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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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安全、环保与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三同时”评审
第三条建设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环境污染和职业危害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提供下列资料至安全办。
(一)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生产风险的说明书;
(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预防措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总经办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安全办、规划部、工程部等部门同时参加。
第五条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生产风险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安全办分别就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方面作出的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第三章“三同时”的验收
第七条工程部组织在竣工后,负责通知安全办、规划部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第八条安全设施、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职业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环保、可靠。
第九条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及要求
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
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条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