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舶买卖合同关系确认之诉纠纷案.doc
最新买卖合同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汇总(七篇)
最新买卖合同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汇总(七篇)买卖合同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篇一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充分协商,就山荒地经营使用权转让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有承包山荒地一处,东西长16米,南北宽11.5米,总面积184平方米。
四至分:东至界,西至,南至地,北至。
经双方协议,甲方同意将该山荒地转让给乙方作墓地使用,并协商转让费用为贰万贰仟元(¥22000.00),乙方同意接受并使用,从协议签定之日起,该山荒地乙方有权做墓地永久使用,甲方不准干涉。
乙方埋葬坟墓时,如甲方树木或农作物有妨碍,甲方应无代价的提供一切方便,该墓地如国家建设占地,甲方无权过问并不承担一切补偿费。
附着物及迁坟补偿归乙方所有。
(2)该山荒地种植作物权一切都由乙方所有,如乙方不种,甲方可与乙方协商使用,乙方因自身需要可随时收回甲方山荒地的经营使用权。
(3)乙方所取的该山荒地如发生边界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义务。
口说无凭,立此协议为证。
整平、施工费元。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中介人签字:买卖合同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篇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甲方自愿将自己的车及车的手续和费用转卖给乙方。
车牌号为,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照以下条款执行:一、甲方必须保证该车手续真实无误,包括登记证书、行驶证、附加费、保险费与档案相符,并保证该车不属于违法车辆(被盗、改号、套牌车辆),如发现上述现象的违法车辆,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的全部车款,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该车售价人民币大写。
交款方式:接车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车款。
三、自签定协议时间为年月日时分为界,界时之前该车如有被盗,抵押及示处理的交通事故问题时,甲方收回车辆退还乙方所付购车款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该车出售前的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及一切经济纠纷均由甲方自己负责,乙方概不负责。
五、购车后,如乙方驾驶该车而引发的机械事故和交通事故均由乙方自己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内容有哪些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全⽂内容有哪些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全⽂内容有哪些(2012年3⽉31⽇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买卖合同的成⽴及效⼒第⼀条当事⼈之间没有书⾯合同,⼀⽅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第⼆条当事⼈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定期限内订⽴买卖合同,⼀⽅不履⾏订⽴买卖合同的义务,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当事⼈⼀⽅以出卖⼈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出卖⼈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要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交易合同的成⽴及效⼒的同时,还应当适⽤电⼦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你好,根据你给的题目,我将按照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的格式为你撰写文章。
以下是范本,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人民法院:原告:(原告姓名、住址)被告:(被告姓名、住址)事实及理由:本案系原告与被告因船舶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现将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一、事实概述XX 年 XX 月 XX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船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 XX 型船舶卖给被告,并约定交付日期为 XX 年 XX 月 XX 日,款项将在交割日当天支付清楚。
合同同时约定了船舶质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违约行为被告违反了上述合同条款。
首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将款项支付清楚;其次,被告在验收船舶时,发现船舶存在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在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船舶买卖合同的约定,导致了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双方产生了纠纷。
三、请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以下请求:1. 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对船舶进行验收,并支付尾款;2. 被告赔偿原告由于违约行为导致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储存费、商业损失等;3. 被告承担本诉讼的全部费用。
四、证据原告将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 船舶买卖合同及其相关附件;2. 相关支付凭证、通信记录等;3. 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船舶质量的鉴定报告;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有效证据。
五、法律依据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张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支付尾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诉讼请求1. 贵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验收船舶,并支付尾款;2. 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额外费用,金额由贵院酌情确定;3. 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诉讼的全部费用。
请贵院依法正确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请求。
原告:(原告签名)日期:年月日。
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纠纷案
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纠纷案提要:因单证不符,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拒付货款,并凭保函提取了货物。
卖方知道后与买方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并收取了买方支付的部分货款。
因余款得不到偿付,卖方依据其持有的提单起诉船舶代理人、买方(提货人)和担保人。
海事法院认为,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卖方所持提单已丧失了物权凭证的效力,判决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原告: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润纺织公司)被告:广东湛江船务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湛江船代公司)被告:湛江纺织企业(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湛江纺织公司)被告: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进出口公司)1989年5月6日,华润纺织公司与瑞士日内瓦NORSUD S.A.签订买卖合同,购买1905吨苏丹原棉,以信用证方式付款。
