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等与潘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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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等与潘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
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47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洋艾明邢述华
【审理法官】刘洋艾明邢述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定兴县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潘某1
【当事人】定兴县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潘某1
【当事人-个人】定兴县医院潘某1
【当事人-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刘惠华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佟秋平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周世冠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邹静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惠华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佟秋平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周世冠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邹静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惠华佟秋平周世冠邹静
【代理律所】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定兴县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定兴县医院、儿童医院就潘某1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损失是否应当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全部治疗过程来看,结合鉴定机构提示的问题,北京儿童医院在患儿多次就诊过程中确存在未对康复治疗等问题进行明确告知的过错。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案中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北京儿童医院上诉虽对鉴定结论仍持有异议,但一审已经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且该医院在一审中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在二审中提供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重新鉴定之依据。

在鉴定结论有效且具有较高证明力的情况下,该鉴定意见仍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之一。

结合该鉴定意见指明的情况,结合对治疗过程的回顾,可确认被上诉人潘某1之母孙某在产程中确曾出现胎心减速,而定兴县医院确无行胎心监护之证据。

在二审中其就此解释称仪器设备存在问题,但该情况亦非患方导致,乃系该医院内部就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工作流程的管控问题。

在其不能有效监测胎儿宫内变化的环境中,即不能排除定兴县医院就诊疗过程中胎儿宫内窘迫的情形发生或持续的观察甚至检测等存在过错。

加之,在患儿转至儿科时发现喉中痰鸣、发憋、肺部持续湿性啰音等不适症状,定兴县医院亦未能及时清理呼吸道,从而造成潘某1较长时间缺氧。

鉴于此,定兴县医院上述过错与潘某1的缺氧缺血性脑病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鉴定机构及一审法院对此均认定属次要至同等原因是正确的。

定兴县医院对此所持上诉主张缺乏必要的相反证据,本院无法采信。

关于北京儿童医院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综合全部治疗过程来看,结合鉴定机构提示的问题,北京儿童医院在患儿多次就诊过程中确存在未对
康复治疗等问题进行明确告知的过错。

经询,其在二审中亦未能提供就上述重要问题所涉详情充分告知患儿家属的有效证据,其在出院诊断及相关病历材料中所记录的情况不能视为对年幼的患儿及其监护人的明确告知,特别是在潘某1病状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其应采取更为恰当的方式对相关医嘱和治疗建议、可行性方案等专门性知识予以提示。

而其上述情形并非在初始造成患儿严重病状的直接原因,故一审考虑潘某1法定代理人未提交在北京儿童医院就医的门诊病历等,认定其存在轻微过错并因此界定较轻的赔偿比例是适当的。

北京儿童医院在二审中所提出的应作为鉴定机构鉴定判断本案中争议问题依据的医疗专业领域相关文章、杂志及观点,就该领域医学发展虽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参考性,但因其尚未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强制遵循的规范性文件、专门指引或处置方案中,而患儿一方就此亦无法经由正常病患看诊途径中知晓,该内容亦非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重新鉴定之依据,故综上,本院对北京儿童医院相关上诉主张亦无法采纳。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定兴县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对潘某1的损害后果应分别按照50%、10%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亦与本案事实相符。

而另经核定,一审法院就潘某1一方要求赔偿的各项合理损失数额及标准认定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上诉人在上诉中就该损失方面提出的异议缺乏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定兴县医院、儿童医院就潘某1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损失是否应当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发生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故一审法院对此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查,本案中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北京儿童医院上诉虽对鉴定结论仍持有异议,但一审已经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且该医院在一审中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在二审中提供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重新鉴定之依据。

在鉴定结论有效且具有较高证明力的情况下,该鉴定意见仍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之一。

结合该鉴定意见指明的情况,结合对治疗过程的回顾,可确认被上诉人潘某1之母孙某在产程中确曾出现胎心减速,而定兴县医院
确无行胎心监护之证据。

在二审中其就此解释称仪器设备存在问题,但该情况亦非患方导致,乃系该医院内部就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工作流程的管控问题。

在其不能有效监测胎儿宫内变化的环境中,即不能排除定兴县医院就诊疗过程中胎儿宫内窘迫的情形发生或持续的观察甚至检测等存在过错。

加之,在患儿转至儿科时发现喉中痰鸣、发憋、肺部持续湿性啰音等不适症状,定兴县医院亦未能及时清理呼吸道,从而造成潘某1较长时间缺氧。

鉴于此,定兴县医院上述过错与潘某1的缺氧缺血性脑病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鉴定机构及一审法院对此均认定属次要至同等原因是正确的。

