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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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一篇:《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实施说明
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
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
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
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
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
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5、带有轮边减速器的车辆,减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后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6、前驱动装置的车辆,驱动装置大修按其同类车前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7、方向机装有液压助动装置的车辆,其液压助动装置大修,按同类车型前桥工时另增不超过20%。

8、大梁断裂(复加),更换二跟以上横梁的,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9、装有独立机组装置的车辆,独立机组大修时按相应发动机总成大修工时结算。

10、装有空调装置的轻型客车大修时增加不超过50工时,中、大型客车增加不超过100工时,货车增加不超过40工时。

11、全车喷漆工时按硝基漆工艺测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过原全车喷漆工时10%;金属漆(烘烤)增加不超过20%。

12、凡三桥以上的车辆大修时,四桥以上每增加一桥按同类车型的后桥与轮胎的工时增
加不超过40%。

13、厢式货车厢视情况按同类车型车身工时增加不超过30%。

14、自卸车6t(含6t)以上的汽油车,二级维护工时按4-5t汽油车工时增加不超过50%结算。

15、摩托车大修工时定额中已包含机加工工时,结算时不得另加工时。

四冲程发动机大修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3工时,车身如配驾驶室另加不超过10工时,二缸及以上进口的摩托车大修或发动机大修及小修工时另加不超过20%。

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大修另加不超过10%工时。

16、凡二缸及以上进口摩托车,发动机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10工时。

四冲程发动机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不超过2工时。

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8工时,一级维护另加不超过3工时。

17、二级维护前根据检测诊断确定的附加作业项目,按本标准《汽车小修分项收费》累计后一并结算,并在合同中写明。

18、各类小修项目不实行工时定额收费,直接按项目实行维修费综合结算。

根据优质优价原则,小修项目综合收费标准以一类维修企业收费标准为基准,二类维修企业按一类企业收费标准乘以0.8系数收费,三类维修业户按一类企业收费标准乘以0.5系数收费。

有相关拆装的工时另加。

各地区小修项目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具体由市(地)交通、物价部门确定。

19、在同一总成件、基础件中,有两项(含两项)以上及附加小修作业同时进行时,该总成件、基础件的拆装工时只允许计算一次。

20、单一总成更换时,按小修收费结算;大修过程中如需更换总成,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按该总成大修工时定额的50%结算。

21、汽车小修收费=小修各项目收费+材料费。

其中:小修各项收费按前述第18条计收,材料费按本标准规定收费。

22、汽车小修中所列“拆装”,是指某一总成或零部件就车拆下和装上后调试的作业;所列“检修”,是指除拆装外完成检查、修复、换件和装车调试的全部作业;项目中带“☆”号的,是指不包括相关件的拆装费用;未注明的不得重复计费。

23、维修企业应按核定经营范围承接小修项目。

小修项目需机加工的可另加机加工费。

24、承修事故车辆维修企业需严格执行本《标准》收费。

事故车的最高修理费用不得超过车价的50%。

25、事故车修复中的“轻微”是指车辆损坏不太严重,不需拆装,可在车上直接修复;“一般”是指车辆损坏,必须拆卸修复;“严重”是指车辆损坏程度接近换件,维修费用在该件零售价50~60%。

26、凡维修企业所属车辆配件门市部购的材料不加收材料服务费,本县(市、区)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5%结算,省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10%结算;省外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15%结算;特殊情况或紧缺材料,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维修合同中详细规定。

27、托修方自备配件,材料服务费由承托修双方按不高于5%协商确定,并在维修合同中注明。

28、承修方使用自制配件和修复的旧件,必须事前检验合格,征得托修方同意方可使用,配件价格按不超过当地同类新件零售价50%收费,并不准收取材料服务费。

29、汽车二级维护前和作业过程中的诊断检测、过程检验、竣工检验、调试,以及汽车大修作业过程中的人工检验、竣工检验和调试工时,除维修竣工出厂前送综合性能检测外,均已在维修分项工时定额中。

未进行相关的诊断、检验,不得收取该项目的工时费。

30、车辆总成修理时需采用检测设备、仪器进行故障诊断的,其检测费用可由托修方承担,但维修企业应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

