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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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设立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临时改变停车场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经营性停车场应向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设置占道停车场,须经市公安交通、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占道停车场。在设置有经营性停车场的区域,不得设置占道停车场。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2000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三、删除第十六条。
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删除第二十八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陈宝根二○○六年九月十九日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置、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向社会开放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规定收取停放费用。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二章停车场(库)的设置与建设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应当符合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划。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机动车停车场(库)主管部门、市政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制定。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7月28日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12.05.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27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政府建设专项资金,对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场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市政、消防、质监、工商、税务、市容园林、价格、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市各区及开发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阎良航空基地)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蓝田县、周至县及西咸新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2.1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每类停车分区采用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见附表1和附表2)。

一类地区:明城墙内部地区;二类地区:明城墙和二环之间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重点地区;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区;四类地区:外围其他地区。

以上四类停车分区详细界限如下表。

表1 分区范围说明图1 停车分区示意图2.2附表1和附表2规定的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各类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得低于此值。

2.3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2.4《标准》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

需安排的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位,除附表3中的特殊车位外,可按表2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算。

表2 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2.5大中专院校的教学建筑不做机动车配建要求,其办公及实验等建筑的泊位配建参照科研与企事业单位标准,其经济适用房参考限价商品房配建标准。

2.6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2.7仅住宅类建筑可设置子母车位,每对子母车位按照1.5个车位计算,且占车库总停车泊位的比例不超过10%。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108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10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13日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年6月25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第四章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第五章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促进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秩序,引导绿色出行,改善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停车服务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国家给立体车库补贴

国家给立体车库补贴

国家给立体车库有补贴第一章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第一条本细则所指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平面式停车场、立体停车场解释如下:(一)公共停车场是指设置在城市商业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干道两侧,为从事各种活动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投资和建设相对独立的路外停车场所。

(二)配建停车场是指为某一建筑或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提供与该建筑或居住区业务、生活相关的停车服务场所。

(三)平面式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外,利用空闲用地设置的地面公共停车场。

(四)立体式停车场是指以机械式停车库、多层停车楼及地下多层停车场为主要形式的公共停车场。

第二条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城六区的公共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中超出标准数量的停车泊位。

第三条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停车场的立项完成于优惠政策颁布之后即2006年12月18日之后;(二)平面式停车场的泊位在50个(含50个)以上,立体式停车场的泊位应在30个(含30个)以上;(三)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四条享受优惠政策的配建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配建停车场中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泊位;(二)各项建设手续齐全;(三)向社会开放,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二章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第五条优惠政策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资金补助、税收优惠和优化经营条件等。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原则上可享受全部四种类型的优惠政策,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配建停车场原则上只享受资金补助的优惠。

第七条停车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标准为全额免缴。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分为2000元、1500元、1000三个档次。

位于城墙内的,享受一类补助标准,为2000元/泊位;位于城墙外二环路以内的,享受二类补助标准,为1500元/泊位;位于二环路以外的,享受三类补助标准,为1000元/泊位。

对于二环外部分停车场供需差距较大的区域,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以不超过二类补助标准为限。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是指本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分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及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经公安交管、城管、市政等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含高架桥下地面)等城市设施设置的停车泊位;(二)室外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设置的停车场;(三)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场)。

第六条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旅游景区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开放的停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定的《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二十日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征收工作,规范减免城市配套费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确保应收尽收,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是指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公益救助新增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九条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减免城市配套费的详细理由,并附上表明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来源等重要指标的立项计划和表明该建设项目功能、用途、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等内容的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必须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建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形成书面《请示》,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建设项目,市建委除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还应将建设项目减免城市配套费的核实情况,报市减免城市配套费预备会(以下简称预备会)进行初审,形成减免初审意见后,市建委依据初审意见,形成书面《请示》,报请市政府审定。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前言为了规范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位的配建,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明确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规定本细则适用的建筑工程类型和范围。

