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标准规范管理制度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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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标准规范管理制度13篇
目录
第1篇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
第2篇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3篇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4篇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标准图集管理制度
第5篇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标准规范
第6篇工贸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7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8篇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获取管理制度
第9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制度
第10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11篇工贸企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12篇纺织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13篇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为了xxxx公司xx工程项目部获取最新适用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标准、领导指示及其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领导指示及其它要求以及已有相关文件的适用性确认。

3 、安全环保部负责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领导指示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定期更新,并传达到各部门、各施工队。

4 、获取内容为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里有关本项目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行业标准中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与有关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

5、安全环保部每半年一次与上级安全生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定及行业标准,途径包括公司文件、业主、监理文件、专业报纸、杂志、网上等渠道。

各部门、施工队获取法律、法规时报送安全环保部。

6、安全环保部对照新确定的法律、法规判断本项目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如不符合,开展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

安全环保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

评价应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并出具评价报告。

7、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员工学习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新的法规标准出台时,应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8、当法律、法规标准化发生变更时,由安全环保部及时修改清单,并重新发放至各部门、施工队。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

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三、内容与要求
3.1.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范围:
1.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市政府制定的法规、标准及规定;
3. 国内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

3.2.收集途径
1. 公司各部门可通过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
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通过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2. 公司各部门可通过政府机构、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渠道获取国家、地方对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 运营部也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社会和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获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

3.3 程序
1. 公司各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并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专业技术规范、规定等名单上报运营部汇总。

2. 运营部按汇总明细将收集到的最新版本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汇总,并上交至总经理批准后下发相关部门执行。

3. 各职能部门负责将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传达和培训员工,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 运营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使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3.4.更新
1. 运营部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及相关方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1)是否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消防有关。

(2)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2. 各部门负责保存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 当上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

四、附件
《适用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记录表》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获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本企业活动、服务过程中所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据《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健环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各厂站、项目、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第四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厂站、项目、部门、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本部人员进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行为。

第五条项目部及其他涉及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健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工程承包商),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或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获取
第六条获取的内容
(一) 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二) 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法规;
(三)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制度;
(四) 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标准;
(五) 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规范性的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行业有关的要求,非规范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七条获取渠道
(一) 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
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二)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国务院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三) 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四) 还可以通过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五) 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第八条获取方式和时机
(一) 各单位通过前述渠道以网络、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二) 各单位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建立适用法律法规清单列入适用清单。

(三) 各厂站、项目、安全监察部应及时整理更新本单位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处于最新状态。

第四章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第九条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一) 工程建设活动、服务要求;
(二) 所属行业要求;
(三)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四) 相关方有关要求。

第十条各单位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登记形成《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纸质版目录清单正式文件形式下发,附件一般可以电子版形式共享或由相关单位自行网络下载或购买。

第十一条传达
(一)各单位将审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或电子版)传递到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

(二)安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或发送电子版),然后按照文件管理程序要求发放到有关部门。

(三)各厂站、项目、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将适用于本单位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宣贯传达,力求职工知晓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以便具体使用时查阅。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随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传递。

第十三条为使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单位每年确认、登记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标
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给各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部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作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定市场在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适用于对与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办、综合办负责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确认、培训、传达和监督执行。

物业部、经营部负责及时宣传、遵守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
求。

并将有关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

四、内容与要求
1、与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

(2)地方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章、规程。

(3)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4)上级机关、执法机关的通报、公报等其他要求
2、获取方法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会议获取;
(4)从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5)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获取;
(6)上网查询;
(7)其他渠道。

3、识别和确认
(1)安全办、综合办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在相关部门、单位收集到的信息,编制市场通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部门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2)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清单》。

4、贯彻执行
(1)安全、综合办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2)各部门将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3)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市场通过管理评审、内审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相关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纺织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识别、获取、更新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保证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效性,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及时更新,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公司员工和相关方,以便严格遵守,消除违法行为和现象。

3. 职责
3.1安全办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与本公司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3.2设备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设施管理、用电作业安全、设备安全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设备设施报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3.3总经办负责识别和获取工伤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3.4财务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其它要求;、
3.5生产部、设备部负责识别和获取相关方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其它要求;
3.6其他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
3.7安全办负责对全公司通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文件的登记、发放方式包括以公司文件形式发放、原文发放和其他形式。

