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及其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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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历史发展及现实意义摘要:罗马法是古代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
不仅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罗马奴隶制统治集团和罗马法学家以先进的法制理念和高超的立法技术,创造出反映当时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编纂了体系完整的《民法大全》,其辉焊的法律文化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到今的法律。
罗马法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是罗马的,又是世界的。
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历史发展自然法精神理性精神私法精神
古代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半岛,它承袭并发展了古代东方和希腊各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成果,从一个以罗马城为中心的城邦国家,到统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发展成为地跨欧、亚、非洲的奴隶制大帝国。
它的法律经过长期演变,也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并非某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包括公元前6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 7 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
它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孕育出来的,身上留有古代奴隶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痕迹。
一、罗马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以下几个时期:
(一)、“王政时代”的罗马法
“王政时代”的罗马尚处氏族制度阶段,国家还未形成,只是以城邦(也称为共同体)的形式存在。
当时的罗马城邦仍以习惯法做为主要的调节方式。
公元前 6 世纪,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第六代“土”赛尔维 ·图阿里(约公元前 576 一公元前 534 年)进行了改革。
他废除了二个氏族部落,把罗马重新划分为四个地域部落,居民应在自己所在地登记户籍和财产,同时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个等级,并确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形成,罗马法也相应地形成为了。
(二)、“共和国时期”的罗马法
公元前 510 年,罗马进入共和国前期,罗马法经历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过程。
到公元前 450 年,罗马一个由 10 人组成的立法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了《十二表法》,并在广场上发布。
《十二表法》内容相当广泛,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织,具有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它不仅规定了残酷的奴隶制,而且还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
如第三表中规定,在一定时期后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处死,或者卖至台伯河以外之外邦;如果有多数债权人时,他们甚至可以将债务人的尸体肢解,加以分配。
1 《十二表法》为罗马法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有学者认为《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以及全部罗马法的基石”。
在《十二表法》公布后,平民通过斗争又取得了一系列胜利,最后一次胜利是在公元前287 年通过的霍腾西阿法案,平民会议成为具有彻底立法权的机构。
到公元前 3 世纪摆布,平民在法律上已取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始享有彻底的公民权。
从此,上层平民与旧贵族溶化为大土地所有者和金钱巨头的新贵族。
从公元前 3 世纪开始到共和国的终结,这时罗马法的二个重大
1桑德斯编译:《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导言,朗曼•格林出版公司1903 年版,第14 —15 页。
特点是罗马公民享有公民法的特权,公民法占有统治地位,但罗马
法中的一个新因素——万民法也随之兴起。
公民法又称市民法,仅
合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
市民
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
方面的规范。
这时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罗马公民即使在被征服地区,仍享有公民法的权利。
罗马法中有所谓“以公民法为根据的所有权”,意思就是惟独罗马公民才享有对某种财产的所有权。
1 而万民
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有的法,“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民事法
律关系的罗马法律”。
万民法的内容着重于债权债务,不涉及家庭、、继承关系,具有简易、灵便、不拘形式的特点。
万民法的形成与
发展经历了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市民法
互相并存,互相渗透,互为补充,通过万民法,“罗马城邦的法律制度,不像希腊那样限制在狭小的区域,成为团结居住在各处民众社
会的纽带”。
直到公元 212 年卡拉卡拉皇帝颁布救令,授子帝国包括
异邦人在内的全体自由民以罗马公民权。
由于没有了罗马公民与异
邦人的区别,市民法与万民法的体系差别也就消失了。
(三)、“帝政时期”的罗马法
在“帝政时期”的专制统治下,罗马的政治制度及机构设置发生了变化。
尽管在很长时期内形式上还保留一个作为立法机关的元老院,但实际上它仅是皇帝的驯服工具,“现在皇帝的敕令宛然是惟一积极
的法律来源。
” 2 虽然在“帝政时期”皇帝实行专制的独裁统治,但是
罗马法却进入了辉焊的发展阶段,一方面是涉及公法、
1参见《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导言,第20 页。
2美国法学院协会主编:《欧洲大陆法制史概况》1912 年,布朗版,第1 卷,第4 页。
私法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建全与完善,一方面浮现了新的法律渊源一
法学家的解答与皇帝的款令。
罗马法学家最早产生于共和国后期,在共和国时期,法学家只
是法的自由解释者,他们的学说对法官并没有拘束力。
