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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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经济、安全;
2.符合患者病情需要;
3.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使用规定;
4.不得开具虚假处方。
第八条(处方格式与内容)
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
1.患者基本信息;
2.开方日期;
3.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4.开方医师签名;
5.药师审核签名。
第九条(处方保存与归档)
处方应按照以下要求保存和归档:
第十七条(药品调配)
药师在确认处方无误后,应当按照处方要求准确调配药品,并标明用法用量,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相关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特殊药品管理)
中心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实行严格管理,处方权行使人和药师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医务人员和药师应密切关注患者用药后的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际合作)
中心可根据需要,与国际医疗机构、学术组织进行合作,共同推动处方管理的发展,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四十八条(紧急情况处理)
遇有紧急情况,如患者病情突变或药品短缺等,医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患者用药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第四十九条(特殊情况下处方权的行使)
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中心可根据上级指令或实际需要,调整处方权行使规定,确保患者用药需求。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
中心应定期开展处方管理监督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持续改进处方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处方管理工作中,若发生医疗事故或药品不良事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内部沟通)
中心应加强医务人员、药师之间的内部沟通,定期召开处方管理会议,解决处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处方质量。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
中心应建立健全处方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处方的可追溯性,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患者权益保障)
患者有权了解处方的全部内容,对处方有疑问时,医务人员和药师应给予解释。患者应妥善保存处方,以便在用药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宣传教育)
中心应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用药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其合理用药意识,促进患者安全用药。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职务调整;
4.吊销执业证书;
5.法律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培训与教育)
中心应定期组织处方管理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和药师的专业素养,增强处方管理意识。
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
中心应制定处方管理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处方管理风险,如药品短缺、信息系统故障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九条(处方权评估)
处方权监管小组应定期对处方权行使人的业务能力和处方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处方权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条(处方权暂停与恢复)
处方权行使人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暂停其处方权:
1.业务能力不足,经评估不合格;
2.违反处方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3.发生医疗事故或药品不良事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2.暂停处方权;
3.取消处方权;
4.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培训与考核)
中心应定期组织处方管理培训与考核,提高医务人员处方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其他规定)
中心原有处方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照本细则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3.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处方权限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方权行使受限:
1.处方权行使人在用药过程中存在过错,被暂停处方权;
2.处方权行使人违反法律法规,被限制或剥夺处方权;
3.处方权行使人因业务能力不足,被限制处方权。
第三章:处方开具与管理
第七条(处方开具要求)
处方开具应遵循以下原则:
处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药师、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十六条(奖惩机制)
中心应建立奖惩机制,对处方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持续改进策略)
中心应制定持续改进策略,定期回顾和分析处方管理工作的效果,不断优化管理流程,提升处方管理质量。
第五十八条(总结报告)
中心应定期编制处方管理总结报告,反映处方管理工作的成效和问题,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十六条(外部协作)
中心应与其他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保持良好协作关系,共同推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七条(持续改进)
中心应不断总结经验,对处方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第二十八条(处方权监管)
中心应设立专门的处方权监管小组,负责对处方权行使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处方权的合理、规范使用。
处方权暂停期间,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整改,经评估合格后,可恢复处方权。
第三十一条(电子处方管理)
中心推行电子处方系统,电子处方应具备与纸质处方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处方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电子处方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数据安全;
2.电子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止数据丢失。
第三十七条(档案管理)
中心应建立健全处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处方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跨部门协作)
中心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处方管理工作,确保处方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九条(信息公开)
中心应定期公开处方管理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用药咨询)
第十六条(处方审核)
药师在调配药品前,应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正确性。审核内容包括:
1.处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规定;
2.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是否清晰、准确;
3.是否存在配伍禁忌、剂量过大或过小等问题;
4.处方中是否有需要皮试的药品,以及皮试结果是否阴性。
1.处方开具后,由药师负责保存;
2.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3.处方归档应按照患者姓名、病案号等顺序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处方监督管理)
中心应建立健全处方监督管理制度,对处方权行使、处方开具、处方审核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隐私保护)
中心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处方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处方保存和归档应遵守相关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第五十一条(内部审计)
中心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处方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二条(责任追究与免责)
处方管理工作中,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对在处方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无过错的医务人员和药师,中心应予以免责保护。
第五十三条(实施保障)
中心应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员配置、设备支持、信息系统建设等,确保处方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四条(政策宣传)
中心应加大处方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提高全体员工对处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处方管理氛围。
第五十五条(监督检查结果应用)
监督检查结果应作为中心处方管理工作改进的重要依据,及时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的处方管理工作,通过明确处方权管理、处方开具与管理、监督管理、信息管理、患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中心将不断加强处方管理的培训与教育,提升医务人员和药师的专业素养,强化处方审核和调配,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监督检查、奖惩机制和持续改进策略,不断完善处方管理工作,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处方外流管理)
中心应采取措施防止处方外流,禁止以下行为:
1.非法买卖处方;
2.向非本中心患者开具处方;
3.未经患者同意,泄露患者处方信息。
第三十三条(投诉与举报)
中心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患者和工作人员对处方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处罚规定)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以下处罚:
第四十四条(信息反馈)
中心应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患者、医务人员和药师的意见和建议,对处方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
第四十五条(绩效评价)
中心将处方管理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对处方质量、用药安全、患者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医务人员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科研与学术交流)
中心鼓励开展处方管理相关的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交流,引进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处方管理经验和技术。
3.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4.监测药品不良反应;
5.参与处方管理和药品使用的持续改进。
第四十三条(医师职责)
医师在处方管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合理开具处方,确保用药安全;
2.向患者或其家属解释处方内容;
3.参与处方审核,及时纠正处方中的错误;
4.参加处方管理培训,提高处方开具能力;
5.遵循国家药品使用规定,防止药物滥用。
中心鼓励患者及其家属在用药过程中提出咨询,医务人员和药师应耐心解答,提供专业的用药指导。
第四十一条(用药安全教育)
中心应定期开展用药安全教育,提高患者对药品风险的认知,促进患者遵医嘱用药,减少用药错误。
第四十二条(药师职责)
药师在处方管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正确性;
2.调配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定义)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为患者开具的,载明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的书面文件。
第二章:处方权管理
第四条(处方权授予)
中心授予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处方权,并对其进行处方权管理。
第五条(处方权行使)
处方权仅限于以下人员: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
2.经中心培训、考核合格的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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