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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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
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13
•【字号】鄂州政办发〔2020〕25号
•【施行日期】2020.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20〕25号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现代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央、省关于推进预算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坚持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部门主体责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改革目标
到2021年年底基本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一)推进预算规范透明。
规范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加强预算监督,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预算公开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建设“阳光财政”。
(二)健全预算标准体系。
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制度,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细化预算项目编审,探索建立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持续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预算执行约束。
严格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严控预算调整和调剂,优化支出、用好增量、压缩一般,提高当期预算执行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注重绩效结果应用。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预算主体责任。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履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公开等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预算监督。
四、改革任务
(一)规范预算编制
1.完善预算编审制度。
根据《鄂州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州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鄂州市市直部门预算编审内部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明确编审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提高部门预算编审质量。
2.落实申报主体责任。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收集、整理和汇总预算编制资料,完成本部门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强化部门预算审核。
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编审程序,按照“人员经费三核审定、公用经费定额保障、预算项目绩效评审”的原则,推进编审程序制度化、预算项目标准化,依法依规开展部门预算编审,强化对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汇总形成市直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人大批准。
4.推进项目库建设。
进一步完善预算项目库编审流程,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拟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建立市直部门项目准备库;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市级财政项目储备库,按照“先评审后入库,未入库不预算”的原则,把财政预算评审和绩效评价作为项目申报入库的前置条件。
进一步细化预算项目编审,取消切块资金项目,预算安排细化到具体部门、具体项目;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鄂州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序推进市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实现预算项目编制标准化、模块化、科学化、常态化。
5.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
对照以前年度上级转移支付、非税收入项目,对应纳入预算年度安排的收入,按“应编尽编”的原则全口径纳入部门预算编审。
除临时性新增项目外,未纳入当期收入来源的上级转移支付、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不安排当期预算支出,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机制,按照《鄂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对按规定需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统一编列入部门预算,对预算执行进度慢和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大、执行不力的部门和项目,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适当核减其支出规模。
(二)强化预算执行
6.严控预算追加事项。
树立预算法定思想,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严控预算调整和调剂事项,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支出和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外,预算执行中不安排预算追加事项;必须出台的政策原则上不增加当期支出,按规定程序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7.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根据《鄂州市市级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追加事项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鄂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年初预算项目资金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拨付。
进一步完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尚未制定配套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出台。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提高预算执行的时限性。
对当期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建立当期预算执行和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8.依法执行预算调整。
对涉及预算收支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重点支出数额等预算调整事项,严格按照《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进行预算调整。
(三)加强监督管理
9.推进政府预算公开。
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市财
政局要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开报经市人大审查的政府预算,同时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部门预算公开的主体责任,及时、准确公开本部门预算。
要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机制,使预算公开贯穿于预算执行的全过程。
10.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对标中发〔2018〕34号文件精神,推动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审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鄂州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落实,构建事前绩效目标评审、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闭环系统,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
1.组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5月底前)
2.开展预算项目常态化申报。
按照预算项目申报流程,接收市直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依法有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9月中旬)
(二)预算编审
1.确定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印发《关于编制市直部门2021—2023年支出规划和2021年预算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9月下旬)
2.“一上”阶段
市直各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编制基础资料。
(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10月上旬)
3.“一下”阶段
(1)审核市直各预算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数。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完成时限:10月中旬)
(2)审批市直各预算单位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新招录人员奖励性工资等人员支出标准。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完成时限:10月中旬)
(3)审核市直各预算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完成时限:10月中旬)
(4)市财政局测算形成各预算单位支出控制数,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通知到各预算单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10月底前)
4.“二上”阶段
(1)各预算单位在控制数内,按照有关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形成规范、细化的三年支出规划和预算文本、提前下达区级的转移支付分解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对口预算管理科室。
(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11月上旬)
(2)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三年支出规划和部门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组织开展规范性审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11月中旬)
(3)各预算单位按市财政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三年支出规划和2021年部门预算,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预算责任承诺书后,报送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11月底前)
(4)市财政局将各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以及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预算责任承诺书,一并提交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初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11月底前)
5.“二下”阶段
(1)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20日内,市财政局将2021年部门预算批复到市直各部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
(三)监督公开
1.开展预算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10月底前)
2.政府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经市人大审查批准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预算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决算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是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制定适合本部门实际、操作性强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要进一步完善部门内控机制,强化风险防控,选优配强财务人员。
