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怎样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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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怎样适用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对于刑事案件的一审来说,其实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看是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还是采用普通程序来审理,不同的程序下对应的要求不同,自然在审理期限上面也是不同的。
那么其中刑事案件简易程序一般是适用于哪些案件呢?小编整理
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简易程序怎样适用
(一)适用的法院
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
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二)适用的审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
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
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中的某些错误,或者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