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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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篇: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经银行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或发生责权关系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含个人存单和单位存单)、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一卡通、支票、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含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现金出库单、各种发票(含代理业务发票)、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凭证。

第四条我行各种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分级领用,各分行、支行(以下统称“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印制凭证。

属我行自行设计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其格式内容的设计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属上级部门统一设计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从上级部门领取或指定有资质的厂家按照统一格式、内容印刷。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里按总行、分行、支行分别设立库钱箱管理。

总(分)行会计部设专职凭证管理员,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总(分)行专职凭证管理员对全(分)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员对所在支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前台综合柜员对自己所保管、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责。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账账相符。

(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以下简称有价单证及重空)的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银行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价单证及重空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用于有价单证及重空的领发、使用、保管、销毁等,由系统自动登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第五条有价单证是指农村信用社购买或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购买的有价单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有价单证,待发行的有价单证包括定额储蓄存单、定额股票、定额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以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包括由农村信用社或客户填写金额、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也包括其他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空白凭证。

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定期一本通、单位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存款证明书、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股金证、联行报单、借记卡、信用卡、假币收缴凭证、柜员卡、办理中间业务的凭证等。

第三章印制和领发第七条有价单证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厂家印制。

属于区域内使用的,应冠有地区简称,以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各成员行社按规定到省联社指定厂家订购。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按VI要求统一设计并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各成员行社不得改变凭证样式,但有需要可以申请修改凭证抬头。

重要空白凭证应当一律加印号码。

第九条支票、汇票、信用证等结算凭证、假币收缴凭证及办理中间业务所需的完税凭证、收费凭证等,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企业印制或由被代理单位提供。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订制、领用、使用、保管、上缴、销毁,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3 定义4 职责分工5 基本要求5.1 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5.1.1重要空白凭证按类型不同分为:借记卡类、渠道安全措施类、票据类、印刷品类、外部重空类及其他类。

⑴借记卡类包括但不限于汇通借记卡、财富卡、尊享卡等。

⑵渠道安全措施类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网银U-KEY、公司网银U-KEY等。

⑶票据类包括支票、本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等,由人行指定印刷厂印制。

⑷印刷品类包括空白印鉴卡、各类存单、开户证实书、存折、单位业务委托书、国债收款凭证、存款证明、定期一本通、假币收缴凭证、理财协议等,由总行指定印刷厂负责印制。

⑸外部重空类包括资产管理合同、保险合同、代销合同、他行汇兑凭证、他行转账凭证等从其他单位领入的重要空白凭证。

⑹其他类:除上述品种外的重要空白凭证。

5.1.2重要空白凭证按征订管理要求,可以由总行统一征订印制和分行自行征订。

⑴印刷品类和渠道安全措施类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征订印制。

⑵票据类和借记卡类重要空白凭证由分行自行征订,其中借记卡征订权限XX地区下放到一级支行。

⑶外部重空类和其他类重要空白凭证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总行或分行征订。

5.2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原则⑴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坚持“集中管理,分别把关,表外核算,专库、专人保管,专人、专车领用”的原则,做到账账、账表、账实全部相符。

⑵重空凭证的新增、改版和注销,总行各部门、各分行均应在启用前至少一个月通知总行运营部并提供凭证版式。

⑶重要空白凭证的订制,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印制单位或供货商,实行定点印制,签订责任合同,明确保管、运送责任。

⑷凭证征订应遵循“符合实际、合理匡算、成本控制”的原则,各分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征订工作,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匡算凭证使用量,制定征订计划。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如存折、存单、支票、汇票和本票等。

银行卡、UKEY、动态令牌等重要物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我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认真核对、严密控制、确保安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全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检查相关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

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重要空白凭证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条总行办公室负责联系生产厂家,完成重要空白凭证(卡类除外)下单等工作。

卡类的下单由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

第七条总行审计部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时的监销工作。

第八条各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除外)会计结算部门下设立库房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重要空白凭证的订购计划、凭证领用下发、库存管理等日常工作。

xx地区库房管理中心同时承担全行重要空白凭证的订购计划汇总、出单、接收入库、配发、调拨等工作。

第三章订购与印制第九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版式按业务归属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设计。

中国人民银行(下称人行)或其他监管部门对重要空白凭证版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印制。

