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发展,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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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发展,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法理学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发展”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法的历史类型
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3.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

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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