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产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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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产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业务管理,促进业务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基金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业务系指通过基金形式帮助融资客户实现资金融通的业务模式。即本行按约定比例出资,利用特定目的载体,通过投资基金优先级LP或投资优先级LP份额收益权的形式入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并通过股权或债权形式完成项目投资,最终通过回购等机制安排,实现本行资金退出的一种融资业务模式。
第三条本行产业基金业务客户主要从当地主力国有资本投资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省市重点工程融资平台、中央或省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企业等优质客户中选择。其中,本行对于融资客户为当地主力国有资本投资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省市重点工程融资平台等政务类基金项目,实行限额管理。
第四条基金的业务模式及资金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同时应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变化,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二章业务模式及结构
第五条参与主体
产业基金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本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GP)、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及下辖项目子公司。
第六条业务模式(以证券公司设立定向资管计划为例)本行按约定比例出资,委托证券公司发起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计划”)。定向计划直接投资基金优先级LP或投资优先级LP份额收益权,同时引入融资企业作为基金劣后级LP、基金管理公司( GP),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委托贷款形式投资融资企业下辖项目公司,完成项目的融资。最后由项目归属的劣后级LP溢价回购优先级LP份额或优先级LP份额收益权以及项目公司委托贷款归还,完成本行资金的退出。同时,根据项目风险情况,要求回购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作为风险缓释工具。
第七条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根据融资项目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年。
第八条出资比例及方式
基金份额构成中本行与融资方出资比例原则上上限不超过8:2。基金出资采取承诺制,按不同项目分别出资,根据单一项目
融资规模,按本行与项目所属融资企业的约定出资比例,在基金存续期内按项目成熟度及资金需求情况认缴和到位资金。
第九条交易结构
根据优先级LP直接出资方的不同,基金的主要交易结构不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交易结构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准入标准
不同行业的客户及项目的准入要求和选择标准按本行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开展基金业务主要流程包含合作机构(单位)准入、基金项目申报审批、基金成立及基金投后管理4个环节。
第十二条合作机构(单位)准入
(一)本行因开展基金业务需进行业务合作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等同业机构,需按照本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华融银发[2015]207号)要求进行业务准入。基金业务合作机构的交易额度管理按照本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同业交易额度管理的通知》(华融银发[2015]271号)执行。
(二)投资基金优先级LP份额收益权时,优先选择融资客户控制的企业担任基金的优先级LP。
第十三条基金项目申报审批
(一)营销准备
在前期营销阶段,分行应与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进行前期沟通,提交《基金业务初审表》(附件1),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共同协商确定项目模式和融资方案。
(二)基金项目前期调查
基金项目完成初步协商后,主办分、支行按本行授信业务流程及要求完成项目尽调,并与融资单位就基金架构、收益、期限、融资规模、出资比例、融资项目具体情况、收益来源、风险防范措施等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查报告送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
(三)基金项目审核
总行授信审批部受理分行报送的基金业务后,审查人员针对基金业务中涉及的信用风险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基金项目审批
基金项目信用风险有权审批机构为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总行授信审批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
在基金申报审批阶段,对于单个基金投资2个及以上的独立项目时,业务主办分行需对每笔项目出具单独的调查报告,授信审批部及授信审批委员会在审查审批环节也需要单独出具每笔
项目的审查及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基金成立
基金项目经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将根据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的批复意见,着手开展基金成立事宜。基金成立流程如下:
(一)基金投资业务发起、审查及审批
1.投资银行业务部发起业务流程,根据基金项目的授信审批委员会批复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明确基金整体架构及各合作主体,包括优先级LP、劣后级LP、GP(普通合伙人),明确各主体承担的角色、出资份额及出资方式、本行资金来源,落实放款及投后管理要求。
2.投资银行业务部将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批复意见、基金投资业务评审意见提请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审批,并出具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批复意见。
(二)召开沟通协调会议
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批复意见,组织召开由主办分、支行、相关业务部室、融资单位、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GP)参加的基金成立沟通协调会议,明确基金整体架构;确定基金各合作主体,包括优先级LP、劣后级LP、GP (普通合伙人);明确各主体承担的角色、出资份额及出资方式等要素。
(三)合同协议审批签订
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与各合作方协商后,拟定基金成立所签全套合同文本,统一报送总行法律事务部审查。法律事务部依据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复文件和相关法律文件,对基金项目的合同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各合作方确定合同条款文本定稿后,正式签字盖章。
(四)账户开立
投资银行业务部协调合作机构在本行分支机构开立相关账户。如需开立同业账户,则同业账户开立相关工作按照《XX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