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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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推进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级各部门)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设立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日常工作。
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协调小组另行制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省级各部门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等,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申请
第八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举办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
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向省委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必须坚持一项一报,举办单位不得在一个申请中同时申报若干个项目。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申请。
第九条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进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必须理由充分、依据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和文件精神;
(三)项目范围与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项目周期与相应工作周期相一致;
(四)项目奖项设置科学,评选程序合理,规模数量适当;
(五)奖励办法和经费来源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
(六)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与省级项目重复。
项目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合办、承办单位)、设立依据、设立时间、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奖项设置、表彰名额、评选条件、评选方式、奖励办法、组织领导和经费来源等。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举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省级各部门在报送请示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章审批
第十二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坚持从严把握,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十三条协调小组每年2月底前集中审核全省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分别报省委、省政府。
省委、省政府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同时审批省级各部门申报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由协调小组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对临时申请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单独审批。
第十四条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举办单位上报省委、省政府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请示转交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协调小组提出审核意见;
(四)协调小组上报省委、省政府;
(五)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举办单位上报省委、省政府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请示转交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协调小组提出审核意见;
(四)协调小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可按规定不予公示(下同);
(五)协调小组上报省委、省政府;
(六)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协调小组批复举办单位;
(七)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八)协调小组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五章实施
第十六条经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举办单位要积极筹办、及时开展、认真实施。
第十七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坚持计划申报制度,由举办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翌年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计划,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在开展活动前2个月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举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