定兴县医院对此所持上诉主张缺乏必要的相反证据,本院无法采信。

关于北京儿童医院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综合全部治疗过程来看,结合鉴定机构提示的问题,北京儿童医院在患儿多次就诊过程中确存在未对康复治疗等问题进行明确告知的过错。

经询,其在二审中亦未能提供就上述重要问题所涉详情充分告知患儿家属的有效证据,其在出院诊断及相关病历材料中所记录的情况不能视为对年幼的患儿及其监护人的明确告知,特别是在潘某1病状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其应采取更为恰当的方式对相关医嘱和治疗建议、可行性方案等专门性知识予以提示。

而其上述情形并非在初始造成患儿严重病状的直接原因,故一审考虑潘某1法定代理人未提交在北京儿童医院就医的门诊病历等,认定其存在轻微过错并因此界定较轻的赔偿比例是适当的。

北京儿童医院在二审中所提出的应作为鉴定机构鉴定判断本案中争议问题依据的医疗专业领域相关文章、杂志及观点,就该领域医学发展虽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参考性,但因其尚未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强制遵循的规范性文件、专门指引或处置方案中,而患儿一方就此亦无法经由正常病患看诊途径中知晓,该内容亦非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重新鉴定之依据,故综上,本院对北京儿童医院相关上诉主张亦无法采纳。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定兴县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对潘某1的损害后果应分别按照50%、10%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亦与本案事实相符。

而另经核定,一审法院就潘某1一方要求赔偿的各项合理损失数额及标准认定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上诉人在上诉中就该损失方面提出的异议缺乏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定兴县医院、儿童医院的上诉请求,均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
律依据,依法均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3元,由定兴县医院负担2768元(已交纳),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负担35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3:27: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2月11日至同年2月15日,孙某在定兴县医院住院,于2017年2月12日15:49侧切助挽一活女婴,新生儿右手抱肩,阿氏评分1分钟4分,清理呼吸道,人工呼吸,正压通气,5分钟5分,10分钟6分,跻绕颈1周(紧),体重3100g,后羊水Ⅲ°,量200ml……。

出院诊断:宫内孕39+5周第一胎头位产后,足月新生女婴;轻度窒息儿;轻度贫血。

2017年2月12日至同年2月15日,孙某之女(潘某1)在定兴县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3天,住院病案载,诊疗经过:根据患儿生后阿氏评分1分钟4分、5分钟5分、10分钟6分,均低于7分,诊断新生儿窒息。

根据患儿复苏后喉中痰鸣、发憋、吐沫,肺部可闻及湿啰音,诊断新生儿肺炎,给予头孢他啶抗感染。

根据血气分析……,诊断代谢性酸中毒,给予碳酸氢钠纠酸。

根据血糖……,诊断新生儿高血糖,2小时后复查血糖恢复正常,支持应激性高血糖。

根据患儿生后6.5小时出现烦躁,出生30小时左右颅压升高,查体肌张力及神经反射异常,结合头颅CT,诊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颅内少量出血,给予苯巴比妥镇静、、地西泮止惊20%甘露醇降颅压治疗。

根据患儿心肌酶各项均明显升高,CK-MB升高10倍以上,诊断心肌损害,给予果糖二磷酸钠保护心肌。

根据患儿生后第二天出现皮肤黄疸,给予复方嗜酸乳杆菌片促进胆红素代谢。

根据入院第三天血气分析……,诊断Ⅰ型呼吸衰竭,给予吸氧。

患儿病情重,烦躁后转为淡漠与抽搐交替出现,镇静剂及脱水剂效果欠佳,复查头颅CT所见与临床症状严重程度不符,建议患儿转入上级医院治疗。

出院诊断: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3、新生儿颅内少量出血4、Ⅰ型呼吸衰竭5、新生儿肺炎6、心肌损害7、新生儿黄疸8、代谢性酸中
毒9、新生儿高血糖。

2017年2月15日至同年2月16日,潘某1在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2天。

主诉:生后窒息复苏术后,抽搐3天。

入院诊断:1.新生儿惊厥2.遗传代谢性疾病?3.新生儿脑病4.新生儿轻度窒息5.新生儿肺炎6.皮肤溃疡(左下肢)7.心肌损害。

出院情况:患儿入院后反应好转,仍有抽搐,表现为上肢划船样动作下肢踏车样
运动,持续时间10秒到1分钟,偶有睁眼动作,无青紫、尖叫、抽搐等症,入量132.5ml,出量179ml禁食下无呕吐,血糖平稳,心率波动予100次/分到120次/分,指脉氧波动于正常范围,已排尿,未排胎便。