第十条版式由我行自行设计的重要空白凭证,以分行为单位汇总按时报xx地区库房管理中心,xx地区库房管理中心汇总全行用量报总行办公室,由总行办公室联系厂家印制。

卡类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分行领用申请,通知厂家完成制作,直接发各分行库房管理中心入库。

第十一条版式由人行或其他监管机构统一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如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xx地区库房管理中心负责汇总xx地区分支机构订购计划并统一报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

农信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农信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浙江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试行)》、《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有价单证是有面值的特殊凭证,包括国库券、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及有固定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

第三条市联社及所辖营业机构在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必须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有价单证的管理第五条有价单证实物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会计科目使用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规定执行,领入机构按单证种类设置明细账并以原面值金额列账核算。

第六条有价单证由联社清算中心统一购入或调入,单证实物视同现金入联社现金凭证总库保管,各级营业机构领用实行逐级调拨、双人领送。

(一)信用社向市联社清算中心领用有价单证时,应提交加盖业务公章的请领单,清算中心凭以记账并发出有价单证,领取有价单证后应逐份清点,发现多缺漏页错号时,应将差错部分留查,由联社向发行部门或印刷厂家联系处理。

发出方和领入方均应登记《重要物品领送、押运、交接登记簿》,详细登记有价单证领取单位、时间、数量、起止号码、移交人、传递人、接交人等内容。

(二)信用社辖属机构向其管辖信用社领用有价单证,比照信用社向市联社领用流程操作。

(三)各机构间需调剂未出售或未使用的有价单证,必须由上一级管辖机构办理调拨手续,临柜人员有余缺需要调剂的,应视同现金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有价单证调运做到交接严密、双人押运。

第八条市联社各级营业机构应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按有价单证品种分类建户,详细登记领入、发出、作废、代保管的有价单证份数和金额、号码、日期等内容。

农村合作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合作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保障银行资源安全,提高服务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有价单证管理(一)有价单证概念有价单证是指以一定形式记载有价款项,用于交易结算等用途的有价证券,包括借记通用存款凭证、支票、本票、汇票、银行汇兑票据等。

(二)有价单证领取1.有价单证领取应有委托书,填写领取人、单证面额、数量等信息;2.有价单证领取应经过营业部授权,并进行有效的身份核实,领取人必须是注册在银行的客户或其代理人;3.领取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经营范围证明文件以及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信息,如注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

(三)有价单证存放1.已经领取的有价单证,应当按照票据类型、面额、日期等分类存放,采取多层次、多措施的安全保管措施;2.存档单证应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完整性、编号、日期等信息,如有遗失或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银行,配合银行调查处理。

(四)有价单证赎回1.客户对于已经领取并且使用过的有价单证,如需赎回或退回,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2.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核实单证真伪、使用情况、代理人授权等事项,并进行相关登记和审批程序;3.银行不得接受未经授权或者存在以欺诈、虚报、隐瞒等方式骗领票据的要求赎回单证。

(五)有价单证注销有价单证已经达到期限、挂失、补发等情况下,应及时进行注销,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防止票据被恶意利用。

三、空白凭证管理(一)空白凭证的概念空白凭证是指对所用金额不作规定、未表明收款人和签发人信息,未经签字和盖章的银行支付凭证、收据、存款单等业务凭证。

(二)空白凭证的领取1.空白凭证领取应经过营业部授权,领取人应提交有效证件和相关授权文件;2.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空白凭证领取窗口,确保领取程序严格规范,凭证信息真实有效。

(三)空白凭证存放1.银行应将空白凭证按照类型、数量、面额等信息分类,采取多层次、多措施的安全保管措施;2.空白凭证存储库应设立专门机构,规范管理、限制出入,并进行多轮巡逻防范。

证券服务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板

证券服务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内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贯彻专人负责管理的原则,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柜及保管登记簿,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情况,属于由公司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贯彻“证印分管”原则。

第七条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记载凭证起止号码,作到有账有实,账实相符。

第八条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要在登记簿上登记签收。

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及时登记,严格控制,对填错的重要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在每月随最后一本凭证装订。

第九条严禁用重要空白凭证作为教学实习和练习之用,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办理涉及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调运、保管、领用、注销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控制严密,账实相符。

