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禁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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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禁养公告**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提升人民生活环境质量,现将有关禽畜禁养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告目的
1. 保护环境,防止禽畜养殖引起的空气、水和土壤污染。
2. 减少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3. 提升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禁养范围
1. 全市范围内,包括城市、农村、山区、平原等地区。
2. 禁养区涵盖所有的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和个人养殖户。
三、禁养对象
1. 禁养区内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禽畜养殖活动。
2. 禁养区内已有的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和个人养殖户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和搬迁。
四、禁养期限
1. 禁养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2. 禁养期限结束后,仍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禽畜养殖活动。
五、违规处罚
1. 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养区内进行禽畜养殖活动的,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理。
2. 对于拒不执行本公告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责任承担
1. 政府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禁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于因禁养工作引发的社会问题,政府将积极协调解决。
3. 因禁养工作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七、解释权归属
1. 本公告由市政府发布,并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公告中未尽事宜,将由市环保局另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