查体:T36.5°CP106次/分R47次/分BP74/40mmHgTcS0294%,偶有睁眼,表情淡漠,反应差,呼吸尚平稳,足月儿外貌,皮肤尚红润,经皮测胆
2.5mg/d1,皮肤干皱,肢端可见针刺痕迹,左下肢可见约1.5cm×0.8cm溃疡面,周围皮肤充血。

头颅外形正常,前向平软,张力不高,双瞳孔等大正圆,直径约2.0cm,对光反射存
在,颈无抵抗。

口周无发绀,吸气性三凹征阴性,两肺呼吸音增粗,未闻及啰音。

心率106
次/分,律齐,心音有力,未闻及明确杂音。

腹软,跻带结扎完好,无渗血及渗液,肝、脾未触及肿大,肠鸣音尚可。

四肢肌张力稍高,新生儿反射未引出。

出院诊断:1.新生儿惊厥2.遗传代谢性疾病?3.新生儿脑病4.新生儿轻度窒息5.新生儿肺炎6.皮肤溃疡(左下肢)7.心
肌损害8.新生儿低血糖症。

2017年2月16日至同年2月28日,潘某1在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2天,住院病案载,主诉:反应弱伴间断抽搐4天。

现病史:患儿于入院前4天(即出生时)因窒息行抢救后即出现反应弱症状,伴纳差、易惊、少哭、少动,无
发热、呕吐、腹胀,当日夜间患儿抽搐1次,表现为头后仰、四肢僵直(具体情况不详),予苯巴比妥30mg/kg某l次(用法不详),入院前3天查头颅CT示两侧额颞顶枕灰白质交界区略低密度,两顶部头皮软组织略肿厚,顶部大脑镰密度增高,考虑“脑出血”,予甘露醇
6m1Q6H静点。

入院前2天予地西泮lmg某l次。

入院前1天患儿再次抽搐2次,表现为双上肢划船样有节奏抽动,予地西泮lmg某l次、苯巴比妥7.5mg某l次后缓解。

复查头颅CT示两侧额顶枕叶略低密度,诊断“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代谢性酸中毒、新生儿高血糖”,予头孢他啶、复合辅酶、维生素Kl、纠酸等治疗。

建议上级医院就诊。

入院当天来我
院门诊,为进一步诊治以“新生儿惊厥、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收入我科。

体格检查:
T36.60C,Pl05次/分,R33次/分,BP72/40mmHg,体重3.23kg,身高(长)50cm,头围33cm。

一般情况:精神反应弱,易惊,面色红润,哭声弱,无尖直,呼吸浅慢,节律尚规整,未见鼻扇及吸气性三凹征,无呻吟,眼神欠灵活,新生儿自然屈曲体位。

初步诊断:1.新生儿反应弱、惊厥原因待查,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颅内出血?出院情况:患儿置于新生儿开放暖台,心电监测下心率118-143次/分,呼吸31-46次/分,经皮氧饱和度95%以上。

监测血压68/32mmHg,血糖正常。

体温正常。

未观察到抽搐发作。

纳奶量偏少昨日总入量
336ml,尿量260m1,排1次正常便。

查体:精神反应稍弱,呼吸平稳,哭声响亮。

前囟平软,张力不高。

双眼结膜无充血,未见脓性分泌物。

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面纹对称,双眼裂等大,口角无歪斜。

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啰音,心音有力,律齐,未闻及病理性杂音。

腹壁软,肝脾未触及明显肿大,肠鸣音正常,4-5次/分。

四肢肌张力正常,吸吮、觅食反射、握持反射弱,牵拉、拥抱反射引出欠完全。

臀部皮肤发红,较昨日明显减轻,无破溃。

……出院医嘱:1.建议当地医院继续巩固治疗,予深度水解奶粉喂养,观察患儿纳奶耐受情况,监测血糖、血电解质水平,必要时静脉补液支持;预防感染,避免呛奶,奶后勤拍背。

