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

合集下载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5•【字号】长府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切实落实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要求,消除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92〕63号)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的通知》(长府发〔1990〕60号)等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5日附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删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92〕63号)第十五条。

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1〕48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03〕36号)中“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三)认购申请和认定程序:1、认购对象须持以下证件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的内容修改为“1、认购对象须持以下证件办理资格审核手续:(1)夫妇双方的本市市区所辖区域内正式或暂住户口证件;(2)夫妇双方身份证。

长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

长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

长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卫联发[2009]18号【发布部门】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1.16【实施日期】2009.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卫联发〔2009〕18号)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及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的有关要求,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现将《长春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长春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2、长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1:长春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推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为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提高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程度,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实施基本及重大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对城乡居民健康、农村地区妇女儿童以及特殊人群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使城乡居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构建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全市公共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4]25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29【实施日期】2014.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1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4〕16号),将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整合,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取消医疗机构申请承担尸检任务的认定职责。

4.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县(市)、区(区为规定限额以下)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医疗广告审查(市级媒体发布医疗广告)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09]9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09]9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09〕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卫生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巩固和发展我市新农合制度,全面落实民生行动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新农合的各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精心组织,全面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有效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有效缓解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医改方案中农村居民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按照国家要求,一个时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原则上仍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农业人口较少的城区、开发区可探索兼并统筹管理模式,充分利用新农合保障体系和服务网络,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探索开展将同等筹资标准的城市和农村医疗保障并轨管理试点工作,城区、开发区可先行试点。

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巩固成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实、抓好。

二、广泛宣传,全力做好集中缴费工作各县(市)、区在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稳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受益水平,调整和完善管理运行及监管机制,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县区负责、乡镇宣传、联合缴费”的筹款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扎实做好宣传、发动、筹款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7•【字号】长府办发〔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7日长春市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为促进我市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吉林省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人民为中心,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人民共建共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深入推进健康长春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健康优先。

把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导向,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更加注重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实现发展方式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强化政府责任,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职责,促进公平公正。

激发市场活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坚持改革创新、科学发展。

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科技创新,增强发展动力,推动卫生与健康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坚持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坚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发展,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长府办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就业服务水平,缩小城乡就业差距,促进城乡就业和谐发展,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长春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批复》(劳社部函〔2006〕225号)精神,拟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从全市经济社会城乡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在搞好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从体制、政策和工作体系入手,建设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

(二)总体目标1.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形成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建立能够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的职业培训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和劳动管理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2.建立适应我市经济条件的逐步向城乡一体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妥善解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长春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长春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国民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增长,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民生状况不断改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综合初步核算,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456.6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0%。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17.1亿元,比上年增长 4.3%;第二产业增加值2291.9亿元,增长13.1%;第三产业增加值1847.6亿元,增长11.8%。

三次产业结构为 7.1:51.4:41.5。

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2.5%、57.2%、40.3%。

人均生产总值达到58691元(按户籍年平均人口数计算),比上年增长12.1%,折合9338美元。

全市一般预算全口径财政收入 927.7亿元,增长15.5%。

全市地方财政收入340.8亿元,增长18.1%,其中,税收收入276.7亿元,增长22.0 %。

地方财政支出555.5亿元,增长7.1%,其中,教育支出102.8亿元,增长4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1.7亿元,下降10.7%;医疗卫生支出40.1亿元,增长17.5%;交通运输支出14.2亿元,下降29.2%。

全口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0.8%,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为102.3%,增幅比上年回落3.2个百分点,分八大类看,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价格比上年有所上涨,交通和通讯价格有所下降。

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1.8%,其中:生产资料价格上涨2.1%,生活资料价格上涨1.5%。

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上涨1.5%。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位:%全市从业人员总数已达到386.3万人,增长0.5%。

其中,城镇单位从业人员100万人,从事个体劳动的有34.5万人。

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6272元,比上年增长12.2%。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9-2012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9-2012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9-2012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长府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9-2012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长府发〔200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2009―2012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长春市2009―2012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围绕中心和大局,深入落实《纲要》和《决定》,为建设繁荣、和谐、开放、美丽长春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到2012年本届政府任期届满,市和县(市)、区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明显增强;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全面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备案制度不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

--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吉政办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2日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2019年全省医改工作要紧紧围绕五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一)推进分级诊疗。

