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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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制度办法

招标管理制度办法

招标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过程,保障公平竞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招标效率,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进行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招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设立招标管理机构,确保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技术规格、质量标准、数量要求、供货期限、支付方式、质量保证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符合资格条件、提交文件的内容和方式,以及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依法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和履约管理制度,对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合同履行、质量监督等工作加强管理。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评标制度,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投标价格、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内容进行评审,确保评标结果公正、合理。

第十条对于违法违规的投标行为,招标人应当依法查处,保护招标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需求、技术规格、质量标准、数量要求、供货期限、支付方式、质量保证要求等。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符合资格条件、提交文件的内容和方式,以及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人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报价有效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为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投标文件提交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主体招标主体即指招标人,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具备招标资格的招标主体应在招标活动开始前进行公告,公示招标信息,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评审标准等。

三、招标方式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形式。

对于需要特殊审批或具有特殊性质的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四、投标人限制投标人应具备法定经营资格,并满足相关技术、财务等条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主体有权拒绝其投标。

五、标书递交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将标书递交给招标主体,逾期递交的标书将被视为无效。

投标人应保证标书内容真实、准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六、评标评标应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经济利益等进行评估,确定最终中标人。

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在评标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人有权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主体应及时处理并公告处理结果。

八、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主体应按照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九、违约处理如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招标主体有权采取违约处理措施,如解除合同、索赔等。

十、监督和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受到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和媒体等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以上为招投标管理办法,各招标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XXXX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XX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XX 省能源投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XX省XX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建设总承包及设备、材料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XX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省能源投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XX省XX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电公司)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招标活动及当事人应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公司公司、风电公司和业务监督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分级管理第五条招标项目按项目性质及规模分三级进行管理:(一)一级项目(公司公司规定限额以上项目)施工单个标段概(估)算在100o万元及以上(电源项目20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个标段概(估)算在500万元及以±;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的采购,单个标段概(估)算在200万元及以上。

一级项目按公司公司、风电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开展招标活动,报风电公司审核、公司公司审批。

(二)二级项目(风电公司规定限额以上项目)除一级项目外,达到以下标准的:施工单个标段概(估)算在500万元及以上(电源项目100O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个标段概(估)算在300万元及以±;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的采购,单个标段概(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

二级项目按风电公司、公司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报风电公司审批。

招标代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代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资金和人员等。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二)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负责人身份证明;(四)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和专业资格证书;(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前,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文件的约定。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招标文件审查制度、招标程序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三章招标代理行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行为,招标人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务必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与规模标准,由国务院进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者国务院对务必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依法务必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务必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同意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投标。

万科投标管理办法1

万科投标管理办法1
4.1.2.6透明公正原则:整个招标过程务必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间积极配合、全面沟通、信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
4.1.2.7保密原则:要做好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内容的保密工作,以防影响招标的公正与效果。
4.1.3
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能划分
4.1.3.1招标管理机构
◆公司应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公司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小组成员至少包括:总经理(可作授权)、副总经理或总监、成本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项目部经理等;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一线公司任命;招标小组对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
但下列情况除外:(1)金额(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可按照货比三家、合理低价的原则,经填报《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报公司招标工作小组批准后确定承包单位;(2)某些已经过集团审批确定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工程;(3)某些地方政府垄断工程。
4.1.2工程招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4.1.2.1全面招标原则:凡是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都要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4.3.5.3成本管理部主持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工作小组全体人员参与(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程管理部评审技术标,成本管理部评审经济标。
4.3.5.4评标过程中,如果不同投标单位的综合评价结果相同或很相近,其中与发包单位在类似工程中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投标单位可考虑其在企业实力(信誉、项目经理资质、施工经验)方面的综合评标权重,填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评标、定标评审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6、评标
主持评标会议、负责评审经济标、谈判
评审技术标并
参与投标单位谈判
提出意见并根据情况参与谈判
7、定标、发中标通知
招标工作小组组长主持,集体表决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

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方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节约开支,保证购买物品、服务、工程等项目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用和效益原则。

第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四条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招标活动。

招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合规部门的第二负责人、合规与内审风险管理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招标项目使用人〔或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人数应为5人或以上单数)。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实行招标:1、物品采购:除车辆购置外,单笔金额在10万元或年累计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印刷制品、家具电器、经营器械、劳保用品和电脑设备〔消耗品〕等;2、服务项目:采取外包方式的年累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如保安服务等),设计、咨询、监控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3、建筑、装修单项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包括改造工程、监控工程、消防工程、综合布线工程等;4、其他项目:年累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广告制作采购项目。

