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建通电子报批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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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通电⼦报批技术指引
⼴州城市规划局建筑⼯程电⼦报批技术指引
1、总则
1.1 为保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中建设⼯程建筑⾯积审查的准确性,提⾼建筑⼯程规划管理审批效率,⼴州市城市规划局确⽴了实施建设⼯程电⼦报批的审批制度。

本指引具体说明建筑⾯积计算⽅法及电⼦⽂件的处理⽅式,以供建筑⼯程设计⼈员参考。

1.2 本指引适⽤于建筑⼯程规划管理中建筑设计⽅案审查、申请建筑⼯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设计⽅案的调整和建筑⼯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调整四类业务处理。

2、建筑指标审查概要
2.1建筑⼯程审查以建筑项⽬为基本单元,对每⼀个建筑项⽬出两份建筑指标,指标分为:建筑功能明细表及建筑⾯积明细表两种类型,详见附录1《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附录2《建筑⾯积明细表》。

2.2建筑项⽬的划分
2.2.1具有相同地上层数的若⼲幢建筑实体可划分为⼀个建筑项⽬,不同层数建筑实体可划分为多个建筑项⽬;
2.2.2对于裙、塔楼结构,虽裙楼和塔楼层数不同,除2.2.3情况以外,⼀般作为同⼀项⽬对待,不划分为两个项⽬;
2.2.3裙楼和多幢塔楼组合结构中,塔楼中有不同层数的,
应将层数相同的塔楼与裙楼地下室划分为⼀个项⽬,其余塔楼划分为⼀个或若⼲个项⽬。

2.2.4裙楼和多幢塔楼组合结构中,塔楼中虽有不同层数的,但如塔楼为连体结构,⽆法分隔,此时可作为⼀个项⽬对待。

2.2.5 同⼀塔楼中有不同层数的,只作为⼀个项⽬对待,不划分为多个项⽬。

2.3建筑功能明细表说明
2.3.1项⽬名称。

项⽬命名格式为:“建筑性质(建筑编号,<裙房> <连体>”,后两项为可选信息;例如:“商业、住宅楼(⾃编号
A、B栋,裙房连体)。

建筑性质可从⼗⼀⼤类建筑项⽬中选择,包括:商业、住宅、办公、学校、科研、⼚房、仓库、体育、公建、市政配套、其它。

只有在建筑项⽬为⼀个独⽴⽤地的公建单体楼时才可选⽤“公建”作为项⽬名称。

2.3.2幢数。

计数原则是指⼀个楼梯⼊⼝为⼀幢,如为多楼梯⼊⼝但明显为⼀个连体的建筑(⽆分隔逢)也可计算为⼀幢。

2.3.3建筑规模
2.3.3.1含总建筑⾯积及地上、地下分项⾯积。

总建筑⾯积指⼀个建筑项⽬地上、地下所有建筑⾯积的总和,其数值等于地上、地下建筑⾯积的总和,也等于建筑功能明细表中列明的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三⼤类⾯积总和。

2.3.3.2 地上、地下建筑⾯积。

分别指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积的总和。

2.3.3.3建筑⾯积计算的范围以及⾯积计算的⽐例的规定,详见附件3:《建筑⼯程规划建筑⾯积计算⽅法概述》
2.3.4建筑层数。

2.3.4.1⼀个建筑项⽬按⾃然层(层⾼⼤于等于2.2⽶)计算的地上最⾼层数和地下最低层数;对于地上层数,如果建筑项⽬中有跌级设计的,则应注明跌级部分的层数,例:最⾼层数为20层,跌级为16层,写为:20层(部分16层);
2.3.4.2 如楼层中设臵⼩于1/2楼层⾯积的,且层⾼⼤于等于2.2⽶,该层可视为夹层,接上例另有1层夹层,写为:20层(部分16层,另设1层夹层);
2.3.5主要功能
2.3.5.1功能名称。

