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委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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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委会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调解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
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委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指在企业内部设立的,负责调解企
业内部劳动争议的机构。
调委会的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调委会的任务是:调解企业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提出解决劳动争议的建议,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企业和谐稳定。
第四条调委会在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了解和掌握企业劳动关系
的动态,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组织结构
第五条调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调委会主任由企业负责人担任,副主
任和委员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等担任。
第六条调委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
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第七条调委会成员调离原岗位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工作程序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向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由调委会主动介入调解。
调解
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和有关事实、证据。
第九条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会议由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当事人应当亲自参加调解。
当事人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第十一条调解过程中,调委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当事人合法权益。
调解协
议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调委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调委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记录制度,记录调解工作过程和结果。
第十五条调委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统计分析制度,对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分类、
统计和分析,提出预防劳动争议的措施。
第十六条调委会应当定期向企业负责人和上级工会组织报告调解工作情况,重大
劳动争议的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调委会应当对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
五、培训和宣传
第十八条调委会成员应当定期参加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处理业务的
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调委会应当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预
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
第二十二条企业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