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包含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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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包含案例分析)
第一章危险、危险管理和保险
第一节危险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危险(What is the risk?)
1、危险是可测定的不确定性。
2、危险是某种不幸事件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
3、危险是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4、危险是在一定情况下关于未来结果的客观疑虑。
5、危险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的疑惑。
二、危险的特征
1、客观性
2、损害性
3、不确定性
4、可测定性
5、发展性
三、与危险有关的术语:危险因素
1、实质性危险因素
是指某一标的物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的客观原因与条件。
2、道德危险因素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故意促使危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损失结果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
3、心理危险因素又称风纪危险因素,心理危险因素与道德危险因素不同,它不是由于个人的故意行为,而是指由于不注意、不关心,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危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损失的严重性。
第二节危险的分类
一、按危险产生的环境分类
1、静态危险
静态危险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
所导致的危险。
2、动态危险
动态危险是指由于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危险。
3、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的区别
①损失与否不同。
②影响范围不同。
③性质含量不同。
④发生特点不同。
二、按危险的性质分类
1、纯粹危险
纯粹危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危险。
2、投机危险
投机危险是指具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得可能的危险。
三、按危险的对象分类
1、财产危险
财产危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危险。
2、责任危险
责任危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失,依照法律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危险。
三、按危险的对象分类
3、信用危险
信用危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危险。
4、人身危险
人身危险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力的危险
四、按危险的原因分类
1、自然危险
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造成损失机会的危险。
2、社会危险
由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造成损失机会的危险。
第三节危险管理
一、概念
危险管理是指人们对于各种危险的认识、估算、处理的一种主动性的行为。
二、危险管理的过程
(一)目标的建立
(二)危险的识别
保单汇编分析,风险清单分析,生产流程分析,资产财务分析,现场调查法
(三)危险的估算
(四)危险的处理
三、危险的处理
1、避免危险
避免危险是对某事的不作为或规避危险源的办法,达到完全消除某一特定危险的目的。
2、保留危险
保留危险就是由行为主体自己承担危险损失。
3、防损减损
预防危险就是事前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在危险事故发生后要尽量减少危险损失。
4、转移危险
转移危险可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
①保险转移
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危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承保后,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约给予赔偿。
②非保险转移
非保险转移可分为:出让转移和合同转移。
第四节可保危险
一、危险不是投机的
二、危险必须是偶然的
三、危险必须是意外的
四、危险必须是大量的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五、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节保险的性质
一、众多的保险性质学说
(一)损失说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它通过收取少量保费的方法,承担被保险人约定的危险。
当被保险人一旦发生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补偿。
(二)二元说
保险是为了应付特定的灾害事故或意外事件,通过订立合同实现补偿或给付的一种形式。
(三)非损失说
保险是多数的经营单位以合理的共同分担金作为经济补偿的手段,保障经济安定的互助经济制度。
二、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一种制度,是由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的方式用于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以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人身事故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项具有互助共济性的法律制度。
保险深度是指保险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之比。
保险密度是只指一个国家人均缴纳保险费金额(按全国人口计标的平均保费)。
第三章保险经营的适用原则
第一节近因原则
——论承保危险与保险标的损失间的因果关系
核心内容:
当保险公司它所承保的危险作为近因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发生,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近因的含义
1、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最近时间论。
2、“最具优势的原因”、“能动而有效的原因”——直接作用论。
3、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直接的、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危险因素或危险事故。
二、近因的确定
1、(第一种方法)顺推法
2、(第二种方法)逆推法
案例一
A、一未灭火柴失落引燃了库房的擦车布;(火灾发生)
B、火势蔓延,烤热了库房中的乙炔气瓶;(库房中堆放着危险品)
C、气瓶爆炸,造成车库的墙被掀倒;
(灾情进一步的发展)
D、燃烧的物体被吹向相邻的办公楼,并使之着火受损。
案例二
A、火灾严重地损坏了一面墙;
B、其中一堵墙随时都有塌向相邻建筑物的危险;
C、为安全起见,地方当局命令拆墙;
D、在拆除中,墙体倒塌并砸在相邻建筑上。
三、近因原则的运用
1、(第一种情况)单一原因
2、(第二种情况是)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
A、能否确定近因?
