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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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中小学教师住房
困难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6.04
•【字号】汕府办〔2014〕37号
•【施行日期】2014.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问
题的意见
汕府办〔201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入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教师生活环境,稳定教师队伍,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市教师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重要意义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兴衰系
于教师。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教育方针政策,加快推进教育发展,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更加关注教师职业成长,重视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逐年提高。
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市教师住房困难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成为当前我市教师普遍强烈呼吁、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已成为全市教职工、特别是农村教师的最现实需要,对推动汕尾教育健康稳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解决教师住房困难问题,是保障教师队伍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
制约我市教育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是缺少优秀教师,而住房难正是造成优秀师资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市人才引进渠道的进一步拓宽,越来越多的教师从外地招聘。
如果不能为这些引进的教师提供安全实用的住房,必然会使一部分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不能安心工作,教师队伍难以稳定发展,势必影响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
要想吸引和留住人才,就必须解决好住房这个后顾之忧。
第二,解决教师住房困难问题,是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教育法》和《教师法》都明确提出要“尊师重教”、“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一致提出要“实行教师住房优惠政策”、“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不断提高教师的地位待遇。
由此,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是贯彻教育有关法规、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工作部署、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第三,解决教师住房困难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乐业必先安居,住房是民生之本,当前我市教师队伍存在的最突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就是教师对住房的需求与政府及市场未能满足这种需求的矛盾。
体现尊师重教、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妥善处理好这个矛盾。
在当前国家和省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大背景下,将教师住房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教师住房困难问题是实现住房和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对于改善民生、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明确解决我市教师住房问题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汕尾加快振兴发展、全面融入珠三角,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目标,按照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大力实施汕尾市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教师保障性住房,着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创建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服务,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均衡发展。
(二)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2014年建设教师公租房不少于1000套,以后逐年增加,用五到六年时间基本解决全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让教师安教乐教。
2.工作任务:2013年上半年,经对全市教职工住房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上报的情况,“自购房”、“自建房”和“住单位周转房”的共9273人,占全市教职工总数的31.1%;“与父母同住”(房产属父母)、“租房”和“其它”的共20515人,占全市教职工总数的68.9%。
实施教师安居工程,要分清缓急,分步实施,逐步解决全市住房困难教职工的住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
1.经济适用原则。
按照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标准,教师公租房以“两房一厅”房型为主,单套面积以50m2为宜。
2.以需定建原则。
教师公租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建设。
各地要在摸清底数,全面、详细、真实掌握住房困难教师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教师住房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制订合理、详细的建设规划。
3.合理分配原则。
教师公租房建成后,由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分配。
住房困难的已婚教师按“一个家庭一套房”原则安排租赁住房,单身教师一般按“两人合租一套房”原则安排租赁住房。
经济困难教师、外地教师、边远地区教师要予以优先安排。
已有住房但与学校距离较远的教师能否租赁,由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4.规范管理原则。
教师公租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管理教师公租房要以“产权公有,周转使用”为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售、转卖、转租、赠予或借用;已租赁公租房的教师在调动工作,或自建、购买住房后,应限期退出公租房;已租赁公租房的教师退休后的管理办法由各地视情况制定。
各地要制定详细可行的管理和租赁办法或方案,对租赁条件、申请程序、优先原则、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借用给他人以及退回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教师公租房申请和审核流程要公开公正,接受教师和群众监督,确保教师公租房规范管理。
支持和鼓励各地探索创新教师住房建设新模式。
三、落实解决我市教师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实施教师公租房建设工程,是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要把教师公租房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重大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教师住房工作的领导。
我市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财政、教育、住建副市长为副组长,教育、住建、财政、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教师公租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大组织领导力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这一重要民生工程落实到位。
(二)统筹规划,保障用地
各地要将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把教师公租房建设作为城镇保障性住房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教师公租房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能源供应、信
息服务、污物处理等公共服务能力,确保教师公租房良好的生活环境和质量。
教师公租房原则上以镇为单位建设,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直教师公租房由市政府统筹建设,县(市、区)教师公租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建设。
建设用地方面,可利用学校自有存量土地建设,或由当地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解决用地。
(三)积极筹措,加大投入
原则上按照单套公租房建设面积50m2、市场价约1500元/m2的标准建设。
县(市、区)教师公租房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市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资金解决不低于5万元/套,其中市政府负担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套,市政府负担所需资金在土地出让收入收益中提取的教育经费列支,县(市、区)政府负担不低于1万元/套,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统筹解决。
市直教师公租房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市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资金解决不低于6万元/套,不足部分由市统筹解决。
(四)制订方案,分步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解决教师住房困难问题作为推进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大举措来抓,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分清缓急,一般以3-5年为期限,全面解决教师住房困难问题。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一次性解决问题。
各级政府要科学制订本地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规划,就教师住房的建设用地、资金筹措、时间安排、住房的分配与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制定科学、可行、具体、详实的实施方案,确保教师公租房工程有序实施。
同时,教师公租房分配与管理应符合《汕尾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五)部门配合,发挥合力
教师公租房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工程,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在相关规费征收上给予减免或优惠;建设项目所涉学校
配合做好本校教师公租房项目规划、教师租赁资格认定等工作。
(六)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教师公租房建设任务列入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建设规划,加强督查督办,强化目标管理,推行倒逼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教师公租房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