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索某辩称,第三人对永清鑫海商贸城的开发项目有实际的开发权,签约当日原告对永清鑫海商贸城开发项目是确认无误的,对当时的成交价格也是确认无误的,所以双方才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和《补充协议》。
李学良、鑫长城(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学良、鑫长城(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9【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08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莉傅美容刘璋【审理法官】戴莉傅美容刘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学良;鑫长城(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学良鑫长城(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学良【当事人-公司】鑫长城(湖南)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政雄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康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巧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政雄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康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巧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政雄康玲李巧红【代理律所】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学良【被告】鑫长城(湖南)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实际履行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湖南金博林置业有限公司、邓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金博林置业有限公司、邓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41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鹏王欣辉曹维【审理法官】程鹏王欣辉曹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金博林置业有限公司;邓薇【当事人】湖南金博林置业有限公司邓薇【当事人-个人】邓薇【当事人-公司】湖南金博林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熊威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马忠鹏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威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马忠鹏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威马忠鹏【代理律所】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南金博林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邓薇【权责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欺诈无效新证据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邓薇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二、金博林公司是否应为邓薇办理不动产权证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焦点一、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利用其作为一个组织或集体本身具有的各种资源性优势和地位,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协商,从而达成拟团购优惠价的商品房协议。
单位受职工委托与开发商就团购商品房达成协议,约定将来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双方依约定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
团购职工对开发商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团购商品房购房指标。
本案岳阳市政协机关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与金博林公司进行协商,市政协机关受职工委托与金博林公司签订相关团购协议。
故政协机关职工享有的权利亦是团购商品房购房指标。
本案邓薇系与金博林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而非与原政协职工团购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
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康建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康建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湘13民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爱东陈友红刘威【审理法官】曾爱东陈友红刘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康建材有限公司;邹棠莲;邹雄鹏;胡琼芳【当事人】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康建材有限公司邹棠莲邹雄鹏胡琼芳【当事人-个人】邹棠莲邹雄鹏胡琼芳【当事人-公司】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康建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陶楚伟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曾颖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楚伟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曾颖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楚伟曾颖【代理律所】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康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邹棠莲;邹雄鹏;胡琼芳【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表见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胡琼芳虽没有收取购房款的代理权,但其行为地发生在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且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帝亨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康·天河新村商住小区项目策划营销全程代理合同》约定,胡琼芳所在湖南帝亨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系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商品房买卖的委托代理人,《新康·天河新村商住小区项目策划营销全程代理合同》上有公司及法人代表盖章,邹棠莲、邹雄鹏有理由相信胡琼芳有收取相关款项的代理权。
李浩、湖南金丽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浩、湖南金丽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5【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44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豪杰易伟玲刘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浩;湖南金丽源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浩湖南金丽源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浩【当事人-公司】湖南金丽源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星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星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星【代理律所】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浩【被告】湖南金丽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伟商业中心(AB区)商铺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伟商业中心(AB区)商铺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该认购协议书中关于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的约定具体明确,只是李浩并未在签订协议时对付款方式作出明确选择,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及李浩的陈述,能够确认李浩是按照一次性付款方式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
且无论李浩选择哪种付款方式,其均未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7月30日前完成付款义务,且在收到金丽源公司发出的《催告函》后,亦未能在2020年8月18日前交纳相应房款,其行为构成违约。
对于金丽源公司而言,根据交易情况以及与李浩及其妻子的聊天,有理由相信李浩已无支付房款的能力,李浩违约后,金丽源公司向李浩发出的《催告函》已给予了李浩合理的期限由其补交房款,且该函中已向李浩表达了李浩不能按时付款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解除合同的意思。
湖南建行巡察工作湖南建行被骗贷3000万 厉害了我的哥
湖南建行巡察工作湖南建行被骗贷3000万厉害了我的哥银行也会被骗?虽然银行自称是弱势群体,但是对于广大市民来说,仍然是非常强势的存在,12月初《经济参考报》发表了一篇《湖南建行曝出离奇骗贷案:全套假资料骗走银行3000万》,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呢?银行是怎么被骗贷的呢?湖南建行骗贷案披露后,建行长沙市华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华兴支行)表示,对于授信1.3亿元、发放贷款3000万元,该行贷前审批程序合规,贷前尽职调查也未发现问题。
该说明还强调,在3000万元贷款发放后,李静(华资公司相关人)向该行投诉粟胜利、曹刚等人骗贷,该行立即停止了贷款发放。
而《经济参考报》记者获得的证据显示,在3000万元贷款发放之前的____年3月26日等多个时间点,李静妻子等人曾多次到建行华兴支行反映粟胜利、曹刚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问题,而建行方面均未予理睬。
对此,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也认定:“华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发现粟胜利等人的行为,在建设银行长沙华兴支行发放贷款前,即____年3月26日就向该行反映了有关情况,要求停办有关贷款,但建行长沙华兴支行仍根据其与华资公司的约定,于____年5月11日向华资公司发放了3000万元贷款”。
为何将李静等人向建行反映骗贷的时间由“贷前”说成“贷后”?建行华兴支行行长廖立新称,“不知道法院为什么会这样认定。
”此外,廖立新提供的贷款审批资料显示,____年5月3日,建行长沙华兴支行曾去长沙县工商局查询华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查到的全部资料共21页。
而记者在长沙县工商局查询发现,____年5月3日及当日之前,华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远超过21页。
记者还发现,湖南省高院____年4月12日作出的裁定要求冻结华资公司的全部土地使用权以及冻结粟胜利和曹刚在华资公司的全部股权,湖南省高院还在____年4月23日发给长沙县工商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粟胜利和曹刚在华资公司的全部股权;而这些对贷款审批有直接影响的重要材料并未出现在建行华兴支行的查询资料卷宗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发商成“新时代窦娥”:湖南建鑫地产公司的漫漫维权路
福建一开发公司,凭借后台强大,公然与法律对着干。
因为一个事实引起的纠纷,同时在三个司法机构审理,厦门仲裁委和泉州法院置长沙中院的在先受理于不顾,视湖南省高院的生效裁定书于不存在,法律何在?良知何在?司法权威何在?