B、损失能否区分?
3、连续发生多种原因
案例:
我国陕西省安康地区烟酒副食品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
2005年该地区发生较大洪水,洪
水进入该公司的一个纸烟仓库,纸烟底下,一层被水浸泡了,直接损失12万元,上面几层纸烟未被浸泡,但仓库内防潮设施因洪水浸淹而失效,导致纸烟受潮。
该公司为防止受潮霉变,将仓库内的纸烟全部立即按五折销价销售,销售达30万元。
事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
索赔,在处理该案中,保险公司赔付了被水浸泡过的纸烟的损失,但拒绝赔付未被洪水浸泡而被销价处理的销售差价,造成纠纷,问:未受浸泡的纸烟差价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赔偿,依据何在?
注:洪水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危险
四、对近因原则运用的限制
1、(第一种情况)火灾保单中有涉及到爆炸
2、(第二种情况)涉及到间接原因
案例
战争期间,哨兵在铁路沿线站岗,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一名军官在沿铁路线查哨时,被火车撞倒致死。
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规定的逻辑依据
二、可保利益与保险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为之投保,并鉴定保险合同的那部分可保利益。
三、可保利益原则的要求
可保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对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案例1: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其具有抵押权益的房屋,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火灾保险,保险有效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同年11月底,抵押借款人向银行归还全部借款,并收回抵押品。
12月该房屋发生了火灾,试分析此案中的银行和抵押借款人能否获赔偿。
案例2:
某人购买一栋住宅,价值为30万元,不久,他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火灾保险,保险金额是32.5万元。
在此之后,投保人购置了高档家具及家用电器2.5万元,不幸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一次火灾,致使全部财产焚毁。
保险公司应赔30万元,还是32.5万元?
四、可保利益的存在形式
(一)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存在形式
1、所有权
2、据有权
①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
②依据租约享有利益的承租人,对承租的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3、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①对财产享有抵押权的人,对受抵押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
②对财产享有留置权的人。
(二)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三)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存在形式
每个人对他本人的生命身体具有无限可保利益。
①有血缘关系的、永久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
②具有合法经济利益关系的非亲他人之间
案例分析题:房屋出售后受损索赔案
2005年6月3日,某市职工王某将其私有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同年11月25日,王某将这房屋连同保险单一并卖给了李某,卖价中包含了保险费一项。
2006年4月1日,该房屋因火灾而受损严重,损失金额(修复费)达3万元,事故发生后,李某拿着保险单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案例分析:第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以投保人对投保财产具有可保利益为前提。
可保利益应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自始自终都存在,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丧失了对保险财产的可保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第二,保单注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特别注明的特定对象,它不能随着保险财产的出让而转移。
第三,保单不能自由的转让,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并由保险公司签发书面证明——批单,对被保险人进行更改,才能具有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结论:
本案属于拒赔案例,李某的房屋损失由其自行负担,至于李某向王某缴付的保费是属于李、王之间的经济关系,与保险公司无关。
第三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的含义
英国保险学家斯克.拉顿对最大诚信作了这样的概括:鉴于承保人对于标的物一无所知,而被保险人知道所有的情况,被保险有义务向承保人充分告知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
这就是最大诚信的含义。
“所有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费或决定是否承担某项风险的情况,均为实质性重要事实”——也就是所有能够影响保险人作出承保或费率确定的事实就是实质性重要事实。
二、投保方最大诚信的实现:告知和保证
(一)告知
告知有狭义的告知和广义的告知。
无须告知:
(1)法律事实。
(2)保险人被公认应了解的事实。
(3)降低风险的事实。
(4)保险人在检验过程中应当注意到的事实。
(5)不为投保人所知的事实。
违反告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投保人有填报不实,有意隐瞒或过失遗漏的事实。
②虚报、隐瞒或过失漏报的事实必须是影响保险人危险估计的重要事实,否则也不构成违反告知。
案例
某市信号工程投保企业财产保险,要求按占用性质分别投保。
其
中仓库,根据该厂的申报系堆放一般物质。
按仓储险的规定,堆放一般物资(也就是不堆放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费率是1/00。
不久,该厂因电线走火仓库被烧。
在申报损失时发现仓库内有一桶电石(属于特别危险品),该桶电石系80年代建厂初期进库的,一直没有动用,账上也没有记载,那么保险人能否以投保人违反告知,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二)保证
保证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1、默示保证是按习惯投保人必须保证做到的事项,在保险合同上没有形成文字。
2、明示保证是通常用书面形式或约定条款附加在保单上面。
三、保险人最大诚信的实现:弃权和禁止反言(禁止抗辩)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本来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这种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人对于弃权有专门的条款规定:“任何弃权行为,均以文字加以说明,否则无效”。
第四节损害补偿原则
一、损害补偿原则中需要坚持两点:
(一)按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损害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但人寿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
