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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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黔府发[20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
排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1〕4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部署,为深入推进“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减排任务,促进全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污染减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大举措。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完成了“十一五”期间的减排目标,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有效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特征没有根本改变,经济发展方式仍较粗放,资源型产业比例还比较高,结构性污染特征较为明显,环保基础设施和管理能力不足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善,环
境压力还将持续。
“十二五”时期,我省进入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全省上下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重点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对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与“十一五”时期相比,“十二五”时期的减排指标在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基础上,增加了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两项指标,而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减排空间进一步收窄,畜禽养殖和机动车污染防治被首次纳入减排管理,全省污染减排任务将更加艰巨。
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我省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污染减排工作作为我省紧扣主基调、实施主战略的重要方面,作为转方式促发展的重要举措,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全省污染减排工作任务。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和工业强省战略、城镇化带动战略,坚持优化发展,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为调结构、促发展的重要方面,加强减排制度建设,完善减排工作体系,落实责任,协调配合,综合推进,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控制在32.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34.8万吨减少6.0%(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6.1%);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控制在3.72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03万吨减少7.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7.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6.2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16.2万吨减少8.6%;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44.5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9.3万吨减少9.8%。
(三)工作原则
1.优化配置,服务发展。
以为“十二五”期间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服务为宗旨,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优化配置各地主要污染物新增量。
2.统筹安排,分类指导。
以完成“十二五”期间全省减排任务为目标,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现状等因素,统筹安排,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挖足潜力,实施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
3.落实项目,强化监管。
以落实重点减排项目为抓手,通过强化结构减排项目、细化工程减排项目、实化管理减排项目,实现新增减排量,推进减排目标实现。
4.创新制度,健全体系。
创新思路,建立有利于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增强减排的活力和动力,健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立机动车和农业源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三、重点工作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拓展减排空间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对“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的调控。
加大淘汰电力、冶金、建材、化工、造纸、有色、煤炭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核准审批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
严格环境准入,积极引导企业向环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推动产业集聚发展、资源集约利用、污染集中控制。
从严审批建设项目排污总量,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和环保验收的基本要求。
将新建项目排污总量与所在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减排工程进度滞后、不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一律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
新建项目排污量超过审批总量的,暂缓环保竣工验收。
(二)实施重点治理工程,提升减排能力
重点实施五个方面的减排工程。
一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完成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提高污水截流和收集能力,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减排效益。
新建大中型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现有污水处理厂完成脱氮除磷改造,提高脱氮除磷能力。
提高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到2015年,重点建制镇基本具备污水处理能力。
二是畜禽养殖治污工程。
按照全流程治理的减排技术要求,80%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配备治污设施,实现畜禽粪便统一收集、处理和利用。
三是燃煤电厂和钢铁烧结机脱硫工程。
现役燃煤机组应稳定运行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烟气的,必须进行脱硫设施改造。
2012年前,完成盘南电厂2台机组、黔西电厂4台机组、习水电厂4台机组、大方电厂1台机组、安顺电厂2台机组和兴义电厂2台机组的脱硫设施改造工作。
2015年前,装机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部拆除,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
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要建设脱硫设施,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012年前,完成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65m2烧结机脱硫设施改造工作。
四是燃煤电厂和水泥行业脱硝工程。
现役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进行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2012年,贵州鸭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安顺发电有限公司、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贵州黔西中水发电有限公司、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建成投运1台燃煤机组脱硝设施。
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全部实施脱硝改造。
五是机动车减排工程。
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
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贵阳市等有条件的重点城市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调控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建成覆盖全省的机动车尾气检测系统和监管体系,加快大型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油气回收及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城市交通清洁能源建设
及改造工程。
(三)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果
加强减排设施运行监管,按照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改进环境监管方式,通过解决减排设施运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巩固减排成果。
坚持规范化巡查、常态化暗查和专项性检查相结合,通过深化重点减排项目驻厂监督员制度和定期开展减排设施运行管理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
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管,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中控建设。
对污水处理不达标、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泥处置不规范等行为,视情节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处罚、挂牌督办、减排预警等措施。
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推进电力企业脱硫脱硝设施规范化运行。
实行减排发电调度制度。
严格脱硫脱硝电价管理,根据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拨付脱硫脱硝电价补贴。
进一步抓好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规范和完善全省在线监控设备建设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反映减排设施的运行情况。
同时,加大对其它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
(四)加强三大体系建设,夯实减排基础
加强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修订实施我省有关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
完善统计工作制度,提高统计能力,加强农业畜禽养殖和机动车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完善污染减排统计体系,实现减排指标月调度核算,逐步增加行业全口径计算范围,科学统计核算全省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和新增削减量。
进一步加强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强化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有效性审核,规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善减排监测体系,确保减排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科学制定各地“十二五”减排目标,完善减排考核体系,对完成不好的地区和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四、健全制度
(一)强化减排目标考核制度
将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考核与行业减排目标评价相结合,将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将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实施逐级考核和重点考核,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考核,同级政府对相关部门考核,省政府对重点县和重点企业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减排行政推进制度
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减排工作的督查,将污染减排工作作为督查重点,督促减排工作进度,推动减排目标实现。
要强化减排工作行政问责,继续严格执行《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
要强化减排预警和限批,对减排工作达不到进度要求且工作明显滞后或者可能完不成年度减排计划的区域实行预警,对未完成年度减排计划并严重影响减排工作或者经预警通报后仍未达到预警要求并严重影响减排工作的区域,暂停该区域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三)建立协调调度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减排工作协调调度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加强减排过程控制,协调解决问题。
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商会议,调度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减排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总量预算制度
建立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制度,有效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减排责任的传导作用。
各地要根据五年削减目标的要求,确定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开展年度总量预算、重点控制行业预算和新建项目总量预算,对区域新增量和削减量进行预算安排。
各地年度总量预算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五)实施有利减排的经济政策
完善和落实有利减排的价格、税收、金融和投资政策。
完善和执行高耗能企业
差别电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加价、污水处理费等有关规定。
探索建立绿色信贷制度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积极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逐步在全省推行排污权交易。
五、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是污染减排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形成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环保部门协调监管的减排工作格局。
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并严格执行。
要将减排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把减排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把减排进度落实到具体时间,把减排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减排工作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推动减排工作。
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督促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减排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污染物减排的日常工作,分解和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核查各地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并公布核查结果,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严格执行高能耗企业差别电价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加价等有关政策,积极争取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的资金投入,督促地方政府切实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发挥减排效益。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并协调督促工业污染减排。
省公安厅负责机动车注销工作,并提供机动车减排核算的相关数据,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省监察厅负责对减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或在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省财政厅要积极落实减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加大
对减排重点工程的资金支持,并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探索排污权交易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置设施和垃圾渗滤液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管,督促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水处理率,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促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社会化运营。
省农委负责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固体废物、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并负责提供畜禽养殖减排核算的相关数据。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与减排核算相关的国民经济统计数据。
贵州电监办负责对燃煤发电机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脱硫脱硝加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