以上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招标委员会决定,可以实行邀请招标:1、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专业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给人处获得的;2、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上述累计采购金额项目是指同一类型的,并且可以从单个供给商处获得的采购项目。

第一章招标准备工作第六条每年一月,招标单位均要对上年采购项目分类统计,结合当年的采购计划,制定本年度的招标计划,并编制《招标项目招标计划及实施情况表》(附件2)。

第七条招标工作开始,首先应根据本方法的规定组成招标委员会,随后发布招标公告(附件3.1)或招标邀请书(附件3.2)。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招标邀请书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不少于3个),以函件形式发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管理,规范评标定标行为,确保评标定标公正、公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各类招标工程中的评标活动。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组织及职责第三条由招标委员会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过程中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对于进平台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一)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三)评标专家的确定,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条对于不进平台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评标专家库内按照专业随机抽取,但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2人。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因评标专家库没有相应专业库,或者评标专家库现有专家难以胜任该项评标工作的,可以直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标。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组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电子评标的,技术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商务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人以上单数;(二)采用纸质方式评标的,技术标评标委员会和商务标评标委员会均为5人以上单数。

招标人可以各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服务和货物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可以委派一名代表。

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国务院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本市的招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

评标细则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其他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招投标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其他建设工程由建设、经贸、财政、国土、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招标。

第九条鼓励招标人委托具有招标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招标人,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发包内容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1)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1)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方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方案、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治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藏招标。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对工程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工程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工程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工程稽察制度。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以下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工程; 〔二〕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前款规定的工程中,属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能够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根底设施工程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工程;〔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工程;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工程;〔四〕防洪、浇灌、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维持、水利枢纽等水利工程;〔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都市设施工程;〔六〕生态环境保卫工程;〔七〕其他根底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

其它合资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和全资子公司范围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下同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以上范围外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小型工程(20万元以内 ,按项目审批权限,可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能力、信誉来确定施工队伍;20万元至 50万元以内可由项目实施单位采用询比价组织确定施工单位;50万元至 100万元以内,由项目立项审批单位组织, 按采用询比价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在公司诚信单位档案较好的单位中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建设部和市场部指导和协调集团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其中建设部指导和协调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部指导和协调材料及设备招投标。

监察审计室监察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应当公开招标。

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文件, 上报集团公司建设部或市场部和监察审计室、审核;(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受理投标申请;(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体式格局举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办理本能机能部分,履行下列招标办理职责:(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体式格局举行合规性审查;(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肯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招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招投标管理,保护招投标参与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招投标参与单位的平等竞争权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内容、条件、要求和要求及评标办法等。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采用统一、公开的方式,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招标人的资格和信誉评价-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和项目所需的技术、财力等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的信誉评价应当依据其过去的招投标行为、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并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第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五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约定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价格等条款。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涉及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附则-第一条本条例所称招标人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告方式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评定和公示。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欺诈、贿赂、串通投标、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涉及的项目应当具备合法、合规、有效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资格预审。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应当充分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招投标活动的文件和信息应当及时公示,并且应当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八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建立健全电子投标系统,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可审查性。

第九条招投标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信用评价制度,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进行信用评估,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保护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要求、标的物、投标条件、评标办法等内容,并明确评标标准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明确投标截止日期和接收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建招标评标委员会,由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并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定期公布已中标的结果,并接受投标人的监督和申诉。

第三章投标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不得携带任何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有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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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二零零二年十月1. 目的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保证招标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

2. 适用范围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合同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合作单位的选择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 相关文件《经济合同管理办法》4. 执行原则4.1凡确定的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4.2力求体现高层决策和专业参与,权力制衡和运作效率之间的平衡。

5. 职责5.1计划预算部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和协调招标流程;业务部门作为招标活动的专业参与者,对招标项目提出详细的需求。

招标评审小组作为招标活动的决策支持机构,负责监督招标程序的执行和控制关键环节的决策,为领导的最终决策提供全面的支持。

5.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工程管理部;规划、物业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规划部;材料、设备供应商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材料设备部。

5.3计划预算部的职责:a.负责制订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b.负责组织招标活动;c.负责组织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标底,负责制作其中的相关条款;d.负责招标活动的对外联络,如发布招标公告、与政府的招标管理部门联络办理有关手续等;e.负责与投标单位的接触和联络,如接受资格预审资料、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书、发放中标通知书、主持开标、接受保函等;f.参与合同谈判,提供标准合同文本;g.参与签订合同。

5.4业务部门的职责:a.参与制定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b.负责提出拟招标项目的计划,并提出拟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条件、时间及技术指标;c.参与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负责制作其中的相关条款;d.负责组织对投标单位的考察、踏勘答疑、编制答疑补充文件;e.负责组织合同谈判,编制合同文本;f.组织签订合同。

