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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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提高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确保全体工作者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工种、岗位划分的三级教育内容和要求,包括“工人安全教育”、“班组长安全教育”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和安全风险,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计划和培训方案。
第二章工人安全教育
第六条工人安全教育是指对建筑施工单位工人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七条工人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三)常见施工场所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
(四)紧急情况下的逃生和自救方法;
(五)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设备的方法;
(六)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工人安全教育应当根据工种和岗位划分,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工人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集中培训;
(二)现场演练;
(三)网上学习;
(四)实操练习。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人安全教育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和人员。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委派专人负责工人安全教育的组织与监督,并记录培训情况。
第三章班组长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班组长安全教育是指对建筑施工单位班组长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三条班组长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三)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四)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的要求和方法;
(五)班组内部安全教育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班组长安全教育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和人员。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班组长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集中培训;
(二)现场演练;
(三)案例分析;
(四)交流研讨。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委派专人负责班组长安全教育的组织与监督,并记录培训情况。
第四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是指对建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八条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和要求;
(三)事故调查和分析的技巧和方法;
(四)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法和要求;
(五)职业卫生管理的方法和要求。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和人员。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集中培训;
(二)案例分析;
(三)研讨交流;
(四)工作实践。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委派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的组织与监督,并记录培训情况。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的建筑施工单位,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当予以警告或者罚款,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建筑施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其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