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劳动合同法》新修订内容
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
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供给不断发生变化,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劳动合同法在不断修订与完善之中。
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成为了热点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下面将对劳动合同法修正前后做一对比分析。
一、劳动者权益保护修订前:劳动合同法修订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权益保护相对薄弱,经常处于弱势地位。
特别是在解雇、安全保障、工资支付等方面,劳动者常常处于不利地位。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修正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明显加强。
在解雇流程中增加了程序保障,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时需提前与劳动者协商,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方为即可实施,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工时、加班和休假等方面也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责任义务修订前:劳动合同法修订前,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相对模糊,用人单位往往可以以较低成本就能解除劳动关系。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修正后,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感。
三、法律责任及处罚修订前:劳动合同法修订前,对于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相对单一,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处罚力度较小,实际执法力度不足。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修正后,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提高了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的意识和责任感。
劳动合同法的修正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以及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完善。
这些变化不仅有利于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社会劳动关系的更加和谐稳定,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3]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3]6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法律规定,新修订后《劳动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就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务派遣的重要法律。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对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二、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精神实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是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重要举措,也是对现行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该条例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步骤阐述该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步:劳动合同签订根据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亲笔签字或者盖章。
同时,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劳动者的姓名、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二步: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如需进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得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包括工作期满、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等原因。
但无论解除方是谁,必须依法手续确立,并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特别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与劳动者面谈并出示书面解除通知,以及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前提出申请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生命权、健康权和安全权。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劳动者还可以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等其他保险。
第五步: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但建议争议双方先进行调解,协商解决劳动纠纷,如调解无效可以向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寻求解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规定,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劳动关系,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和家庭式企业雇员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同样享有劳动合同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占有和使用劳动者的财产,侵害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第五条国家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劳动保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条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予以限制或者剥夺。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禁止任何歧视性待遇和行为。
第七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劳动关系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和协助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工作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八)劳动纪律和考核办法;(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方式;(十)劳动合同其他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与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金、抵押财产的,应当从法律产品的角度审视并解决此问题。
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服务费、管理费或者克扣其工资。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得以自己的职务或者其他方式为用人单位谋取利益或者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约定分配、挪用、侵占、私分企业的财产等。
201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201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阅读导航】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新特点
《劳动合同法》的新特点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近年来,该法的修订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在传承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新的特点,具体如下:
一、缩短试用期: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半,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一规定为劳动者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不得限制劳动者婚姻、生育和宗教信仰等基本权利。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障,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积极推行灵活用工: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等灵活工作安排,满足不同的工作需求。
这一规定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多的用工选择,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个性化的工作模式。
四、强制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其他严重情况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恶意欺诈行为,新《劳动合同法》也加强了制裁力度,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
总之,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着眼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加灵活的用工方式,是我国劳动法律保护体系的
重要补充。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和友好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订立。
劳动合同的表述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但应当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思。
第五条劳动合同不得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依法履行劳动保护义务。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治组织依法参与和组织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采取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等形式约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采取和谐、平等、公正的方式,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第二章订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
1.劳动者提供健康证明、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的合格证明;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规定,经用人单位审查合格的。
1.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住所地);2.劳动合同的期限;3.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制度和工时安排;5.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卫生;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可以限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就业限制方面的约定,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公告或者通知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境内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用工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劳动合同的标准化条款。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开原则。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面谈,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达成就业意向。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劳动者就业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二)劳动合同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三章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对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公告或者告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可以按小时、日、周以及完成一定工作量等方式计算。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中享有合理的经验、资历和技能职务津贴等。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七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带薪休假,年度休假的天数根据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确定。
第十九条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丧假、婚假和其他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期间,应当享受带薪休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2013年1月15日通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5日(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最新版
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是中国劳动合同领域的核心法律。