指⼗⼤类建筑项⽬,包括:商业、住宅、办公、学校、科研、⼚房、仓库、体育、市政配套、其它,禁⽌随意⾃⾏命名。

2.3.5.2建筑⾯积。

指该主要功能的建筑⾯积,包含墙体⾯积。

主要功能的⾯积均需计⼊计算容积率建筑⾯积之中。

2.3.5.2.1 住宅建筑⾯积包含阳台⾯积,封闭阳台以全
⾯积计算,不封闭阳台以半⾯积计算,阳台部分不包含相邻住宅部分的墙体;
2.3.5.2.2 商业⾯积包含地上、地下除规划要求配套公
建项⽬外的所有商业性质⽤房的⾯积;餐厅、会所等商业⽤房除⾮单独报建,否则不另列,统⼀计⼊商业⾯积之中。

2.3.6公建配套
2.3.6.1功能名称。

指本地块规批中要求配套的公建项⽬名称,禁⽌随意⾃⾏命名。

2.3.6.2建筑⾯积。

⾯积按公建的净建筑⾯积计算,不含公建分摊⾯积,不含外围墙体部分建筑⾯积。

公建配套的⾯积均需计⼊计算容积率建筑⾯积之中。

2.3.6.2.1公建配套中的中西药店、⾁菜市场、综合商
店、新华书店等类似商业的项⽬,不应计⼊主要功能的商业⾯积中,应在此栏中单独计算。

2.3.6.2.2如所报项⽬为公建配套同时⼜是主要功能,
例:公建配套楼,应统⼀计⼊公建配套栏⽬中,此时主要功能栏空缺。

2.3.7其他功能。

其他功能包括七种⼦类型,要求计算各项⼦类型建筑⾯积,如其中某种类型在建筑项⽬中不包括,该项⾯积也应填为“0”,不能空缺。

2.3.7.1地下汽车库/地下⾮机动车库。

包括地下汽车库和地下⾮机动车库的⾯积以及车位数量,其中汽车车位数量写在备注栏中。

本项⾯积不计⼊计算容积率建筑⾯积之中,但计⼊建筑总⾯积。

如没有地下汽车库和地下⾮机动车库,则该项⾯积为“0 / 0”,不能空缺。

2.3.7.2地下设备⽤房。

地下设备⽤房的总⾯积;地下建筑中,除了车库以及公建商业等需计算容积率⾯积⽤途的区域之
外,其他的范围均可纳⼊地下设备⽤房。

本项⾯积不计⼊计算容积率建筑⾯积之中,但计⼊建筑⾯积。

2.3.7.3⾸层架空。

指⾸层的架空范围总⾯积。

如⾸层架空中有部分区域⽤作汽车、⾮机动车库或是公建配套⽤途,则该部分⾯积应分别计⼊地上汽车库、⾮机动车库或公建配套之中,不能重复计⼊⾸层架空⾯积。

本项⾯积不计⼊计算容积率建筑⾯积之中,但计⼊建筑总⾯积。

2.3.7.4地上汽车库/地上⾮机动车库。

地上汽车库和地上⾮机动车库的⾯积以及车位数量;其中汽车车位数量应有备注栏中注明。

本项⾯积将计⼊计算容积率建筑⾯积之中。

2.3.7.5其他层架空/避难层。

指区别于⾸层架空的地⾯以上其他层架空和避难层的总⾯积;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其所在的层数。

架空层不允许出现在地下建筑之中。

2.3.7.6屋顶梯屋及电梯机房。

泛指在房屋天⾯上永久性建设的楼梯间、⽔箱间、电梯机房、机械房以及斜⾯结构屋顶⾼度在2.2⽶以上的部分外围⽔平投影⾯积的总和。

本项⾯积不计⼊计算容积率建筑⾯积之中,但计⼊建筑总⾯积。

2.3.7.7其他。

鉴于建筑结构及功能分区布局的复杂,对于以上所有指定名称的其他功能之外的区域可纳⼊其他功能的其他部分,计算⽅法⼀般采⽤建筑总⾯积减去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的前六项之和。

