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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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一、总则
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提高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股份制改革实施细则》、《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二、定义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将其投资管理业务和市场研究、信息服务等优势与客户需求相结合,为客户提供包括证券类、非证券类产品投资建议的服务。
三、申报及审批
(一)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先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备案,备案后应当在公司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备案。
(二)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明确标明,从事投资顾问业务需要有相应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顾问从业资格,并在从事此项业务前接受内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业务内容
(一)基于客户需求和情况,为客户提供证券类和非证券类产品投资建议。
(二)为客户提供市场分析、信息服务等配套服务。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布投资研究报告。
(四)为客户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五、业务流程
(一)业务接受
1、客户向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部门提出投资建议需求,投资顾问部门根据客户需求确定所需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
2、客户填写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签署后提交合同部门审核后存档。
(二)服务执行
1、业务人员根据客户需求,完成适当性测试、投资组合设计和投资建议提供。
2、客户按照投资建议自主选择投资产品并投资,业务人员予以跟踪服务和风险
管理。
(三)业务总结
1、定期与客户取得联系,了解投资状况,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2、对本次服务进行总结,形成投顾报告。
(四)终止服务
1、在业务服务期限内,如客户要求更改投资建议,应当重新签署投资顾问服务
协议。
2、在业务服务期限内,如客户提出退款申请,投资顾问部门应当退还已收取的
未使用服务费用。
六、投资顾问服务风险管理
1、业务人员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教育,增强风险意识。
2、业务人员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保投资建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
力相符合。
3、业务人员在进行投资建议时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承诺或
保证任何收益水平。
4、在投资建议执行过程中,业务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客户投资情况,根据客户需
求进行投资建议调整。
5、业务人员应当加强风险提示与管理,向客户介绍产品特点、风险收益情况,
及时提示客户需注意的事项。
七、投资顾问报告
投资顾问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客观、真实、准确。
2、结论明确,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3、内容完整、详实。
4、报告的解释、分析和推荐基于分析和数据。
不得包含猜测和不可验明的信息。
5、应当包含最新市场和行业信息。
八、服务费用
(一)服务费用应当以合同方式确定。
服务期限结束时,如客户要求续约,应当重新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与确定新的服务费用。
(二)服务费用应当合理,不得搭售其他产品或通过捆绑销售相关证券公司的其他产品获利。
九、管理制度
(一)投资顾问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定期进行业务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
(二)投资顾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三)投资顾问部门应当加强业务人员管理,定期开展内部知识技能测试和业务培训。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十、法律责任
任何违反本细则的证券公司或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对有违规行为的个人、团队及公司加强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已经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附则
本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取消原《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