1.3 基本原则阐述车位配建的基本原则,如合理性、前瞻性、协调性等。

第二章:车位配建标准2.1 住宅建筑详细规定住宅建筑的车位配建标准,包括不同类型住宅的车位配比。

2.2 公共建筑针对商场、办公楼、医院等公共建筑,制定相应的车位配建标准。

2.3 商业建筑针对商业综合体、酒店等商业建筑,明确车位配建的具体要求。

2.4 工业建筑对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的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规定。

第三章:车位配建要求3.1 车位规模根据建筑规模和性质,确定车位的最小配建规模。

3.2 车位类型区分小型车位、大型车位、残疾人车位等,并规定各类车位的比例。

3.3 设施配套要求车位配建必须满足照明、通风、消防等配套设施标准。

3.4 智能化管理鼓励采用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提高车位使用效率。

第四章:规划与设计4.1 规划布局车位规划应与城市交通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

4.2 设计规范车位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设计规范要求。

4.3 绿化结合鼓励车位与绿化相结合,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第五章:建设与验收5.1 建设标准车位建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

5.2 施工监管车位施工过程中的监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5.3 验收程序车位完工后的验收程序和标准。

第六章:运营管理6.1 管理责任明确车位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

6.2 收费标准车位使用收费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6.3 维护保养车位的日常维护保养要求。

第七章:监督检查7.1 监管机构明确负责车位配建监督检查的机构。

7.2 检查内容车位配建过程中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7.3 违规处理对违反车位配建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西安市停车管理处规定

西安市停车管理处规定

西安市停车管理处规定停车场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停放车辆,收取停车费,那么应如何制定停车场的相关管理规定呢?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西安市停车管理处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及规范停车管理,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改善城市停车状况,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建设,通过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市场化运营,统筹、整合全市公共停车资源,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管理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协调,明确职责(一)市交通管理委员会为全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在市交通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市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西安城投集团和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全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二)现行涉及停车设施审批、执法等管理体制暂时不变,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安交-警支队继续分别负责人行道占道停车和车行道停车执法监督与违章处罚。

(三)西安城投集团负责市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停车资源市场化运营与管理。

二、加快规划编制,推动停车设施有序建设(四)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加快推进”的原则,由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城六区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我市“十二五”及中长期停车场发展专项规划。

(五)按照新区不欠账,老城区还旧账的原则,加快编制“十二五”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结合人防设施、地铁车站、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充分利用城市广场、绿地的地下地上等资源,在“城六区”及各开发区建成一定数量及规模的公共停车设施。

(六)城市新区(包括新建开发区、集中改造区)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一、目的和原则为了推动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健全停车场建设管理制度,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停车服务,特制定此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本细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促进停车场建设和运营的稳定发展。

二、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辖区内的所有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单位。

三、优惠政策内容1.减免停车场建设费用停车场建设单位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减免停车场建设费用,具体减免比例由市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减免停车场运营费用停车场运营单位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减免停车场运营费用,具体减免比例由市交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减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政设施使用费、能耗费等。

3.资金补贴停车场建设和运营单位可在满足相关条件后申请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和交通部门共同确定。

4.地方税收减免停车场建设和运营单位可享受地方税收减免政策,具体减免内容及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招商引资优惠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凡是投资建设停车场的社会资本有关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土地使用权优惠等。

6.周边环境改善奖励凡是在停车场周边进行环境改善工程的单位,可申请一定的奖励资金,具体资金由市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科技创新奖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单位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如采用先进的停车管理技术或设备,可申请相应的科技创新奖励。

8.社会公益事业支持停车场建设和运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支持一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并享受相应的奖励。

四、申请和审批流程1.停车场建设和运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市财政和交通部门。

2.市财政和交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

3.审核通过的申请,由市财政和交通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批准,并公示相关信息。

4.批准后,相关单位可按照政策要求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和交通部门将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对受益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和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

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表中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2.2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2.3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2.4商品房、限价商品房项目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居住区内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项目,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30%。

2.5 廉租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

2.6 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30%。

2.7 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

2.8 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2.9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三章配建标准3.1 各类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下第四章附则4.1 本标准中城市建筑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西安停车费管理办法

