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奖惩制度及管理办法(Word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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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奖
1、为增加员工责任感,充分调动广袤员工的主动性和创建性,提高劳动效率和工作效率。
总公司将对表现优秀、成果突出的员工实行嘉奖制度。
嘉奖分为表扬、奖金、晋级三种。
2、员工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切企业,听从支配,成为职工楷模者,赐予通报表扬,并赐予50-100元的嘉奖。
3、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除赐予表扬或晋级外,还将赐予100-1000元的嘉奖:
(1)拾金不昧与见义勇为的;
(2)受新闻媒体(市级、省级、国家级)表扬的;
(3)受到乘客无理取闹时,驾驶员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维护公交形象,为企业赢得信誉的;
(4)乘客来信、来访表扬,查证属实的;
(5)全年无平安事故且趟次、票款相应较高的;
(6)热忱服务、无投诉、无事故、成果显著,在总公司每月组织一次优质服务评比活动中,获**誉称号的;
(7)对于平安生产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8)节电奖:以路途为单位,取线路车辆用电的平均值,电耗等于平均值车辆的驾驶员嘉奖。
(9)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10)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开重大损失的;
(11)无任何投诉和惩罚的。
二、惩处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当事人绩效奖50元:
(1)报站器出现故障不刚好报修的;
(2)车容卫生检查不合格的;
(3)不按规定放置当班员工监督卡的;
(4)不按规定参与各种业务培训的;
(5)不按规定处理违章的;
(6)无故不参与每月《平安生产调度会》或迟到、早退的(出公差、生病住院的除外);
(7)驾驶室乘坐无关人员闲聊的;
(8)没有报站器或报站器有故障的,不口头报站宣扬的;
(9)车辆晚上回厂不按规定停放的;
(10)司机休息室及公共卫生场所卫生不达标;
(11)驾驶员随意在终点站倾扫、倾倒垃圾于地面的。
(12)不运用服务用语提示乘客的;
(13)不按规定进出站操作充电桩的;
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当事人绩效奖100元:
(1)不按规定运用报站系统,车厢服务检查不合格的;
(2)不按规定时间运行,快慢超过3分钟以上的;
(3)运行中前车车坏,后车有意不拉前车乘客的;
(4)发生有责投诉的;
(5)多台车辆同时到站时,不依次进站,后车超越前车的;(7)工作时间赤膊、穿背心、穿奇装异服、穿拖鞋,行车途中接打手机、听音乐(MP3)、带耳麦、吸烟、饮食、闲谈的;
(8)运行中未按规定停靠站上下乘客的;
(9)晚上行车不开灯的(包括前、后路牌灯、腰牌灯、顶灯)及进出站台不开方向灯的;
(10)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担当全部修理费用;
(11)运行途中关闭车载机电源,出场前不开机,回场后不关机;(13)下班后不关闭总电源和不锁车门的;不关窗户的;
(14)运行途中及出场、回场超速行驶且不按规定线路出场、回场的;
(15)遇有车辆故障不刚好向调度汇报的;
(16)上报虚假信息影响调度正常工作的;
(17)驾驶员上岗不携带驾驶证或不协作公安机关检查的;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当事人绩效奖200元:
(1)首末班车发车不正点的;
(2)中途停车办私事的;
(3)不经调度同意私自更换发车时间的;
(4)利用上班时间回厂进行一些不阻碍行车平安修理的;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有意拖延时间,不上线运行的;
(7)稽查人员按规定正常检查过程中,驾驶员不协作,有意不停车、停过站或提前停车的;
(8)有事不按公司规定请假的;
(9)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私自下线,走近路,发车不到头的;(10)开门行驶、车未停稳开门上下客、车门未关起步的;(11)不听从调度管理支配工作,随意停、发车的;
(12)私自填写、涂改行车路单的;
(13)因违章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14)发生服务纠纷,殴打谩骂乘客,经查属实的(造成经济损失单位有权全部追偿);
(15)不听从稽查和管理人员管理,看法恶劣的;
(16)中途脱岗、私自换班、替班的;
(17)私自载带不投币或不刷卡乘客的;
(18)在线路运行中无故空点、有意压点、前压后撵的;
(19)在线路运行中越站甩客的;
(20)将上岗证借与他人乘车的或公司员工上车不刷卡的;(21)驾驶员旷工(未按公司规定请假)的;(同时取消效益考核工资)
(22)闯红灯、拐小弯、逆向行驶的;
(23)接送班车迟到或提前发车的;
(24)工作期间员工之间发生相互谩骂、打架斗殴等状况的;(25)夜间值班人员在值班时迟到、早退或溜号的。
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惩罚当事人2000元并取消当月平安奖:
(1)酒后驾驶的;
(2)将车辆交给非公司驾驶员驾驶的;
(3)在工作中因服务看法恶劣引发纠纷,给企业造成严峻社会负面影响的;
(4)泄露公司经营机密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解除劳动关系
1、有下列行为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赐予经济补偿。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公司,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支配的工作者;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更,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议,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样者;(4)经济性裁员;
(不能从事公司另行支配的工作和仍不能胜任工作是指连续两个月被评不合格员工)
2、在试用期被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关系。
3、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1000元以上)。
4、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峻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赐予经济补偿。
如因过错造成本公司财产损失,还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1)违反本手册被累计扣除奖金达2000元者(不包括以下能列举到的情形)或12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有责的交通事故者;
(2)连续旷工3日(含3日)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日(含5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含10日)以上者;
(3)盗用公司印章者;
(4)在公司工作时间内包括在公司外和工作时间外就公司有关的状况向其他员工或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人员进行恐吓或以任何方式进行威逼或运用强迫手段者;
(5)工作时间内饮酒滋事或在公司内聚赌及其他影响恶劣事务者;(6)在公司范围内煽动斗殴或参与斗殴,聚众闹事或其他暴力行
为者;
(7)煽动怠工或罢工达3人以上(含3人)者;
(8)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污、挪用、行贿、索贿、受贿、泄密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者;
(9)实施家庭暴力的,打骂虐待妻儿、老人者;不赡养父母、遗弃子女或不担当子女抚养义务教化者。
(10)参与非法组织者;
(11)违反国家支配生育政策者;
(12)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或者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者兼任其他单位职务者;
(13)吸食毒品者;
(14)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证属实者;
(15)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16)散布不利于公司之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7)盗窃投币箱内票款的;
(18)运营中拾到乘客遗失物品不上交、不退还、经查属实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解除劳动关系。
6、符合《劳动合同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解除劳动关系。
7、在社会上作奸犯科,被劳动教养、行政惩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