到了帝国初期,皇帝奥古斯都下令凡以他名义提供法律意见者其意见将对法官
具有拘束力,并指定了一批法学家授以他们公开解答法律的权利,
于是在罗马帝国产生了所谓“特许法学家”。
罗马法学家根据统治者
的需要,联系罗马社会实际,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进行了持久的理
论探讨,形成为了不同的学派。
公元 1 世纪上半叶,形成为了两个相
互对立的学派,一派以拉比沃为创始人,拉比沃的得意门生是普罗
库尔,该学派得名为普罗库尔学派;一派以卡皮托为创始人,卡皮
托的得意门生是萨比努斯,该学派名为萨比努斯学派。
这两大法学
派别相互争鸣,相互促进,客观上推动了罗马法学走向繁荣,使西
方法学第一次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公元 2-3 世纪,罗马帝国浮
现了著名的“五大法学家”即:盖尤斯、伯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士
和莫迪斯蒂努斯。
公元 4 世纪到 7 世纪,罗马统治者将罗马法学家的
学说直接用于法制建设。
罗马法学家的工作极大的推动了罗马法的
发展,以至于古罗马有一位谚语说: “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
”
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皇权的逐步加强,皇帝成为实际上
的立法者,颁布的敕令成为罗马法的法律渊源,其他各种形式的立法逐渐消失。
皇帝的敕令共有四种:“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敕谕”是
对全体人民所发的通令,效力及于全国;“敕裁”是关于非常诉讼案件,初审或者再审中皇帝所作的裁判;“敕示”是皇帝在官吏就职时所作
的指示;“敕答”是皇帝对于人民或者官吏法律疑问所作的答复。
其中,敕谕最为重要,是帝国中后期主要的法律渊源。
(四)、罗马帝国衰落至查士丁尼编纂罗马法
公元 3 世纪以后,罗马帝国开始走向衰落,奴隶制浮现危机,
罗马法的“古典时代”也趋于消失,罗马法和罗马法学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
从公元 528 年到 534 年,
先后完成发三部法律汇编。
1、《优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罗马
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
由特里波尼亚主编,从公元 528 年开始将历代罗马皇帝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汇编而成,于次年颁行。
法典共10 卷,修订本为 12 卷,所载敕令一律按年月日顺序编排,并标出分布各项敕令的皇帝的名字; 2、《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
阶梯》,于公元 533 年颁布。
它是以法学家盖尤斯的同名蓍作为蓝
本改编而成,共 4 卷。
这是一部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
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它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3、《优士丁
尼学说汇纂》,又名《法学汇纂》,于公元 533 年颁布。
从公元 530
年开始,由以特里波尼亚为首的 16 人法典编纂委员会编纂而成,《法学汇纂》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
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还稍加注释和评论,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全书共 50 卷。
这三
部法律汇编之后,优士丁尼又颁布敕令 168 条,在他死后,法学家们
将这些敕令汇编成册,于公元 565 年出版了《查士丁尼新律》 (简称《新律》 )。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被统称为《国法大全》或者《民法大全》。
这是历史上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已发
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
何实质性的修改”。
二、罗马法精神及其现实意义
罗马法作为人类古代最发达的法律体系,其原因主要在于从罗
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
法精神。
普通而言,法的精神是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
值信念系统,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
的内在精神特质。
1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是指适应罗马社会商
品经济交易,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是为世界公认的、罗马法本身蕴含的最有价值的思想和学说,它们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此三者影响了现代社
会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
会主体意识。
2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思想的核心,是罗马法学家构筑罗马法
的基石。
西塞罗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合用性并且是不变雨永恒的。
罗马的法和雅典的法律
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
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惟独一个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
罗马法学家都承认在人定法之外有自然法。
自然法对于罗马法的贡献,“并不在于它们提供给罗马法的特殊论
点的数量,而在于它们赋予它的单一基本假设” 3 。
这个基本假设被
后人冠以不言而喻的真理,即:人是生而平等的,每一个人都有追
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自然权利----法律的一切规定都必须以此为最高原则。
4
“罗马法的救令和解答,无论是单个的或者整体的,都构成为
了在罗马法学家自己心目中绝没有构成的一种书面自然法,一种书
面理性,他们将罗马法连同《圣经》、教父著述以及教会的法律一起视为神圣的典籍。
5 罗马罗马法的理性主要表现为:法律推理与
研究的方法、模范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和法典化倾向及
成就。
1 刘旺洪:现代市场经济的法的精神「A].法制现代化研究(第1 卷)[C].南京:南京帅范大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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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4谭建华. 自然法思想与罗马法的发展[J]云南社会科学,2005 ,(1)
5l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力,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1992.