一、有价单证的管理第三条有价单证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国库券收款单等。

第四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调入、调出视同现金出入库办理。

有价单证出入库时,应凭印制厂家的发货清单或上级行的调拨单、领用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的保管应遵循“证、账分管”原则,需要签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实行“证、印分管”。

(二)发行库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有价单证,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对有价单证的调拔、保管、领用、销毁等事项进行记录。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领用领取有价单证时,应办理领取手续,并进行登记;使用有价单证时,应建立销号登记簿进行控制;营业终了,对未用完的有价单证应入库(柜)保管。

第七条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第八条有价单证的核算有价单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按实际金额记账。

己兑付、作废及停用的待销毁有价单证应单独核算。

第九条有价单证的核对(一)发行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保管的有价单证进行清点,实物与有关登记簿进行核对,并和会计部门的表外科目余额核对。

(二)业务部门已领用未发出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账、实核对,保持账实相符。

(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账实核对相符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有价单证的注销和销毁(一)已兑付、停止使用或作废的有价单证,应作出明显注销标记后送交发行库保管。

(二)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由发行库管理部门造具清单,交业务部门审核后,经分管行长签署意见,报上级行批准后销毁;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由行长批准,销毁后报总行备案。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确保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银行业务安全性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本票、存款凭证等具有付款、转账等资金流转功能的票据。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行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认真遵守本办法,切实履行本职工作和个人责任,防范和遏制重要空白凭证的盗窃、丢失等行为,对于失责失察、疏于管理的行为,本行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定义:1.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支票、汇票、本票、存款凭证等具有付款、转账等资金流转功能的票据。

2.重要岗位:持有、处理、保管、运输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柜员、结算员、清算中心员工、清算岗位领导、运营岗位领导等。

3.保险柜:针对银行重要空白凭证设立的安全保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大型保险柜和普通保险柜。

第二章领用和保管管理第五条本行领用和保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应当按照“领用申请、审批、记录、保管、处置”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领用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授权和身份证明,并经过专门的授权审批程序。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确立保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主管保管人员,并设置保管责任制度。

第八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应当在保险柜内存放,并实行开关合一、定期检查、财务审核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在保险柜中保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当每类票据分别存放,严防错放和混淆。

第十条领用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人员应当核查领用数量并签字确认,保管人员应当对领用的数量进行记录和审查。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运输应当由专人或专车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当实行随行监管和伴随护送制度。

第十二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运输路线应当由主管部门规定,不能更换或中途驻留。

运输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进,不能私自变更路线。

第十三条运输人员应当合理避免拥堵、快速通过,不能长时间停留在路旁和场所。

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防范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重视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管理并认真负责。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有价单证,是指农村信用社发行的具有价值、可转让的借记凭证或类似凭证。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农村信用社用于发行有价单证和其他重要凭证的空白凭证,如存折、支票、汇票等。

第五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履行有关国家制度规定,认真保护客户的财产安全,不得非法侵占、挪用、滥用任何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第二章有价单证管理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有价单证管理应当做到优先考虑安全,认真负责,保障客户利益。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有价单证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有价单证的发行和流转控制措施,定期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点和检查。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制定有价单证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发行登记记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登记进行记录、管理和监督,确保发行量和使用量相符。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发行过程严格把关,确保有价单证发行的准确性,发行前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核实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保证有价单证的满额发行,及时登记保存有价单证的流转情况,防止出现漏登、错登、重复登记等问题。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定期对有价单证进行清点和检查,防止遗失或损坏。

对发现有丢失或损坏的有价单证,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管理,确保有价单证的安全。

第三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登记、保存、应用和交接制度。

(农商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以下简称重空)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空,是指无面额的由农村信用社或客户签发后即具有款项划转效力或资产权益证明效力的空白凭证或介质。

本办法所称有价单证,是指农村信用社购买或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第三条视同重空管理的凭证和介质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另有特殊或单行制度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必须严格管理重空及有价单证,做到领发、使用、保管、销毁等手续严密,确保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重空及有价单证的主管部门为各级运营管理部门。

运营管理部门牵头统筹各条线、各部门重空及有价单证的领发、使用、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重空及有价单证的使用部门为各业务部门、营业网点。

各业务部门、营业网点负责本条线、本网点重空及有价单证的领购及销毁申请、日常使用及保管。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于重空及有价单证的领发、使用、保管、销毁等事项记载,由统一柜员系统联动交易自动登记。