31、车辆单项性能检测按本标准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分项收费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企业可根据具体车辆检测工作难易程度适当下浮收费。

经省交通厅认定,取得相应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的车辆大修、二级维护竣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32、事故车辆施救起步费,拖吊车作业费等按本《标准》中《事故车辆施救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22233、汽车维护、小修及事故车辆维修的补漆收费,如小于1m 按1m计算,大于1m
不足2m2按2m2计算,以此类推。

34、农用客、货车辆按同类车型工时定额结算。

七、其他规定:
1、严禁拖修方将车辆(含事故车)送到不符合维修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维修。

承修方必须按《浙江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定的维修类别、范围承修车辆,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2、为确保维修质量,汽车大修、二级维护竣工后,按规定应上线检测的,必须上线检测。

检测不合格项目重新修理以后再次检测的费用由承修方承担。

维修车辆在质保期内,确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的,由承修方无偿修复或赔偿。

3、承修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虚报冒领、以旧充好、少修多收、质价不符、代开发票、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检测或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等,由交通、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4、二级维护(含二级)以上或维修费用预计在2000元以上的车辆维修,承、托修方应签订维修合同,并按合同实际发生的维修作业项目计费。

5、车辆维修竣工后,承修方应出具有效发票,其工时费、材料费、材料服务费、外加工费等,须开列清楚。

并附工时清单、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托修方,一份存档。

6、一、二类维修企业必须配备汽车维修价格结算员,持证上岗,负责结算和单据归档工作,并接受和协助交通、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7、承、托修方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产生纠纷,可由市(地)交通、物价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篇:汽车维修工时
汽车维修工时定额编制说明
一、工时定额主要决定于车型构造、作业项目、工艺设备、工人
技术熟练程度及管理等因素,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因此不同企业之间会稍有差别,本《定额》的编制是根据深圳市一类汽车修理企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并参考了他们的工时定额或收费标准而定。

二、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定额是指该修理项目的工作时间(工作量),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费是由工时定额乘以工时单价来作简略计算,工时单价必须根据本厂的规模、档次、技术水平以及社会物价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来核定。

三、本《定额》已列出各种常见车型共十九类,对一些未列车型、项目的工时定额,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类似车型、项目的工时定额执行,汽车维修工时定额没有相近车型的车辆维修工时定额,由承托修双方协商议定。

车型参照表中,适用车型不仅列出了车牌型号,括弧中还补充了该车的英文原名、发动机排列方式(L为直列,V为V 形排列)和排量(L为升)。

四、本《定额》所涉及各类修理、维护的作业内容和技术要求按国标、部标、省标和有关地方规定执行。

五、汽车专项修理工时定额中,汽车维修工时定额除了特别注明的以外,均以第二类车型为准,其余车型可参照执行。

六、发动机部分按部位分为十七个子块,其中的油底壳内项目、气门室罩内项目、拆气缸盖项目、拆前盖项目、缸体内项目和拆后盖项目等六个子块设有“基本工时”一栏。

七、对于设有“基本工时”的部位,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小修作业工时定额的计算方法分为如下几种:
1、对于单项小修: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定额=基本工时+单项小修工时;或工时定额=基本工时+工时/单个×实际维修(更换)的个数
2、对于同一子块内的多项小修:工时定额=基本工时+单项小修工时+…+单项小修工时。

3、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对于跨子块的多项小修作业项目,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多项小修项目只涉及到拆装一个气缸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只能计算一次基本工时;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在气门室罩内和拆气缸盖项目二个子块同时出现时,只计入拆气缸盖子块的基本工时;在油底壳内项目、气门室罩内项目、拆气缸盖项目和缸体内项目四个子块中只要有缸体内项目出现时则只计算缸体内项目的基本工时。

第二种是多项小修项目涉及到要拆装二个气缸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除了按照第一种情况计算出规定的基本工时以外,还要另加一次拆气缸盖项目的基本工时。

八、所有小修项目均不包含机加工工时。

九、少数国外高档汽车的制造厂商,要求其特约维修企业执行其统一制定的车系维修工时定额和售后服务收费标准。

对此类企业,其所实行的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须报市物价部门核准,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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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对己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

