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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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选择
摘要: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率先将排污权交易制度应用于大气污染领域,并取得了巨大成功。
后来,人们开始考虑在水污染领域实施这一制度。
我国从20
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取得一定成效。
例如,上海建立的以化
学需氧量为交易对象的污水交易体系改善了黄浦江上游的水质,嘉兴市建立的排
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为交易提供了平台水污染权交易,国家和试点地方政府也出台
了一系列与水污染权交易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也是我国学
术界研究的热点,包括其理论研究、国内实践研究和国外应用研究。
关键词:流域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选择
1流域排污权交易
1.1概念
要厘清流域排污权交易的概念,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排污权交易,然后结合流
域的概念对其进行定义。
排污权交易是指国家或地区为达到环境治理的目的,以
行政许可的方式将排污权授予排污单位,在政府的监督下,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
交易市场。
分水岭是一个地理概念,是指河流干流和支流流经的整个区域。
因此,我们可以将流域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定义为:国家或地区为实现对特定流域的环境
治理,将特定水污染物的排放权授予流域内的排污主体。
河流以行政许可形式流经,并在政府监管下,允许排污权在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1.2特点
1.2.1流域间污染物类型存在差异。
例如,辽宁省有煤都抚顺、钢都鞍山、煤铁之都本溪、石化之都辽阳。
、江苏、河南等周边流域的化工企业和造纸企业工业等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氰
化物、酚类、氟化物、有机氯、硝基化合物等2。
因此,由于产业结构等的不同,流域内污染物的种类也不同、多样。
1.2.2排污权交易的标的相对固定,仅限于特定区域。
关闭流域排污权交易,即排污权只能在流域内排污单位之间交易。
原因在于流域之间的环境容量存在差异。
如果某个流域的排污权交易过于集约化,可能导致某种污染物的浓度超过环境容量而造成污染。
因此,排污权交易应严格限于流域内的排放主体。
2跨省流域保护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
2.1其他领域排放权交易实践普遍经验的启示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碳排放权交易都是较早的实施交易类型,经过多年的实践,也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
因此,我国跨省流域排放权交易可以适当借鉴碳排放权交易的经验,如在交易平台建设、交易规则建设等方面。
当然,碳排放与水污染排放在排放形式、影响范围、上下游区域分布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模式不能直接复制。
跨省流域排污权交易的成功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分配方式是最关键的因素。
对此,我们可以适当借鉴碳排放权交易的经验。
考虑由于省际流域的特点,上下游关系较为密切,上游不合理排污将对下游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建议在设定排放上限时,应从整个流域的角度考虑,跨省流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由流域管理部门制定。
跨省流域排污权交易除了通过总量设定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外,还需要考虑流域内各区域利益的协调。
分配排放权的过程。
具体而言,在上游省份位于生态保护源头区的跨省流域,流域排污权分配部门可在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向上游地区更多的无偿排污权倾斜。
排污权,然后由上游政府执行。
合理分配给当地排污企业。
在排放权初始分配方面,前期可采用EUETS基线法进行初始分配。
当市场更加成熟时,会增加拍卖、竞价等配置模式。
这也是目前我国很多试点地区正在尝试的模式。
2.2构建跨省流域保护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特殊考虑
2.2.1强调排污权分配的跨省公平就其而言,由于涉及多个上下游省份,关
系较为复杂。
不可能以“一刀切”的方式分配排放配额。
建议采用倾斜的排污权
分配方式。
具体来说,可以对上游地区设定更严格的跨省水质目标,但同时,更
多的流域排污权应初步分配给上游省份,因为上游水质不如流域。
下游水质。
密
切相关。
此时,在要求上游省份完成目标的同时,也允许上游省份在完成目标后
将“节省下来”的排放权出售给下游地区。
通过这样的操作,可以更好地实现区
域间利益分配的平衡。
2.2.2注重协调省内和省外排放权交易
跨省排放权交易必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所以省内交易和省外交易同时,如何协调排污权交易变得十分重要。
在跨省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排污权总量
控制目标、初始分配、交易过程中的监管等问题,都需要两省乃至多省事先协调、组织、安排。
目标和分配要根据上下游和各省经济发展状况合理制定。
配额在不
进一步破坏流域生态的同时,对上游省份或经济落后省份给予了更多的补偿。
比如,我们可以借鉴“新安江”生态补偿模式,在上游省份保证水质的前提下,下
游省份给予适当的补偿。
补偿、两省联合成立协同监督监测机构,对跨省流域的
排污权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监测。
2.3跨省流域保护排污权交易体系建设的具体建议
2.3.1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全国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时机尚未成熟,但跨省、跨流域政府可以借鉴试点经验,搭建区域平台。
例如,2020年12月,
安徽省黄山市新安江(黄山段)流域污染权交易正式启动,根据《新安江流域水
污染权交易规则(试行)》、新安江流域排污权交易统一安排在黄山江南林业产
权交易有限公司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所为水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平台、信息
等服务排污权。
同时成立了黄山市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新安河流
域排污权交易,参与排污权市场交易。
交易平台与黄山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功能
分离,避免功能定位混乱。
此外,该交易平台系黄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与黄
山市林业局共同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
是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隶属
于行政部门。
交易平台也更高。
2.3.2明确排污权交易实施范围旅游开发。
跨省流域排污权交易的建立是以
流域为中心。
初期选择几个省际流域进行试点,即建立相邻省份之间的排污权交易。
上游省份企业可以将多余的排放权转让给下游省份企业,既完成了排放配额,又降低了交易成本。
当然,交易范围需要限制在市级以上行政区,县级以下行政
区不能直接进行交易。
待相邻省份交易市场成熟后,排污权交易可扩展至全流域
所有省份。
总之,明确排污权交易范围有利于保护省际流域生态环境,建立省际
排污权交易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2.3.3适当扩大排污权交易性的参与主体。
因此,建议:首先,交易平台或
交易机构应加强对参与主体条件的审核,确保其具备履行权利义务的能力。
二是
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排污权交易。
同时,加强对这些组织开展环保工作
的专业性、业务能力、环保理念的严格检查。
最后,公众是否有资格参与交易,
应结合其专业能力、资金实力、所在地区配额总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符合条件
的情况下可适当允许。
排污权交易和资金充足有保障。
结束语
排污权初始分配对于排污权交易试点刚刚起步的海南省来说十分重要。
因此,分配要综合考虑公平和效率,以保证排放权政策的顺利实施。
初始排放权应综合
多种因素,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
因此,本文比较了多种分布模型,认为综合分
布模型的可行性更高。
在综合模式指标的选取上,结合海南省特点和其他地区排
污权交易研究,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指标。
通过主客观分析得出,排放权初
始分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进一步调整,力求达
到最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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