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
析)
1.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

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2013年卷一73题,多选)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侵权。

A项: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第66条以及第68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属于过无错责任,不要求污染者主观存在过错,只要其具有污染行为,并且不存在排除事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排污是否超标影响的是相关的行政处理措施而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排污未超标不是污染企业的免责事由,故A项不能成立。

B项:2014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大雨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即便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也需要某厂采取合理措施才能够免责,B项不能成立。

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其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者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以及不存在因果关系。

天降大雨是可以预见的,也是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不属于不可抗力。

故B项不能成立。

C项:《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说明损害与某厂的排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自然不承担责任,C项可以成立。

D项:环境污染侵权属于过无错责任,张某是否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污染,未采取预防措施是否构成过错,张某的过错可否减轻某厂的责任,需要具体分析。

但是,无论如何,某厂不能完全免责,故D项不能成立。

知识模块:环境保护法
2.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

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

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

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卷一/2010年第87题)
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及其影响及时通知甲公司
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约
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
正确答案:A,D
解析:如果了解“障碍”与“不可抗力”的相似性,根据不可抗力的特点回答本题将比较容易。

依据《公约》第79条的规定,由于乙公司遇到其无法预见和克服的障碍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它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及其影响及时通知甲公司,所以,选项A正确。

由于障碍导致合同得不到履行,受障碍直接影响的当事人本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根据《公约》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否则他将承担由于未能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由于乙公司未能及时将障碍的情况通知甲公司,导致后者遭受损失,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选项B错误。

障碍本身是免除当事人合同义务的法律理由,因此,选项C认为无论何种原因,只要乙公司不交货就构成违约的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D与选项B相对,根据《公约》,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障碍的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故选项D正确。

知识模块:国际经济法
3.某教师在税务师培训班上就我国财税法制有下列说法,其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当税法有漏洞时,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不允许以类推适用方法来弥补税法漏洞
B.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统一为3%
C.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包括一次性竹制筷子和复合地板等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当年,并按年申报缴纳
正确答案:A,B
解析:A项正确。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适用,它是指当税法有漏洞时,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不允许以类推适用方法来弥补税法漏洞的原则。

税法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不得随意解释和任意扩张或类推,立法的漏洞应由立法机关解决,执法机关不得由类推来解决,否则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

B项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

C项错误。

复合地板不是消费税的课税对象。

D项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因此,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4.昌昌公司委托拍卖行将其房产拍卖后,按成交价向税务部门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了完税凭证。

3年后,县地税局稽查局检查税费缴纳情况时,认为该公司房产拍卖成交价过低,不及市场价的一半。

遂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重新核定房产交易价,追缴相关税款,加收滞纳金。

经查,该公司所涉拍卖行为合法有
效,也不存在逃税、骗税等行为。

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B.该公司申报的房产拍卖价明显偏低时,该局就可核定其应纳税额
C.该局向该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行为违法
D.该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C,D
解析:A项正确。

稽查局是主管地方税收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担负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职能。

B项错误。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6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所以拍卖价格偏低就一定能核查,需要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时才能核定。

C项正确。

税务局未经核查就做出该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D项正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关于如何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59题)
A.从法律上构建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B.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C.完善权力配置,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
D.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扩大公民权利
正确答案:A,B,C
解析: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在资本主义国家,主要体现为在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者彼此之间的制约与平衡。

在我国,一般称之为权力监督原则,主要体现为在国家立法权之下产生行政权与司法权,强调权力之间的分工与合作。

关于A选项,只有从法律上建立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才能保障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设置和形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故A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B选项,要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督的作用,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故B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C选项,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科学地界定各种权力的范围,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形成既能相互制约与监督,又有利于顺畅有效运行的权力格局,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

故C选项正确。

当选。

关于D选项,要通过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但是,扩大公民对权力监督的参与并不等于扩大公民的权利,更不意味着要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


D选项错误,不选。

知识模块:宪法基本理论
6.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卷一54题)
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

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
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

A项监督是林某进行的,故属于社会监督,A项不应选。

司法解释的对象仅仅是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故B项错误。

司法解释包括最高法院的审判解释,还包括最高检察院的检察解释,故C项错误。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

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据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司法解释无直接撤销权,故D项说法错误。

知识模块:法理学
7.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60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
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正确答案:B,C,D
解析: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宪法修正案》都有对经济制度内容的修改,提醒考生对此注意归纳总结,找出其中的特点。

关于A 选项,依法治国的原则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之一,但这显然不是经济制度的范畴,属于政治制度的内容。

故A项不选。

关于B选项,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的规定,即将原来的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属于经济制度的内容,故B项正确。