西安停车费管理办法

西安停车费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汽车拥有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难成为了城市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西安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停车费管理办法,旨在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高停车服务质量,促进城市交通运行的有序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西安停车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停车收费标准调整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停车资源,西安市政府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不同的地理位置、交通压力以及停车需求量,将市区内的停车区域划分为不同等级,并针对不同等级采取差异化的收费政策。

以市中心地段为例,高峰时段的停车费用较高,而低峰时段则适度降低收费以吸引更多市民前来停车。

此外,对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车主,政府还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他们可以享受到更低的停车费用或停车时长限制的放宽等福利。

这不仅鼓励市民购买新能源汽车,也推动了环保交通方式的普及。

二、停车位建设与管理西安市政府积极推动停车位的建设,以缓解停车难的问题。

首先,大力发展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场,提高停车位的容纳量。

其次,加强对停车位的管理,清理非法霸占停车位等违规行为,确保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更好地引导市民选择合理的停车位置,西安市政府还在主要路段设置了停车指示牌,并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提供实时停车位信息。

市民可以根据移动应用上显示的停车位信息,选择离目的地较近且停车位充足的停车场,提高停车的便捷性。

三、电子支付为了提升停车服务质量,西安市政府推广了电子支付方式。

市民可以通过手机APP或刷卡等方式进行停车费的支付,不再需要现金交费。

这种便捷的支付方式大大提升了停车的效率,减少了排队等待的时间,使停车体验更加顺畅。

电子支付还带来了一系列便捷功能,如停车提醒、缴费记录查询等。

市民可以通过手机随时查看自己的停车费用情况,避免忘记缴费或交错费用的尴尬局面。

四、加强监管与执法为了确保停车费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西安市政府加强了对停车费的监管与执法力度。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停车管理系统,对违规收费和停车乱象进行打击。

西安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西安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西安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西安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吸引着大量游客和市民前来观光、旅游和购物。

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停车需求也日益增加。

因此,停车场收费标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让市民和游客更加了解西安市的停车收费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西安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停车场收费标准主要分为市区内和市区外两种情况。

在市区内停车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因为市区内的停车空间有限,需求量大,而市区外的停车场则相对较便宜。

市区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般按照小时计费,通常是5元/小时至10元/小时不等,而市区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则一般是2元/小时至5元/小时不等。

此外,一些特殊停车场,如景区停车场、医院停车场等,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

其次,关于停车场的计费方式,目前市场上主要采用的是停车时间按小时计费的方式。

这种计费方式相对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

此外,一些高档商业综合体的停车场还提供了免费停车的服务,但需要在商场内消费一定金额后才能享受免费停车的优惠。

这种方式既能够吸引顾客,也能够增加商场的客流量,是一种双赢的方式。

再次,对于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支付方式,目前市场上主要采用的是现金支付和移动支付两种方式。

现金支付是最传统的方式,市民和游客可以直接将停车费用交给停车场的收费员,而移动支付则更加便捷,市民和游客可以通过手机扫码支付或者使用停车App进行支付。

这种支付方式不仅方便快捷,还能够减少现金交易的安全隐患,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率。

最后,对于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一直在加强对停车场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他们会定期对停车场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合理合法。

同时,市民和游客也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者官方网站进行投诉,如果发现停车场收费存在不合理情况,交通管理部门将会进行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西安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一个与市民和游客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执法专用停车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执法专用停车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执法专用停车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执法专用停车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有关执法部门、各执法专用停车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2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56号),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专用停车场收费管理,明确相关行政决定涉及的车辆停放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涉及的车辆,在执法专用停车场停放期间所发生的保管费用,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属于强制查封、扣押的,由行政机关承担;属于代履行的,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执法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56号)执行。

三、执法专用停车场按照要求做好收费公示,严格按标准收费,并开具合法票据。

四、执法专用停车场要按规定进行收费证的年度审验。

不按时参加年度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执法专用停车场资格。

确定的执法专用停车场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各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意见,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0号)规定,经会商后重新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确定的执法专用停车场接到通知后,应在1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对执法专用停车场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市物发〔2012〕33号文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停车位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停车位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停车位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市政办发〔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停车位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新建停车位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5日西安市新建停车位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利用三年行动方案》,加快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三位一体的总体思路,坚持统筹利用地下空间、建管并举、综合施策、依法治乱的原则,通过高标准建设配建停车位,增加公共停车位供给,提高停车位使用效率,盘活停车资源,改善静态交通秩序,有效缓解停车难。