1、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方式:某保单分摊的赔偿额=实际损失×该保单保额/众保单保额之和(二)赔偿金额比例分摊方式(也称之独立责任分摊方式)
某保单分摊的赔偿额=实际损失×该保单单独责任/众保单责任之
和。
(三)出单顺序赔偿方式
案例计算题:
某食品厂2003年3月2日向甲保险公司为本厂职工每人投保15 000元保险金额的家庭财产保险(保期一年),该厂职工王某的妻子所在的单位也于2003年4月1日到乙保险公司为每个职工投保10 000元保险金额的家庭财产保险。
2003年12月30日,王家因电器短路引起失火,烧毁了价值12 500元的财产。
试分别按保险金额比例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比例分摊方式和出单顺序赔偿方式,计算甲乙两家保险公司赔偿额。
2、代位原则
代位,就是取代别人的某种地位。
保险代位有两种:一种是物的代位,另一种是权利的代位。
(一)规定代位原则的目的——限制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
第一,当被保险标的损害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引起的,即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有直接的关系。
第二,保险财产灾后往往留有残值。
(二)代位的内容
1、代位求偿
①概念
代位求偿: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导致损失,起因于第三者的行为,保险人给予赔偿之后,即可在赔偿金额限内取代被保险方得到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
②对代位求偿的几点说明:
1)代位求偿权发生在保险赔偿之后。
2)代位求偿额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3)保险人能放弃代位求偿权。
4)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大多数人身保险。
2、标的物所有权的代位(也称之为委付)
①概念
标的物所有权的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可取得所有有关该保险标的物的权利与义务。
3、委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②委付一经接受,双方都不能中途撤回或
由于其他原因而反悔。
③委付是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与议商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有偿性合同
(五)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上相对于实践合同而言
(六)保险合同上最大诚信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人,它是任何保险合同都不可少有的当事人之一。
(二)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并负有缴费义务的人,它也是任何保险合同都不可少有的当事人之一。
作为投保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投保人对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保险事故可能在其财产或身体上发生的人。
即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以下权利:
第一、对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有请求权。
第二、被保险人享有同意权。
A、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指定的,但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B、保险合同的转让一般要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C、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险,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二)受益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顺序的先后一般是:
原始受益人:原始受益人是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的受益人。
后继受益人:保单上注明,如果原始受益人死亡后由其受益的人。
(三)保险方与被保险方(投保方)
A、三者分属三人
B、三者同是一人
C、投保人与受益人为一人,被保险人为另一人。
D、投保人为一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另一人。
E、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一人,受益人为另一人。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属于委托代理人的一种,它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接受保险业务,出立暂保单,出示正式保险单,代收保险费,代保险人查勘出险案件,理算小额赔索。
保险
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由保险人支付佣金。
1、保险代理的特点
其一,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规定,代理人在其他业务范围内的所做所为,虽然有的没有经过指示,但保险人得知后没有加以否认,行为后果对保险人仍然具有约束力。
其二,为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规定,代理人所知道的事都假定保险人知道。
2、代理人的代理权力
明示代理权是在代理合同的代理委托书中明确授予保险代理人的权力。
默示代理权,是在代理合同中没有明确反映,但按法律规范和习惯公认,代理人为尽其代理职责必须具有的权力。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与权力有明示代理权与默示代理权。
(二)保险经纪人
世界上最大的保险经纪公司是美国马什.麦克伦南保险经纪公司和亚历山大-亚历山大保险经纪公司。
(三)保险公证人
保险公证人是为保险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价而给予证明的人,作为赔偿的中介。
(四)体检医师
案例:
《保险代理人委托他人签定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00年4月,某县保险公司聘请该县某乡村民胡岳为保险代办员,与其订立代办保险的合同。
合同规定,胡岳代理保险公司承保简易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向胡岳提供投保单、保险证、收费凭证等有关单证;胡岳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投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签发保单予以承保,并负责每月收取保险费,胡岳收到保险费后应于10日内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实收保费的一定比例向胡岳支付代办手续费,胡某在代理一段时期以后,感到代理业务太多,遂请同乡桑南为其帮忙,做保险代理工作。
2000年10月,该乡村民王某找到胡岳,要求投保简易人身保险。
胡岳当时忙于其他事务,让桑南办理承保事宜。
桑南让王某填写投保单,之后未加审查就签发了保险证。
保险证上盖
有保险公司的公章。
桑南在经办人处盖上了自己的私章,王某投保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三份,保险费3元,保险金额共1200元。
2001年6月,王某因病死亡,王某之妻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200元,而保险公司在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签发保险证的人是桑南,保险公司拒绝给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试分析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给付责任?