C 选项难度很高,如果考生对宪法条文及其修正案的内容不够熟悉,是很难判断正确的。

宪法第6条到第18条都是经济制度方面的内容: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和第2条中对宪法第10条、第11条分别作了修订;在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中对宪法第7条、第8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分别作了修订;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4条、
第15条、第16条中对宪法第6条、第8条、第11条分别作了修订;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中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作了修订。

综上所述,至今只有宪法第9条、第12条、第18条没有变动,故C项是正确的。

关于D项,《宪法》第9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D项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正确。

8.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国务院的说法。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61题)
A.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B.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C.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D.国务院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正确答案:B,C,D
解析:关于A选项,《宪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A选项中遗漏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审计长,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

关于B选项,《宪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由此可见,B选项正确。

关于C、D选项,《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因此CD二项正确。

9.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64题) 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C.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
正确答案:A,C
解析: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由此可知,AC选项的说法符合法条的规定,当选。

关于B选项,根据上引法条可知,国务院总理是由国家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的;国务院副总理是由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的。

即国务院总理、副总理都是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而不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决定程序与选举程序完全不同,因此B选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关于D选项,根据上引法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只能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而不能决定其建置。

因此
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10.中国古代社会一些启蒙作品多涉及到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这在下列的哪些表述中有所体现?(2011年试卷一第56题)
A.《幼学琼林》:“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
B.《弟子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
C.《增广贤文》:“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
D.《女儿经》:“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
正确答案:A,B,C,D
解析:选项A中“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是指人们只有看到不公平的现象时才会挺身而出,有道德的人以不进行诉讼为贵,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思想。

选项A当选。

选项B中“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是指把钱财看轻了,相互之间的怨恨又如何产生呢?说话互相忍让了,愤恨也就自然消除了。

这是典型的“以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止争”观点,是“无讼”法律思想的重要体现,在中国的传统文化思想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古代官员在审判中一般也会根据当时的主流文化观点进行审判,因此选项B的说法也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当选。

在西周时期,就有出礼人刑的制度。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具有法律的作用。

盗在战国时期就是一种罪名,《法经》中将《盗法》列为法典之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解释的是古代人们认为的守法的条件和违法的来源,即当人们感到富足了就会遵守法律,而当人们贫穷的时候就会滋生各种盗贼犯罪,体现的也是当时人们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制度,选项C正确,当选。

古代的妇女要遵循三从四德的规定,“三从四德”是为适应父权制家庭稳定、维护父权一夫权家庭(族)利益需要,根据“内外有别”、“男尊女卑”的原则,由儒家礼教对妇女的一生在道德、行为、修养中进行的规范要求。

三从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妇女不顺父母的,属于七出的其中之一,即妇女不顺从父母的话,夫家可以休弃之。

可见对这些道德法则的遵守也是对法律的遵守。

这正体现了古代法律中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选项D正确,当选。

知识模块: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1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60题)
A.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
C.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
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正确答案:A,B
解析:《选举法》第54条第2款:“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据此,A项正确。

该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据此,B项正确。

该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据此,C项“三分之二以上”的表述错误。

该法第56条第4款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据此,D项“必须多于”的表述错误。

知识模块:宪法学
12.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75题) 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
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
正确答案:A,C,D
解析: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选项A正确;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选项B错误;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选项C正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应采取和平方式解决,选项D正确。

知识模块:国际法
13.某村通过修订村规民约改变“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的老习惯、老传统,创造出“女娶男”的婚礼形式,以解决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问题。

关于村规民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54题,多选)
A.是完善村民自治、建设基层法治社会的有力抓手
B.是乡村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媒介,有助于在村民中培育规则意识
C.具有“移风易俗”功能,既传承老传统,也创造新风尚
D.可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A,B,C
解析: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村民行为的规范。

故ABC项正确。

直接作为法
院裁判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纠纷案件依据的应当是相关法律法规,而非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村规民约。

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4.5.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问题上的具体运作,下列选项哪些是该原则的要求?( )(2000年律考,卷一,第44题) A.法律责任应由法的规范预先规定
B.不允许任何对法的类推适用
C.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
D.没有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的责任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责任法定原则的内容。

责任法定原则的含义包括:按照法律的预先规定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

知识模块:法律责任
1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2011年卷一55题,多选)
A.子女赡养父母
B.严禁刑讯逼供
C.公民依法纳税
D.紧急避险
正确答案:A,C
解析:法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作为义务)和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

前者,是指须根据权利内容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后者,是指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据此,选项A、C属于义务,且该义务内容是作为,故应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据此,选项B“严禁刑讯逼供”属于义务,其内容是不作为,故属于消极义务。

根据《刑法》第21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属于正当行为。

对于行为人来说,是其权利,而非其义务。

故选项D不应选。

知识模块:法理学
16.2007年,某国政府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疾病的医学研究。

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

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53题,多选)
A.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
B.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
C.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了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法院可以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