二、工作目标通过三年努力,按照老区补建还旧账、新区建设不欠帐的目标,基本实现城区停车位供需整体平衡,三年期间共新建停车位48万个,其中每年新建16万个。

三、组织领导在品质西安建设补短板三年行动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通过月例会形式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每年16万个新建停车位的监督考核。

四、重点任务(一)完善停车设施规划,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1.完善停车场专项规划。

2018年12月底前,结合相关规划,在《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补充、更新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将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加强规划的管控工作,强化规划约束性指标刚性管理,确保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可实施性;完善主城区地下停车场(库)建设规划,指导各区、开发区进行地下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地下停车场规划技术指标,并制定规划审批流程。

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第一条本细则所指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平面式停车场、立体停车场解释如下:(一)公共停车场是指设置在城市商业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干道两侧,为从事各种活动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投资和建设相对独立的路外停车场所。

(二)配建停车场是指为某一建筑或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提供与该建筑或居住区业务、生活相关的停车服务场所。

(三)平面式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外,利用空闲用地设置的地面公共停车场。

(四)立体式停车场是指以机械式停车库、多层停车楼及地下多层停车场为主要形式的公共停车场。

第二条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城六区的公共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中超出标准数量的停车泊位。

第三条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停车场的立项完成于优惠政策颁布之后即2006年12月18日之后;(二)平面式停车场的泊位在50个(含50个)以上,立体式停车场的泊位应在30个(含30个)以上;(三)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四条享受优惠政策的配建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配建停车场中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泊位;(二)各项建设手续齐全;(三)向社会开放,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二章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第五条优惠政策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资金补助、税收优惠和优化经营条件等。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原则上可享受全部四种类型的优惠政策,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配建停车场原则上只享受资金补助的优惠。

第七条停车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标准为全额免缴。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分为2000元、1500元、1000三个档次。

位于城墙内的,享受一类补助标准,为2000元/泊位;位于城墙外二环路以内的,享受二类补助标准,为1500元/泊位;位于二环路以外的,享受三类补助标准,为1000元/泊位。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8
【摘要】<正>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7页(P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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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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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J],
4.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市政办发[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已经2012年7月5日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3日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一、收费类区划分(一)特定区(道路停车)。

由市交警支队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一类区。

明城墙以内为一类区。

(三)二类区。

明城墙以外二环路以内为二类区。

(四)三类区。

二环路以外为三类区。

二、收费标准机动车停车费以每车位每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道路停车。

特定区6元。

一类区4元。

二类区3元。

三类区2元。

道路咪表收费执行所在类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二)经营性停车场。

地面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

执行同类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地下停车场。

一类区3元,二、三类区2元。

停车场摩托车停放(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每辆每次1.5元。

需要长期停放者,具体价格可与经营者协商。

(三)游览参观点停车场。

每次每车位5元。

(四)执法专用停车场。

机动车每车位每天20元,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每天10元,电动自行车(不带脚蹬)每天8元,电动自行车(带脚蹬)每天5元。

(五)单位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执行同类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

三、道路停车收费时段每天8∶00至21∶00点。

上述类区划分、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收费时段适用于我市城郊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及高新、经开、曲江、浐灞、航天、沣东、港务等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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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平面式停车场、立体停车场解释如下: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设置在城市商业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干道两侧,为从事各种活动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投资和建设相对独立的路外停车场所。

(二)配建停车场是指为某一建筑或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提供与该建筑或居住区业务、生活相关的停车服务场所。

(三)平面式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外,利用空闲用地设置的地面公共停车场。

(四)立体式停车场是指以机械式停车库、多层停车楼及地下多层停车场为主要形式的公共停车场。

第二条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城六区的公共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中超出标准数量的停车泊位。