5月27日,华润纺织公司与深圳进出口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华润纺织公司向深圳进出口公司提供苏丹原棉1905吨,分两批交货。
6月28日,深圳进出口公司与湛江纺织公司签订棉花加工合同,约定深圳进出口公司以不作价形式提供原棉954吨,由湛江纺织公司加工成精纺,深圳进出口公司负责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湛纺公司负责原棉从进口口岸到工厂仓库的运输。
7月24日,根据深圳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出LC45089075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苏丹原棉数量954吨,单价每磅0.73美元,价格条件为CIF湛江。
10月11日,华润纺织公司开出金额1,530,596.11美元的即期汇票,连同包括一式四份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议付单证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转交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要求深圳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
根据提单记载,承运人为太平国际船务(私人)有限公司(PACIFIC INTERNATIONAL LINES(PTE.) LTD.),承运船舶“科达。
玛珠”轮(KOTA AJU),提单编号为ZHAN/1,托运人为苏丹港棉花公司(PORT SUDAN COTTON CO.),收货人为凭苏丹喀土穆苏丹港棉花公司代日内瓦NORSUD S.A.棉花部的指示( ORDER OF: PORT SUDAN COTTON CO.KHARTOUM/SUDAN FOR A/C OF NORSUD S.A.COTTON DIV,1204 GENEVA),装货港苏丹港,卸货港湛江港,装载5023 包重量 963, 583 公斤苏丹原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船舶共有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16-2018年)
船舶共有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16-2018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9.12.11•【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船舶共有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16-2018年)前言自人类社会迈入大航海时代以来,商船队规模始终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建立和维系一支规模可观的商船队一度成为世界诸多沿海国家和地区加强对外交往、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基石。
随着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深入推进,船舶作为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载体,在我国日益迈向海洋强国的历史征程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相应地,如何依法确保船舶权属与运营秩序的明晰、有序,维护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权利主体多元、利益关系交织的共有船舶为甚。
以共有船舶为客体成立的船舶共有关系,通常涵盖物权、合伙、投融资等诸多领域,法律风险点较多,防范法律风险和妥善化解纠纷的难度较大。
以浙江为例,受民间资本丰厚、增值需求旺盛及船舶融资结构多样性等因素影响,浙江沿海、内河地区船舶共有现象十分普遍,由此引发的船舶共有纠纷时有发生,成为当地海事案件的一大诉因。
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十分繁杂的账目清理、股权确认、合伙层级划分、主体范围界定等工作,审理难度明显,且通常具有覆盖面广、风险性大、敏感度高的特点,社会影响广泛,如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当地民生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共有的规定比较笼统,且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少数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待充实和细化,现行海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实务中船舶共有所涉及的诸多疑难问题亦缺乏明确、具体的调整性规范,导致船舶共有纠纷案件的审理在法律适用方面时常“捉襟见肘”。
我院作为浙江省内审理和执行各类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专门法院,每年均会审理和执行相当数量的船舶共有纠纷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买卖合同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在民事法律中拥有漫长发展历史的、最重要的传统合同,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法律形式。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5)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买受人和出卖人:(1)买受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例如监护人不得购买被监护人的财产,受托人不得购买委托人委托其出售的财产,公务人员及其配偶不得购买由该公务人员依职权出售、变卖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2)出卖人,除了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还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人。
案例评析崔某通与孟某意等买卖合同纠纷案[1]案情:孟某意与被告众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缴纳房款350000元。
众凯公司将房屋交付原告,孟某意占有使用该套房屋至今。
之后,崔某通(原告)与被告众凯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每套50万元的价格购买4套房屋(包括孟某意所购买的房屋),同日签订保证书,载明此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抵押合同,不作为正常房产销售,并在抵押期间不另行转让和抵押,后者有权在到期后以50万元/套的方式回购上述房屋。
若到期不能归还则在一个月内无条件完成房屋过户。
过后,众凯公司因并未归还借款,双方产生纠纷,崔某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众凯公司任丘分公司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众凯公司任丘分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2)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国际私法第七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案例
国际私法第七章国际物权的法律冲突法案例一: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情介绍】一位俄国代理商受英国人卡梅尔的委托,要从俄国把一批货物运到英国港口城市赫尔,并将一份普通提单交付给英国商人。
运输该货物的船是一艘德国船,由德国人担任船长。
该船在挪威海域出事,但货物被运到岸上。
根据挪威法律,在上述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受人可以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但如果他不适当地出卖,则必须对原所有人承担责任。
该批货物本来可以转船运往英国,但船长行使他的自决权,通过公开拍卖,将所载货物卖给了一位善意的第三者克劳斯。
后来,克劳斯又将货物卖给了西韦尔,西韦尔又将该货物运到了英国。
卡梅尔于是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批货物主张权利,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货物被非法占有所受的损失。
按照英国的法律,船长无权转让上述货物。