1.提升县级服务能力。

以学科建设为重点,开展新一轮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重点发展县级医院肿瘤、心脑血管、感染性疾病的诊疗能力。

启动实施吉林省区域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计划。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分别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分别牵头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下同)2.落实医院功能定位。

以病种为抓手,落实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的职责和功能定位。

推动三级医院主动调整门诊病种结构,逐步扩大日间手术病种数量,缩短平均住院日和手术等待时间。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分别牵头)3.推进医联体建设。

进一步完善医联体运行机制,强化网格化管理。

落实牵头医院管理责任,完善考核措施。

2019年,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

(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未表述分别牵头的,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4.加快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4•【字号】长府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长府发〔200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长春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年)未来5年,是我市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

加快服务业发展,对于带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长春综合服务功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依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服务业发展基础(一)发展基础过去5年,我市在加快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服务业内部结构和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进入稳定增长发展阶段。

目前,服务业已成为支撑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保障充分就业、提升生活品质的重要行业,在长春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量不断壮大。

服务业增加值由2002年的446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837.1亿元,5年平均增长13.4%;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0.4%,高于全省0.4个百分点。

结构不断优化。

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行业继续发展的基础上,以物流、旅游、会展等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不断发展、壮大。

2007年,物流业增加值实现179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8.6%;旅游总收入实现178亿元,同比增长20%;举办各类会展活动130项以上,会展业直接收入近10亿元,带动其他相关产业收入92.5亿元,均比上年增长20%左右,东博会、汽博会、农博会成为全国知名品牌展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吉政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3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0年9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调动全省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推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事分开,从“办医院”转向“管医院”;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疾病预防和公共卫生上;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抓紧制定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区域卫生规划的制定,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

采取多种措施优化卫生资源存量,控制卫生资源增量。

卫生资源已经供大于求的地区,医疗机构基本建设的立项,以不扩大规模,减少过多的床位,改善医疗条件和病人就医环境为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政府不再新建医疗机构;在总量上严格控制新增大型医疗设备,对符合配置标准确需增加或更新的大型医疗设备,要由卫生、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引导富余人员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地方流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调整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向,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吉政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2〕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全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目标和任务,根据《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基础自2009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启动实施以来,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完善组织机构,制定配套政策,落实保障资金,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全省医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实现突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分别达到92.5%和99.1%,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药品价格比改革前下降30%以上。

各级医疗机构软硬件得到明显改善,医疗人才基地和队伍建设逐步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长府办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长春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23号),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全面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机制持续健康运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大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市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1.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全面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17号),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全面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长府办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十一日长春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全面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秩序,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犯罪活动,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的长效机制,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保证合理用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行动,使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普遍增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得到有效整治,合理用药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与具体措施(一)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秩序1.规范药品注册申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对全市药品注册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清查和重新登记;组织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规范药品注册申请秩序。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吉发〔2014〕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按照中央、省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总体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构建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体系,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二)按照“编制随职能走、人员随编制走”原则,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人员编制从相关职责调整部门现有人员编制中划转。

单独设立的食品药品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整建制划转;综合设置兼有食品药品管理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根据承担职责和工作量情况划转。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调整监管体制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改革精神,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实行市与县(市)分级管理,市对区(开发区)垂直管理的体制。

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班子由县(市)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局长、党组书记)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长府办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6日长春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1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20〕11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5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在中央和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积极推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开发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要求,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主要工作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主要工作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主
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2]2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13
【实施日期】2012.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政府工作报告》已经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推进计划、工作标准及措施、部门(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1]44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为9万元。

(二)提高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30%提高为5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00元提高为1200元。

(三)提高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补助比例,降低个人承担比例。

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由50%提高为60%,个人承担比例由50%降低为40%。

(四)将慢性胃炎、慢性胰腺炎、慢性胆囊炎、痛风、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等8种疾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2]33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3
【实施日期】2012.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

(长府办发〔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长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1号)的精神,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长春市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符合我市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点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着力推进公共卫生六大体系建设五个方面取得突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

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

(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
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

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5.开展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和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

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

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

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6.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

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7.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8.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
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

(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9.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按照国家和省里制定的基金管理办法,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10.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

按照省里要求,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

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11.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12.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市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13.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14.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5.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
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

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

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6.落实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按省里统一部署,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

按采购周期开展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市卫生局、工业信息化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