加强臀部皮肤护理。

2.密切观察有无抽搐发作,定期复查血常规+CRP、肝肾功、苯巴比妥血药浓度,在神经科指导下根据体重变化酌情调整抗惊厥药物使用。

1-2周复查脑电图,42天复查头颅B超,1-2月复查头颅核磁,神经内科门诊随诊。

3.门诊待血尿筛结果回报,建议完善惊厥相关基因检查。

观察智力、体力发育情况,新生儿随访门诊长期随诊。

4.6个月复查心脏彩超。

5.出院带药:苯巴比妥片、左乙拉西坦口服液、维生素B、常乐康、维生素AD滴剂、派瑞松乳膏,病情变化及时医院就诊。

出院诊断:1.新生儿惊厥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中-重度)3.心肌损害4.新生儿皮肤感染5.新生儿结膜炎6.新生儿尿布皮炎7.卵圆孔未闭。

2017年3月27日北京儿童医院处方笺摘抄,科别:神经科,临床诊断:抖动待查(要求开单)。

2017年4月1日至同年4月1日,潘某1在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病案载,主诉:生后3天间断出现无热抽搐。

入院情况:……患儿于20天前
未再出现抽搐。

今为行进一步诊治,门诊以“抽搐原因待查”收入院。

入院查体:神志清,精神反应好……四肢活动灵活无障碍,肌力、肌张力正常,脊柱外观无畸形,活动自如。

双侧肱二头肌、肱三头肌反射正常引出,双侧膝腱、跟腱反射正常引出,双侧巴氏征、克氏征阴性。

入院诊断:1.2小时视频脑电图监测2.抽搐原因待查。

患儿脑电图检查过程中无抽搐发作……出院。

2018年1月9日12:06至14:12,潘某1在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病案载,主诉:生后3天间断出现无热抽搐。

入院情况:……门诊以“抽搐原因待查”收入院。

入院查体:神志清,精神反应好,浅表淋巴结未及肿大。

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

咽部无充血,双侧扁桃体无肿大,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性啰音。

心音有力,律齐,各瓣膜区未闻及杂音,腹软,肝脾不大,肠鸣音正常。

四肢活动灵活无障碍,肌力、肌张力正常。

脊柱外观无畸形,活动自如。

双侧肱二头肌、肱三头肌反射正常引出,双侧膝腱、跟腱反射正常引出,双侧巴氏征、克氏征阴性。

辅助检查:无。

入院诊断:1.2小时视频脑电图监测2.抽搐原因待查。

诊疗经过:……嘱今日做2小时视频脑电图。

出院情况:患儿脑电图检查过程中无抽搐发作,详见脑电图记录。

现患儿一般情况良好,无不适主诉,饮食睡眠佳,大小便正常。

查体:神志清,精神反应好,浅表淋巴结未及肿大。

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

咽部无充血,双侧扁桃体无肿大,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性啰音。

心音有力,律齐,各瓣膜区未闻及杂音,腹软,肝脾不大,肠鸣音正常。

四肢活动灵活无障碍,肌力、肌张力正常。

脊柱外观无畸形,活动自如。

双侧肱二头肌、肱三头肌反射正常引出,双侧膝腱、跟腱反射正常引出,双侧巴氏征、克氏征阴性。

出院诊断:1.2小时视频脑电图监测2.抽搐原因待查。

出院医嘱:1.出院3天后到门诊7层702分诊台取结果。

2.神经内科门诊长期随诊。

3.不适随时就诊。

2018年3月15日至同年5月18日,潘某1在北京博爱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64天,住院病案载,主诉:至今1岁1月不会翻身、不会抓握。

病残史:……出院后未再抽搐,口服用药3-4月后自行停药。

生后2-3月可抬头,现仍不会翻身、不会抓握。

2月前至北京儿童医院复查脑电图“未见明确异常”,头部核磁“豆状核、丘脑、侧脑室旁及半卵圆中心对称异常信号,考虑缺氧损伤”。

诊断“脑性瘫痪”,
20+天前开始在当地医院行康复训练,包括肢体功能训练、语言治疗、按摩等综合治疗。

为进一步康复训练,收入院。

出院情况:经过这段时间康复训练,患儿逐渐适应康复训练环境,哭闹减少,角弓反张明显减少,躯干及四肢肌张力改善,非对称性姿势好转,双上肢中线位活动增多,头控改善,能左右翻身,但仍不会坐。

主动抓握能力差,基本达到近期康复目标,完成混合型脑性瘫痪临床路径。

出院诊断:脑性瘫痪;混合型(痉挛型+不随意运动型)四肢瘫GMFCSⅣ级;运动功能障碍;身体自主残疾。

出院后,潘某1继续行康复治疗。

以上,孙某在定兴县医院住院费为2266.15元,潘某1支付医疗费29211.42元(其中定兴县医院住院费5159.24元、北京儿童医院住院费871元、北京博爱医院住院费22563.28元、2018年2月17日以后门诊费617.90元)、康复费170330元(截止至2019年12月24日)、住宿费若干元、交通费若干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潘某1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定兴县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在对潘某1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

