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陈家营村民委员会与张连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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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陈家营村民委员会与张连花劳务合同
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84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丽蕊张瑞吴博文
【审理法官】王丽蕊张瑞吴博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陈家营村民委员会;张连花
【当事人】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陈家营村民委员会张连花
【当事人-个人】张连花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陈家营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赵玲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玲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玲
【代理律所】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陈家营村民委员会
【被告】张连花
【本院观点】证据1、2、3、4、6与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该证据为复印件,未能与原件进行核对,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但陈家营村委会作为报酬支付主体,应当对上述期间该村支部书记的报酬标准承担证明责任,现该村委会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进而采信张连花的主张,认定陈家营村支部书记的工资为2016年下半年及2017年共计61200元、2018年共计40800元,绩效工资为2016年11238元、2017年131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享受务工补贴的人员既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包括村级党组织、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其他需要由村民负担或从村集体经济开支的人员。张连花作为陈家营村委会的统计员,属于该村享受务工补贴的人员。对于张连花的劳务报酬标准,双方未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但2013年6月至2015年陈家营村委会实际基本按照村支部书记的工资及绩效工资的95%分别向张连花发放,2016年上半年张连花的工资按照陈家营村支部书记的95%发放,现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村民会议曾对张连花的报酬标准作出过不同于上述标准的决定,故可以以双方实际履行的数额对张连花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认定,即张连花的劳务报酬包含工资和绩效工资,均按照陈家营村支部书记的95%进行支付。2017年12月20日,陈家营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变更该村统计员的报酬标准作出决定,村民会议对该事项进行讨论
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会议决定的报酬标准亦未违反大发[2017]17号文件的规定。村民代表大会作出该决定后,包括张连花在内的该村村民应当知道该决定内容,嗣后张连花仍于原岗位工作,应视为其对变更后的劳务报酬标准予以同意,故本院认定2018年张连花的工资应按照陈家营村支部书记工资的70%发放,无绩效工资。本院认为村民代表大会召开并作出变更报酬标准的决定前,张连花仍应适用原劳务报酬标准。
综上所述,陈家营村委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9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陈家营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张连花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86700元;三、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陈家营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张连花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绩效工资23140.1元;四、驳回张连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陈家营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72元,由张连花负担136元,由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陈家营村民委员会负担29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元,由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陈家营村民委员会负担835元,由张连花负担49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8 20:47:51
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陈家营村民委员会与张连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8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陈家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淑兰,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花。
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陈家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家营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张连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9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淑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被上诉人张连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家营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陈家营村委会支付张连花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71400元(按照村支部书记70%的标准,2016年7月至12月工资14280元、2017年1月至12月工资28560元、2018年1月至12月工资28560元);2.陈家营村委会无需支付张连花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绩效工资35604.1元。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2017年4月,中共大榆树镇委员会大榆树镇人民政府发布大发[2017]17号文件规定,两委成员以外的村级管理人员,财务统计专管员、妇代会主任(兼计生专干)领取工作报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村党支部书记年基本报酬的70%,绩效工资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按照民主程序自行研究确定。2017年12月20日,陈家营村委会召开村委会议记录载明了村财务人员工资拿书记的70%,无绩效工资及补贴。同日,陈家营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上决定财务专管员、统计员工资按书记工资70%发放,无绩效和补贴。2017年12月20日陈家营村委会召开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后,将两会议内容上报给镇党委政府,也得到了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