该⾯积在总建筑⾯积计算中起到平衡作⽤,本项⾯积将计⼊计算容积率建筑⾯积之中。

当标准层上
只有单⼀的使⽤功能(公建例外)时楼梯范围⼀般纳⼊单⼀功能范围之内,否则将纳⼊其他范围。

对于单⼀公建的标准层中出现的楼梯应纳⼊其他范围。

2.3.8相关指标。

该部分指标仅起说明作⽤,不参与⾯积的平衡计算。

2.3.8.1基底⾯积。

指建设⼯程⾸层平⾯建筑物外墙边线,包括架空层外墙边线在地⾯上的投影(架空层下⾯为市政道路、⾬蓬和飘板除外)所围合的⾯积。

⼀般情况为⾸层建筑⾯积总和,但不得计⼊⾸层建筑中的夹层⾯积。

如⾸层中出现封闭式天井,该天井的范围将纳⼊基底⾯积之中。

⾸层中出现的有上盖汽车⼊⼝通道范围应计⼊基底⾯积,但在计算⾸层建筑⾯积时应扣除该范围的⾯积。

2.3.8.2住宅户数。

本建筑项⽬的住宅总户数。

如项⽬中不含住宅,则该项数值为“0”,不能空缺。

2.3.8.3阳台⾯积。

本建筑项⽬中所有阳台⾯积的总和,含封闭阳台全⾯积和不封闭阳台的⼆分之⼀⾯积之和。

如项⽬中不含阳台,则该项⾯积为“0”,不能空缺。

2.3.8.4地下商业⾯积。

本建筑项⽬中设在地下的商业功能分区总建筑⾯积。

如没有地下商业⾯积,则该项⾯积为“0”,不能空缺。

2.3.8.5计算容积率⾯积:本建筑项⽬中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中地上汽车库、⾮机动车库以及其他⼦项的建筑
⾯积总和。

2.3.8.6容积率。

如审批项⽬所在⽤地红线范围内只有唯⼀的建筑项⽬,则应填写该项指标(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积/⽤地总⾯积),否则该项指标空缺⽤“--”表⽰。

2.4建筑⾯积明细表说明
2.4.1建筑⾯积明细⽬的在于列明各类建筑⾯积的组成形式,包含说明地下、地上、裾楼、塔楼⾯积总和,以及各部分建筑标准层的构成,以及每个分层平⾯内部的功能划分的情况。

2.4.2建筑总⾯积。

计算数值应与建筑功能明细表结果⼀致。

2.4.3 建筑总⾯积应等于地下建筑⾯积与地上建筑⾯积之和。

2.4.4 地上建筑⾯积应等于裙楼⾯积与塔楼⾯积之和,如⽆裙塔楼之分,则应为各个标准层⾯积之和。

2.4.5 每个建筑标准层⾯积应等于它的各个功能部分的⾯积总和。

2.4.6标准层的建筑⾯积请注明计算⽅法,即请⽤单层⾯积乘以层数的⽅式注明,含不封闭阳台的情况计⼊⼀半⾯积。

2.4.7 对于住宅⾯积应在备注栏⽬中标明住宅户数。

2.4.8包含阳台的建筑层请在备注栏注明阳台⾯积,包含汽车库的项⽬请注明车位数量。

2.5建筑⾼度说明
2.5.1建筑⾼度。

在功能明细表中没有列出,但需在总平⾯
图上明确注明此数据。

2.5.1.1平屋⾯建筑挑檐屋⾯的建筑。

其建筑⾼度为⾃室外⾃然地坪计算⾄檐⼝顶加上檐⼝挑出宽度;挑⼥⼉墙屋⾯的建筑,其建筑⾼度为⾃室外⾃然地坪计算⾄⼥⼉墙顶。

2.5.1.2屋⾯坡度⼩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度为⾃室外⾃然地坪计算⾄檐⼝顶加上檐⼝挑出宽度;屋⾯坡度⼤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度为⾃室外⾃然地坪计算⾄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

2.5.1.3当屋顶天⾯层存在附属建筑时,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或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单边累加边长⼤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平投影⾯积之和超过屋⾯⽔平投影⾯积1/4,此时建筑⾼度为⾃室外⾃然地坪计算⾄天⾯层附属建筑顶部。