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其他要求的获取
4.1 获取的内容
4.1.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4.1.2 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4.1.3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1.4 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4.1.5 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4.1.6 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4.2 获取渠道
4.2.1 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4.2.2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4.2.3 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4.2.4 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4.2.5 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4.3 获取方式和时机
4.3.1 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4.3.2 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公司生产部和安全办公室。

各管理部门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

安全办每年整理一次公司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5. 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5.1 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5.1.1 公司活动、产品、服务要求
5.1.2 所属行业
5.1.3 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5.1.4 相关方有关要求。

5.2 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生产的特点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登记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上并将适用的条款摘录到清单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5.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传达
5.3.1各职能部门将审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清单传递到公司安全办。

5.3.2安全办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然后按文件管理程序的要求发放到各部门,各部门的执行由单位办公室按文件管理程序要求进行。

5.3.3各部门将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进行传达贯彻确保每位职工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法执行。

5.4各部门应随时掌握与本单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公司生产部和安全办公室传递。

5.5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部门每年确认、登记、摘录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
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单》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给公司生产部和安全办公室。

5.6各部门对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6.符合性评价
公司应每年组织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从而确保公司和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开展业务活动,对于不符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要及时做出标识和处理。

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标准图集管理制度
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标准图集管理制度
1购买
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由企业科技部负责向各下属单位技术部门书面公布新规范、新标准、新规程、新图集的使用日期,宣布作废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及作废时间,下属单位技术部门负责购买新版本。

地方规程、技术法规、图集由局技术部门负责公布新规程、法规、图集,宣布作废的旧规程、法规、图集,并负责购买新版本。

2发放
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在企业机关范围内
由科技部购买并进行发放,在局范围内由局技术部门购买并进行发放。

发放前均须加盖受控章并进行统一编号,受控章可采用各发放单位的公章,做好发放记录和签收工作。

各专业常用的规范、标准应发至局/局有关领导、有关部门、项目经理、主管工程师、专业工程师(施工员)、质检工程师(质量检查员)、测量员、试验员、材料员、预算员。

所有图集根据工程设计选用,由局技术部门进行发放。

3作废版本处理
作废版本在科技部书面通知后,由持有人加盖作废标记。

除用于研究和作为历史资料保存外,任何场所均不得出现作废版本,也不得在作废版本上做局部修改后继续使用。

规范合订本中部分作废的,可在作废部分的目录及正文页上加盖(作废)章,其它未作废部分可继续使用。

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有关安全生产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及公司内部的规程制度等,都是确保安全生产和重要文件资料,企业全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由安全科专人负责管理归档。

所有的文件资料应登记、编号保存。

项目部的文件资料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登记、编号保存。

2、安全管理科应做好文件资料的宣传、贯彻执行、收发、归档等工作,并做好收发记录,项目部安全员做好收文记录工作。

3、做好新老规范、文件的交换工作,新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规章制度出台后,旧的应上报封存或销毁,不得再使用。

4、做好规范、文件的外借工作,外借文件按规范登记,写明归还日期,以免影响他人借阅。

5、做好规范、文件的防火、防虫、防灾等的保存工作,以免损坏。

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获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获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本企业活动、服务过程中所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据《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健环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各厂站、项目、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第四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厂站、项目、部门、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本部人员进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行为。

第五条项目部及其他涉及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
用的安健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
方(工程承包商),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或制作成宣传资料
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获取
第六条获取的内容
(一) 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二) 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法规;
(三)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
规章制度;
(四) 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标准;
(五) 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规范性的文件,上级主管
部门的要求,地方和行业有关的要求,非规范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七条获取渠道
(一) 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
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国务
院各部、委、局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二)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国务院各部、委
或标准化组织等;
(三) 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四) 还可以通过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五) 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第八条获取方式和时机
(一) 各单位通过前述渠道以网络、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二) 各单位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建立适用法律法规清单列入适用清单。

(三) 各厂站、项目、安全监察部应及时整理更新本单位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处于最新状态。

第四章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第九条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一) 工程建设活动、服务要求;
(二) 所属行业要求;
(三)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四) 相关方有关要求。

第十条各单位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登记形成《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纸质版目录清单正式文件形式下发,附件一般可以电子版形式共享或由相关单位自行网络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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