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预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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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预防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预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火灾事故预防管理工作中均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火灾事故预防包括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建立和维护、员工培训和演练、火警报警系统的运行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火灾事故预防联防联控机制,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火灾事故预防工作。

同时,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
积极参与火灾事故预防工作。

第二章火灾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

对于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工业企业等重点场所,要按照规定时间进
行定期排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六条场所所有人或经营管理者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场所进行自查,并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档案,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排查情况。

第七条建筑物、装修材料、电气线路、供电设备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八条公众场所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火灾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的建立和维护
第九条各类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适当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十条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对于存在故障和损坏的设备,需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一条消防通道和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

消防设施标识应当清晰可见。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和装修工程要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消防设施设备建设。

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员工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自防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十四条重点场所(如商场、酒店、学校等)应当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员工消防培训和消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全面检验防火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第五章火警报警系统的运行
第十六条重点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火警报警系统,系统应当具备报警、自动灭火等功能。

第十七条火警报警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有故障的部件应及时更换。

第十八条火警报警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系统工作记录和报警信息,及时处理。

第六章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火灾事故预防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向公众普及火灾防范知识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医疗、教育等特殊行业要加强火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家消防部门所有。

本条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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