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案例与分析第十章: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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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中央银行
案例10—1英格兰银行——从商业银行发展成中央银行
一、基本原理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在现代社会中,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重要职能。

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中央银行是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生的问题和创造的条件导致中央银行的产生,并得到迅速发展。

导致中央银行产生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对货币财富和银行控制的需要
当时资本主义政府为了开辟市场,需要积累一定的财富作后盾。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由于当时的历史环境和资本主义工业稚嫩,无力与力量强大的高利贷势力抗衡,政府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付私人高利贷银行的不断扩大,有必要建立适应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大银行。

这类银行不仅要为国家财政服务,而且要成为国家控制整个银行业的工具。

2.统一货币发行权
在银行发展早期,几乎每家银行都有银行券的发行权,只要这些银行能保证
所发行的银行券随时兑换,就可以在经营存、贷、兑换等普通银行业务的同时,发行银行券。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市场的扩大以及银行机构的增多,各家银行都能发行银行券的这种分散发行的局面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一是在竞争加剧、经济危机频繁、
银行林立的情况下,一些银行尤其是小银行由于本身的信用能力有限、经营不善或同业挤兑等原因,无法保证自己所发行的银行券能兑现,从而无法保证银行的正常流通,造成社会混乱;二是一些银行由于资金实力和信用等问题,所发行的银行券流通有严格的地域限制,也为银行券全面流通和全面兑换带来极大不便,因此,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资力雄厚并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权威的银行来统一发行银行券。

3.中信用的需要
在众多的商业银行中,由于有些银行因为经营资金不足、头寸调度不灵,周转困难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从客观上要求有一家大银行它既能集中众多银行存款的准备金,又能为周转暂时困难的其他商业银行提供必要的周转金,为这类商业银行充当最后的贷款人,中央银行的出现就是适应这一要求的需要。

4.票据集中清算的需要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也日趋扩大,因为各类经济
交易所产生票据数量也迅速增多,各家银行之间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各家银行自行扎差进行当日清算已变得相当困难。

因此,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公正的清算结算中心,中央银行恰好满足了经济发展的这一客观要求。

5.统一金融管理
银行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深入快速发展,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管理,通过有影响力的权威金融机构实现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

要求这一金融机构不仅在业务上与一般银行有密切联系,而且也是与政府关系密切,能依照政府的意图制定一系列政策和管理法规来完成对全国金融的统一管理,中央银行是承担该项使命的最适当选择。

中央银行的建立方式一般经历了从商业银行发展到大银行以至发行银行,最后形成中央银行的过程。

尤其是历史比较长的中央银行,而后期的中央银行,则多半是在学习和借鉴别
国经验,结合本国实际,通过立法而创设的。

前者以英国为代表,后者以美国为样板。

中央银行的职能发展也是一个不断完备的过程。

中央银行最初的职能是垄断货币发行和服务于政府财政,亦即具有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的职能。

在资本主义银行发展之初,许多商业银行既从事一般银行业务,也从事银行券的发行。

而银行券的分散发行,既受流通地域的限制,又有信誉欠佳、币值不稳的弊病,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为此,政府以法令形式特许一家或少数几家大银行垄断货币的发行,委托其代理政府财政收支,赋予其对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支持的义务。

随着发行银行地位的提高,社会公信力的提高,逐渐发展成为银行的银行,亦即票据清算人和最后贷款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用的发达,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票据清算,需要由一个权威、公正的银行来承担;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放款频繁,一旦发生放款不能及时收回、资金周转不灵,就会起连锁反应,成为经济危机的导火索;而严重的经济危机,反过来又会加剧银行资金失灵,乃至破产、倒闭。

为此,客观上要求由一个具有国家权威、实力雄厚的大银行,来集中保管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当商业银行出现支付困难时,能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向其提供贷款,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英格兰银行大约于19世纪中叶完成了这一职能。