第二章种类与印制第八条重空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存款类凭证:存单、存折、定期储蓄一本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书、股金证、支付密码器等;(二)贷款类凭证:贷款本息收回凭证等;(三)结算类凭证:支票、本票、汇票、信用证等;(四)卡类介质:借记卡、信用卡、网银UKEY、手机银行贴片卡、网银证书等。

第九条视同重空管理的凭证及介质有以下几种:(一)中间业务合作方重要空白单据:保单等;(二)建库成功后打印的印鉴卡;(三)柜员卡;(四)其他视同重空管理的凭证及介质。

第十条有价单证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购买的有价单证: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有价单证;(二)待发行的有价单证:定额储蓄存单、定额股票、定额债券、代理发行销售有面额的各类债券、票据、资金卡,以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

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银行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凭证的印制第四条本章所指凭证包括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根据是否进行控号又分为控号重要空白凭证、非控号重要空白凭证。

第五条村镇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为凭证印制、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凭证印制管理原则:统一设计审定、指定厂家印制、分派专人管理。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每半年对本辖区内凭证的需求量进行一次匡算,并于每年6月、12月中旬前统一向运营管理部报送下期凭证印制计划。

第八条村镇银行运营管理部通过厂家提供的凭证印制清单与所收实物凭证及样本进行核对,抽验质量后入库。

第九条票据类重要空白凭证如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大小额支付凭证应通过银行票据管理网()进入银行凭证印制管理系统进行征订。

其它全国统一格式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设计并印制。

其他机构不得自行设计、印制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式样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章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十条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十一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实行“证、账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管账,凭证(或发行)部门管证。

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凭证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凭证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由凭证专管人员妥善保管。

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为加强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价证券的管理(一)有价证券范围1.股票;2.国债、企业债券;3.其他应列入有价证券的有价单证。

(二)有价证券管理1.有价证券要按账证分管的原则,相互制约,相互核对;2.有价证券按种类、票面金额、年限分户记账,每月核对一次库存,做到账实相符;3.作废的有价证券必须剪角,专库保管,保存一定期限后,按规定移交或销毁。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一)重要空白凭证范围1.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2.收据、发票;3.理财卡;4.《资金贷款合同》(套印);5.《资金贷款确认书》(套印);6.《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函》;7.其他应列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凭证。

(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原则1.账证分管的原则;2.单独登记账簿或纳入表外科目核算;3.调运、收取、领用按照相关手续办理;4.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三)柜台重要空白凭证印制管理柜台重要空白凭证印制,由柜台提出印制需求,经批准后,行政部门负责联系印刷。

印刷原则:1.签订印刷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理财卡、《资金贷款合同》与《资金贷款确认书》分别选择不同的印刷单位进行制作,防范风险;3.印刷重要空白凭证编号要求连续不重复的编号原则:3.1理财卡:八位数字,900XXXXX,前三位为900固定号码,后五位为自然数号码。

3.2除理财卡以外的其他需印刷的重要空白凭证:《资金贷款确认书》名称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年份+重空号+六位流水号,例如:2005年印制的《资金贷款确认书》,编号QRS20052XXXXXX。

《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函》名称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年份+部门代码+四位流水号,例如:2009年印制的《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函》,编号SYQZMH0901XXXX。

《资金贷款合同》号码编制规则依据公司《合同编号管理规定》执行。

(四)重要空白凭证的日常管理1. 日常管理1.1建立重要空白凭证库存及领用登记簿,按凭证种类立户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记账、管理。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2)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2)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2)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为确保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安全化和有效性,促进合法经营和减少风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是指对银行业务活动有重要影响的空白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凭证、贷记凭证、支票、汇票、信用证、汇款单、银行本票、未使用的存单等。

第三条银行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确保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性和防伪性。

银行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将不同种类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详细的重要空白凭证发放、使用和归还制度,实行内部审批和授权制度。

银行应当对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人员进行身份审核和资格审查,并授权其使用重要空白凭证。

第五条银行应当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分类编码、贴标签和登记,并对其进行存储和保管。

银行受理的客户签章、身份证件和材料等也应当进行编码、贴标签和登记,并存储和保管。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具体使用情况,如编号、使用人员、使用时间、用途、审批人员等情况。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重要空白凭证安全控制制度,防范盗窃、伪造等风险事件。

