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收养机构面临的困境与解决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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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收养机构面临的困境与解决对策分析
刘 玮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民间收养机构问题频现,对被收养人的人身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引起了人们对民间收养机构的反思,我们在看到政府责任缺失的同时也看到了民间收养机构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我国收养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健全”、“民间组织的管理体制窘境”以及“民间收养机构自身条件不高”等都是制约民间组织发展的因素。

本文在分析民间收养机构存在的必要性、民间收养机构面临的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缓解这种困境的措施,希望能不断促进民间收养机构的发展完善,切实维护好被收养人的利益。

关键词:孤儿院 民间组织 收养机构
近年来,民间收养机构问题频现,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民间收养机构的思考。

袁厉害、代艳丽等都是家喻户晓的“爱心妈妈”,她们靠“爱心”支撑起了一个个收养机构,收养了越来越多的孤儿。

然而这样的收养机构是民间力量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一种形式,很多都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物质条件方面很难得到充分的保障。

另外,民间收养机构并非专业组织,组织规章制度与组织管理方面缺乏规范性、科学性,组织的管理和运行也存在很多问题。

但是这些民间收养机构却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很多地方政府也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它适应了当前社会的需要,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民间收养机构可以弥补政府的不足。

孤儿院等收养机构本应该由政府提供或生产,但是由于现实的约束,不管是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政府并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对收养机构的需求。

而民间收养机构作为第三部门,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补充,可以很好地弥补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方面的不足。

因此,充分调动第三部门的积极性,广泛调动收养机构的力量,可以与政府部门形成一种有效的合力,及时承接政府力量不能顾及到的弱势群体,弥补政府的不足。

其次,民间收养机构可以提供相对浓厚温馨的家庭氛围。

目前,政府所提供的收养机构主要满足收养群体的物质需求,却很难提供情感服务。

因为在这样的公共福利机构当中,其服务人员都是每个月领取工资的工作人员,给被收养的群体提供服务是他们的职责和工作,所以在这样的氛围之下,公共收养机构很难满足被收养群体的情感需求。

而民间收养机构却不相同,很多民间收养机构都是出于爱心,他们在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的同时可以给予一定的感情慰藉。

相比于公共收养机构,可能在物质条件上有所欠缺,但可以提供家庭式的温馨氛围,满足被收养群体的感情需要。

另外,通过民间收养机构的发展,我们可以充分整合民间力量,利用民间组织的资源满足社会需求。

收养机构是一个耗资巨大的项目,需要各方力量的参与和支持,如果民间组织有意愿参进来,我们应该大力支持,给予其充分的生存发展的空间。

一、我国民间收养机构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
我国民间收养机构在现实中面临着非常窘迫的生存环境,有一些民间收养机构缺少生存发展的土壤,根本没法发展起来。

目前,现存的一些民间收养机构也面临诸多发展问题,存在的合法性、管理体制缺陷、法律依据等方面发人深思。

1.我国收养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健全。

关于收养的法律不健全是我国不可回避的一大难题,这导致我国的收养制度因为法律的不健全而发展缓慢,从1998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至今已经有17年的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规定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

首先,法律中关于收养条件的规定非常严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对收养条件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些条件的限制使得很多想收养子女的人因为不符合条件而无法实施收养行为。

另外,收养法中还有很多关于限制收养的规定,这种比较严格的规定可以使被收养人找到一个比较好的归宿,是对被收养人权益的保障,然而这种严苛的条件造成了很多问题,一方面使得很多想收养子女的人因为不符合收养条件而不能如愿,另一方面使得很多弃婴等应该被收养的群体无法被收养,面临严重的生存难题。

其次,很多法律也对被收养人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限制条件在一方面可以使得被收养人更加容易的融入收养家庭,促进双方的和谐相处。

另一方面也将一部分有被收养需求的群体排除在被收养范围之外。

另外,法律规定的收养程序繁杂。

按照法律的规定,民间个人或者民间机构如果想要收养弃婴等,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养。