2.5.2 建筑顶点⾼度。

指建筑物的绝对⾼程值,即指建筑物最⾼点的⼴州⾼程值,⼀般⽤于机场净空控制范围或其它类似对建筑⾼程值有控制要求的场合。

具体以“±0.00⾼程”加上“建筑⾃然层总⾼度”加上“天⾯建构物⾼度”计算⽽得。

3、绘图基本要求
3.1 电⼦⽂件格式要求采⽤AUTOCAD R14版本的DWG⽂件,今后⽂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此条款将另⾏规定。

3.2 电⼦⽂件中应包含设计⽅案平⾯图与各个分层标准平⾯图。

图中应保留符合建筑制图标准的所有要素,此类制图要素应与送审图纸保持完全⼀致;以及为适应电⼦报批审查⽽增加定义的各类标准闭合线要素(以下简称“指标要素”)。

3.3 设计⽅案总平⾯图要求严格采⽤⼴州市坐标系作图,总平⾯图不能进⾏旋转、平移等坐标变换,分层平⾯图则不受此限制。

3.4 电⼦⽂件中绘图单位采⽤毫⽶制。

设计⽅案总平⾯图上的尺⼨标注单位要求采⽤⽶制,标注精度为两位⼩数,各个分层平⾯图上尺⼨标注采⽤毫⽶制,标注精度为整数。

3.5 各类指标要素实体必须是封闭多义线,且⾃⾝的线段或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线宽应设定为0。

3.6 绘制的各类指标要素实体所在图层应按统⼀标准设臵,详见附录4《指标要素实体图层标准》。

3.7 图中的尺⼨标注必须采⽤AutoCAD标注功能⾃动产⽣,不得将标注内容炸碎处理,如需⽂字补充说明,请另⾏定义⽂字,不得对尺⼨标注的⽂字修改。

3.8电⼦⽂件中图形必须与建筑送审的图纸材料相互对应,不得弄虚作假,⽽且建筑送审图纸的建筑功能明细表、建筑⾯积明细表必须与电⼦⽂件中计算的数据保持完全⼀致。

4、实体及属性定义
4.1 建筑属性定义。

⽤于说明整个建筑项⽬的基本性质,没有对应的实体,⼀个建筑项⽬定义⼀条记录,每个记录分为10个⼦项属性,以下分别说明。

4.1.1建筑编号。

建筑项⽬⾃编号,⼀个建筑项⽬中建筑编号集合,如⼀个项⽬拥有A、B、C三个塔楼,建筑编号填为:A、
B、C。

4.1.2建筑功能。

从⼗⼤建筑类型中选择⼀项或多项,可供选择的类型名称为:商业、住宅、办公、学校、科研、⼚房、仓库、体育、公建、市政配套、其它。

4.1.3 幢数。

按楼梯⼊⼝计数的结果值,虽有多个楼梯⼊⼝但如果明显为⼀个连体的建筑(指⽆分隔逢)也可计算为⼀幢。

4.1.4裙房及连体。

如该建筑项⽬包含裙楼,则选择裙房标志,如多幢建筑之间相连,则选择连体标志。

4.1.5 地上层数。

按⾃然层计算的建筑的地上总建筑层数(建筑层⾼应≥2.2⽶)。

4.1.6 地下层数。

按⾃然层计算的建筑的地下总建筑层数(建筑层⾼应≥2.2⽶)。

4.1.7 ±0.00⾼程。

⾸层室内地坪的⼴州⾼程,单位为⽶,精度为两位⼩数。

4.1.8 室内外⾼差。

⾸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地坪的⾼度差,单位为⽶,精度为两位⼩数。

4.1.9 ⼥⼉墙⾼度。

建筑天⾯层上的⼥⼉墙⾼度,如⽆则为0,单位为⽶,精度为两位⼩数。

4.1.10 天⾯建构⾼度。

建筑天⾯层上建构筑物的最⼤⾼度,单位为⽶,精度为两位⼩数。

4.2各类指标要素⼀般需建⽴:总平⾯、分层平⾯、功能分区、架空层、停车库、阳台、内天井六种图层,各个实体必须附加相应的属性数据。

输⼊的数据必须保证真实、完整,严禁随意输⼊、
弄虚作假。

4.3总平⾯。

在设计⽅案总平⾯图中定义总平⾯实体,其与分层平⾯图中的分层平⾯实体相对应,当多个总平⾯表现的层数连续且外轮廓线重叠,可合并⽤⼀条总平⾯实体表⽰,如总平⾯实体反映为地下建筑时,必须采⽤虚线加以区分。