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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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

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

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

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一
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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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我国汽车维修定额标准
我国汽车维修定额标准
(一)汽车维修工时费计核特点
目前,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均颁布了地方性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虽其工时单价与工时定额各有差异,但其计核方法与遇到的普遍问题则是基本一致的。

1.工时费计价公式
目前,在各地普遍采用的工时费计价公式是: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该车型的技术复杂系数(其中,车型技术复杂系数有的地区未采用)。

2.工时及工时定额收费的内涵
目前,维修企业对外多以工时定额及单价与维修客户计费;对内则多以完成的定额工时,作为班组或技工个人计核其提成收入的依据。

因此,对工时及工时定额收费含义的理解与剖析,从经营、管理角度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3.工时所包含的内容
要正确理解工时定额,首先应该认识到:工时不等于施工时间。

按照可靠性理论中对维修时间的定义,维修时间应由以下几个时间组合构成:a.维修准备时间(包括业务接洽,生产计划、调度,生产场地、工具、配件准备等工作时间);b.车辆故障诊断时间(含维修前检测、诊断时间); c.实际施工时间; d.试验、调试时间; e.场地清理时间。

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在开放式维修作业(允许客户进入生产区“守着”技工修车)的企业,客户在车辆竣工结算时,会提出对工时数的计核异议,因为他们对完成该车维修仅用了多少时间是亲眼所见,而计费却远远高出这个数字。

维修企业结算人员往往不能圆满解释计核工时的来历,仅告知用户是从《定额标准》中查出的。

虽然客户也查看了《定额标准》,但总感不服,其症结就在于客户把维修时间中的“实际施工时间”当成了维修工作总时间,对此应向客户解释、说明。

4.工时费所包含的内容
在对内计核工时费提成时,也常常遇到基层班组或技工对工时结构与工时费的误解。

作为企业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向班组或技工个人
解释清楚,说明他所施工完成的工时构成部分(实际施工时间那一部分)和工时费所包含的内容。

无论工时单价法定多少,工时费都应包含以下内容:a.上缴给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的税金;b.经营、生产与管理的固定成本;c.经营、生产及管理费用; d.应完成的利润。

企业应按上述项目所占的实际比例,计算出合理的工时提成比例,并作出说明,以使员工心服。

(二)工时费的定义及工时费用举例
工时费就是维修工人完成一项保养项目所需要的费用,每个工时的费用,各个厂家都不同。

例如,斯巴鲁傲虎的工时费用,变速箱油的工时费是144元,蓄电池工时费24元,空气滤芯、空调滤芯的工时费是48元,正时皮带的工时费600元,前保险杠(不含喷漆)工时费是1040元。

而其竞争对手汉兰达的工时费用则低很多。

汉兰达更换变速箱油工时费是80元,蓄电池工时费用是30元,空调滤芯、空气滤芯的工时免费,正时皮带不用更换,前保险杠不含喷漆的工时费是100元。

汉兰达前保险杠含喷漆的工时费是600元,而斯巴鲁傲虎不含喷漆就已经达到1040元了。

(三)工时费的基本计核方法
1.整车大修———对整车大修,目前各企业经常使用的计核方法主要有3种,可视具体情况选用。

a.定额制。

即完全按企业所在地颁布的《定额标准》中该车型的整车大修定额计核,所涉及的配件、材料费用另行加计。

b.合同制。

即采用各工种、工序的工时与配件、材料包干,限额计费,其具体内容由企业和送修方协商确认后,在维修合同中写明。

c.混合制。

即一些工种(如发动机、底盘各总成与电器系统的维修)采用按地方颁布的工时定额计核,另一些工种和作业项目(如车身的钣金修复、车身涂装、蓬垫、内外装饰修复等)按合同制包干计核。

