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黄明国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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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黄明国触电人身损害责
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0
【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27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玉振蔡一雷罗小龙
【审理法官】李玉振蔡一雷罗小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黄明国;何成魁;郑某1
【当事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黄明国何成魁郑某1
【当事人-个人】黄明国何成魁郑某1
【当事人-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
【代理律师/律所】杨绍昌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绍昌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绍昌
【代理律所】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
【被告】黄明国;何成魁
【本院观点】本案系高压电造成了郑某1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高压电造成了郑某1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在不能证明损害是因郑某1故意或者存在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遵义供电局作为本案从事高压电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郑某1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本案中遵义供电局作为经营者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并不代表其要承担全部责任。

郑某1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黄明国、何成魁未办理规划许可等合法手续而修建涉案房屋皆是造成郑某1不慎触电受伤的原因,黄明国、何成魁、郑某1及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的责任划分适当。

遵义供电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8元,由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供电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23:52: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明国、何成魁于2006年在桐梓县Ⅰ回线路9-10号导线下方修建房屋,该房屋总层数为5层。

房屋修建完成后,黄明国、何成魁将该房屋第五层其中一套住房出售给郑某1父母郑德全、吴大容居住。

该房屋至今未取得规划等合法建造手续。

郑德全、吴大容现居住的房屋5楼楼顶距110KV桐东Ⅰ回线路9-10号导线距离不足3米。

2018年7月23日13时04分许,郑某1翻越通往五楼楼顶天井到楼顶放生麻雀,不慎被五楼楼顶110KV桐东Ⅰ回线路9-10号导线放电烧伤。

郑某1受伤后被送至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9天(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8月31日)。

诊断为:全身多处电弧光烧伤(70%,浅II-III)面颈部、右上肢、躯干、会阴部、双下肢。

郑某1支付医疗费共计368084.90元。

后又在该院住院治疗99天(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12月7日)。

郑某1支付医疗费111714.70元。

2019年1月2日,郑某1到西南医院住院治疗2天(2019年1月2日至1月4日),诊断为:电击伤后全身多处瘢痕增生伴孪缩畸形。

2019年3月7日,郑某1到西南医院住院治疗79天(2019年3月7日至5月25日)。

郑某1支付医疗费87965.68元。

2019年6月28日,桐梓法律援助中心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郑某1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估。

该中心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遵医司鉴[2019]临鉴字第19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郑某1电击伤致全身瘢痕遗留,目前情况需后续治疗费用约300000元(叁拾万元)或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

郑某1以前述诉讼请求诉至原审法院。

郑某1发生触电事故后,桐梓县纪委监委、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成立桐梓县海校街道办事处7.23触电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经调查于2018年11月8日向桐梓县人民政府报送《桐梓县海校街道办事处“7.2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桐梓县人民政府于当日批复同意该调查报告(桐府函[2018]256号),批复意见为:“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类型的分析和认定,准予结案。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有关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对相关人员的责
任追究。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县安委办要督促供电局、县住建局、海校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单位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

《桐梓县海校街道办事处“7.2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载明,2018年7月23日13时04分左右,郑德全和吴大容之子郑某1,在桐梓县官家湾自家楼顶放生麻雀时,被五楼楼顶110KV桐东Ⅰ回线路9-10号导线放电烧伤。

事故发生原因:原因一,遵义供电局110KV桐东Ⅰ回输电线路与黄明国、何成魁修建房屋五楼房顶垂直距离不3米,不符合《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的110KV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5米的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16年该楼楼顶110KV桐东Ⅰ回线路9-10号导线曾对楼顶彩钢棚发生过放电,导致附近居民住房大面积停电和部分电器设备损坏。

2016年8月28日110KV海桐东建仁线路T东周变Ⅰ号至2号区段导线下方发生一起1死4伤触电事故,遵义供电局按照桐梓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对110KV桐东Ⅰ回线路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发现该线路重大安全隐患点较多,但均未采取有效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原因二,黄明国、何成魁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于2006年开始在110KV桐东Ⅰ回线路9—10号导线下方修建房屋,现有房屋总层数5层。

黄明国、何成魁将房屋出售给郑德全等人。

房屋楼顶距离110KV桐东Ⅰ回线安全距离不足,将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原因三,郑某1擅自翻越天井攀爬至五楼房屋放生麻雀,不慎被110KV桐东Ⅰ回线导线输电线路触电受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另查明,郑某1于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费用368084.90元,合作医疗已报销199887元。