中央银行职能发展的第三步,是其调控和监管职能的产生与加强。

当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以后,特别是信用纸币制度确立以后,资产阶级政府一改以往的自由放任政策,力图借助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国民经济实行干预,从而使中央银行成为政府监管和调控金融的工具,由此使中央银行具备了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职能。

随着中央银行专业集中垄断各种中央银行职能后,逐渐淡出各种盈利性金融业务,逐步放弃自身营利目的,而与国家政权融合。

在这一过程中,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发生了变化,即由最初的特权商业银行,发展到半国家机关,最终成为国家机关。

二、案例内容
1.英格兰银行的建立
英格兰银行是在距今311年前由伦敦城的1268家商人于1694年7月27日创立的,当时的目的是为了集资120万英镑按年息8%贷款给英王威廉三世以支持其欧洲大陆的军事行动。

当时,正值英法战争时期(1689—1697),英国政府庞大的战争开支,使英政府入不敷出,加上英国当时贪污盛行,税收短绌,英国财政陷入困境。

为了弥补财政支出,英国皇室特许英格兰人威廉·彼得森(William·Paterson)等人的提议,由本来已经是政府的债权人的金匠们募集120万英镑作为股本,建立银行,对政府放款。

这一倡议于1694年7月27日由英国国会制定法案同意实行。

尽管英格兰银行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中央银行,但是在其成立的时候,并没有充当中央银行的意图。

英格兰银行在成立时是一个较大股份制银行,其实力和声誉高于其他银行,并且同政府有着特殊关系,但它所关心仍是一般银行的业务,它可以经营对一般客户提供贷款、存款以及贴现等一般银行业务。

2.政府的银行
英格兰银行无论是成立的初衷,还是在以后的业务中都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英格兰银行在1694年创立的时候就一直充当政府的银行。

政府虽然在许多银行也保持有规模较小的户头,但是其主要户头是在英格兰银行。

这些户头包括中央户头,即财政部户头,还有国民贷款基金户头,国债专员户头和其他附属户头。

政府的各项税收和其他收入的财政部户头开设于此,政府的各项支出也来源于此。

当政府资金短缺时,英格兰银行保证马上进行资金融通,如直接对政府放款、为政府发行国库券和各种长期债券等。

到1746年止,英格兰银行已经借给政府1168.68万英镑。

除此之外,英格兰银行还代理国库和全权管理国家债券。

英格兰银行在发行国库券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替政府开价招标、进行配发,发券收款,在到期负责清偿;还通过国库券经纪人,每天进入贴现市场买卖国库券,调节市场,以
稳定短期市场利率。

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国有化,使它变成了公营公司,彻底改变了它自1694年以来尽管不断向政府贷款和政府紧密合作,却一直保留私营银行的身份。

它不再是为本身牟取利润的私营银行,也不在对私人部门业务上与普通银行竞争。

该法案还终止了英格兰银行在名义上的独立性,使其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

使英格兰银行进入了其作为英国中央银行的最后阶段。

3.发行银行
发行货币是英格兰银行的传统业务,但是拥有今天货币发行的垄断权却经历了很长的一个发展过程。

英格兰银行在成立之初,英国政府就给予其其他商业银行所没有的一项特权,那就是允许英格兰银行成为第一家无发行保证却能发行银行券的商业银行,但是这种发行特权只能在伦敦以及周围65英里的地区。

1826年,英国国会通过法案,准许其他股份银行的设立,并可以发行钞票,但限制在伦敦65英里以外,以避免与英格兰银行发行权冲突。

在以后的发展中,英格兰银行不断补充资本,同时降低对政府的放款利率,并以此为条件,促使英国国会通过法案,限制其他银行的发行权,从而加强了英格兰银行货币发行的特权地位。