银行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和风险应对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做出正确的反应。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重要空白凭证交接制度,对重要空白凭证的接收和交接进行认真审核,并制定相对应的传递手续和记录。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机制,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行为进行监管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损失的处理制度,及时采取措施防控损失的扩大,如要向有关机关报案,应当及时报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自行纠正或者纠正后报告银行有关部门。

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保险股份公司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定稿版

保险股份公司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定稿版

保险股份公司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司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明确各级公司、各部门及各岗位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有价单证的管理第三条有价单证是指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银行存单、各类债券、股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四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由财务会计部门保管,实行“证、账分管”原则,由会计记录管理登记簿,出纳保管单证。

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附件一)”,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收付应视同货币资金调出、调入。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领用各部门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填制“有价单证领用单(附件二)”,经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后,向财务会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同时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经办人员领用有价单证时也应办理批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核对一、财务会计部门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清库;业务部门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账、实核对,保持账实相符。

二、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先由财务会计部门账实核对相符。

第三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公司填写金额并盖章(签字)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效力的空白凭证,以及我司规定的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其它空白凭证,包括:1、人身险暂收收据2、由税务机关核准印刷或向税务机关购买的各类发票、收据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贯彻“证账分管、证印分管”的原则,做到“立三专、建三账、五相符”,即专人领导、专人管理、专库保存;建立重要空白凭证账、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保证账账、账簿、账表、账实、账据相符。

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空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空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xx省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有价单证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定额存单等。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客户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支票、汇票、存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第五条各级机构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种类的增减由省联社确定。

第二章分类与核算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按用途分为存款类、贷款类、结算类、权益类和其他类。

存款类包括:活期存折、活期一本通存折、储蓄存款存单、单位定期存单、定期储蓄存折、印鉴卡、个人借记卡、单位借记卡、开户证实书等;贷款类包括:贷款还款凭证、小额信用贷款卡等;结算类包括:银行汇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本票等;权益类包括:股金证等。

其他类包括:代理业务及其他系统不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

预制柜员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七条有价单证以原面值金额入表外科目核算;重要空白凭证以份为单位,按照每份1元的假定价格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三章定购与入库第八条有价单证由国家及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省联社根据业务需要统一领购。

第九条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根据业务需要,指定厂家印制。

结算类凭证由省联社到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刷厂定购;卡式凭证(含柜员卡)由省联社银行卡管理部门定购或制作;其他凭证由县级联社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计划,到省联社指定印刷厂定购,不得到非定点厂家印制或定购。

第十条各级机构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定购的重要空白凭证,包括在开户银行购买的支票都要按规定纳入系统管理。

购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必须指定库管员入库保管,做好防磁、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工作。

空白凭证管理制度

空白凭证管理制度

xxxxxxx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保管、使用、核算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1、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设计印制、严格保管、定期检查监管。

2、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

3、设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进行相关登记。

4、不得事先在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人名章。

5、重要空白凭证如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填,作废时必须剪角并加盖“作废”戳记,需手工销号的在“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的日期、凭证号码,在备注栏注明作废字样,作废的凭证作当日传票附件。

6、营业终了,对已领用但尚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或入柜员现金箱保管。

xxxxxxx
2015年3月。

(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提高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自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分支机构、网点、交易中心等有关人员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三条有价单证包括存单、支票、汇票等,重要空白凭证包括信用证、汇票、支票等。

第四条开具存单等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人员应当具备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包括电子有价单证等在内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以及本行规定要求。

第五条农商银行各部门应当定期,按照规定程序检查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时主动纠正,保持全面、准确、及时的记录。

第二章管理流程第六条农商银行各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制单、审核、存放、发放、销毁等全过程严格管理每步措施,以确保其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

第七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制单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制定,并标明办单日期、支取日期、金额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审核应当由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双重审批。

第九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应当采用密闭柜门或专用保险柜等安全技术手段进行保管。

同时应当进行健全的存放登记制度。

第十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发放应当加强发放人员的资格审查,确保客户的身份和资金信息的真实性。

如客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等存在可疑点,应当通过内部审核、风险管控等必要手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操作权限,并严格控制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盖印和签字的手续。

第十二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应当采用专用销毁设施进行销毁,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第三章操作规范第十三条农商银行所有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操作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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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为加强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价证券的管理
(一)有价证券范围
1.股票;
2.国债、企业债券;
3.其他应列入有价证券的有价单证。