模范的法律制度是罗马人值得骄傲的一面。
罗马法中债的制度、物
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历经二千年依然为后人所青睐。
罗马法为后世
提供了基本的术语体系,罗马法有关法律体系的分类也充满了理性
的光辉。
首要且对后世影响极大的分类方法乃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次要的则为自然法、市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的分类模式。
罗马法最为突显的理性的表现为法典化倾向及成就“法典
自身是高度理性的体现”事实上,罗马法开始于一部法典 (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 (优士丁尼民法大全)。
法典化来源于对法律
的普遍性和系统性的追求的冲动,这种追求的成功实现的前提在于人们承认人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依据它人类能够认识、解决
法律中的问题,从而最终获致法律的完美状态。
因此,任何一部法
典都散发出程度不等的理性气息,罗马法文本亦如是——近现代以来的法典编纂逃不脱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事实即为此—观点的例证。
重视理性的作用,在某程度上亦有助于法律专业化的目标实现。
罗马时代法学家的言论和观点被写进教科书和法典中。
罗马法的私法精神就是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
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份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
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份。
1 罗马法学家首先将
公法与私法区别开来。
他们认为,“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
2这种划分表明罗马法学家较早地看到了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公民之间利益关系的差别这对确立更有效地保护私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在罗马法学家的眼里,法律主要不是为政治国家提供模式,而在于为公民私人
的行为创设准则,除了维护社会秩序外,法律关键是保
1 谢怀轼.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J]. 中外法学.2001 年.第1 期.
2 [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护私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权利”的概念最早浮
现在罗马法或者罗马法学家的学说中。
由于罗马法在很大程度上是
罗马思想家和法学家所创造的,所以我们也有足够的理由说明权利
的概念是由罗马思想家和法学家创造的。
私法精神是一种精神的宣示,一种自然理性或者自然权利观,一种关于法的自然发生的理论,一种基于人民生活和需求的规则的神圣性,一种国家或者人为创制
的法律应当服从于最高的自然法的观念。
1 罗马私法所形成的法律
专门术语不仅宣告了法学的独立,还以人类行为规则的形式揭示了
社会特有的本质关系,同时,还利用法律规范的价值展示了社会发
展中特有的文化形式。
因此罗马私法以其特有的法律语言丰富和发展了自然法的许多观念,并且建构了自己的一套法律理论和法制
样板。
2 罗马私法精湛的法律思维模式和科学的概念术语,都已成
为了现代各国民法所继承和发扬的传统。
罗马法以其源远流长的历史、别具一格的特色和充实丰富的内
容影响了世界法制发展的进程,其中的许多经验、教训,值得人们
吸取和借鉴。
罗马法是构成近现代西方人陆法律体系和法学的历史
基础和理论基础,资产阶级就是通过复兴罗马法精神构建了适应资
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法制体系。
同时.罗马法又是私法的基础,
对后世各国的民商法无例外地产生并将继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被恩格斯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一些西方学
者则称之为“世界兴通法”。
1 易继明著.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一大陆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 [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56 页.
2张蓉蓉,唐时华.罗马私法一自然法的法律表达[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 年.第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