总平⾯实体定义两项属性:建筑编号、关联建筑。

说明如下:
4.3.1 建筑编号。

所属项⽬的建筑⾃编号。

4.3.2关联建筑。

记录该条总平⾯轮廓线对应的分层平⾯图,采⽤实体句柄形式记录,⼀个总平⾯对应多个分层平⾯时采
⽤“;”相隔。

4.4 分层平⾯。

在每个分层平⾯图上定义分层平⾯实体,该实体作为总建筑⾯积计算的主要依据之⼀。

分层平⾯实体应包含除架空层以外所有应计⼊建筑⾯积的区域,包括不封闭阳台、⾼度超过2.2⽶的窗台等。

如分层平⾯分层平⾯中包含架空层实体,计算分层平⾯实体⾯积时将⾃动扣除包含的架空⾯积。

具体属性说明如下:
4.4.1建筑编号。

所属项⽬的建筑⾃编号。

4.4.2建筑类型。

分为地下、地上、裙楼、塔楼四种类型,地上建筑如为裙塔楼结构则只需选择裙楼或塔楼。

4.4.3建筑层数。

录⼊建筑的层数信息,连续的层数可⽤:“∽”联接,如起始层为2,终⽌层为4,则写为:“2∽4”。

如有
⾮连续建筑层,直接写明,⽤“;”相隔。

接上例,第6层与2⾄4层标准层⼀致,则写为:“2∽4;6”。

4.4.5层⾼。

该分层平⾯的层⾼,单位为⽶,精确到⼩数后两位。

4.4.6单层户数(户)。

该分层平⾯上每层的住户数。

4.4.7特殊类型。

指特别说明该分层平⾯是否为夹层及天⾯层建筑的说明。

对于夹层建筑,如处于⾸层时,可不计⼊⾸层⾯积之中,对于定义为天⾯层建筑实体,层⾼不纳⼊建筑⾼度计算之中。

但如果所处天⾯层建筑单边长累计⼤于主体建筑对应边长的1/2,或者建筑⾯积⼤于屋⾯⽔平投影⾯积1/4时,天⾯建筑的⾼度应考虑天⾯建筑⾼度,所以此种情况不能定义为“天⾯层建筑”特殊类型,⽽应作为普通类型看待。

4.5 架空层。

架空层实体属于⼀种特殊类型的功能分区,但要求作为独⽴的实体类型定义。

绘制时依据架空建筑的柱外包线,对于净空低于2.0⽶的情况可不作架空层定义。

架空实体也是总建筑⾯积计算的主要依据之⼀,架空层中可以包含分层平⾯实体,计算架空层实体⾯积时将⾃动扣除包含的分层平⾯⾯积。

具体属性说明如下:
4.5.1建筑编号。

所属项⽬的建筑⾃编号。

4.5.2建筑类型。

分为地下、地上、裙楼、塔楼四种类型,地上建筑如为裙塔楼结构则只需选择裙楼或塔楼。

4.5.3建筑层数。

录⼊架空层所在建筑层数的信息,参见4.4.3说明。

4.5.4层⾼。

该架空层的层⾼,单位为⽶,精确到⼩数后两位。

4.6 停车库。

停车库实体属于⼀种特殊类型的功能分区,但要求作为独⽴的实体类型定义。

绘制时应将内部的其它使⽤功能部分排除。

停车库应被分层平⾯实体或架空层实体所包含。

具体属性说明如下:
4.6.1建筑编号。

所属项⽬的建筑⾃编号。

4.6.2建筑层数。

录⼊架空层所在建筑层数的信息,参见4.4.3说明。

4.6.3车位数量。

该停车库汽车车位数,取整数。

4.6.4汽车库⾯积。

该停车库汽车库区域⾯积,单位平⽅⽶,取整数。

4.6.5⾮机动车库⾯积。

该停车库⾮机动库区域⾯积,单位平⽅⽶,取整数,要求汽车库⾯积与⾮机动车库⾯积之和等于停车库⾯积。

4.7 功能分区:⽤于说明分层平⾯中内部建筑功能划分情况,功能分区按照其使⽤性质的不同,分属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三种类型,具体名称参照技术标准附件数据字典。