混合制计核方法适应了不同修复难度和不同涂装用料、工艺要求的具体情况,故应用较为普遍。

2.总成大修———总成大修一般均按定额制计核工时费,但有两点须予以注意。

a.因目前不解体检测、诊断技术尚不够完善,还无法在修前检测中精确判定总成内部零件的磨损或损坏程度,故在客户报修确定维修作业项目,签定合同时,应留有余地。

即应说明总成解体,进行零件检验、分类后,方能最后确定零件(特别是曲轴、气缸体等重要部件)的更换方案;到时应请车主到企业现场予以确认后,共同认定零件更换方案,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这不但是对客户的尊重,同时也避免了今后结算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b.属正常大修中的一些加工(如发动机总成大修时的镗磨气缸、磨修曲轴等),有的企业缺乏加工设备而采用外协加工,这笔加工费已包含在总成大修工时费中了,虽然企业支付了这笔加工费,但不应向客户另外加计收取。

3.汽车维护———汽车维护一般均按定额计核工时费,但在维护过程中应注意划清维护与附加小修(含故障排除)作业项目的界限,在维护中发现了故障、隐患,须作小修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共同确认小修作业项目。

4.汽车小修———汽车小修的工时计核,比较前面的维修项目更为复杂,故应首先进行分类。

按照专业特点,我们把小修工时计核方法分为以下3类。

a.直接计核法。

此类方法直接、简单,客户所报的小修项目单纯、直接,可从《定额标准》栏目中直接查找到其定额工时,比如:换火花塞;换制动片;换某灯灯泡;换传动带等。

b.综合作业法。

用户报修更换某一总成、零部件或解决某一明显故障,但要完成此项作业,必须涉及周边一个或多个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

此项任务看似简单,实则施工复杂,且因车型档次、结构不一,虽工序相差不大,但计费差异却大,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客户与基层班组、技工个人的不满。

这类实例比较多,如解决曲轴后油封漏油、更换变速器或主减速器某轴承、更换离合器片或分离轴承等等。

最有趣的实例是奥拓轿车与丰田凌志L400轿车更换水泵,其工序数、工作量相差无几,但如按《定额标准》综合计费收费较高,对奥拓车客户感到难以承受,但对凌志车客户则少有怨言。

操作这类小修工时计核最易发生争议的是,客户只计报修处的工时所耗,而忽略周边零部件的拆装与调整所涉及的材料费,如前例换曲轴后油封,需吊、装发动机,拆装空调管路,装配后需重加制冷剂等。

对制冷剂的材料费,用户则因难以理解而常执异议。

而从作业班组或技工来说,他们却认为此项作业费工费时,而工时计核不足,致使承担这类管理工作的员工“两头受气”,颇感为难。

实施这类小修工时核计的基本方法是:将更换零件或排除故障所相关的周边其他零部件拆装、调校工序排出(其工艺程序依各企业自身工艺条件确定最佳方案),查出对应每道工序(或工步)所规定的工时数,然后累加,得出所需总工时数。

当上述工时一一对应明确列出后,应及时与客户见面,征得其认同,使双方都能“心中有数”,避免修后的计价疑虑,同时也可使企业在客户中树立“坦诚相待、明码实价”的形象。

另外,此统计资料亦可作为该小修项目内部核算的基本原始依据。

c.故障诊断法。

此类计费方法较前面两类难度更大。

因为客户报修时,所报小修项目并非直接是《定额标准》上所列的项目,而绝大多数是以故障现象报修。

比如:检修发动温度高,发动机异响,发动机油耗高,燃烧不好,发动机运行中易熄火,自动变速器换档迟缓,方向跑偏等等。

因为产生故障的成因各异,十分复杂,随机因素很多,故各地在制定《定额标准》时,欲将故障现象的对应修理工时列出,是目前难以做到的。

但故障的排除,最后仍是更换、修理或调试某零部件。

所以为达到明确计核工时的目的,这里就存在一个转换问题,即如何把客户所报的故障现象转换为修理、更换或调试引起故障的零部件的检修作业。

而这个“转换”的唯一手段就是修前检测诊断。

因此,对这类小修的工时计核,核心问题是故障检测、诊断的水平。

由于各企业的故障检测诊断的设备、仪器、资料与具体检测人员的理论、实践水平不一,故同一故障诊断,各企业所投入的精力、时间和设备使用也就不一。

但总体来看,对这类小修,企业在故障诊断上的技术、劳动投入是最多的(有的故障诊断过程可达数天),而排除故障的施工,在多数情况下,与技术分析的投入比较要少得多,有的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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