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防汛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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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防汛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国防洪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应对突发性洪涝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旨在规范防洪防汛应急救援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城市内涝、河流洪水、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快速反应,协同配合;
(5)科学决策,确保救援工作效果。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
设立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防洪防汛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由国务院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受灾地区政府代表等组成。
2.2 应急救援办公室
设立应急救援办公室,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督促和检查应急救援工作的实施。
办公室设在水利部。
2.3 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政府应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水利、消防、地质、医疗等部门,负责洪涝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2.4 专家咨询组
设立专家咨询组,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专家咨询组由水利、气象、地质、城市规划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三、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级别
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级(Ⅲ级)和一般级(Ⅳ级)。
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水利等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向公众发布。
各级政府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3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洪涝灾害隐患或发生洪涝灾害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四、应急救援措施
4.1 工程措施
(1)调度水库、湖泊、河流等水利工程,合理控制水位,确保工程安全;
(2)及时开启排水设施,降低城市内涝风险;
(3)加固险工险段,消除安全隐患;
(4)对受洪水威胁的区域进行临时加固,设置防洪设施。
4.2 非工程措施
(1)组织群众转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3)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洪防汛意识;
(4)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灾,减少灾害损失。
五、善后处置
5.1 受灾群众救助
各级政府应立即组织救助受灾群众,提供食品、衣物、帐篷等生活必需品,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5.2 灾后重建
各级政府应制定灾后重建规划,组织力量进行恢复重建,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 灾害调查与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预案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发布的有关防洪防汛应急救援的政策规定与本预案不符的,以本预案为准。
注:本预案为范文,实际制定时需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