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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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销售合同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
中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销售合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
(二)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强化经营者自律;
(三)注重预防,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销售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销售合同监督管理的规章、规范和标准;
(二)对销售合同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指导经营者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
(四)开展合同纠纷调解工作;
(五)建立健全销售合同信用体系;
(六)宣传合同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消费者法律意识。
第三章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六条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
(二)公平合理;
(三)诚实信用;
(四)遵守法律法规。
第七条销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
(三)价款或者报酬;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宣传;
(二)虚构商品或者服务;
(三)以次充好;
(四)拒绝履行合同;
(五)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销售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账簿、单据等资料;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
(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样检查;
(四)依法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商品或者服务;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第十条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信用体系与信息公示
第十一条建立销售合同信用体系,对经营者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公示。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经营者的信用状况进
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公示其销售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情况,接受社会
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