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09.08.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
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民政部制定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并以民发〔2009〕44号下发各地执行。《办法》规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并明确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登记服务工作。目前,我省2008年已有309人通过人事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2009年的考试工作也已结束。为做好我省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意义。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进行登记服务,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有利社会工作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这项工作,可及时把握各类社会工作人才发展情况,为用人单位聘任和使用社会工作人才提供依据。同时,还可以有针对性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以及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行业自律建设服务。
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作为一项常态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并指派专人负责落实。
二、各省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由省民政厅和各市(州)、县(市)民政局共同负责。我省登记服务的具体程序:市(州)、县(市)民政局对本辖区社会工作者提出的职业证书登记申请,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根据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由省民政厅统一制发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由各市(州)、县(市)民政局发给申请人。
三、各市(州)、县(市)民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一)审核中要注意申请人信息的完整性,务必让申请人填写完整、清楚的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信息。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填表说明见附件2。
(二)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的1年内。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时间,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载明的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三)初审合格后,各市(州)、县(市)民政局要及时将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登记情况统计表及电子版本(见附件3)和二寸照片1张统一报省民政厅人事处。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情况统计表要加盖各市(州)、县(市)民政局单位用章。人事处对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合格后制发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登记证书,由各民政局将证书颁发给申请人。各市(州)、县(市)民政局要注意时间安排,要保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报送及发证工作。审核合格的颁发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目前,民政部正在开发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信息系统。在
该信息系统启用前,各地要采用人工方式开展登记工作,暂时将信息录入到登记情况统计表中(电子版本可登陆吉林省民政厅网站下载,样表见附件3),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待该信息系统启用后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录入。
四、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登记工作的社会宣传,保证已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及时进行证书登记,做到首次登记没有遗漏。
附件:1.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填表说明
2.社会工作者证书登记统计表
吉林省民政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