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优秀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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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优秀11篇)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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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一
一、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规定,制度如下规定:
二、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四、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须经消防、安全部门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五、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须按照有关法规装防雷保护设施;所使用的电气设备,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六、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大量销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八、危险物品须双人保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保管人员须按国家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消防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不了解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管和操作工作。
九、各单位领导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取和保管,账目要清楚,手续要完备,使用和保管要安全。
剧毒物品要专柜(保险柜)专人保管,领导时需经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
十、进购和领用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要及时办妥手续,库存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二
一、管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工作人员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作风严谨,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管理人员须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
三、管理人员须将易爆易爆、剧毒物品按规定分门别类存放,并在存放处贴上标签,注明“危险”字样。
四、任何领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者,须持有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批单,并办理登记领用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签字等手续。
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五、管理人员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须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暴晒等各项工作,严格做好预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产生不良后果。
六、管理人员要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存放室的防盗、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内整洁。
要按规定在存放室内配备防盗、防火设施,照明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消除隐患。
七、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存放室内,未经管理人员准许,领用人不得进入存放室。
八、管理人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
知他人。
九、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存放室20米内不得持有明火、吸烟,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电割等有明火火花、带电作业。
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主管领导签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十一、对因保管不慎、管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丢失、损坏,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保卫处报告,不得延误时机。
十二、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三
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及工程财产设施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分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剂、遇水燃烧物品等类,每类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学物理特征,有的会因受热、磨擦、撞击引起火灾,有的`不须接触明火也会自行燃烧,为了减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规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须放在专用仓库中,爆炸物品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应当和周围建筑交通要道输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爆炸物品仓库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仓库管理员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识的人担任。
三、贮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设施,进行存储。
四、储存物品要分类贮存,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灭火剂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五、爆炸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及其他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玩耍、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六、爆炸物品仓库须建立严格管理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物品登记制度。
七、进入库房物品要检查验收登记,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或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规定限量,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严禁随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现场。
九、要加强贮存过程的管理,保管人员应对所保管物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十、各单位使用氧气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须单独存放,使用时两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气瓶的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并要设置两道防震胶圈。
十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须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办理;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倾倒和重压,以免容器破损泄漏而发生危险;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十三、仓库区、贮罐区严禁一切烟火并配足灭火器。
十四、控制领用数量,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进行登记,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时收回保管。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四
一章总则
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
说明书中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
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
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才能继续装填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
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
若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
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五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施工现场消防重点防范部位是加工厂和材料堆放场,钢筋等构件加工时,由于使用电焊机等机械设备,容易飞溅火星,引起火灾事故;材料堆放场是消防的重点防范部位。
为此我项目部制定了如下措施:
1、仓库保管员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2、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点防火部位,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烟火。
3、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须设置专库专账,设专人管理。
4、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害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库房。
6、储存易燃可燃有毒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7、仓库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8、油漆、危险品、材料仓库、加工厂,须符合消防要求,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设置禁止明火的禁告牌。
9、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押运和使用,应由政治可靠、责任心
强、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和管理使用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的人员专人负责。
10、物资部门在易燃易爆物品入库时,除仓管员外,其他人员进入时需作登记。
11、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12、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的所有电气设施须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13、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有隔热、降温、防爆型通排风装置。
14、剩余少量的汽油应盛在专用带盖铁桶内并置于防火箱内,并标有“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15、在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中,若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时,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六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易燃物品的危害,保障公司员工的身命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
三、危险化学品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能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我们公司的易燃品为工业用酒精、助焊剂、包装用泡沫和纸箱等)
四、职责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库房职责
1、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注册登记,建立档案;
3、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卸管理;
4、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管理;
5、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查看。
6、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装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废弃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装物的回收管理。
(二)采购部职责
所采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生产车间各班组职责
负责本区域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的日常管理(由专人管理)。
五、储存和使用管理
1、储存、使用人员须熟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性能,掌握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识,防止造成污染或人身伤害;
2、储存、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根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物、容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7、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内附有与本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8、储存时码放不能过高。
泡沫、纸箱类的码放高度与灯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5米,助焊剂、工业用酒精的码放高度不能超过两层。
六、经营管理
1、采购部不得采购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采购危险化学品时,须向销售单位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七、装卸管理
1、对装卸管理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2、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3、人力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能超过人体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车运输不得超过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车、碰撞而发生事故。
八、出入库管理
1、危险化学品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量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由专人管理;
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须严格执行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
九、废弃管理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须严格管理,统一回收;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3、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七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有极大的火灾危险性,为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单位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如需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须经单位相关
领导批准同意,并做好消防应急处置措施。
二、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经营活动场所。
外来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单位,如带此类物品须交由单位保管人员管理。
三、危险品保管人员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四、危险品储存场所须符合有关建筑防火要求,如使用电气设备须符合防爆要求。
五、装卸、搬运危险品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六、管理人员须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和贮存方法,将易燃易爆物品按不同的性质分批、分类、分柜存放,不得将危险品存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以防受潮失效或发生爆炸时造成更加惨重的后果。
七、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摆放整齐、有序。
八、经常对本区域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对超过有效期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解决。
九、实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制度,单位防火防爆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工作。
十、当易燃易爆物品遇到火灾事故的危险时,义务消防队员和管理人员应积极入抢救和扑救工作,对危险品能撤离的,要迅速转移到安全区域,无法撤离的,要迅速集中所有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无法扑救的,要设危险区域严禁其它人进入,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和消防部门报告。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八
一条:仓库保管员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
仓库,是重要防火部位,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明火。
第三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须设置专库专账,设专人管理,并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
第四条: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第五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毒有害物品不能保存放在露天库。
第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第七条:库房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第八条:库房内外设置防火标志,仓库院内要留存不得小于3.5米宽的消防通道,并结合储存物品性质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在明显部位设置火警电子话119警示牌。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九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仓库、实验室须挂有明显的规章制度及警言、标语,库房结构应该合理、符合防爆的要求。
2、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贮存,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留有通道及通风口,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合储存。
3、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爆品,不得堆放在露天或高温地点。
4、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
物品应隔离储存。
5、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挥发的物品应定期检查,防止燃烧、爆炸。
6、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吸烟。