【法律问题】西韦尔取得货物所有权是否合法?应适用何国法律?【参考结论】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属于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点均在那挪威,故应适用挪威法律。
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可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一般认为,如动产已依原所在地甲国法的条件作了处分后,其所在地变成乙国,即使此种处分未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应认为处分有效;反之,如果甲国的处分不符合甲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转移至乙国,则即使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不应认为已有效转移。
因此,被告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其后来被转移到英国而被剥夺。
案例二:卡特科利夫继承案——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案情介绍】本案的被继承人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设有住所,去世前未留遗嘱,曾将其位于英国的土地出售,所得收益用来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作为再投资。
该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近亲属请求按照安大略省的法律继承这些股票,认为股票属于动产,案件在英国法院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解决纠纷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一、纠纷概述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销售货物,总价值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
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款项,但因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
二、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应提供证据证明乙方所售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
(3)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
2. 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应对其提供的货物质量负责,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质量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并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
三、纠纷解决方式及内容1.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更换或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2.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的___日内完成货物的更换或修复工作,并重新交付给甲方。
3. 甲方同意在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后,对乙方予以验收并支付剩余款项。
4. 对于甲方因货物质量问题遭受的经济损失,乙方同意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作为赔偿金。
5.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此次纠纷解决期间及之后,双方不得再因此事进行任何形式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25•【文号】主席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第三节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第四章海事强制令第五章海事证据保全第六章海事担保第七章送达第八章审判程序第一节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第二节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第三节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第四节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第九章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第十一章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
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条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五条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适用本法。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13•【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目录1、准确查明适用瑞士法,确立“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原告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准确查明适用《瑞士民法典》,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上海奉贤有限公司诉被告温特图尔发动机股份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3、准确查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依据冲突规范正确认定侵权行为地——原告杨新宙诉被告堀雄一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4、准确查明新加坡《商船法》,认定船舶金融抵押合同效力——原告印度国家银行诉被告瓦伦亚洲私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5、法官依职权查明美国法,当庭互联网查证认定关键事实——原告XXX诉被告姜照柏、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高汉中及美国MPI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6、准确查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依法确认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原告Cova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佳啤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7、准确查明新加坡法律,确定商业保理审查规则——原告中金汇理商业保理(新加坡)有限公司(CHINA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SINGAPORE) PTE.LTD.)诉被告东莞市入世丰针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8、准确查明适用香港判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原告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斌、张佳榕、施慧玲、埃姆埃(香港)自动化控制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朱家文侵害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9、准确查明日本商业惯例,认定日本版权交易领域特殊规则——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例一准确查明适用瑞士法确立“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原告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建发公司)和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艾伯特公司)签订《销售确认书》,《销售确认书》第14条约定:“出售方(被告)可以选择将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瑞士楚格州法院解决或根据巴黎国际商会仲裁调解规则在楚格州进行仲裁,仲裁地在楚格州”。