在银行业发展的早期阶段,每家银行都愿意发行货币。

到18世纪,支票开始取代钞票作为支付手段,伦敦的私人银行逐渐停止发行钞票,但北部和中部的新兴银行又各自发行钞票。

但是,由于英格兰银行的钞票有较高的信誉,才使新兴的地方银行乐于用英格兰银行的钞票代替黄金作为准备金。

到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银行法案《比尔条例》,而此时,在英国有72家股份银行和207家私人银行有钞票发行权,但是该法案通过以后,为英格兰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奠定了基础。

如该法案规定,凡在1844年发行过钞票的,其发行额不得超过他们在该法案通过以
前12周内钞票平均流通量。

凡在1844年以前没有发行过钞票的不得再发行钞票,新成立的银行一律不得再发行钞票。

此法案还规定凡发行钞票的银行在伦敦开设分行或同其他银行合并的,均丧失货币发行权,将此权利转移给英格兰银行。

1844年《比尔条例》的通过最终导致英格兰银行成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垄断发行银行。

由于该法案的逐年实施,使多数银行都逐渐丧失了货币发行权,终于在1921年,有权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英格兰银行一家。

但由于英国财政部也发行部分钞票,当时英格兰银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垄断发行,直到1928年英国通过了通货与银行钞票法,英格兰银行最终成为英国唯一的发行银行。

4.银行的银行
19世纪中,英国的商业银行发生了多次银行业危机,尤其1825年和1837年两次,因为银行过分放款,导致许多银行债权无法按时收回,导致有些破产,出现严重的银行危机,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1837年的银行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采取行动帮助有困难银行,于是英格兰银行开始充当最终贷款的角色。

在19世纪30年代,商业银行在资金短缺时就向贴现行贴现,贴现行在资金短缺时就直接向英格兰银行贷款。

英格兰银行表面上是充当贴现行的最终贷款人,实际上是间接地充当整个银行系统的最终贷款人。

三、案例分析
通过对上述英格兰银行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进行分析,对于中央银行的历史演进原理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概括起来,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
1.早期的中央银行都是由普通银行自然演进而来的。

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纷纷设立银行,有些银行开始办理中央银行的业务,如发行银行券,办理政府贷款等,后来逐渐演进成为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就是这样一个案例。

2.货币发行逐渐集中,并形成垄断。

在银行出现早期,许多大银行都有特权发行各自的银行券,后来政府为了筹集资金、办理政府借款、代理国库和集中管理的需要,特许一些银行有垄断银行券发行的权利,最后有逐步改变为一家银行发行,就导致中央银行作为发行银行职能的产生。

3.作为政府干预经济和市场的工具,一些早期的大银行由于与政府的关系特殊,常常作为国库券的管理者,在国库券市场进行国库券的买卖,以保障市场价格的稳定。

同时政府也主动通过这些银行控制货币信用等经济活动,以实现政府的各项目标。

4.逐渐演变为其他商业银行最后的贷款人。

后来演变成为中央银行的这些银行,初期都是各银行之首,但同时也为其他商业银行提供服务,如为它们办理票据兑换、资金清算办理贷款和再贴现等。

通过这些服务一方面为其他商业银行提供了各种金融服务,同时又为自己在银行业中树立了权威,为后来过度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提供了基础。

5.最后确立为独一无二的商业银行需要法律上支持,中央银行的创立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并且也出现了许多曲折,在中央银行最后确立的历史长河中,法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英格兰银行能成为中央银行,《比尔条例》无论是从组织形式上还是货币发行上,都为英格兰银行最终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保障。

(陈伦玉)
案例10—2 美联储的金融支付系统
一、基本原理
金融体系支付系统(payment system)也称清算系统,支付清算系统。

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伴随着经济活动而产生的交易者之间、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偿的一系列组织和安排。

具体地讲,它是由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货币转移的规则;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的,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系列组织和安排。

综观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货币、银行及支付系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出现的,并成为连接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经济的纽带。

中央银行的清算支付系统是在90年代开始才快速发展的,由于技术的进步使资金可以通过支付体系快速转移,于是在所有市场经济的国家中,支付系统所起的作用受到普遍的理解和赞赏。