第三条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停车场的立项完成于优惠政策颁布之后即2006年12月18日之后;
(二)平面式停车场的泊位在50个(含50个)以上,立体式停车场的泊位应在30个(含30个)以上;
(三)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四条享受优惠政策的配建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配建停车场中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泊位;
(二)各项建设手续齐全;
(三)向社会开放,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二章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
第五条优惠政策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资金补助、税收优惠和优化经营条件等。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原则上可享受全部四种类型的优惠政策,符合第三条规定的
配建停车场原则上只享受资金补助的优惠。

第七条停车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标准为全额免缴。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分为2000元、1500元、1000三个档次。

位于城墙内的,享受一类补助标准,为2000元/泊位;位于城墙外二环路以内的,享受二类补助标准,为1500元/泊位;位于二环路以外的,享受三类补助标准,为1000元/泊位。

对于二环外部分停车场供需差距较大的区域,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以不超过二类补助标准为限。

第九条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内的立体式停车场,满足停车收费收入大于总收入70%的,从经营之日起,减免第1年企业所得得税,从第2年起,可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15%优惠税率。

第十条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惠政策及措施包括:
(一)新建停车场周围200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场自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
(二)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和停车诱导设施;
(三)对于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给予建设经营方附属事业经营权允许其进行汽车维修、保养、美容、洗车等服务活动及商业零售服务,商业经营用地不得大于停车场总面积的1/10。

第三章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由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按照“一次审议,分步兑现”的方式操作。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的立项及优惠政策的申请原则上一次审议确定,确定的内容包括:
(一)停车场的选址、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及类型;
(三)资金补助标准;
(四)关闭道路停车场的位置、数量;
(五)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报建、竣工开业、运营三个阶段分步兑现。

报建
时兑现城市配套费的优惠,竣工开业时兑现优化经营环境的措施,运营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兑现税收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在运营后三年中分三次兑现。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三年的兑现比例分别为总补助资金的40%、30%、30%。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建设立项和申请优惠政策应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含项目选址的意向、建设投资规模、申请的优惠政策及标准等。

第十六条配建停车场申请优惠政策应提供足以说明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符合条件的,分三次兑现资金补助。

第四章优惠政策的兑现责任
第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在项目报建时兑现,由市建委依据停车办的认定文件,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资金补助由市财政局依据停车办的认定文件,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税收优惠由经营者持停车办的认定文件及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由停车办一次性研究确定,由市交警支队及有关的业务具体主管部门按停车办通知执行办理。

第五章补助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西安利用边角地块建立体停车场免缴城市配套费
今年3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

《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规定,我市将通过用地划拨、城市建设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四种方式,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给予优惠。

多建的停车位
免缴城市配套费
该政策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超出配建标准10%以上泊位数以及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地下停车场
毎泊位补助2万元
停车场建设资金补助采取分区域按类别的标准执行,Ⅰ类区域为二环内及二三环之间的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Ⅱ类区域为二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Ⅲ类区域为三环外的区域。

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为:
多层停车楼,一类区域按20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塔库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4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2 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地下停车场一律享受20000元/泊位的补助;
平面式停车场建成投用达到两年以上的,一律享受300元/泊位的补助;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的补助。

对于配建停车场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一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 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立体停车场并对外开放,资金补助参照执行;地铁沿线换乘公共及配建超出规定数量的停车场统一按照Ⅰ类区域相应标准执行。

利用边角地块建立体停车场
免缴城市配套费
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一律取消;对于新建泊位数超过50个的立体停车场,经市建委批准后,可配建不超过总面积15%的附属配套面积,涉及地铁站点周边换乘停车场建设的,配套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30%。

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单位利用其边角地块插建的立体停车场,建设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免缴城市配套费。

相关新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不达标将受重罚
新实施的《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库)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不达标的,将处以违法工程整体造价5%~10%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建停车场情况进行专项审核,配建停车泊位不达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可实施市场化方
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停车位上不得设置障碍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禁止利用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潢、商品促销等经营活动。

设置道路停车场的同时,应当竖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牌,公布路段名称、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电话等。

配建停车场不达标将处重罚
建设工程建成后,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处以违法工程整体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可从责令之日起,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停车位数,一个停车位一日罚款100元。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场的,或擅自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并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取缔违法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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