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规章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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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企合作,促进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展、管理、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校企合作遵循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合作项目
第四条校企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人才培养合作项目;
(二)产学研合作项目;
(三)企业实习实训项目;
(四)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项目;
(五)企业人才培训项目。
第五条校企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实施方式和合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流程
第六条校企合作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申请和初审;
(二)学校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等部门联合审核,提出合作项目建议;
(三)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合作协议的签订:
(一)合作协议由学校和企业双方代表共同签订;
(二)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项目管理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和企业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各自职责,确保
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学校负责:
(一)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
(二)组织学生参与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条企业负责:
(一)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
(二)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岗位;
(三)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监督与评估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校企合作项目监督小组,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小组主要职责:
(一)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照协议约定进行;
(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六、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校企合作项目出现以下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的;
(二)泄露合作秘密,损害合作方利益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