2020年7月30日,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兴县医院分析说明一节载明:一、关于定兴县医院对被鉴定人及其母诊疗行为的评价:1、被鉴定人之母孙某,时年28岁,于2017年2月11日因:孕足月第一胎,腹痛10小时入医方诊治,预产期为2017年2月14日,入院时查体:……于15:49侧切助挽一活女婴,皮肤青紫、无自主呼吸、心率120次/分、喉反射弱、无肌张力,阿氏评分1分钟4分,清理呼吸道,人工呼吸,正压通气,气管插管、吸氧、建立静脉液路,5分钟5分,10分钟6分,体重3100g,羊水Ⅲ。

,诊断:足月新生女婴,轻度窒息儿。

因复苏后喉中痰鸣、发憋,于生后30分钟收儿科救治。

根据上述产程过程中曾出现胎心减速,医方没有行胎心监护,不能客观证明胎儿宫内变化情况,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情况,不能排除胎儿宫内窘迫,医方存在过错。

2、被鉴定人复苏后出现喉中痰鸣、发憋、吐沫等,血糖9.1mmol/L;血气分析:PH7.109、PC0236.9mmHg,
P0280mmHg、BE-18mmol/L,初步诊断: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代谢性酸中毒,新生儿高血糖,给予新生儿特级护理,入温箱保暖、心电监护、监测氧饱和度、血糖、血压等,给予
洗胃、头孢他啶抗感染、复合辅酶促进细胞能量代谢、补充生理需要量、维生素Kl预防新生儿出血症等治疗;肺部仍可闻及湿啰音,复查血气分析:PH7.301、PC0248.7mmHg、
P0278mmHg,医方认为酸中毒基本纠正,夜间23:00左右出现阵发性哭闹,烦躁,查体:易激惹,四肢肌张力略高,握持反射、拥抱反射稍活跃,给予苯巴比妥32mg肌注后逐渐安静。

次日纳奶少,吸吮无力,心肌酶各项均明显升高,CK-MB升高10倍以上,给予果糖二磷酸钠保护心肌,18:00头颅CT示:两侧额颞顶枕灰白质交界区略低密度,顶部大脑镰密度增高。

考虑新生儿颅内少量出血及缺氧后脑水肿,之后病情加重,出现烦躁,易激惹,哭声尖直,前囟饱满,张力略高,颈抵抗,四肢肌张力高,给予甘露醇降颅压及苯巴比妥止惊治疗。

于2017年2月15日18:45转上级医院诊治。

被鉴定人出生时羊水Ⅲ。

污染、窒息,复苏后出现喉中痰鸣、发憋、肺部持续湿性啰音,医方没有进一步清理呼吸道,造成被鉴定人低血氧时间较长,医方存在过错。

3、2017年2月15日被鉴定人转入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治疗一天后转北京儿童医院,以“新生儿惊厥、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收入院。

入院后给予保暖、监测生命体征、鲁米那镇静、预防出血、抗感染等对症支持治疗,经治疗13天复查脑电图仍未恢复正常,病情趋于稳定,2月28日给予出院,嘱当地医院继续巩固治疗。

出院诊断:新生儿惊厥;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中-重度);心肌损害;卵圆孔未闭等。

2018年3月15日入北京博爱医院行康复治疗,诊断脑性瘫痪等,目前仍在康复治疗中。

被鉴定人“缺氧缺血性脑病”与医方诊疗行为有一定相关性;另外在被鉴定人病情出现变化后,无书面告知及答字,无法确定被鉴定人方是否了解病情的严重程度,医方存在不足。

二、关于定兴县医院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被鉴定人之母因诊断“羊水偏少;宫内孕39+4周第一胎头位先兆临产”入医方。

侧切挽出被鉴定人,生后诊断“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代谢性酸中毒;新生儿高血糖”转儿科住院治疗3天,因病情严重转上级医院,诊断为“新生儿惊厥、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中-重度)等”;治疗近两周病情稳定出院,生后一年余入北京博爱医院给予康复治疗,目前仍在康复中。

被鉴定人出生时阿氏评分1分钟4分,经清理呼吸道,人工呼吸,正压通气,气管插管、吸氧等,5分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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