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美术行业荣誉称号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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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行业荣誉称号试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轻工业部(已撤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8.01.11
•【文号】
•【施行日期】1988.0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工艺美术行业荣誉称号试行办法
(1988年1月11日轻工业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我国工艺美术人员的突出贡献,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艺美术荣誉称号定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对其中贡献特别突出者,建议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工艺美术行业(包括美术陶瓷、民族乐器、美术玻璃制品等)中的工艺美术人员。
二评审条件
第四条凡荣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工艺美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高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二)作品风格独特或有技艺绝招,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技艺、作品方面有突出成就,不仅为我国同行公认,而且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四)对我国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建设有突出贡献。
三审批程序
第五条“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厅(局)负责选拔推荐,整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
选拔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广泛听取和尊重同行专家的意见,要坚决反对论资排辈,严禁不正之风。
第六条由轻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荣誉称号的资格。
评审委员会由工艺美术行业中办事公道的知名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中知名专家不少于2/3。
四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轻工业部对“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奖金从部长基金中支付。
第八条编纂具有文献性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传略,对他们的绝技和濒临灭绝或散落在民间的传统工艺,进行搜集整理,拍摄录相资料,避免绝技失传。
第九条对“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可在国内或国外为他们举办作品展览专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保存他们的珍品,以向国内外宣传中国传统工艺的艺术光辉,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第十条适当组织“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国内外考察,切磋技艺,交流经
验等活动。
第十一条设计制作“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标记,镶嵌在本人作品上。
五附则
第十二条“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每3年评选1次。
第十三条“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是终身荣誉称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研究,可以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停止因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一)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品行堕落,在群众中影响很大的;
(三)因有严重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轻工业部过去授予的“中国工艺美术家”自“试行办法”下发之日起改称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第十五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授工艺美术行业荣誉称号的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
在本办法颁发前,有的省、直辖市,曾以地方名义对当地卓有贡献的工艺美术人员评授了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本办法颁发后,凡地方已经评授的大师,必须在大师称号前冠以省市名称,如“××省(市)工艺美术大师”。
省以下单位和跨地区的联合性组织、企业集团等,均不得评授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