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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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我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工作,督促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下列行为:
(一)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提供图纸审查、消防安全评估或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安全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且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四)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单位或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或者一年内多次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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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具体公布范围如下: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四)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五)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六)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七)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八)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九)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十)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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