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基础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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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知识总结
第一节金融概述
一、金融的概念
1.金融,货币资金在信用基础上的融通。信用即信贷,是货币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
2.凡是与货币流通、银行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包括货币发行、银行存款与贷款、票据贴现、国内外汇兑往来、有价证券买卖、外汇管理等活动等,都属于金融范畴。
3.货币资金的融通方式主要有:直接融通、间接融通。
4.金融关系:在金融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称之为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管理关系、金融监督关系、和资金流转关系。
5.金融法的作用:(1)为金融管理提供法律依据(2)为金融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3)为打击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二、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
1.概念: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简称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的领导,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机构,是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银行、货币储备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
3.中国人民银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商业银行
1.概念:商业银行,是指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
3.设立商业银行的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三)政策性银行
1.概念:是指政府投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优惠政策来扶持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些特殊产业和部门发展的金融机构。
2.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1.概念: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金融管理和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
2.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第二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的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根据该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据此,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单位或个人查询账户状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
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关于金额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例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例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③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例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例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例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例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货币与现金管理
一、货币管理
1.货币发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统一管理和发行货币的机关。
2.人民币保护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我国法律禁止使用金银和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国家规定的宾馆和商店收取外币的除外)。国家禁止发行变相货币。禁止人民币出入国境,禁止模仿人民币的式样,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二、现金管理
1.现金概念: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2.现金的使用范围:(1)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对个人支付的债券本息、入股分红。(6)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7)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8)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1000元以下)(9)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4.现金收支的规定
(1)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的时间。
(2)开户单位不得“坐支”现金。
银行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