从2010年到现在,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正规手段维权,效果不大,维权道路及其难走,官商勾结、腐败至极,我公司经过多次维权但都无果,现事态已非我司能控制。
事情经过:
建鑫地产公司在2007年10月8日与厦门新嘉园置业公司和御泰发展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上述两家公司持有的福建省安溪县凤冠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新嘉园、御泰及凤冠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系同一人即郑亚玲,亦是福建省某领导的亲属)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凤冠公司所在地法院;在我公司支付3153万元款项后,三方于2008年4月7日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原《股权转让合同》,将我公司已投资额转为拥有凤冠公司40%的股权,新嘉园公司和御泰公司占有60%的股权,该协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如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8年7月24日,三方因项目种种原因无法再进行合作并就终止合作、返还投资款项事宜,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之前一切法律文书,均终止履行,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我公司投资款3153万元由新嘉园公司和御泰公司返还3000万元,款项返还至建鑫公司在湘潭商业银行的账户,并约定了返还款项的具体方式、时间和违约责任。
现3000万元已经返还完毕,因在返还过程中新嘉园及御泰公司存在延期付款,我公司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协议书》约定要求厦门新嘉园公司和御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厦门新嘉园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协议书》是对《合同经营协议》的补充,本案应由厦门仲裁委解决,经长沙中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后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终审裁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新嘉园公司和御泰公司一方面在诉讼案件中提出管辖异议要求仲裁解决,一方面又于2010年11月以我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合作经营协议书》及《协议书》,以我公司违约为由,向我公司主张赔偿损失2500万元。
该案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8日受理,经我公司提出异议,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3月2日作出其有权管辖该案的《管辖权决定书》。
并且于2012年1月4日下发裁决书,裁决因为我公司在长沙起诉所以第三份协议书没有履行完毕,所以新嘉园公司等仍然能够依据第二份协议主张权利,所以我公司要赔偿新嘉园公司、御泰公司800余万元!
另一方面,2010年10月,新嘉园公司和御泰公司又通过其为股东并实际控制的安溪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凤冠公司”),再次以相同的法律关系和相同的事实,以凤冠公司为原告,将我公司诉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要求我公司承担受让股权后未尽管理义务的赔偿责任,证据和要求赔偿内容与仲裁案件完全相同。
安溪法院意识到此案件不应由安溪法院管辖,裁定不由该院管辖并应移送湖南湘潭的法院,但新嘉园公司上诉后,泉州中院裁定本案由安溪管辖。
于是安溪法院追加御泰公司等为被告,本案因具有涉外因素而移送泉州中院管辖。
经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仍以本案系侵权纠纷为由裁定泉州中院有管辖权。
御泰公司系香港公司,一方面该公司在厦门和泉州委托律师积极参加仲裁和诉讼,另一方面在长沙中院故意规避送达,导致长沙中院审理的案件每次送达均要通过公告方式,故审理期限比另外两个在后受理的案件还要长。
但不论如何,长沙市中院(2010)长中立民初字第0379-1号民事裁定书和湖南省高院(2010)湘高法立民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在先做出的裁判文书,并且已经明确认定长沙中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无论是厦门仲裁委的受理,还是安溪县法院的受理,都与生效裁定书相冲突,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安溪凤冠公司、御泰公司、厦门新嘉园公司实际都是郑亚玲开办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曾经或者现在登记为郑亚玲。
在我公司投资之初,对方就一再强调,郑亚玲是福建省人大副主任郑某(曾任泉州市委书记)的妹妹,正是因为这重关系才可以拿下安溪凤冠的项目。
我公司经百度搜索发现,曾任泉州市委书记后来又任福建省人大领导的符合该经历特征的为郑道溪,恰好郑道溪现在又被任命为厦门市人大主任,而厦门仲裁委就是由人大主管。
厦门仲裁委和安溪县法院对于明确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强行受理,明知湖南法院已经做出裁定,仍要违反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强行审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严重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严重损害了无辜公司的权益,在这背后甚至可能存在着个别在职领导庇护自己亲属并驾驭法律。
因为一个事实引起的纠纷,同时在三个司法机构审理,厦门仲裁委和泉州法院置长沙中院的在先受理于不顾,视湖南省高院的生效裁定书于不存在,法律何在?良知何在?司法权威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