桐梓县海校街道社会事务办临时救助30000元。

遵义供电局借款250000元给桐梓县海校街道办事处,桐梓县海校街道办事处将该款支付给郑某1作为医疗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涉案110KV高压线路的经营、管理人为遵义供电局,该线路经过县城居民居住密集区,曾于2016年发生过1死4伤和对楼顶彩钢棚放电导致附近居民大面积停电、部分电器设备损坏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遵义供电局仅仅向有关部
门报告涉案高压线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遵义供电局明知涉案高压线距离涉案房屋楼顶垂直高度未达到安全距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导致涉案安全事故发生,致使郑某1触电受伤。

遵义供电局存在重大过错,对郑某1触电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黄明国、何成魁未办理规划许可等合法建造手续而修建涉案房屋,且所修建房屋楼顶距110KV高压线导线的垂直高度不足安全距离。

黄明国、何成魁对郑某1触电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郑某1系年满十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安全隐患应有一定辨别能力,且吴大容作为郑某1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郑某1擅自翻越通往楼顶的天井到楼顶玩耍,导致郑某1不慎触电受伤,郑某1及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以及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原审法院酌情认定遵义供电局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黄明国、何成魁共同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郑某1及监护人自行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

郑某1触电受伤后支付医疗费共计567765.28元,合作医疗报销199887元,桐梓县海校街道社会事务办临时救助30000元,郑某1实际医疗费损失为337878.28元(567765.28元-199887元-30000元),需后继治疗费300000元,共计637878.28元。

遵义供电局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共计510302.62元(637878.28元×80%),扣除已支付的250000元,还应支付260303.62元。

黄明国、何成魁共同赔偿郑某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共计63787.83元(637878.28元
×10%)。

综上,判决:一、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
偿原告郑某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共计260303.62元;二、被告黄明国、何成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郑某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共计63787.83元;三、驳回原告郑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遵义供电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郑某1对遵义供电局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黄明国、何成魁、郑某1承担。

事实和理由:1.遵义供电局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线路符合安全规范,且设置了安全标示,就存在的安全隐患已经书面告知了相关职能部门并提出了整改方案,同时也书面告知了受害人家属,尽到了最大的安全警示义务;2.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黄明国、何成魁在线路下方未经审批修建房屋导致输电线路距离建筑物安全高度不够,且违法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出售给受害人,其对事故具有重大过错;3.遵义供电局将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给桐梓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遵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后,因职能部门未予理睬导致没有行政执法权力的供电部门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因此遵义供电局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

线路的迁移涉及到规划、国土等诸多部门,且迁移势必会对沿线居民、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供电局无权单方进行迁移,否则会造成更大范围的损失。

综上所述,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黄明国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3民终2752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

负责人:练波,该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腾,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昌,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明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成魁。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洪,桐梓县花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1(又名郑某2)。

法定代表人:吴大容。

系郑某1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桐梓县官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以下简称遵义供电局)因与被上诉人黄明国、何成魁、郑某1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2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遵义供电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郑某1对遵义供电局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黄明国、何成魁、郑某1承担。

事实和理由:1.遵义供电局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线路符合安全规范,且设置了安全标示,就存在的安全隐患已经书面告知了相关职能部门并提出了整改方案,同时也书面告知了受害人家属,尽到了最大的安全警示义务;2.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黄明国、何成魁在线路下方未经审批修建房屋导致输电线路距离建筑物安全高度不够,且违法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出售给受害人,其对事故具有重大过错;3.遵义供电局将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给桐梓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遵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后,因
职能部门未予理睬导致没有行政执法权力的供电部门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因此遵义供电局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

线路的迁移涉及到规划、国土等诸多部门,且迁移势必会对沿线居民、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供电局无权单方进行迁移,否则会造成更大范围的损失。

黄明国、何成魁辩称,涉案高压供电线路的产权人和经营人是遵义供电局,本案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应由遵义供电局承担无过错责任。

同时,涉案房屋已经交付给郑某1的监护人,黄明国、何成魁对涉案房屋失去了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屋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也随之转移房屋买卖时也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屋面安全由郑某1的监护人负责,与黄明国、何成魁无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郑某1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郑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遵义供电局、黄明国、何成魁立即支付郑某1电弧光烧伤住院治疗费567765.28元,后续治疗费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遵义供电局、黄明国、何成魁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明国、何成魁于2006年在桐梓县Ⅰ回线路9-10号导线下方修建房屋,该房屋总层数为5层。

房屋修建完成后,黄明国、何成魁将该房屋第五层其中一套住房出售给郑某1父母郑德全、吴大容居住。

该房屋至今未取得规划等合法建造手续。

郑德全、吴大容现居住的房屋5楼楼顶距110KV桐东Ⅰ回线路
9-10号导线距离不足3米。

2018年7月23日13时04分许,郑某1翻越通往五楼楼顶天井到楼顶放生麻雀,不慎被五楼楼顶110KV桐东Ⅰ回线路9-10号导线放电烧伤。

郑某1受伤后被送至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9天(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8月31日)。