2024年船舶买卖合同参考范文(四篇)
2024年船舶买卖合同参考范文第一条:甲方同意出售,乙方同意购买如下所述的船舶。
第二条:总交易金额为x元整。
乙方应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1. 签约当日,乙方应支付定金xx元整。
2. 甲方须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以下列明的船舶交付给乙方,并同时交付相关登记文件及使用权文件。
乙方未支付的余款,应在船舶交付及完成船舶所有权、渔业权转移登记,并经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确认后一次性付清。
1) 甲方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出售船舶的会议记录三份。
2) 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鉴证明书三份。
3) 乙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份。
4) 乙方公司章程、董事、监事、股东名册三份。
5) 乙方法定代表人户籍副本三份。
6) 乙方公司营业执照、营业登记证复印件各三份。
7) 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无欠税证明书正本。
8)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正本。
9) 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10) 船舶国籍证书正本。
11) 设备目录正本。
12) 航海记事簿正本。
13) 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书正本。
14) 船舶检查簿正本。
15) 渔业执照正本。
16) 渔业权抛弃申请书。
17)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正本。
18) 契约渔船船图及进口器材规格说明书。
19) 船舶勘航力证书正本。
20) 货舱、冷藏室及其他载货部分适合性保证书正本。
21) 船舶无共同海损部分担额并不负担救助及捞救报酬额证书正本。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支付余款的同时,应将船舶的所有权及渔业权转移登记至乙方名下。
第四条:在船舶交付给乙方之前,如发生故障、毁损或遗失,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免除支付价金的义务。
第五条:甲方保证船舶性能与说明相符,并应在交付前进行试航以验证性能。
第六条:甲方对船舶的品质、性能提供一年的保证期。
在此期间,如非乙方过失或自然性故障导致的问题,甲方有责任赔偿损失并进行修理。
第七条:如第六条所述情况发生,且船舶无法保持正常作业或性能显著下降达一个月,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向甲方提出要求:1) 更换同类型船舶,乙方须按已使用时间支付船价,每半年支付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三分之一的款项。
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某船舶制造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船舶设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船舶设计与建造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设计一艘特定型号的船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图纸的交付;甲方则按照设计图纸进行船舶建造,并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随着项目的推进,双方在设计理念、材料选用、工期安排等方面出现了分歧。
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与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建造成本增加;而乙方则认为甲方未能提供准确的建造条件,影响了设计的实施。
由于沟通不畅,双方的矛盾逐渐升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
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甲方首先尝试与乙方进行协商,希望能够通过修改设计图纸和调整工期来解决争议。
由于双方在责任归属和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协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随后,甲方根据合同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对争议点进行了逐一审查。
在确认了乙方设计图纸确实存在问题后,仲裁庭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设计图纸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对甲方因此产生的额外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考虑到甲方在提供建造条件方面也存在一定过失,仲裁庭决定由双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部分损失。
此案例表明,在船舶工程合同中,明确的合同条款和有效的沟通机制是预防和解决纠纷的关键。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初就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技术和管理上的分歧,是避免纠纷的有效途径。
当纠纷不可避免时,采取合理的解决方式至关重要。
在本案例中,甲方选择通过仲裁而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时间和成本,也体现了双方解决问题的诚意和专业性。
买卖合同案件情况说明模板
买卖合同案件情况说明一、案件背景原告(甲方):×××被告(乙方):×××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批货物,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且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案件经过1. 2019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货物。
2.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5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50万元。
3.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4. 原告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后,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立即履行合同约定,但被告仍未采取实际行动。
5. 原告无奈之下,于2019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付货物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四、案件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书面通知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
被告则辩称,未能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的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案件结果根据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确认之诉的案例范文
确认之诉的案例范文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性、适法性的一种诉讼程序。
确认之诉的提起主体可以是判决、裁判的当事人,还可以是与判决、裁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下面将以一起真实的案例为例,详细阐述确认之诉的情况。
市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一起债务纠纷在法院进行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一定金额的债务,并做出了判决书。
然而,在执行期间,乙公司提出了确认之诉,认为法院在判决中存在错误,请求法院对判决的合法性、适法性进行审查。
乙公司的确认之诉主要针对判决书中的两个方面进行争议。