5.5招标小组的职责:a.负责审查资格预审文件;b.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提交资格评审报告;c.负责审查招标文件、答疑补充文件和标底;d.参与并监督公开开标过程;5.6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5.7招标小组和评标专家组的任职资格与要求参见附件三:《招标小组与评标专家组的管理规定》6.招标程序6.1招标计划在项目建设总体计划中明确该项目的招标计划,包括招标项目、招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时间等,并按照招标计划严格执行,保证各项招标工作顺利开展。

6.2资格预审6.2.1资格预审文件计划预算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

要求投标单位提供:a.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b.企业简历;c.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状况;d.自有资金及财务状况;e.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f.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g.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h.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i.合同履约情况等。

资格预审文件拟订后,报送招标评审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的资格预审文件作为选择投标人的依据。

6.2.2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及公告由计划预算部负责对外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及公告,各潜在投标单位统一到计划预算部注册登记,领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按文件要求准备各种资料、证书。

6.2.3接受潜在投标单位递交的预审资料由计划预算部统一接受各投标单位递交的预审资料、证书和文件,审查预审资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是否达到预审文件的要求,并对各类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报送招标评审小组。

6.2.4确定投标的入围单位招标评审小组依据各投标单位的预审资料进行资格评审,编写资格预审报告,提交高层领导,确定3-5家以上投标入围单位。

如果招标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可委托业务部门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业务部门完成考察后,向招标评审小组提交考察报告。

6.3招标文件6.3.1制订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制作的难度及专业性要求,计划预算部可以申请委托市场上的专业公司制作,也可以依靠公司的自己力量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各相关业务部门参与制作其中的专业性条款。

招标文件一般由下列部分组成(根据招标项目,可以增删内容):a.招标书,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等;b.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和投标文件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c.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应依据经济合同法,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罚款等内容,条款要详细、严谨,防止以后发生纠纷;d.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保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e.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f.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g.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h.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i.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j.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k.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6.3.2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只有上报招标评审小组审查通过后,才能作为正式的招标文件发给各投标单位,正式的招标文件应该严格保密。

6.3.3发放招标文件由计划预算部向入围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如要求投标单位递交投标保函,计划预算部在验明投标保函后,才能发放招标文件。

6.3.4组织踏勘答疑如投标单位提出有不明事项要求现场踏勘答疑时,由业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答疑。

届时必须通知所有的入围投标单位参加,就各投标单位的不明事项做出解答。

如有影响到投标结果的关键事项,必须编制答疑补充文件,报招标评审小组审查通过后,下发给各投标单位作为投标的统一标准。

6.4制作和管理标底——施工招标6.4.1根据标底的重要性及制作的难度,可以由计划预算部委托市场上的专业公司制作,也可以由计划预算部自己编制,只有通过招标评审小组审查通过后的标底,才能作为正式的评标依据。

6.4.2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a.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b.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c.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d.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6.4.3标底是公司的重大机密,必须是最少人知晓的原则,所有知道标底的人必须签字画押,对标底的保密性负有连带责任。

标底的管理必须严密控制,标底的封存必须经招标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的现场签字认可后,锁入保险柜;标底的开启必须由招标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同意后,才能当众进行。

6.5开标6.5.1接受投标书计划预算部负责接受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和样品,对投标书应该妥善保管,不得开启;对样品应作好标识,送达公开的样品陈列间保管。

同时对投标书的送达时间进行控制,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6.5.2投标书主要内容:a.综合说明;b.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c.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d.保证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e.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f.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g.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6.5.3公开开标6.5.3.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好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计划预算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6.5.3.2计划预算部负责制作开标过程记录,记录完毕后由招标评审小组成员对该文件进行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6.5.3.3评标专家组参加开标的全过程,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6评标6.6.1评标的组织保证评标由评标专家组负责。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6.6.2评标的方法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招标评审小组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6.6.3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b.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6.4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评审小组可以认定为废标:a.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b.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c.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6.6.5评标专家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作为评标参考。

评标专家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高层领导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详细列明各投标单位的优劣,并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6.7定标6.7.1由高层领导依据评标专家组提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决策选定中标单位。

6.7.2中标单位确定后,由计划预算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6.7.3公司收取投标保函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函。

同时公司向中标单位收取履约保函。

6.8合同谈判与签订具体参见《鲁艺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6.9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同招标小组串通投标,或向评标专家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7.保密规定7.1与招标相关的机密文件,需要打印、复印或装订时,必须由招标小组亲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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