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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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
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9.09
•【文号】银监办通[2003]42号
•【施行日期】2003.09.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
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3]42号)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为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采取统一组织、抽调人员、集中检查的方式,对2家法人机构和2家分行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对被检查的外资法人机构实行骆驼评级试点、外国银行分行实行ROCA评级试点。
为此,须挑选部分外资银行监管人员参加骆驼评级、ROCA评级操作手册的制定、培训以及现场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检查是银监会成立后对外资银行实施的第一次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要达到掌握外资银行经营与风险情况,促其稳健经营,以及试行新的监管评价体系,锻炼外资银行监管队伍的目的。
各银监局应予以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落
实,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二、各银监局应根据《关于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
1)及《关于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2)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03年下半年外资银行监管工作。
在确保完成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对辖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其他现场检查项目。
三、各银监局应据实填报《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推荐2名以上外资银行监管业务骨干参加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工作,于9月15日前通过OA报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
附件:1.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
2.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
3.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九日
附件1 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根据银监会工作部署,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分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各银监局自行安排的检查两部分,为保证工作有序进行,现就银监会关于检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银监会统一组织的检查项目
(一)检查对象
厦门国际银行(不含澳门国际银行)、宁波国际银行。
(二)检查目的
摸清这两家法人机构的经营现状、风险状况及合规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外资法人机构的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达到试行骆驼评价体系和培养外资监管业务
骨干的目的。
(三)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为全面现场检查。
内容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资产质量、盈利性、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和合规性等方面。
重点是对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整体风险状况的评估,以及对上次检查后的整改情况检查等。
(四)时间安排
9月—10月底,做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外资法人机构骆驼评级手册,发放检查前问卷和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等;11月上旬银监会统一组织现场检查前培训;11月中下旬正式进行现场检查。
(五)其他要求
1.为做好骆驼评价体系试点工作,请外资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对《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将通过OA发至各有关人员)提出修改意见,作为制定外资法人机构骆驼评级手册的基础,于9月20日前通过OA发至银监会易晓信箱。
2.为突出法人治理结构这一检查重点,请外资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对此类机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研究,并针对外资法人机构情况,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提出外资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指引意见,于10月底前通过OA 发至银监会易晓信箱。
3.上述两项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银监局将对上报的意见进行汇总,起草外资法人机构骆驼评级手册及外资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指引,经批准后颁布实施。
同时,在这两项工作的基础上,挑选业务骨干参加骆驼评级体系操作、现场检查培训和对外资法人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二、各银监局自行安排的检查项目
(一)各银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检查对象,2003年已接受过现场检查
或业务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法人机构可以不列入此次检查计划。
(二)自行安排检查项目的银监局可参照银监会对厦门国际银行、宁波国际银行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重点制定检查方案(不作骆驼评价体系试点要求),并上报银监会。
(三)自行安排检查项目的银监局应根据监管力量,在优先保证完成银监会统一组织的现场检查项目前提下,准确把握自行检查进度,合理安排检查时间。
(四)自行安排检查项目的银监局应在检查结束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及时向银监会上报检查报告。
附件2 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根据银监会下半年工作部署,现对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和银监局自行实施的外国银行分行现场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银监会统一组织的ROCA评价体系试点检查
银监会负责统一组织对西德银行上海分行和三井住友银行天津分行实施ROCA 评价体系试点检查,时间分别定于11月上旬和下旬。
届时银监会将从各地抽调监管骨干组成检查小组,根据《外国银行在华分行ROCA评级手册》,从风险管理、运营控制、合规性和资产质量四个方面对上述外国银行分行实施检查,并进行分项和综合评级。
在实施现场检查前,银监会将分阶段对检查小组成员进行ROCA评价框架、方式等培训,小组成员、分工、具体检查要求和方案等将另文通知。
二、各银监局自行实施的现场检查
(一)检查目的
掌握外国银行分行的整体经营与风险现状;审查其风险管理制度、程序的完善性、操作的有效性;评估其内部控制和审计的有效性和独立性;审查其经营活动的合规性;督促其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
(二)检查原则与内容
1.检查原则
依据风险性监管和持续性监管原则,按下列情况确定本次现场检查对象:三年未接受过现场检查;开业1年以上未接受过现场检查;母行经营出现问题或母国经济金融出现动荡;非现场监测发现经营及财务指标异常变化;开展新业务及衍生金融产品比较活跃等。
2.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采取全面现场检查方式,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性与资产质量。
检查时应注重了解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状况,重点关注以下领域:前次检查的整改情况和目前状况;表内外各项业务开展与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尤其是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开办新业务情况、经营环境变化与相应的风险控制;内审和外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状况等。
检查组可根据被检查机构母行对分行的支持程度、分行的规模、业务、风险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及风险变化趋势,确定所需检查的重点领域。
本次检查的内容和结果将作为下一次现场检查的依据和参照。
(三)检查对象
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历年现场检查情况,本次检查对象包括: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上海分行、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瑞穗银行深圳分行、恒生银行蛇口分行、永亨银行深圳分行、汇丰银行北京分行、东京三菱银行北京分行、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韩国外换银行北京分行、花旗银行北京分行、汇丰银行广州分行、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三井住友银行苏州分行、里昂信贷银行天津分行、新韩银行天津分行、日联银行天津分行、汇丰银行厦门分行、集友银行厦门分行、汇丰银行大连分行、葡国储蓄信贷银行珠海分行、汇丰银行青岛分行、中银(香港)汕头分行、集友银行福州分行、汇丰银行武汉分行、南洋商业银行海口分行、东亚银行西安分行。
(四)时间安排
9—11月,有关银监局根据检查安排分别成立检查组,拟定检查计划,发出稽核前问卷、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确定检查方案,向外资银行发出检查通知,并实施现场检查。
12月份,根据现场检查结果,提出相应监管建议或处置措施,向外资银行发出稽核监管意见书。
三、其他要求
(一)ROCA试点是本次检查的重点,一方面可以对ROCA评价手册进行检验和完善,另一方面也培养掌握ROCA评级方法的监管骨干,有利于2004年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对外国银行分行的ROCA评级制度。
因此,有关银监局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负责地做好这次检查工作。
(二)有关银监局可在力量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安排好辖区内常规现场检查项目的实施。
检查结束后,以OA(发至银监会张坤信箱)和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单家现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总体评价;分项陈述检查事实、问题与评价;监管建议与处置。
报告中应注重对银行风险、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分析,包括主要风险领域、风险管理和控制方式与水平、存在问题、监管建议与措施等。
附件3 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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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职务│学历│专业│外语│参加工│从事监管│从事外资银│参加现场│分管│联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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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应填报所有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
2.分管工作指分管分行、法人机构,代表处或其他分工。
3.推荐意见由外资银行监管处室领导填写,注明参加外资银行法人机构还是分行的检查,或是参加评级手册的编写工作。
不推荐的可不填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