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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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建设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建设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建设项目的施工、调试、运维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变电站、输电线路、电力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建设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成立电力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电力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电力建设项目的施工、调试、运维等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七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四章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
第十条电力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严禁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用火、用电,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上报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等应急程序。
第二十条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一条与消防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确保火灾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电力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维单位等应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电力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电力建设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电力建设项目安全、顺利进行。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电力建设领域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