案例:
《保险代理人委托他人签定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桑南无权以保险合同的名义出具保险单,也无权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与王某订立保险合同。
(二)桑南行为只有经过保险公司的迫认,才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三)本案的责任分担问题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一)当事人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承担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三)保险费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代价。
(四)保险期限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投保单有的又称为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具的书面要约。
(二)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一种非正式的保险单,是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在正式保险单发出之前先立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
(三)保险单(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它和正式的保单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批单
批单是保险公司签发的附在保单之后的合同证明文件,其法律效力优于原保单的同类款目。
案例1:该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002年5月上旬,40岁的王某患癌症(本人不知)住院医治,手术后于当年6月下旬出院,病假在家,同年10月15日,王某委托邻居向县保险公司提出参加“简易人身保险“的申请。
投保条款规定,参加此种人身保险,应是年满16-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劳动或正常工作的人,并要求如实填写投保单,因王的投保单非本人填写,健康情况一栏未予填写,县保险公司也未认真审核,便准予投保,王某得到保险公司核准盖章的保单之后,也未向县保险公司讲明自己的情况,即每月按期交付保费1元。
2003年6月28日,王某因旧病复发,经治疗无效死亡,王某的丈夫罗某以继承人,(王某未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向县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5000元,后来,县保险公司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王某在投保时已患癌症,并正在长期病假中,不符合投保条件,即找罗某协商,要求返还保险金5000元,但遭罗某拒绝,县保险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某的投保无效,
责令被告罗某返还所领取的5000元保险金。
案例分析:
(一)从投保人的投保进行分析
(二)从承保人的承保进行分析
(三)结论:应该如何解决
(四)依据《保险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的,因过失未履行如实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而不论保险人是否在工作中存在过失。
案例二
F省某县黄某为其解放牌大卡投保了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司机人身意外伤害险,在保险期限内,黄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向黄某的唯一继承人黄妻给付了人身意外保险金,并赔偿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车辆由黄妻继续使用,保险人没有提出批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2002年4月1日,这部大卡车又发生了事故,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黄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
问题在于黄某死后,车辆由黄妻继续用,期限还没有结束,这个合同是不是有效?
案例3:10.2空难损失赔偿责任仲裁案
——分保接受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案1990年10月2日遭劫持的中国民航波音737客机在广州白云机场降落时,导致停机坪上的波音707和757客机碰撞,三架民航客机全损,事发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按全损和推定全损赔付给被保险人,并按航空险分保合同及时向分保接受人劳合社摊回了巨额赔款。
英国劳合社飞机一切险首席分保接受人(申请人)和飞机战争劫持险分保接受人(被诉方)两家对707、757客机损坏由谁赔偿引起了争议,(其他赔偿无争议,各自摊付赔款50%)双方将争议提交英国仲裁决。
案例4:
1990年6月,W省H县外贸公司为其单位4位驾驶员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每位司机的保险金额为6000元,合同中无指定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驾驶马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支付县外贸公司保险金6000元,(马某生前欠单位3000元)一个月后,马某父亲要求外贸公司将保险金给付返还。
第五章保险险种
第一节主要的保险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