2023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最新修订,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
二、重要内容1. 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基本条款。
双方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合同订立。
•劳动合同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订立,但应当确保双方的权益受到保护。
用人单位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双方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济困难无法继续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条件变更、劳动报酬未按时支付、工作环境危及劳动者生命或者健康等情况。
3.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自动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没有时间限制。
•无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4.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形式进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记录有关条款的修改内容。
•劳动合同变更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降低劳动报酬、减少工作时间等。
三、执法和维权为保障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国家设立了劳动监察机构,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劳动者在为自己的权益发声时,有权寻求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
劳动合同法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维权途径,力求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合同的权利,保障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通过协商一致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保障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二)劳动合同期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劳动者工资报酬;(四)劳动者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交付一份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交付一份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迫、欺骗、利用劳动者。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2013完整篇.doc
劳动合同法2013 -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修正案。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劳动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但应当具备书面形式的证据。
3.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关键内容。
4.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其工作内容相符合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工作条件。
(三)劳动报酬1. 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
2. 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报酬有权要求知情权、查询权和申诉权。
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合理、稳定和透明。
4.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1. 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合理安排,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及相关加班规定。
2. 劳动者在连续劳动7天后,应当享受连续休息24小时的休假。
3.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应当享受相应的休息和假期待遇。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依法书面记录并经劳动者同意。
2.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一致终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 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4.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书面通知或者支付三日工资。
(六)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1.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工作条件,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福利制度,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主席令第7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动法关于临时用工合同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关于临时⽤⼯合同的有关规定临时⼯与正式⼯是有所不同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资也是有所不同的,但是双⽅都建⽴了劳务关系,所以还是应当签订相应的合同,这也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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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临时⽤⼯合同的有关规定2013年7⽉1⽇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
新政最⼤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享有与⽤⼯单位“正式⼯”同⼯同酬的权利,并赋予⼈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政许可的权利。
所谓临时⼯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全⽇制合同⼯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单位是指的这样⼀种。
劳务派遣⼯跟所谓的我们习惯称的临时⼯还不完全⼀样,因为他跟⽤⼯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的在劳务派遣公司。
⽽所谓的临时⼯的劳动关系在他⾃⼰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样的。
临时招聘的⼯⼈,与正式⼯相对。
临时⼯就是暂时在单位⼯作的⼈员,临时⼯指单位使⽤期限不超过⼀年的临时性、季节性⽤⼯。
也有⾄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达成共识的前提。
《劳动法》第⼆条中"劳动者" 其范围是很⼴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也包括了临时⼯。
因此,正式⼯也好,临时⼯也罢,只要⼀旦与⽤⼈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天时间,凡正式⼯享有的权益,临时⼯也均应享有。
进城务⼯的农民,可不要认为⾃⼰和正式⼯有多少差别,⽽在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益上不能依法去争取。
是指按照国企固有的管理模式及固有的思维⽅式,企业临时⽤⼯是不可取的,因为国企本⾝已经存在冗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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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临时⼯的⽤⼯合同与其他⽤⼯合同⼤致是相同的。
但是签订⽤⼯合同是必要的,也是对⾃⼰劳务的⼀种保护。
法律法规改进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劳动合同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劳动保障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动争议增多、企业用工成本过高等。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制度,我国于2012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1. 完善劳动合同签订制度(1)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2)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用工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规定,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待遇、解除条件等进行了规范。
2. 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1)提高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2)明确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病假、产假等福利待遇的权利。
(3)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提高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待遇。
3.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1)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明确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3)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监管,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效果1. 优化了劳动合同签订环境,降低了劳动争议发生率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必备条款,使得劳动合同签订更加规范,减少了因合同签订不规范引发的劳动争议。
2. 提高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增强了劳动者的获得感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使得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增强了劳动者的获得感。
3. 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和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使得企业用工行为更加规范,降低了劳动关系风险,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年修订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改条款
2013年修订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改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 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 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 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 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 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 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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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 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 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 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 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劳动合同法新修订内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 ,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劳动合同法新修订内容
一、提高成立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将第 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原先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 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 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 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 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 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 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 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 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 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载明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 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 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 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 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 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 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