支付系统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经济管理,特别是通过货币政策进行经济管理的必要渠道,是提高经济效率必不可少的方式。

在这个支付系统中,中央银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央银行的作用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1)作为支付系统的使用者。

中央银行需要自行交易以转移资金,主要包括:通过支付系统清算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货币政策;进行政府债券的支付结算(包括发行和兑付)。

(2)作为支付体系的成员。

中央银行可以代表自己的客户(如政府部门和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进行收付。

(3)作为支付服务的提供者。

这些服务包括:为商业银行在支付中的运作提供结算账户;单独或与其他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一起,为支付系统提供硬件、软件、操作程序或通讯网络。

(4)作为公共利益的保护者。

作为公共利益的保护者,其内容十分广泛,支付体系的管理者、支付系统成员的监督者、为支付体系提供管理和计划、争议仲裁或赔偿处理、提供技术标准,还有作为结算的担保人等。

提供支付结算是中央银行行使支付结算职责的基本手段,作为一国支付系统的核心,中央银行支付系统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1)提供账户服务。

在各国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的实践活动中,中央银行一般作为银行间清算中介人,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清算账户,通过清算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来实现银行间转账。

(2)运行和管理支付系统,除了提供账户服务以外,中央银行参与和组织银行之间清算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运行与管理这个支付系统,以保证该系统稳定、有效和公正的正常运行。

中央银行通过银行间资金清算,不仅有助于提高支付清算安排的整体效率,还可以及时掌握各金融机构资金头寸的增减变化趋势,便于监控货币流通,维护货币信用体系的稳定。

(3)为私营清算系统提供差额清算服务,任何国际都存在着多种形式的私营清算组织,它们通常拥有支付网络系统,为经济交易和消费活动提供不同形式的支付结算服务。

为了实现清算参与者之间的债权债务抵消,很多清算机构乐于利用中央银行提供的差额清算服务,央行通过账户进行差额头寸的划拨,就可完成最终清算。

(4)提供透支便利,中央银行不仅运行管理支付系统,还以提供信贷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

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央银行提供信贷的重点,尤其是当大额支付系统所处理的支付指令为不可撤消的终局性支付指令时,中央银行的透支便利显得尤其重要。

二、案例内容
美国的支付结算系统以高科技、高水准、高效能著称于世。

美联储在政策制定、提供服务、监督管理、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全方位地参与了美国的支付清算安排,并居于极为关键的核心与主导地位。

1.美国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发展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美国中央银行)并没有悠久的历史,其支付清算起步也非常晚,当老牌的中央银行———英国的英格兰银行建立了票据交换所支付系统时,美国的支付结算
还是相当落后的搬运结算(Porters Exchange)。

美国东西海岸间还用长途汽车运送现金和票据,不仅效率低,而且风险大。

1853年10月11日美国有52家银行在华尔街第14号地下室进行了首次票据交换,它标志着美国票据交换所支付系统的成立。

美国的票据交换所的建立要比伦敦晚80年。

但具讽刺意味的是美国电子支付系统的建立却比伦敦早14年。

主要是美国在金融业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的建立方面从没有间断向欧洲金融业学习,并凭借着强大的政治、经济和科技实力使其在票据电子交换方面更加完善。

目前美国的支付系统以高科技,高水准和高效能著称于世。

美国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体系,在政策制定,提供服务、监督管理、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参与了美国政府清算安排,并在其中发挥了核心和主导作用。

保障了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促进了美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2.美国当前主要的支付系统
其实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支付系统是一系列不同的支付系统组成,这些支付系统在功能上存在很大区别,具体来看,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支付系统由三个系统组成。

(1)联邦资金转账系统(FEDWIRE)FEDWIRE是全美境内美元支付系统,它是美国支付清算的主动脉,它归美联储所有,1913年建立,FEDWIRE将全美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25个分行和11个专门的支付处理中心,它将美国联储总部,所有的联储银行,美国财政部及其他联邦政府机构连接在一起,提供实时全额结算服务,主要用于金融机构之间的隔夜拆借、行间清算、公司之间的大额交易结算,美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记账债券转移业务等等。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金融机构间接使用FEDWIRE,由于该系统有专用的实现资金转移的电码通讯网络,所以权威性、安全性较高。

