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细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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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细则
(3篇)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省和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董事会、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

是指关系到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
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公司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的制定和调整;
(四)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制定和年度工作报告的审定;
(五)公司年度财务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六)公司合并、分立、兼并重组、改制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七)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八)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九)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十)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荣誉称号的授予和需通报的奖惩事项;
(十二)公司薪酬分配、奖金分配、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公司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五)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六)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中层及以
下管理人员调整事项。

主要包括:
(一)基层单位(部室)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提名、聘用、解聘、任免、奖惩;
(二)调入、调出关键岗位人员;
(三)公司表彰奖励或向上级推荐表彰奖励有关人员;
(四)向上级推荐后备干部人选或确定本公司的后备干部人选;
(五)党委、党支部人员变动;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融资以及担保项目;
(三)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五)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是指超过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对外大额捐赠、捐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主要会议形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

主要会议形式有:董事会、党政班子联席会、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第九条党政班子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企业法人代表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经理办公会由公司经理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加,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主持人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会议由职工代表和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形成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其他职权和议事程序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决策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决策主要程序
(一)确定议题
1、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可确定为决策议题;
2、公司部门和单位提出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可确定为决策议题;
3、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决策事项,由经理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并经公司党委审定同意后可确定为决策议题。

(二)调研考察
1、决策议题确定后,开展深入的调研论证,对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和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通过重大决策调查研究论证和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经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

(三)沟通酝酿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部门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履行公司的内控流程。

决策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阅,审阅通过后送每位参会人员,并保证其在会前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2、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在酝酿阶段应征求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的意见,并保证组织人事和纪委等部门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职代会决策事项应将有关情况提前七日印发给职工代表。

(四)论证评估
1、“三重一大”事项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经济决策的内容由公司法律部门或公司代理律师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对其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判断,并形成相应的报告,提交会议决定。

(五)会议准备
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决策方式,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筹备相关会议,按照会议要求准备会议材料,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召开相关会议。

第五章决策主要规则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不同的决策内容采取相应的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其它形式议决。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党政班子联席会、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党政班子联席会、经理办公会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经董事会授权,经理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
之一,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人员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第十六条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八条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

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前次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名委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行政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二十条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

进入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公司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反映。

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意见、决策结论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决策实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为企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决策作出后,公司按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
领导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在决策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决策失误并调整完善决策方案。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领导班子要在每年年底向集团公司报告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并对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

第三十条公司纪委、党群工作部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要求,负责定期对公司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的同时,向公司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保密的事项以外,要定期或不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都应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所属单位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集团公司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依据中办、国办相关文件精神,为全面加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证集团公司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资委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集团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收入分配、机构调整、破产、兼并重组、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由各级公司办公室(党办)负责按季度统计重大决策事项,并及时向上级办公室(党办)备案。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副处长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二级(含重点三级、四级)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
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提出本级重要人事任免的范围,供同级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实施,并及时向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

由各级业务部门负责提出本级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供同级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实施,并及时向上级公司办公室(党办)备案。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各级公司所规定的各级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事项。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提出本级大额度资金的范围,供同级经营班子研究决定,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备案。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对任免人有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和建议。

各级企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在同级公司班子领导下,组织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固化,形成一套可靠的、固定的决策流程。

(二)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由承办部门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必要时,也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三)集团公司各级党委、董事会、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并取得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集团各级公司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五)集团各级公司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由各级公司办公室(党办)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决策作出后,各级子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公司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
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六)董事会以及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

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七)由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牵头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一)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为本实施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二)各级子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企业审查批准。

(三)上一级企业对所属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四)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在集团总部监察部指导下,切实加强对所监督的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五)集团公司总部监察部负责按季度汇总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按季度向本级办公室(党办)和人事、财务部门收集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有关“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六)集团公司各级人事、企管、财务、审计部门,应当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考核重点事项,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资金集中管控的重要评价依据。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也应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七)各级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附则
(一)本办法仅涉及集团公司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重要事项。

其他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有规章制度执行。

(二)各级子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参照制定本级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并报集团公司审查。

(三)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有效规避决策风险,确保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正确履职,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7号)和《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暂行)》(XXXXX 〔20XX〕XXX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分局(单位)、各直管(控)项目部以及公司为责任方的联营体。

第三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当遵循:
(一)按照议事规则,依法依规决策的原则;
(二)务实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
(三)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原则;
(四)决策事项可追溯的原则;
(五)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三重一大”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战略规划、经营方针、资产处置、职工利益、党的建设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以及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4.公司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5.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资本运营、注册资本变更等重大资产(资本)管理事项;
6.公司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等重大管理事项;
7.职工薪酬分配方案,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重大资产处置:
(1)公司批准处置各单位发生的单台5万元以上或设备物资批量账面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2)公司处置单台或批量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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