诊断为:全身多处电弧光烧伤(70%,浅II-III)面颈部、右上肢、躯干、会阴部、双下肢。

郑某1支付医疗费共计368084.90元。

后又在该院住院治疗99天
(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12月7日)。

郑某1支付医疗费111714.70元。

2019年1月2日,郑某1到西南医院住院治疗2天(2019年1月2日至1月4日),诊断为:电击伤后全身多处瘢痕增生伴孪缩畸形。

2019年3月7日,郑某1到西南医院住院治疗79天(2019年3月7日至5月25日)。

郑某1支付医疗费87965.68元。

2019年6月28日,桐梓法律援助中心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郑某1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估。

该中心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遵医司鉴[2019]临鉴字第19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郑某1电击伤致全身瘢痕遗留,目前情况需后续治疗费用约300000元(叁拾万元)或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

郑某1以前述诉讼请求诉至原审法院。

郑某1发生触电事故后,桐梓县纪委监委、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成立桐梓县海校街道办事处7.23触电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经调查于2018年11月8日向桐梓县人民政府报送《桐梓县海校街道办事处“7.2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桐梓县人民政府于当日批复同意该调查报告(桐府函[2018]256号),批复意见为:“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类型的分析和认定,准予结案。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有关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县安委办要督促供电局、县住建局、海校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单位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

《桐梓县海校街道办事处“7.2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载明,2018年7月23日13时04分左右,郑德全和吴大容之子郑某1,在桐梓县官家湾自家楼顶放生麻雀时,被五楼楼顶110KV桐东Ⅰ回线路9-10号导线放电烧伤。

事故发生原因:原因一,遵义供电局110KV桐东Ⅰ回输电线路与黄明国、何成魁修建房屋五楼房顶垂直距离不3米,不符合《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的110KV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5米的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16年该楼楼顶110KV桐东Ⅰ回线路9-10号导线曾对楼顶
彩钢棚发生过放电,导致附近居民住房大面积停电和部分电器设备损坏。

2016年8月28日110KV海桐东建仁线路T东周变Ⅰ号至2号区段导线下方发生一起1死4伤触电事故,遵义供电局按照桐梓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对110KV桐东Ⅰ回线路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发现该线路重大安全隐患点较多,但均未采取有效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原因二,黄明国、何成魁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于2006年开始在110KV桐东Ⅰ回线路9—10号导线下方修建房屋,现有房屋总层数5层。

黄明国、何成魁将房屋出售给郑德全等人。

房屋楼顶距离110KV桐东Ⅰ回线安全距离不足,将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原因三,郑某1擅自翻越天井攀爬至五楼房屋放生麻雀,不慎被110KV桐东Ⅰ回线导线输电线路触电受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另查明,郑某1于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费用368084.90元,合作医疗已报销199887元。

桐梓县海校街道社会事务办临时救助30000元。

遵义供电局借款250000元给桐梓县海校街道办事处,桐梓县海校街道办事处将该款支付给郑某1作为医疗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涉案110KV高压线路的经营、管理人为遵义供电局,该线路经过县城居民居住密集区,曾于2016年发生过1死4伤和对楼顶彩钢棚放电导致附近居民大面积停电、部分电器设备损坏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遵义供电局仅仅向有关部门报告涉案高压线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遵义供电局明知涉案高压线距离涉案房屋楼顶垂直高度未达到安全距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导致涉案安全事故发生,致使郑某1触电受伤。

遵义供电局存在重大过错,对郑某1触电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黄明国、何成魁未办理规划许可等合法建造手续而修建涉案房屋,且所修建房屋楼顶距110KV高压线导线的垂直高度不足安全距离。

黄明国、何成魁对郑某1触电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郑某1系年满十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安全隐患应有一定辨别能力,且吴大
容作为郑某1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郑某1擅自翻越通往楼顶的天井到楼顶玩耍,导致郑某1不慎触电受伤,郑某1及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以及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原审法院酌情认定遵义供电局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黄明国、何成魁共同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郑某1及监护人自行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

郑某1触电受伤后支付医疗费共计567765.28元,合作医疗报销199887元,桐梓县海校街道社会事务办临时救助30000元,郑某1实际医疗费损失为337878.28元(567765.28元-199887元-30000元),需后继治疗费300000元,共计637878.28元。

遵义供电局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共计510302.62元(637878.28元×80%),扣除已支付的250000元,还应支付260303.62元。

黄明国、何成魁共同赔偿郑某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共计63787.83元(637878.28元×10%)。

综上,判决:一、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共计260303.62元;二、被告黄明国、何成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郑某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共计63787.83元;三、驳回原告郑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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