功能分区实体绘制时相互之间不允许交叉,⽽且必须被分层平⾯实体或架空层实体所包含。

4.7.1 公建配套说明。

公建配套实体定义只需考虑本符合⽤途的净范围,⽽不需考虑其它区域分摊。

4.7.2 地下设备⽤房说明。

对于地下建筑除车库以及需计⼊建筑容积率⾯积的区域(如地下商场之类)以外范围,可全部定义为地下设备⽤房,不需定义实体及属性。

4.7.3天⾯层上需计算建筑⾯积的部分需要定义为功能分区中的“屋顶梯屋及电梯机房”,如电梯间、设备房等需计算建筑总⾯积。

4.7.4具体属性说明如下:
4.7.4.1建筑编号。

所属项⽬的建筑⾃编号。

4.7.4.2分区类型。

分为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三⼤类。

4.7.4.3分区名称。

针对分区类型不同,对应分区名称,具体请参照2.3.5、2.3.6、2.3.7中说明。

4.7.4.4建筑层数。

录⼊架空层所在建筑层数的信息,参见4.4.3说明。

4.8 内天井。

⽤于确定标准层中的中空⾯积,⽅便计算建筑各类⾯积时扣除中空的部分⽽定义此类实体。

复式建筑的上层包含的内空部分、建筑连体部分的上容部分均可定义为内天井,对于汽车⼊⼝通道或是地下多层汽车库之间的换层通道只应定义⼀层的停车库,在没有定义的分层平⾯内则可以定义内天井形式进⾏处理。

内天井实体必须为分层平⾯实体或架空层实体包含。


天井只需指明属性类别,⽆其它属性要求。

4.9 阳台:在各个分层平⾯图中的存在阳台时必须定义,阳台实体必须被⼀种类型为“主要功能”的功能分区实体所包含。

阳台类型:分为封闭阳台和不封闭阳台两类,不封闭阳台的⾯积按⼀半计算。

4.10 半⾯积:在分层平⾯图中如果出现按规定只应按50%计算建筑⾯积的区域时,定义半⾯积实体及属性,⽤于定义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柱类型的建筑区域,具体规定请参照附录三:《建筑⼯程规划建筑⾯积计算⽅法概述》。

该部分区域如果出现在住宅、学校、⼚房等主要功能区域范围内时,此部分⾯积计⼊主要功能该部分⾯积之内,否则计⼊其他功能的其他项之内。

属性为⽤途,包含⾛廊、檐廊、门廊、挑廊、车棚、货棚、站台、室外楼梯、架空通廊等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途名称。

4.11 各种实体空间关系补充说明。

除总平⾯实体外同种类型的实体不允许相互交叉、包含、重叠;架空层实体和分层平⾯实体允许包含,不允许交叉、重叠;总平⾯实体所定义层数相同时不允许有交叉、包含、重叠关系。

4.12 特殊处理说明。

同⼀个建筑项⽬中,如存在多幢独⽴的建筑,或是⼀栋建筑中出现相分离的结构完全⼀致的塔楼,此时相同的标准层平⾯只需绘制⼀套,由于建筑⾯积计算主要依据分层平⾯计算,将导致建筑总⾯积错误现象。

遇到此种问题,请设计⼈员根据⾃动计算结果,依据重复建筑的倍数重新计算各项指
标,并⾃⾏更改绘制在表上数据。

但要求设计⼈员将此种问题的出现及⾃⾏计算的⽅法采⽤⽂字说明,并注明于图中醒⽬之处。

附录1
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
2. 第三项中的公建配套⾯积以公建的净建筑⾯积计算,不含公建分摊⾯积。

3. 基底⾯积是指⾸层外墙(柱)外包线所围合范围的建筑⾯积。

4. 如⾸层架空作汽车库使⽤,则该部分只当地上汽车库、⾮机动车库计,不重复计⼊⾸层架空⾯积。

附录2
建筑⾯积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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