(二)有价证券管理
1.有价证券要按账证分管的原则,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2.有价证券按种类、票面金额、年限分户记账,每月核对一次库存,做到
账实相符;
3.作废的有价证券必须剪角,专库保管,保存一定期限后,按规定移交或
销毁。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一)重要空白凭证范围
1.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
2.收据、发票;
3.理财卡;
4.《资金贷款合同》(套印);
5.《资金贷款确认书》(套印);
6.《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函》;
7.其他应列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凭证。

(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原则
1.账证分管的原则;
2.单独登记账簿或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3.调运、收取、领用按照相关手续办理;
4.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三)柜台重要空白凭证印制管理
柜台重要空白凭证印制,由柜台提出印制需求,经批准后,行政部门负责联系印刷。

印刷原则:
1.签订印刷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理财卡、《资金贷款合同》与《资金贷款确认书》分别选择不同的印刷
单位进行制作,防范风险;
3.印刷重要空白凭证编号要求连续不重复的编号原则:
3。

1理财卡:八位数字,900XXXXX,前三位为900固定号码,后五位为自然数号码。

3。

2除理财卡以外的其他需印刷的重要空白凭证:
《资金贷款确认书》名称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年份+重空号+六位流水号,例如: 2005年印制的《资金贷款确认书》,编号QRS20052XXXXXX。

《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函》名称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年份+部门代码+四位流水号,例如: 2009年印制的《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函》,编号SYQZMH0901XXXX.
《资金贷款合同》号码编制规则依据公司《合同编号管理规定》执行。

(四)重要空白凭证的日常管理
1.日常管理
1.1建立重要空白凭证库存及领用登记簿,按凭证种类立户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记账、管理.每日清点,登记发生及结余情况,与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离岗时必须入库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1。

2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随意撕毁,必须打孔、加盖“作废"戳记,按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分别妥善保存.作废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电汇凭证作为凭证附件即日走账;收款收据用后每年归档保管;作废的代保管存单,国库券凭证式存单,每年归档保管;部门及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销毁,未经有关部门及公司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每个贷款计划发行结束后,进行移交。

同时将作废、未用重要空白凭证移交财务部门,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1。

3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其用途严格区分使用,不得串用或随意挪作他用。

1.4使用现金支票时,须由专人填写,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1.5业务用转账支票,须由领用人填写请款单或持相应的收款发票,经批准后,到财务部门领取。

请款单上需注明收款单位、金额、用途等请款要素,一张
请款单只允许领用一张转账支票,财务人员填写支票时须注明日期、收款单位、金额、用途等。

领用支票后五日内持有效报销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

1.6业务人员催收贷款本金、利息、收取公司代垫各项费用或其他事项而领取收款收据时,需在当日将等额有价票据或现金送交财务部门;如果无法收回,则需将填写好的收款收据于当日交还财务部门。

原则上不允许业务人员领取空白收款收据。

2.柜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管理
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范围:理财卡、《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函》由柜台使用;《资金贷款合同》、《资金贷款确认书》由柜台及代理银行网点共同使用。

2。

1根据业务需求,柜台制定重要空白凭证使用计划,到财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财务部门编制《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出库单》记录领用数量,柜台进行入库登记,实行专人领取、入库保管;
2。

2资金贷款发行期间,每日发行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柜台人员及时进行登记,营业时间结束,核对当天柜台及代理银行网点使用及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定期交财务部,核对无误后按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流程统一销毁。

资金贷款发行结束后,柜台人员负责核对验收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确保返回的资金贷款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数量与柜台账面余额相符,核对无误后交回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核对数量无误后,入库保管。

(五)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
1.销毁组织领导
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由审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财务部门、理财中心经办人员、行政部门负责保卫的人员参加。

2.销毁前的准备
销毁前有关人员对拟销毁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核对无误后,填制销毁清单,由参加销毁人员签字、归档.
3.销毁期限
3.1 《资金贷款合同》:每个贷款计划募集结束后,理财中心将未用及作废《资金贷款合同》交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每年组织统一销毁;
3。

2《资金贷款确认书》:理财中心将作废《资金贷款确认书》交财务部门,
审计部门每年组织统一销毁。

第三条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四条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贷款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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