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白马寺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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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局关于⽩马寺⽂物保护⼯程⽴项的批复
⽂号:⽂物保函[2014]2917号
颁布⽇期:2014-12-16
执⾏⽇期:2014-12-16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政法规
河南省⽂物局:
你局《关于洛阳⽩马寺⽂物保护⼯程⽴项的请⽰》(豫⽂物[2014]14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马寺⽂物保护⼯程⽴项。
⼆、在编制⼯程⽅案时,应注意以下⽅⾯:
(⼀)该⼯程属⽂物修缮⼯程,应遵循“不改变⽂物原状”、“最⼩⼲预”等⽂物保护原则,保护⽂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程范围为⽩马寺⽂物建筑、迦摄摩腾和竺法兰两僧墓,不包括其他相关遗迹和墓葬。
(三)该⼯程规模⼤、内容多,应结合本体病害影响程度,进⾏合理分期,分步实施。⼯程应符合审批公布后的⽩马寺保护规划,在保护规划批复前,仅可先期开展抢救性保护⼯程。
(四)应加强⽂物本体的前期勘察,详细评估病害类型、分析残损病因,制定有针对性的维修措施;根据不同⽂物的残损程度,合理确定⼯程性质,以维护保养、现状整修为主,避免过度⼲预。
(五)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别编制⽂物建筑附属的⾦属类、⽯质类⽂物保护⽅案,并按程序另⾏报批;应在深⼊勘察、准确评估⽂物病害的原因及残损程度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慎重实施化学保护措施,减少不必要的⼲预。
(六)进⼀步明确⽩马寺的功能和展⽰利⽤⽅式,并在⽅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物保护⼯程设计⽂件编制深度要求(试⾏)》,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程技术⽅案,由你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局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物保护专项补助资⾦,请在⼯程技术⽅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物局
2014年12⽉16⽇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12.16,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