首先,乙公司认为法院在判决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务金额时,未充分考虑其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导致判决金额过高,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困难。
其次,乙公司认为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到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的合同解除事由和权利义务的变化,判决应对这些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乙公司在确认之诉中提供了详细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说明,证明自己的经济困难,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合同解除事由以及权利义务的变化。
甲公司在确认之诉中提供了自己的经营情况和申请执行时的证据,证明自己享有获得判决金额的权利。
在确认之诉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审核了乙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在听取乙公司和甲公司的案情陈述、辩论意见后,对判决书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法院还邀请了财务、经济专家进行评估和分析,以确保对于乙公司的经济困难以及合同解除事由、权利义务变化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考虑。
通过审理后,法院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是真实可信的,并确认了乙公司目前的经济困难情况。
此外,法院还经过综合考虑,认为合同解除事由以及权利义务的变化确实对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法院做出了认可乙公司的确认之诉的裁定,撤销了原先的判决,并要求重新审理该案。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确认之诉的具体情况和程序。
船舶纠纷解决的案例分析
指海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 人因保险合同的订立、履 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 争议。
指因船舶排放油类、油性 混合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或者因发生海上事故造成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 的赔偿争议。
02
案例分析: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
事故时间
2020年5月10日,凌晨2点
事故地点
长江口附近海域
事故经过
80%
执行情况
船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后,按照 裁决结果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和赔 偿金,双方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05
案例分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油污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
事故经过
某油轮在航行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 导致油舱破裂,大量原油泄漏入海, 造成严重油污事故。
损失情况
事故导致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 破坏,渔业资源受损,当地渔民生产 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执行结果
双方按照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责任。主要责任方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次要责任 方也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海事部门对事故双方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安全教育 。
03案例分析:船舶租ຫໍສະໝຸດ 合同争议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
01
02
03
04
合同签订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就船舶租赁事宜达成一致 ,并签订了书面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船员和船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
仲裁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80%
仲裁申请
船员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 求船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赔偿 损失。
100%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船公 司存在违约行为,裁决船公司支 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应的赔偿金。
确认合同效力之诉诉状范文范本确认之诉起诉状范本(4篇)
确认合同效力之诉诉状范文范本确认之诉起诉状范本(4篇)2023年确认合同效力之诉诉状范文范本一买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买卖双方兹同意依据以下条款成交:序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包装:装运:于从港至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
保险:卖方须投保水渍险及战斗险,按保险公司条款规定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之110%。
付款条件:兹确认,卖方须于年月日前收到不行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该证在上述装运日期后15天内在议付有效。
信用证须证明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
假如卖方在规定日期前未能收到信用证,则本确认书即告失效。
备注:卖方: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2023年确认合同效力之诉诉状范文范本二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具体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家庭联系电话(固话):__________ 毕业院校: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____________号《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商定的附属协议,用以明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划。
船舶转让中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认定
Maritime Case Assemble海事法苑其体积无法装载于一般的集装箱内。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晓其承保货物的数量及规格,虽然保险单未对货物的包装方式作出约定,但保险人本应对涉案货物在通常业务中的运输方式和包装方式具有一定的了解,故涉案货物的包装方式应当属于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须告知,鉴于保险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向被保险人询问涉案货物的运输和包装方式,故其无权以被保险人隐瞒货物运输方式和包装的重要事实为由解除合同。
其二,该情况是否会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
本案中,涉案货物采用散货运输方式并使用了防雨布加竹帘的外包装,该包装方式符合涉案货物的惯常运输要求,并不会扩大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事后经证明也不是造成涉案货物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涉案货物的包装方式并不属于被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的“重要情况”,对被保险人未将货物运输和包装方式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合同应予以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
