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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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部门撤销的,公司财务中心必须确定必要的财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财务中心确定.
6.移交
移交人员必须将本人经管的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予以点收。
6.1.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作移交:
1)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
3.职责
财务中心: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与执行。
4.工作移交前提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辞职,需要具备以下手续方可进行移交工作:
1)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签发的内部工作调动通知单。
2)财务人员因辞职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经主管领导、部门签字同意的书面辞职申请.
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财务人员的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பைடு நூலகம்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控股和全资子公司所有财务人员。
2)办公室钥匙。
3)保管的印鉴应逐一点收,同时应现场加盖印鉴章。
4)银行资料,包括贷款卡及密码、网上银行支付卡及密码等。
5)相关外部单位(如业主、银行、税务等)联系资料及其他资料.
6)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资料。
7)其他纸质资料(例如: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
8)遗留问题和未完事项的书面材料。
2)经管的公司及项目账务资料,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原始单据及票据、会计报表进行逐一查收,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现金银行总账要与出纳登记的日记账核对相符,明细账与总账核对相符,账本记录要与报表核对相符.不符要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
3)公司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税务检查报告等资料.
4)其他会计资料。
6.4.公司出纳工作移交:
1)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
2)办公室钥匙.
3)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银行支票及其他实物资料.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收.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薄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银行支票交接时必须详细记录支票种类、张数、号码等。
5)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用友ERP账号及密码,邮箱等工作账号账号及密码。
6)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7.监交
7.1.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监交人的规定如下:
1)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主管监交.
2)财务主管交接,由财务经理监交。
3)财务经理交接,由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4)财务总监交接,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监交.
7.2.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中心存档一份。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7.3.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8.附则
8.1.本制度由财务中心制定、解释和修改.
8.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9.相关表单
9.1.财务工作交接表
9)接管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料.
6.2.公司财务主管需移交的工作资料:
1)办公室钥匙.
2)经管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财务报表、项目财务人员情况资料及其他项目财务资料。
3)接管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料。
6.3.公司各职能会计岗位的工作移交:
1)办公室钥匙或保管的保险柜钥匙、密码。
4)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收支账本及资料.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仅、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司开户资料,包括公司账户名称、账号、相关印鉴片、往来单位账户资料、公司开户许可证等。
3)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5.移交准备工作
财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出纳人员交接工作的,还必须将出纳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
6.移交
移交人员必须将本人经管的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予以点收。
6.1.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作移交:
1)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
3.职责
财务中心: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与执行。
4.工作移交前提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辞职,需要具备以下手续方可进行移交工作:
1)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签发的内部工作调动通知单。
2)财务人员因辞职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经主管领导、部门签字同意的书面辞职申请.
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财务人员的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பைடு நூலகம்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控股和全资子公司所有财务人员。
2)办公室钥匙。
3)保管的印鉴应逐一点收,同时应现场加盖印鉴章。
4)银行资料,包括贷款卡及密码、网上银行支付卡及密码等。
5)相关外部单位(如业主、银行、税务等)联系资料及其他资料.
6)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资料。
7)其他纸质资料(例如: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
8)遗留问题和未完事项的书面材料。
2)经管的公司及项目账务资料,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原始单据及票据、会计报表进行逐一查收,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现金银行总账要与出纳登记的日记账核对相符,明细账与总账核对相符,账本记录要与报表核对相符.不符要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
3)公司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税务检查报告等资料.
4)其他会计资料。
6.4.公司出纳工作移交:
1)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
2)办公室钥匙.
3)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银行支票及其他实物资料.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收.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薄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银行支票交接时必须详细记录支票种类、张数、号码等。
5)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用友ERP账号及密码,邮箱等工作账号账号及密码。
6)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7.监交
7.1.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监交人的规定如下:
1)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主管监交.
2)财务主管交接,由财务经理监交。
3)财务经理交接,由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4)财务总监交接,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监交.
7.2.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中心存档一份。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7.3.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8.附则
8.1.本制度由财务中心制定、解释和修改.
8.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9.相关表单
9.1.财务工作交接表
9)接管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料.
6.2.公司财务主管需移交的工作资料:
1)办公室钥匙.
2)经管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财务报表、项目财务人员情况资料及其他项目财务资料。
3)接管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料。
6.3.公司各职能会计岗位的工作移交:
1)办公室钥匙或保管的保险柜钥匙、密码。
4)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收支账本及资料.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仅、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司开户资料,包括公司账户名称、账号、相关印鉴片、往来单位账户资料、公司开户许可证等。
3)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5.移交准备工作
财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出纳人员交接工作的,还必须将出纳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