此外它还承担着美联储货币政策操作及政府债券买卖的重要任务。

它每日运行18个小时,每笔大额的资金转账从发起、处理到完成,运行全部自动化,FEDWIRE还有一个簿记证券系统,其运行始于1960年,该系
统运行的主要目的是降低证券交易成本,提高交割与结算效率以及安全系数。

该系统每天处理的业务笔数虽然只占非现金支付总交易的1%左右,但其结算金额却占交易金额的85%。

因此,该系统主要是面向大额资金转账的电子支付系统。

(2)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Clearing House Inter 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HIPS)。

它是一个著名的私营跨国大额美元支付系统,于1970年建立,是跨国美元交易的主要结算渠道。

通过CHIPS处理的美元交易额约占全球美元总交易额的百分之九十五,因此该系统对维护美元的国际地位和国际资本流动的效率及安全显得十分重要。

CHIPS成员有纽约清算所协会会员、纽约市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在纽约的分支机构等。

CHIPS是一个净额支付清算系统,它租用了高速传输线路,有一个主处理中心和一个备份处理中心。

每日营业终止后,进行收付差额清算,每日下午六时(纽约时间)完成资金转账。

CHIPS已于1991年替代票据清算,它与SWIFT网络连接,主要处理国际资金清算有业务,并建立了与国外银行的清算结算体系。

(3)自动清算所系统(Automated Clearing House简称ACH)
美国的ACH是覆盖全美的一个电子清算系统,用于银行间票据交换和清算,主要解决纸质支票的低效和安全问题。

ACH适用于工资发放、政府福利津贴、养老金的发放、保险费、消费者账单、抵押分期付款及利息的支付、企业间贷款结算等,主要为政府机构、公司、企业、消费者提供小额支付服务。

美国支付系统的自动化,信息化,网络化,无纸化程度很高。

美联储一直十分重视支付系统的电子化问题,不断对主要的支付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和安全防护,从而使美国支付系统的处理能力和效率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

3.美国当前支付系统的特点
美国的支付系统是当今世界非常先进的支付清算系统,这一支付系统的完善是美国经济
发展、金融业成长、法规建设、科技进步的综合成果。

具体分析,当前美国支付系统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框架完备。

美国对支付清算及相关活动的法律建设与管理非常重视,制约和规范各类支付活动的法律较多。

比如: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赋予了美联储运行美国支付系统的权利。

联邦储备法规条例规定了美联储及其系统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美联储还通过发布操作细则等措施对支付清算活动加以监督。

就是美国的私营清算机构也有制定严格的组织章程和操作规则。

(2)支付系统众多、服务机制发达。

在美国能够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和组织非常多,有商业银行、储蓄信贷协会、信用联社、银行卡公司、清算协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美国邮政局等等。

他们的服务水准高,手段高度现代化,各类经济交易的资金结算快捷便利。

不论是个人消费还是公用费用的支付都高效、安全、迅速。

(3)支付工具多样化,高科技化。

美国非现金结算体系十分发达,信用卡、各种票据,尤其是商业支票、政府支票、旅行支票、邮政汇票、个人支票在美国流通较广。

近年来,电子钱包、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电话银行、电视银行、在线银行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极大的便利了美国各阶层经济及其他往来所产生的货币所有权的转移。

(4)支付体系庞大健全。

美国金融市场规模巨大,支付媒介众多,支付系统的构建很好的匹配了市场和交易的需求。

因此,美国有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等等。

这些系统涉及了境内外众多的金融机构以及美国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这些市场对支付结算又产生了强烈的相互依赖性,纵横交错的各种支付系统都为当今世界美元资金流动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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