参考文献[1] 司玉琢著:《海商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第二版,第378页。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但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对合同标的物的善意取得,即善意第三人可以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并且实际占有船舶而取得船舶的所有权。
〖案情〗 原告:潘某 被告:陈某、董某 第三人:甲、乙、丙 2004年,被告陈某将登记在其丈夫苏某(已过世)名下的渔船10万元卖给被告董某,并向被告董某交付了相关渔船证书。
被告董某买下渔船后未办理渔船过户登记手续。
2005年,被告董某又将渔船以14万元卖给原告,也未过户。
2006年,原告找到被告陈某要求协助办理渔船的过户登记手续。
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陈某协助原告办理渔船过户,原告将渔船第一年柴油补助费的一半分给被告陈某作为回报。
关于海事纠纷的起诉状
关于海事纠纷的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系原告,XXX公司,现就与被告之间发生的海事纠纷,依法向贵庭提起诉讼,并陈述如下事实与理由:一、基本事实1. 原告XXX公司为一家注册于国内的海事运输公司,经营海上货物运输业务;2. 被告是一家国外船运公司,通过合同与原告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 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负责将货物从出发港口运送至目的港口,并保证货物不受损失;4.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职责,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5.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被告未给予任何回应,导致双方未能就此纠纷达成一致意见。
二、事实证据1. 运输合同及相关附件:原告提供双方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其相关附件,证明双方之间确已达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 运输记录:原告提供货物运输过程的相关记录,详细记载了被告未按约定运送货物的情况;3. 货物损失证明:原告提供由相关机构出具的货物损失鉴定报告,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实际损失;4. 索赔函:原告附上多次向被告发送的索赔函及邮件记录,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
三、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作为原告有权依法向贵庭提起起诉,并主张以下权益:1. 要求被告承担因未按约定运送货物而导致的货物损失赔偿责任;2. 要求被告承担因不履行运输合同义务而导致的违约责任;3. 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四、请求判决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作为原告诚恳请求贵庭:1.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损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金额为XXX 元;2. 判决被告承担由于不履行运输合同而导致的违约责任;3. 判决被告承担本诉讼相关的诉讼费用及我方的合理费用。
上述事实及请求,本原告有权依法向贵庭起诉,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
本诉讼代理人将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并愿意配合法庭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特此请求。
原告XXX公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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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舶买卖合同关系确认之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山东省威海船厂地址:中国山东省威海市海滨北路95号法定代表人:闫福池,厂长委托代理人:胡正良,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委托代理人:单红军,大连海事大学教师被告:DS-Rendite-Fonds Nr.62 MS Cape Cook GmbH &Co Containerschiff KG地址:Karl-Zahn-Strasse,44141 Dortmund,Germany原告山东省威海船厂与被告DS-Rendite-Fonds Nr.62 MS Cape Cook GmbH &Co Containerschiff KG无船舶买卖合同关系确认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正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2月5日,被告委托英国杰克迅。
帕屯律师事务所(JACKSON PARTON)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司商务庭提出诉求:一是,诉求法庭准许将其诉求表格送达原告;二是,诉求法庭命令委任其举荐的人士,或法庭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人士,为独任仲裁员。
2001年3月30日,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司商务庭核准了被告送达其诉求表格的请求。
现该表格己通过司法途径送达原告,原告已签收。
被告在其第一宣誓声明中认为,依据其与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之间签署的协定,其享有了编号为CMECHB 9604合同中的权利。
CMEC HB 9604合同是1996年6月23日由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购买一艘建造号码为CZO05的集装箱新船的船舶购买合同。
在该CMEC HB 9604合同中原告被列为共同卖方。
本案的事实是,在1996年4月6日原告与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签订编号为CMEC HB V9602的船舶收购合同之前,原告与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之间根本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原告无从知晓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与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CMEC HB 9604号合同,更不知道该合同将原告列为共同的卖方,因此,原告根本不可能签字盖章认可CMEC HB 9604号合同,事实上该合同中也没有原告的签字盖章。
被告在其第一宣誓声明中提及的协定也将原告列为共同卖方,并列明韩建欧先生为原告和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共同代表签订该协定。
事实上,韩建欧先生是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工作关系,原告也从来没有委托过韩建欧先生代表原告签订该协定,原告在该协定上也没有签字盖章。
上述事实足以表明,(1)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编号为CMEC HB 9604船舶购买合同的合同关系;(2)原告与被告之间也根本未达成过该合同载明的仲裁协议。
被告在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司商务庭的诉求依据的合同编号为CMEC HB 9604,涉及的船舶名称为CAPE COOK ,建造号码为CZ005.该艘船舶也是原告与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MEC HB V9602船舶收购合同规定的6艘船舶中的一艘,其建造地为中国山东省威海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合同争议,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故中国法院具有当然管辖权。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编号为CMEC HB 9604船舶购买合同的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仲裁协议,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6日原告(卖方)与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买方,以下简称湖北机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MEC HB V9602的船舶收购合同,合同标的涉及CZ004、CZ005、CZ006、CZ007等6艘船舶。