然而,很多人因为收养程序繁杂而放弃了收养想法,浪费了本应该利用的民间资源。

2.民间组织的管理体制窘境。

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实施“双重管理体制”,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民间收养机构也不例外。

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施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审核、双重监管,这也就是我国实施的民间组织“归口登记、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之下,民间组织的发展比较艰难。

一方面很多民间组织找不到自己的主管和登记部门,因而无法进行直接的登记注册。

并且我国对民间组织的入口管的较严,民间组织进行登记注册以及日常管理非常麻烦,这使得很多民间组织主动放弃了登记注册,脱离了正常的监管,也使得一部分民间组织或潜在的民间组织选择了退出。

另一方面,很多已经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也面临着非常大的生存压力,不仅要提供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还要应付日常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

3.民间收养机构自身条件不高。

大部分民间机构都是个人或者是几个人创办的,并不像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福利机构一样有固定充足的资金等方面保障,它们自身的条件不高也制约了它们的发展。

首先,很多民间收养机构缺乏资金。

个人的力量还是比较弱小的,特别是对收养机构这种耗资巨大的项目来讲,很多个人创办的民间收养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往往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

资金的缺乏使得民间收养机构所能提供的物质条件有限,很多民间收养机构只能解决被收养人最基本的温饱问题,所提供的生活环境简陋,所提供的衣食住行条件也比较差。

另外,由于资金的缺乏,民间收养机构所能提供的教育、医疗等条件也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很多民间收养机构根本就不能提供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条件。

其次,大部分民间收养机构的专业性较差。

我国民间机构的发展并不成熟,很多民间机构缺乏专业性,并不能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这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由于民间收养机构缺乏专业的人才,很多民间收养机构都是由个人创办的,他们并不具备收养的基本知识,并不了解应该怎样科学合理的收养被收养人。

另一方面,民间收养机构的管理不规范。

民间收养机构并不成熟,没有现成的管理经验可以借鉴,又面临着严峻的生产发展压力,他们的管理并不规范,缺乏长效规范的运行机制,往往是家庭式的管理机制,阻碍了民间收养机构的发展。

二、 改善民间收养机构现实困境的措施分析
1.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完善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我国应该尽快修改完善《收养法》中与现实不相适应的部分,促进《收养法》的不断完善,为现在的收养行为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

应降低个人和社会机构收养孤儿的条件,通过修订完善法律制度,降低收养门檻,简化收养程序,将由现行的“限制”转向“限制鼓励”,进一步鼓励公民及公益收养。

其次,不断推进配套法律体系的完善。

通过总结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发现,他们都制定了保障儿童权益的基本法律,比如英国的《儿童法案》、日本的《儿童福利法》等,这些专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少年儿童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推进了收养工作的不断完善。

所以,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尽快出台保障少年儿童的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配合,不断推进其他配套法律的完善,形成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共同维护少年儿童的权益,解决我国收养难题。

2.转变现行的管理体制,完善政府监管。

对于民间组织的注册等
实 证 分 析
经营管理者 Manager'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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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立民办高校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制度的思考
韩 勇 赵 萍 张 锐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摘 要: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自本世纪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以来,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学界的探讨。

基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分,进而对四川两种民办高校采取不同的监管以及扶持,不仅是破除长期阻碍我省民办高校发展制度瓶颈的关键因素,更是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

本文从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出发,借鉴温州市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办法以及美国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私立大学的管理政策,针对我省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政策制度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营利性 非营利性 民办高校
一、引言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教育制度变革下结构不断完善过程的深化。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2010年12月,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和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被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为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试点的地区和单位,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开始在小范围内探索。

2016年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质量,为多年来是否以营利为标准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

分类管理将改变我国民办高校原有的规则和资源体系,是对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一次结构性变革,这意味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将突破制度性瓶颈,进入一个新的转型发展期。