要进一步压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及绩效评价管理,主动做好部门预决算和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工作。
市财政局是推进预算管理改革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协调、监督和指导。
(二)强化工作协调配合。
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权责利益的调整,面临许多矛盾和困难。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改革精神,服从改革大局,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沟通协调,抓好贯彻落实。
(三)加强任务推进督办。
建立改革进展情况反馈机制,市财政局及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收集改革进展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做好跟踪督办,定期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及预工委、市委改革办、市督考办。
建立工作提醒机制,市财政局根
据改革进程,对各部门、各单位阶段性工作任务进行工作提醒,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完成。
建立问责通报机制,对限期完成的改革任务经提醒后仍未完成的,由市财政局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市督考办,对其进行督查通报。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鄂州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鄂州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3.鄂州市市级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
4.鄂州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5.鄂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6.鄂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7.鄂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鄂州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各预算单位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预算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运行(机构运行)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基本支出,是指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
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遵循下列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
财政部门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应当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原则。
为确保市直预算单位干部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机关正常运转,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应当首先用于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
(三)定员定额管理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应积极推进日常公共服务预算改革,制定车辆运行维护、物业管理等后勤事务支出预算标准,实现定额管理标准化、均等化。
(四)量力而行原则。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以财力为基础,具有可行性。
第二章定额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依据市委编办确定的机构编制数和单位纳入编制管理的人数分类核定的人员数量标准。
定额,是指市直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预算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六条定额分为人员经费定额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应按以下标准制定:(一)人员经费定额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机
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职费等。
人员经费定额应依据本单位政策范围内的人均工资、人均离退休费制定。
(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日常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应与财政补助标准基本一致,各类学校按生均公用经费总额执行。
第七条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
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因国家、省、市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对财政未单独安排基本支出财政补助的预算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结合单位收支情况,参照其他预算单位定员定额方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三章编制和审核
第九条市直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收集、整理和报送以下基础数据和资料:
(一)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汇总表;
(二)部门在职人员工资信息汇总表;
(三)部门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信息汇总表;
(四)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
(五)其他规定需要报送的资料。
各部门(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财政保障范围和综合财力情况,测算提出基本支出财政补助标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口径。
第十一条市直部门依据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口径,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基本支出预算编列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市直预算单位应通过基本支出预算保障本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发放,不得另行在项目支出中安排本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支出。
为推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鼓励单位变养人为养事,试行“以钱养事"的预算单位,可将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用于运转维护类项目支出,并在执行中按照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部门提供的编制文件与编制汇总信息的一致性;
(二)依据部门提供的人员工资信息汇总表分析人均工资、人均离退休费等指标;
(三)通过年度间对比,分析实有人数异动情况。
发现数据异常等问题时,市财政局应当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数据或提供更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分别核算管理。
市直各预算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安排和
执行。
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六条基本支出结转结余按照《鄂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市直部门应当将基本支出纳入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管理,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审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提供虚假基础数据和资料、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鄂州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促进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项目库是指对申请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项目、纳入本级预算安排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项目库分为市直部门项目准备库和市级财政项目储备库。
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市直部门项目准备库(以下简称部门库),由一级预算单位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结合本部门职责和部门三年滚动支出规划,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评审、筛选、汇总后设立。
市级财政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财政库),由市财政局对市直各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评审、筛选、汇总后设立。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范高效原则。
统一项目库编制软件,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流程,简化部门申报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二)评审论证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评审,才能入选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不安排预算支出。
(三)讲求绩效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分轻重缓急,视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绩效情况择优安排。
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设置规则及分类
第五条市级预算项目应当体现市本级支出责任,科学规范设置项目,集中反映市级部门主要职责。
在保障运行维护合理需要的前提下要突出重点,保障市委、
市政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需要,有效避免交叉重复,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次。
(一)一级项目由市直部门根据部门主要职责设立,并由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每个一级项目通常包含若干二级项目。
一级项目要有明确名称、实施内容、支出范围和总体绩效目标,并严格控制项目数量,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和支出范围等在年度间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一级项目由市级部门提出建议,报市财政局核准后设立。
(二)二级项目由市直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部门的有关要求自主设立。
二级项目要与对应的一级项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
项目内容要反映政府施政目标、部门主要职责和发展规划。
第六条申报入库的项目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照立项时间不同分为持续性项目和新增性项目。
1.持续性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纳入预算、并已确定需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2.新增性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二)按照实施期限分为常年性项目、延续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
1.常年性项目是指市直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或履行常例性工作职能而在每个预算年度持续发生的项目。
2.延续性项目是指经批准并已明确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
延续性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市财政局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3.一次性项目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一次性安排完成的项目。
(三)按照支出类别分为运行维护类项目、民生保障类项目、社会经济发展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