该合同的最后一页由买卖双方签字确认,合同的每一页由原告方代表闫福池和湖北机械公司代表韩建欧分别以简写闫字和韩字签字确认。
该合同由原告提供。
1995年12月22日,韩建欧曾与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塞浦路斯)签订关于CZ005船舶的CMEC HB 9604号船舶购买合同。
该合同载明:当事方为湖北机械公司(卖方)、原告威海船厂(建造方,亦与前者为联合卖方)、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买方);当事方同意依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由建造方建造,卖方出售且交付给买方,买方购买、支付价款、接受和提取合同定义的一艘船舶。
合同第12条适用法律及管辖规定:对于建造方/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争议,依照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规则在伦敦仲裁。
适用英国法律。
该合同由韩建欧代表卖方签署,原告方在合同上无签字或者盖章。
1997年8月19日,韩建欧与被告及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协议(AGREEMENT)。
该协议载明的当事方为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买方),本案被告(受让人)、湖北机械公司及本案原告(卖方)。
该协议第I条前言中规定:1995年12月22日,卖方为新建造第CZ005号船舶签订了第CMEC HB 9604号船舶建造合同。
本合同部分已经1997年8月15日的补充(Addendum)1所更改。
船舶建造合同和补充在本协议中称为合同。
该协议第II条协议第1款规定:买方不可撤销地将其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人。
受让人不可撤销地接受此种转让,特别是适当和及时地向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买方的所有义务;第6款规定:所有产生于或有关于此协议的争议以及关于其有效性或者解释的争议,在当事方自身不能友好解决的情况下,应按合同第12条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提交伦敦仲裁。
该协议亦系由韩建欧代表卖方签署,原告方在该协议上无签字或者盖章。
原告称韩建欧是湖北机械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从未委托或者答应过湖北机械公司或者韩建欧以原告的名义对外再签订其他船舶买卖协议或者该协议。
2001年2月5日,本案被告委托的英国律师GRAHAM JACKSON以本案原告和湖北机械公司为被告向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司商务庭提交第一份宣誓声明(AFFIDA VIT),以1995年12月22日签订的第CMEC HB 9604号合同订有有效仲裁条款为由,申请该法院准许在管辖范围外送达文书。
该律师还向该法院提交了诉求表格(Claim Form),诉请该法院命令指定Edward Mocatta先生或者法院认为合适的其他人为独任仲裁员,并准许在管辖范围外送达诉求表格。
2001年2月6日,该法院作出准许将诉求表格送达给本案原告和湖北机械公司的命令。
该诉求表格已经通过司法途径送达给原告,同时送达原告的文件还包括被告律师的宣誓声明及该声明中所依据的CMEC HB 9604号合同和1997年8月19日的协议的影印件。
上述送达的文件已由原告作为证据提交本院。
上述事实,有CMEC HB V9602号船舶收购合同、CMEC HB9604号船舶购买合同、1997年8月19日的协议、原告收到的英国法院的送达文件、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涉外船舶建造、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原告起诉后被告未依法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
本案涉及的建造号码为CZ005的船舶建造地为中国威海,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由于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辖域,因此应由本院管辖。
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应当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明确选定的合同发生争议时所应适用的实体法。
本案争议的本身就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虽然被告与案外人湖北机械公司签署的合同中将原告列为合同一方并有适用英国法律的条款,但原告认为其没有签字盖章,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
此种情形下,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适用法律没有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争议所涉及的有两份合同,即1995年12月22日的CMEC HB 9604号合同及1997年8月19日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及第一百三十七第的规定,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001年2月5日,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司商务庭提出诉求,后诉求表格通过司法途径送达原告,原告始知道被告以原告为合同当事人及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在伦敦提起诉讼,此时起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至原告于2001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该诉讼未超过时效期间,原告的实体权利应予法律保护。
CMEC HB 9604号合同所列的当事人系湖北机械公司及原告作为卖方,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买方,该合同以书面形式达成。
该合同签订之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而本案中原告方并未在书面协议上签字,亦没有证据证明代表湖北机械公司签字的韩建欧已得到原告方的授权。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协商的过程,是达成合同的必要环节。
本案中,未有证据表明原被告之间就CMEC HB 9604号合同有过任何的要约与承诺。
因此,原告实际上并未成为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而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1997年8月19日签署的协议载明的当事各方为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机械公司及原告,因原告方未签字,以及没有证据证明代表湖北机械设备公司签字的韩建欧已得到原告方的授权,原告实际上并未成为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该协议不约束原告。
该协议系将CMEC HB 9604号合同项下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本案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的规定,即使原合同对原告具有约束力,也因为未经原告同意而使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将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效力,从而不能以原合同条款设定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
综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编号为CMEC HB 9604的船舶购买合同关系,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原告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编号为CMEC HB 9604的船舶购买合同关系;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