四川省自2000年以来,通过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形式发展了一大批民办高校(高职高专、独立学院),成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据统计,截止 2015 年四川省有各类高校109 所,民办高校34 所,其中独立学院 16 所,民办高职院校 18 所。

民办高校在数量上迅速攀升的同时,在质量上也不断提高,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增加全社会的教育供给,促进教育的多样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四川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破解制度瓶颈,探讨实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制度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意义
1.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前提:必要性。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是指对民办高校基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目的进行区分,并分别制定许可、登记、管理、税收、财政补贴等政策。

对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具有重要的制度建构意义,它使追求不同目标的民办高校各得其所,适应新形式,推动改革创新。

由于民办高校兼具“民办”和“高教”的双重特性,在现有的民办高校中分离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并对此类高校增加支持力度,使其在强有力的经济支持和社会声誉的互动下,将自身的物质性资源转向权威性资源;同时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我国教育事业供给侧改革的机遇中,特别是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理念的推进,成人高等教育市场将为其资源整合及教育事业拓展提供难得的机会。

2.分类管理的实施:可能性。

由于我们的民办高等教育尚处于探索阶段,规则体系不成熟,营利性办学模式尚不能得到现有法律体系的认可,这就要求政府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设计好相关路径和制度体系,为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提供可能。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构
级和管理,我们可以按照当前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办法进行分类管理,这样就避免了有些民间组织找不到主管部门,而有些社会组织却接受多头管理的难题。

另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

由枢纽型社会组织进行相关领域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当然这需要政府需要政府做好授权或委托代理工作。

另外,政府应该负起监管的责任,严格监督收养行为的合法实施。

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个人收养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打着收养旗号买卖儿童的个人。

政府可以设立专职的机构定期对辖区内被收养儿童的境况进行调查、评估,并撰写详细的评估报告。

另一方面,加大对组织收养行为的监管,建立对民间收养组织的评价与监督体系。

对民间收养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对其成立资质进行审核,对后续的收养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价,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的收养行为。

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民间收养评估体系,可以促进民间收养组织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通过政府、公众、独立的民间评估机构和媒体等多道防线,构建多元的民间收养组织评估体系,使民间收养组织走向社会,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民间收养组织规范健康发展,为民间收养事业做出贡献。

3.促进民间收养机构自身资质的提高。

如果想促进民间收养机构资质和条件的不断提高,需要机构本身与外界环境相互配合,共同努力。

除了上面所谈到的措施之外,还需要配合其他措施,为民间收养机构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社会应该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对民间收养机构的重视程度,政府应该加大对民间收养机构的扶持力度,适当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措施,都可以促进民间收养机构的发展。

除了应该塑造良好的外界环境之外,民间组织也应该努力改善自身条件,不断提高自身资质。

首先,民间收养机构应该借鉴先进经验,采取科学的管理模式,形成一种长效规范机制,使机构的运行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前进。

其次,民间机构应该善于融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打通融资渠道,为机构本身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为机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另外,民间收养机构还应该不断引进专业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不断促进财务信息公开等,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升民间机构本身的资质条件,为收养人提供更加科学、合理、专业的服务。

三、结语
目前,我国民间收养机构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化解民间收养机构的现实困境,促进民间收养机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重中之重。

我认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转变现行的管理体制,完善政府监管”以及“促进民间收养机构自身资质的不断提高”等措施都是非常有效的,可以促进民间收养机构的发展完善。

究其根本,不管采取什么措施,都应该坚持“一切为了被收养人利益的最大化”的原则,真正考虑被收养人的利益,实现和维护被收养人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蒋新苗著. 收养法比较研究[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2]蒋新苗. 中国残疾儿童收养的法律机制透析[J]. 中国法学,2009(06).
[3]余芮. 从兰考失火案分析我国儿童福利立法的必要性[J].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09).
作者简介:刘玮(1991—),东北师范大学,女,民族汉,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在读硕士。

2016年・8月・下期经营管理者
学 术
理 论
经营管理者 Manager'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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